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合集下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于2004年7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专利资助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实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支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当高于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给予的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上传者知盟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者法人变更、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四)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管理人员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管理人员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管理人员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代理【发文字号】新知管字[2011]4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管理人员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知管字〔2011〕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进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我区加强专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专利管理人员学习专利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育和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专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领导研究,决定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活动中建立激励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的要求(一)报名时间:2011年6月20日至7月3日;(二)递交材料:报考人员应递交《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证明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和60元报名费(参考人员全额退还报名费,不参考者则不退还)。

(三)参加的对象:地州市知识产权局45岁及其以下人员必须参加考试,两年内分两批完成全员培训和考试工作,46岁及其以上人员志愿参加。

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参加考试的人数、比例,每年不少于50%,考试成绩应作为职工年终工作考核及地州市局考核评奖指标之一。

(四)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代理人资格报考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专人负责所辖区的报考工作,通过采取向辖区企事业单位转发自治区相关文件,召开各种会议以及利用网络、媒体等开展宣传。

二、考试日期和地点考试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至6日。

乌鲁木齐考点定在:自治区科技干部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中科院新疆分院大院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词语释义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

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

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

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发[2016]8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决定(新政发〔2016〕8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新型新疆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经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努力再创佳绩。

全区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积极开拓进取,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获奖名单2016年7月13日附件:第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获奖名单一等奖5项1.获奖专利:一种多晶硅生产中还原尾气热能回收利用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010574832.6主要完成单位: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杨连勇、银波、郭增昌2.获奖专利:高速纺丝专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110341991.6主要完成单位: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徐东、冒爱民、王丽娟、肖朗3.获奖专利:核桃加工工艺及成套加工设备专利号:ZL201010197686.X主要完成单位: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完成人:李忠新、杨军、杨莉玲、帕哈尔鼎、杨忠强、刘奎、刘佳、沈晓贺4.获奖专利:纺精梳300支棉纱有机长绒棉原料生产方法专利号:ZL201110394404.X主要完成单位:阿瓦提县农科院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新疆沃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田立文、崔建平、郭仁松、徐海江、林涛、熊伟、帕孜来木·伊斯热甫力、张黎、刘忠山、尹亮5.获奖专利:游梁式电动手动调平衡抽油机专利号:ZL201120570174.3主要完成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机床厂主要完成人:于胜存、高长乐、马述俭、孙春旺、林泉二等奖11项1.获奖专利:超窄行点播器及其所构成的播种机专利号:ZL200710004595.8主要完成单位: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陈学庚、温浩军、王士国、周敦兴、陈其伟、颜利民2.获奖专利:一种风力发电机组启动控制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1110281339.X主要完成单位: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王方超、唐浩、王明江3.获奖专利:全废渣低温急剧煅烧高标号水泥熟料方法专利号:ZL201110204562.4主要完成单位: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吴彬、杨忠、张新力、邬江红、郭庆人、秦陆军、金延宇、安漫雪、赵新丽4.获奖专利:一种大电网合环计算系统专利号:ZL201110。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4.11.09【实施日期】2014.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4年1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及自治区政府对专利执法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已办结的行政处理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八)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九)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条案卷评查采取随机抽查和自查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进行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安排体现科学评估、择优资助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知识产权局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预算拨款。

第六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建议,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助重点和条件第七条资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生的专利申请。

(二)我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三)通过我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五)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治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自治区境内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个人,且住址在自治区境内。

第九条申请资助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得授权,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及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国外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或授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1.2 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3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三章受案范围第四章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律师代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受理中的律师代理第六章行政复议中的律师代理第七章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新疆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指引是新疆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3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4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6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7条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8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9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新疆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操作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解答法律咨询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的原则第二节解答法律咨询的种类第三节解答咨询的方式第四节解答咨询的程序要求第三章撰写法律文书第一节文书种类第二节撰写文书的原则第三节撰写文书的要求第四章工作底稿的制作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和指引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日常法律业务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适用于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

第二章解答法律咨询第3条解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的原则第4条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全面、准确、深入地掌握客观事实,并在合法、合理的法律分析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在询问案件事实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阐述案情,不能只介绍或提供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证据。

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当避开各种人员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调查取证活动。

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应当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出客观的分析意见。

第5条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对当事人权益有利的要点和措施,律师要着重强调,并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但对于当事人不利的问题,律师也不能隐瞒,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尽可能提出解决的方案。

第6条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缓和矛盾、减少诉累的原则。

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要有大局意识,应当尽量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态度,尽可能使用缓和的语言。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一、知识产权业务的类型1、专利业务专利申请:协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并进行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

专利侵权诉讼:代表原告或被告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权证据的收集、侵权判定分析等。

专利无效宣告:为当事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或应对他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商标业务商标注册:帮助申请人进行商标的查询、申请和注册流程的跟进。

商标侵权诉讼: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异议和复审:针对商标局的初步审定结果,提出异议或进行复审。

3、著作权业务著作权登记:协助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侵权诉讼:代表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制止侵权行为。

著作权合同纠纷:处理涉及著作权许可、转让等合同的纠纷。

4、商业秘密业务商业秘密保护:为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建立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处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确定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

5、反不正当竞争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诉讼:针对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诉讼维权。

二、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前期准备1、知识储备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案例和司法实践,掌握审判动态。

2、客户沟通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知识产权的状况、需求和目标。

询问客户是否已经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

3、证据收集指导客户收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据,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侵权证据等。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查和整理,确定其证明力和关联性。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1、侵权分析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侵权产品或服务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异同。

确定侵权的类型,如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等。

2、证据保全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

协助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执行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 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节建设工程造价第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 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6第三节报批备案 /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2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14第六节工商登记 /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20 附则 /24 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1.1 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借鉴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的成熟经验、作法,结合新疆地区的客观实际,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各项法律业务时,可以参照本业务指引的各项具体建议与要求开展工作。

1.2 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 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线编制。

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亦可参照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 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概述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二、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第二章常见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利用网络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三、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网络犯罪构成一、网络犯罪的客体二、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网络犯罪的主体四、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第四章网络公司对网络犯罪的防范一、网络犯罪的方式二、网络公司防范方式三、网络公司受到网络犯罪后的自我保护第五章代表被害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证据保全三、举报第六章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调查取证三、会见当事人四、抗辩要点第七章涉嫌犯罪的网络行为的新趋势一、“ 网络钓鱼”二、“人肉搜索”三、“网络水军”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概述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一)定义网络犯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而且还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

到目前为止对网络犯罪尚未形成确切的统一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都对网络犯罪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比较权威和明确的是2001年欧盟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中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该公约规定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 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最新流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最新流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流程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上海专利申请登录系统后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开办业务的电子申请提交证明文件供地方知识产权局核对、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执行备案程序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开办申请,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后进入下一流程。

二、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开办申请通过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下列表格: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2.同时具有律师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同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验资证明;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5.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

四、电子审批、文件核对及备案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核实: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原件1份;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原件1份;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验资证明原件1份;4.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每人1份;5.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7.07.15
【实施日期】2007.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处理
第二节专利行政处罚
第三节专利行政诉讼
第四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
第三章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和专利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条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
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四)《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五)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收集服务时点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服务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引进、专利开发、专利权属界定以及技术保护现状诊断和保护方案设计。

(二)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

(三)专利实施、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投资、专利评估和专利质押。

(四)专利管理内控制度(包括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专利数据库的建立和利用,企业专利实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的确定和运用。

(五)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咨询和处理。

(六)其他专利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法律服务业务。

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法律服务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提供该项服务业务的律师,应当熟悉专利相关法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文献检索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具备理解发明创造的能力。

(一)律师从事专利申请法律服务业务的一般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