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责任追究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工作人员;村级党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纪检监督小组负责人以及村助理会计。
三、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检查监督缺失,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稳定受影响的,上级领导和上级纪委要对乡镇主要领导实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报告整改结果。
四、对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或落实不力的,下达整改,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五、对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公正、不公开,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单位和村集体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经营、处置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严重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保护集体资产,促进村民经济收入增加,需要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三资交易管理的背景、意义、目标与任务、基本原则和内容、操作机制、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农村集体三资包括集体资产、集体收益和其他资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管理问题。
一些乡村集体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三资交易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收益减少、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广大村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意义1. 保护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体经济积累,二是国家的资金投入,三是村民的集体劳动创造。
建立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护集体资产。
2. 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集体资产的流动和利用,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村民权益。
村民是集体经济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建立完善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四、目标与任务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1. 明确三资交易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公开透明。
2. 规范资产流动和利用的程序,加强对资产流出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三资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基本原则和内容1.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三资交易的决策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就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与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与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与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根据省、市、区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一、进一步健全“三资”监管工作体系(一)全面落实村级民主监督管理。
“三资”监管的源头在村级,村“两委”和村监委主要领导是村级“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抓规范管理,又要带头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
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村监委负责对村级“三资”的日常监督,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
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按月、真实、准确地做好报账结账工作。
(二)明确镇监管主体责任。
镇政府履行好“三资”管理的主体监督职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联系村负责人具体抓,定期听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检查督促村干部按章办事。
(三)加强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各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三资”中心主任对村集体各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
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收支监管(一)加强收支管理。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年内可能实现的收入进行摸排,建立村级收入来源档案,村委会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年度村级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书面报“三资”中心备案;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区农委、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建立领取、登记、核销台账;收款收据不得发放到村,统一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开据收取;收取的资金必须三日内缴存银行。
村内所有经济业务事项,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办理和报账,其他任何人不得经手。
杜绝新增债务、逐年消化老债务。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村级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行政单位的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资,是指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三资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三资管理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三资管理的公开性,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三资管理责任到人。
(四)效益优先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二)车辆、设备、工具等动产;(三)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资产配置计划;(二)履行审批手续;(三)组织实施;(四)验收交付。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三章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第八条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确保满足行政单位工作需要;(二)节约使用,防止浪费;(三)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配置,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确保资产安全;(二)合规运作,提高资产效益;(三)风险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的配置,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履行审批手续。
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诸暨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诸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二)依法依规原则。
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惩防结合原则。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促进村经济合作社和“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形式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镇驻村指导员;(二)镇“三资”办主任、管理人员;(三)镇“三资”中心主任、工作人员;(四)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五)村文书(助理会计,下同)、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农村 三资 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农村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三资是指农村经济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财产。
第四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依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三资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对外负责。
第八条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第二章农村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条农村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资产目录和规范管理程序,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流转和变现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十四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产流转和转让的审核和监督,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资产纠纷和争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三章农村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农村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节约用途、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农村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挪用和浪费。
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诸暨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诸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二)依法依规原则。
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惩防结合原则。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促进村经济合作社和“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形式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镇驻村指导员;(二)镇“三资”办主任、管理人员;(三)镇“三资”中心主任、工作人员;(四)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五)村文书(助理会计,下同)、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扩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包括乡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社等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和发展,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定期公示,设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核算、评估和监督,防范避免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地运用资金,保证社员和集体成员的利益,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登记、核算、评估和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公有资产的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的来源、用途、规格、数量、价值、保存状况等情况,并进行编号、标记和财产防盗保安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保障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核算、评估,确保公有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要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经济运行模式和方向。
农村集体“三资”侵占挪用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农村集体“三资”侵占挪用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背景近年来,农村集体“三资”侵占挪用问题在一些地区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有效利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1. 集体资金(1)清理集体收入底数,查实集体财务收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2)清理拖欠、侵占集体各种应收款、承包费等问题,摸清村集体债务情况。
(3)规范现金库存管理,杜绝白条及借支条现象。
2. 集体资产(1)清理侵占村集体房屋、建筑、机械设备、基础设施等问题。
(2)规范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出让等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合理利用。
(3)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1)清理侵占村集体机动地、宅基地、汪塘、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问题,特别是干部田”、村干部及其亲属大量承包问题。
(2)规范集体资源发包、出让行为,确保集体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分配。
(3)加强对集体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
四、整治措施1. 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
2. 摸底排查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为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集中力量进行整改。
对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回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 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出让等制度,规范集体资源发包、出让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有效利用。
三资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二)民主管理原则: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依法管理原则: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转移支付、投资收益等。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资金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完整。
(四)资金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分类管理。
(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三)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措施,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四)资产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源调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资源进行调查、评估,掌握资源状况。
(二)资源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行政单位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范三资(指资产、资源、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三资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三资使用流程,确保三资使用的高效、安全。
(三)责任到人:明确三资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三资管理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加强三资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三资管理透明度。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四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应建立健全资产卡片,实行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更新等,应定期进行,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一)流动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
(二)流动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应建立健全台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库存物资的采购、领用、保管等,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浪费和流失。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管理:(一)无形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评估其价值。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等,应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八条资源包括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等。
第九条自然资源的管理:(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规划,严格审批。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条文化资源的管理:(一)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开发等,应注重文化内涵,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三资”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由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司法、财政、农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管理理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
第六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核算。
“三资”管理制度
关于违反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含村、居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保证集体“三资”托管咨询服务制的实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监查部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与之有关的镇级部门和工作人员。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责人、会计,村、社区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或造成较大损失,构成违纪违规的分别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与处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罚第三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以违反《“三资”托管咨询实施细则(试行)》认定。
第四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四)党纪、政纪处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加重集体和村(居)民负担的.(二)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收入票据,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等行为未按“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镇“三资”托管咨询服务中心或镇政府审批同意的;(五)村、社区集体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等未经民主决策、未经公开招标或未按“三资”托管咨询服务工作流程审枋而先行实施的;(六)发生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现象的;(七)在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八)其它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
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
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要求的票据。
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
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
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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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村集体“三资”处臵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镇“三资”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条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开支项目的;(三)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四)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五)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的;(六)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七)报帐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八)妨碍阻挠村民会议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九)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处臵、经营村集体“三资”期间,发生侵占、窃取、损毁、哄抢、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是党员干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以及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纪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二)私设“小金库”的;(三)另设银行帐户的;(四)公款私存的;(五)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的。
第六条村干部、经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要限期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视情节给予免职、解聘或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拒不赔偿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上年度报酬10%至20%的罚款,并责令赔偿,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至解聘、辞退处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拒不赔偿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犯“三资”委托代理制度,隐瞒、截留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的村集体资金合伙私分的;(三)骗取村集体资金的;(四)在村级采购活动中,串通销售商虚开购物凭证或暗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或集体私分的;(五)串通供应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商品或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六)利用职权便利指使或暗示采购人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八)村财管理方面依法依纪应予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报帐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至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村报帐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臵、经营村集体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年度报酬10%至20%的罚款,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经营处臵项目拒不组织实施招标的;(二)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公示招投标方案及中标结果的;(四)人为将在建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五)在评标组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七)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八)不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村集体资产的;(十一)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十二)对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十四)按规定应追究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臵、经营村集体资产应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拒不赔偿的予以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或理财职责,导致群众不满或村集体经济损失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改选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降职、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及行政撤职、降级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处臵、经营行业,经审查手续健全,程序合法,真实,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和办理或故意刁难设阻的;(二)在村集体采购活动中伙同采购人虚开购物凭证,套取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或挥霍浪费的;(三)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或暗示采购人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四)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规定,批准不合理票据报帐的;(五)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使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六)对代理、监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七)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甚至袒护、包庇的;(八)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其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九)因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处理错误或其他失职、失误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十)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资产资源处臵要求,擅自决定招投标的;(十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村集体经济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十二)对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操作、舞弊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秩序混乱和群众不满,影响公平竞争的;(十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十四)评标组织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以及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漏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十五)伙同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本地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的;(十六)对中标后的招投标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不正确履行鉴证职责的;(十七)故意隐匿、销毁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职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损毁、丢失的;(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以上责任追究分别由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依照本办法施行前已有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