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2)

合集下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并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

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

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推出了一些奖励扶助制度。

本文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出生率逐年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鼓励居民积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从199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从而实现政策宣传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二、奖励扶助制度构建通过对当前各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分析研究,我们结合实情,制定出了以下的奖励扶助制度:1、计生服务奖励政府将设立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利用相关服务设施,政府可以针对每个家庭提供一定费用的奖励,鼓励其常去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咨询和服务。

2、生育保险补贴当前许多城市政府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补贴。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其生育保险补贴额度,提高其生育保险受益。

3、生活保障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人,政府可以通过农村救助等机构,进行适当的生活保障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子女教育补助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政府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方案以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奖励扶助的顺畅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确保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顺利实施,措施的效果得到有效的落实。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五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

第六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不识字的申报人,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但需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指模。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上门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在1月底前将国家和省奖励扶助申报人数分别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奖励扶助制度内容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

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方案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方案

资金发放
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和流 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 者能够及时获得奖励扶助 资金。
资金管理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 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 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
04
制度效果评估与改进建议
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与指标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 查、访谈、统计数据分析等,对农村计生奖 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问题
资金保障不足,导致部分符合条件 的家庭无法获得扶助。
改进建议与措施
建议
01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群众
的政策知晓率。
建议
02
建立健全审核和监督机制,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
享,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建议
03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
实施办法
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发放机制等措施, 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衔接与协调
与其他政策衔接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政策如农村低保、农村养老保险等做好衔接,避免产生政策冲突 。
地区间协调
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的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地区间的 经验交流与政策协调。
03
制度执行与落实
宣传与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宣传栏等 ,向农村居民宣传计生奖励扶助制度的重 要性和政策内容。
VS
培训指导
为基层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指 导,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能够 正确执行政策。
资格审核与认定流程
资格审核
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流程,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制度

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奖励扶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奖励扶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三)各级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一)档案资料收集1. 收集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生育情况等资料。

2. 收集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等资料。

3. 收集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

(二)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资料的类别、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实、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装订、编号、编制目录。

(三)档案归档1.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3. 档案归档后,应及时编制档案目录,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四)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清洁、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损坏、遗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补充。

(五)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利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档案的准确传递。

五、监督与考核(一)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二)对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20XX年2月修订)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XX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现对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户口性质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

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

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关于年龄的认定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18.夫妇双方均未曾生育子女而收养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曾生育子女是指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子女,不包括死胎或死产。

六、关于婚育史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七、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界定21.“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其他情况2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篇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铜陵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XX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XX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的,即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XX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比照“双提”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给予提高标准,实行“单提”,即:对所有符合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条件的对象在上级规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XX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XX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

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

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