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潍坊法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各种矛盾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为此,全省政法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更应该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注重矛盾纠纷的预防一是加强走访,及时预防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抓源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要通过深入走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长春市双阳法院依托双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式联调”、“四级联动”格局,聘请全区各乡镇街村屯民调员为联络员,发放法官联系卡,法官及时提供处理疑难纠纷法律支持,也可以及时赶赴纠纷地由法官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这一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借鉴。
法院还应当通过走访、回访案件当事人、被处罚人和上访人,掌握有特殊利益要求的群体和重点上访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稳控工作。
同时,还要搞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面对面地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发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长春市两级法院今年开展了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的“法律五进”活动,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进行法制宣传,确保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带进行有效影响控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重视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司法建议是法院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的集中总结,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升华,对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行政司法建议可以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近几年来,长春市两级法院对所辖区域行政机关的败诉案件,主动分析原因,把个案或者类案作以评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司法建议,促进了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双赢。
坚持“四个”到位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四 、 坚持稳控到位 。 对一 些重 点难 点信访 案件 , 主要 采取领
导
“ 包调 查 、 包调 处 、
包 督办 、
包稳控 、
包 息访 ”
的
包 “ 五
”
责
任制 一 。
是包调查 , 包案领导要对所包案件亲 自调查 , 与上 访群
众面对面 交流情况 , 确保案情清楚 、 成 因 明了 。 对所包案件 明确
包案领导对 信访人 的情况 时刻关注 , 经 常与稳控单 位 负责人 及监
控人 员进行沟通 , 并对稳控工 作提 出 意见 和建议 。 必 要 时包案领导
亲 自下访 , 做信访人 的 思 想疏导工 作 。 五 是 包息访 , 包案领导对所
包案件一 包到底 。 对 已处理 完毕仍缠访 闹访 的信访老户 , 包案领导
性 问题 及 时预警 。 四 是稳控监控 网 , 由公安派 出所 、 司法所 、 街
道干部构成 , 负责对全 区重点区域 、 重大信访 隐患等 目标的监控
工 作 。 五 是信息反馈 网 , 由区 、 街道 、 村 、 组 四 级 信 息员 构成 ,
具体抓好各类矛盾纠纷 、 信访 隐患信息的收集反馈工 作 。
播 、 电视 、 文艺汇 演 、 集中培训 、 个别辅导 , 上 访人来访现场宣
讲法律知识 , 举 办法 治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 三 是矛
盾调解网 , 由区 矛盾排调 领导 小组 , 街道 人 民调解委 员会 , 村 民
调解组织组成 , 具体负责全 区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 。 街道信访
经 常进 行走访 。
(潍坊市潍城区信访局)
函磊丽巧面 Ⅷ
决在基层 。 在全 区街道和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建立人 民调解委员
法院矛盾化解情况汇报
法院矛盾化解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各级法院的不
懈努力,许多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将就法院矛盾化解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各级法院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丰富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
和手段。
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许多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成功率。
其次,法院加强了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通过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
排查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扩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此外,法院还注重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提高了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认识
和把握,为化解矛盾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和方法,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效果和质量。
同时,法院还加强了对矛盾纠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增强了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为化解矛盾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总的来说,我国法院系统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矛盾化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法院矛盾化解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审议,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推动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经验交流: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
经验交流: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积极探索并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以便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意识到矛盾纠纷的本质是多样化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一种解决方案来处理所有的矛盾纠纷,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例如,对于一些非法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对于一些由于认识不同导致的矛盾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因此,我在实践中重视矛盾纠纷的分类和分析,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其次,我注重发挥相关方的主体作用,促进多元化解的参与和合作。
我认为,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解决矛盾纠纷。
因此,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会尽量邀请各方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多元化解的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凝聚各方的共识,而且还可以增加矛盾纠纷的解决的可行性。
同时,我积极倡导解决矛盾纠纷的谦和态度,提倡和平理性的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矛盾纠纷的激化是由于双方过于情绪化的态度导致的。
因此,我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始终保持冷静和客观,引导各方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以便寻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而且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我总结了自己经验中的成功案例,并将其推广到其他相关领域。
我发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不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而是可以应用到其他领域。
因此,我将自己的经验总结成为一套方法论,并通过培训和交流的方式推广给了其他相关领域的从业者。
通过交流和经验分享,我们可以共同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深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是一项重要的实践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关注矛盾纠纷的本质,发挥相关方的主体作用,倡导谦和态度,并将成功经验推广到其他领域。
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注重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应由审判员、书记员、调解员、律师等组成专业化解纷团队,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法院矛盾化解工作应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从立案、审判、执行到再审,都要重视矛盾的排查和化解,确保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矛盾排查第五条法院应建立矛盾排查制度,实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解方案。
第六条法院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诉讼服务中心、社区调解组织等多渠道收集矛盾信息,建立矛盾信息库,实现矛盾信息的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建立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共同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矛盾化解第八条法院应根据矛盾的性质、类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如调解、和解、判决等,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法院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法院应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律师等在矛盾化解中的专业优势,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法院应对涉及民生、群体性、敏感性等矛盾,实行重点化解,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化解时限,确保矛盾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法院应建立健全执行和解制度,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时进行化解,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有职业化的专门司法人员,处理问题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规范;司法程序是理性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经过司法裁决的案件,不能再由其他部门、其他方式处理;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须严格执行。
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一、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
曾经我们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
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
首先,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运作的主要内容。
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案件只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或者实体权益予以确定化,这种确定一旦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能意味着纠纷的解决。
其次,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排除权益行使的障碍,促使对方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实际损失。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判结果或者经人民法院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法院典型】法院矛盾化解经验交流
【法院典型】法院矛盾化解经验交流法院矛盾化解经验交流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抓手,“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把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与充分有效地履行审判职权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稳定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分止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创新调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法院工作来看,社会矛盾化解主要依靠两种手段,即判决和调解。
判决作为一种刚性手段,在惩罚犯罪、树立规则、指引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民事主体息诉、无诉方面,则调解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传统上,调解一直被视为我国法律实践的“经验之花”,受到了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赞扬。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在我国社会格局面临深刻变革的当前,笔者认为,调解也可以有所深化和突破,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空间,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
1、坚持调解优先。
把全程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将调解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工作环节,努力做好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采取上门调解、就地调解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2、实行诉前调解。
谓诉前调解,就是立案前的调解,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由立案法官先行调解或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在现行民诉法中,虽然对诉前调解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在诉讼实践中通过对诉前调解的探索和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一、完善调解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高效。
二、加强与各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内外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推进调解信息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
建立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案件的网上受理、调解过程全程留痕、调解结果实时反馈等功能,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优化调解服务流程简化调解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重大、紧急的矛盾纠纷实行优先处理,及时化解。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衔接。
六、建立多元解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通过考核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七、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落实调解员津补贴政策,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八、加强调解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调解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文/祝华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
与审判案件相比,社会矛盾化解具有更广的外延和更深的内涵,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认真对待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把握案件审判与矛盾化解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径,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带来的问题。
中国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时间紧、任务重,大量问题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中,社会矛盾复杂、叠加。
从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看,往往是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交织、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交织、政策贯彻与法律适用交织,特别是发生在企业改革、金融集资、征地拆迁、劳务派遣、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资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领域的案件,极易引发派生矛盾,处理难度大,呈现出典型的转型期的矛盾特点。
各种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压力。
1991年,青岛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382件,到2011年则激增到113967件,案件数量增长了近5倍。
这种趋势在基层法院更为明显,青岛已有一半以上基层法院年收案超万件,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一旦案件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从而将矛盾演化为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争执。
群众诉求的多元化带来的问题。
社会急速转型的过程中,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类型由“熟悉”走向“陌生”,原有的社会管理组织形式逐步消亡,或被新的替代。
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诉求解决等配套制度缺位、异位,导致诉求数量增多、价值多元,简单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的社会因素。
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边缘群体数量庞大,社会结构呈现出不稳定的“倒丁字型”,社会矛盾在基本民生领域十分突出,贫富分化持续加大。
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对“蛋糕如何划分”问题存在较大差距,利益失衡和冲突不断,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不同利益群体都热切期盼人民法院能够维护其合法既得利益,并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调整已经扭曲的利益格局。
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举措
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举措
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社会中出
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实
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举措来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首先,建立健全的调处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纠纷调处组织
和人员队伍,培训专业的调解人员,建立矛盾纠纷调处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重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宣
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等手段,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
对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介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及
时化解。
另外,注重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的结合。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既要依法处理,也要注重调解、协商等非法律手段,充分发挥社会
力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此外,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的应用。
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调处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的来说,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举措,全面推进,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一、简介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矛盾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
本文将探讨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二、加强调解与调解的力度在司法工作中,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加强调解员的培训与引导,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能够有效化解一部分简单纠纷,减轻司法压力。
三、推行智能化解纷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开发智能解纷平台,将争议案件线上化,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实现更快速、精准的纠纷解决。
这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解决途径。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了应对各种复杂的纠纷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应注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业素养和纠纷解决能力。
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司法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对于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都有着重要作用。
可以利用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六、建立纠纷解决机构除了传统的法院、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途径外,可以设立一些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采取特殊的解决方式,如依靠专家咨询、采用独立调查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
七、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不仅可以缓解司法压力,还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因此,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八、鼓励公众参与纠纷解决鼓励公众参与纠纷解决,可以提高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客观性。
可以设立公众咨询机构或组织社区公众讨论会,鼓励公众就纠纷的解决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从而达到公众的满意度和社会的稳定。
九、加强合作与交流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法院2022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命案防范工作总结
法院2022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命案防范工作总结2022年,各级法院深化改革,加强处置案件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案件处置系统。
通过科学规划,全面推进案件处理工作,处理相关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严格控制犯罪案件及其他案件的处理,立案及时、案件及时处理。
针对宗教思想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等领域,优化处理流程,构建完整的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取得积极成果。
同时,进一步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大对社会矛盾处理的投入,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视角和谐等。
二、法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举措(1)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加大研究、探索和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上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
(2)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维稳能力。
及时处理突发案件,加强应急处置,积极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理的全局性协调发展。
(3)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不断优化排查化解机制,加强对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思想矛盾等案件的综合处置,把多元文化和多样性维护在法治规则的框架之内,有效缓解矛盾纠纷。
(4)全面加强命案防范工作。
加强命案的预警工作,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命案预警体系,并建立有效的人际沟通与调节机制,有效解决人际冲突,降低命案的发生几率。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命案防范工作的措施(1)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合理规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积极推动社会行政结合、党群和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排查化解能力。
(2)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治安防范政策,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和平稳定。
(3)强化对命案预警的落实。
严格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全面推行法治,树立正确的成见观念,加强命案的预警与报告,及时处理社会矛盾,有效规范处置流程,切实防范命案。
四、结论法院2022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命案防范工作总结,在法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命案防范工作中,各级法院积极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强化对命案预警的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
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司法调解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快捷和经济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
首先,司法调解能够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司法调解更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充分了解双方的立场和诉求,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共同的利益,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减少了对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对结果的不满意,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需求。
其次,司法调解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迅速和便捷。
调解员可以灵活地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避免了繁杂的法庭程序。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避免长时间的等待和诉讼过程中的延误,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快速而准确地找到问题的症结,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相较于公开的庭审过程,司法调解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调解过程中,只有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和必要的相关人员才能参与,确保了案件的保密性。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案件公开导致的形象损失和其他潜在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庞大的诉讼案件中,司法系统往往难以应对所有的纠纷和矛盾。
而通过推广司法调解,可以解决和缓解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强调和谐、和而不同的原则,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协调,能够帮助当事人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减少冲突和对立的可能性。
最后,司法调解能够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司法调解强调公正和合理的原则,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动案件的解决,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积极矛盾纠纷化解措施方案
积极矛盾纠纷化解措施方案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
而积极矛盾纠纷化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积极矛盾纠纷化解措施方案,以帮助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
一、加强法律意识,倡导法治文化1. 公民普法教育:通过开展系列法律讲座、法治教育活动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宪法教育: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途径,加强宪法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二、健全纠纷化解机制,优化服务流程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以满足不同纠纷主体的需求,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方式。
2.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纠纷解决的流程,提高效率,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增强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度。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纠纷解决效率1. 建设纠纷解决信息平台:建立全国范围的纠纷解决信息平台,供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了解解决结果等,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引入大数据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案件数据,提醒纠纷解决机构及时介入,提高解决效率。
四、加强调解与调和,促进双方和解1. 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运行。
2. 加大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加强对当事人的理性引导,通过调解和调和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实现双赢效果。
五、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和谐氛围1. 重视舆论引导: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布正面案例,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矛盾和纠纷,增强对社会和谐的认同感。
2. 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不正当利用舆论渠道炒作纠纷的监督力度,净化网络舆论环境,遏制不良风气的产生。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1. 纠纷解决机构的领导重视: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明确责任,加大关注力度。
2. 切实落实纠纷化解政策:将纠纷化解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
司法调解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
司法调解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在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原因,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为了有效地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逐渐被广泛采用。
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矛盾,还能够减轻法院的负荷,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并分析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之处。
首先,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广泛应用。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形式多样、适用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案件中。
司法调解注重调解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避免延长冲突的时间,同时降低了诉讼费用。
司法调解可以适用于民事纠纷、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社会矛盾,减少了法院审判的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起到了平衡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矛盾往往涉及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司法调解,调解员可以对矛盾双方进行全面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共同利益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利益的平衡。
通过调解,可以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此外,司法调解还可以提供更为灵活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矛盾双方的实际需求。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争议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不仅解决了双方的争议,还能够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
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协议内容,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解决矛盾的过程,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司法调解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司法调解的质量参差不齐。
虽然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但由于其实际工作中的差异性,调解员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一些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缺乏信任。
司法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但是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能力和公正性缺乏信任,导致他们选择放弃或者拒绝调解。
法院大调解实施方案
法院大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大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大调解工作,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法院大调解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倡导和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纠纷登记,当事人将纠纷案件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调解员进行初步了解和沟通。
2. 调解准备,调解员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后,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等。
3. 调解进行,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明确调解的目的和原则。
然后,调解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协议确认,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协议内容,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签署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协议执行,法院应当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一方,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法院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和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法律性和效果性。
2. 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院大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4. 完善法律法规,为法院大调解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五、总结。
法院大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推动法院大调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全面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全面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
解
张爱云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0(026)003
【摘要】@@ 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当前政法工作三项重点之一,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融人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近年来,潍坊法院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坚持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人手,积极引导和推进社会矛盾实现有效化解,收到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张爱云
【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基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证分析[J], 赫荣平
2.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以和谐社会为语境 [J], 陈浩
3.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以株洲县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为视角 [J], 李如鹰;李朋
4.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以和谐社会为语境 [J], 陈浩
5.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DRB/DAB)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J], 朱婧;周显峰;叶万和;胡远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潍坊中院纠纷解决机制
山东潍坊中院纠纷解决机制山东潍坊中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09-01-17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爱云构筑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符合法院工作规律,是拓展司法社会功能、实现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路径。
2007年以来,我们着眼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推动完善以"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联动,法院积极主导、信息资源共享,诉求渠道畅通、人民群众受益"为基本特征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显著成效。
推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探索过程2007年上半年,我们承担"和谐司法"这一山东省重点调研课题之后发现:近年来潍坊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保持高位徘徊的态势,而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矛盾纠纷的数量却增长缓慢,群众普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趋势明显。
为此,党组研究决定对多元化解决纠纷工作实行重点立项,指导高密法院先期进行试点,深入开展法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007年下半年,我们在全市法院推广了高密法院的做法,并在实践中培育了各具特色的典型。
如诸城法院"三全"诉讼调解与"四个一"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青州法院的"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昌邑法院的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多元联动、多维推进"的执行机制;奎文法院的"法官进社区"、潍城法院的"法官进学校"等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肯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潍坊模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称赞"潍坊中院找准了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动者的职能定位"。
潍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韩书俭说:"2006年,市人大转办的涉诉信访案件238件,2007年只有19件,这充分说明,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确实有了明显提高。
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中共潍坊市委【摘要】@@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高院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09(025)003【总页数】3页(P12-14)【作者】中共潍坊市委【作者单位】(Missing)【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为学习推广潍坊市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5月14日至15日,省法院在潍坊召开了全省法院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会议。
会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司法局、高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四个单位作了经验介绍。
本刊编辑部对其发言材料进行编辑整理,现刊载如下: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高院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七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对和谐社会建设,我们一贯高度重视,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加强平安潍坊、和谐潍坊、文明潍坊建设。
特别是在改善民本民生,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问题得到了有效化解。
但是,潍坊同全国、全省一样,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期、社会矛盾多发期,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要求更加迫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接第一版
为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快速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矛盾的意识,潍坊法院一方面通过建立“裁判案例”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非诉调解组织和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样板”案例3500余个,引导相关部门和调解组织以此为参照化解纠纷9320余件;另一方面,专门设立“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通过旁听庭审、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综治成员单位或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2200余人,提高他们的调解技巧和能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调对接
诉与非诉两相宜的解纷之效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发挥各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吸收社会有益的力量参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潍坊法院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整合了各种解纷方式的优势,使他们解决纠纷的功效达到了最大化。
解决矛盾纠纷,诉讼更权威,却不如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便捷、经济、和谐。两者有效衔接,正如中药配伍得当,相得益彰,药到病除。
为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最合适的纠纷解决主体以最佳方式化解,潍坊法院在法院设立了独立编制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办公室”,专门负责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沟通与联系,对当事人准备起诉的简易纠纷,劝导其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处理;对诉外方式不能解决的纠纷或必须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基层调解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分流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
针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较弱、往往得不到群众的自觉履行的现状,三年来,潍坊法院对于经非诉调解组织达成的2370份调解协议,依法予以审查并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给予后盾支持。
因为有效的衔接,纠纷更好地解决了,广大法官腾出更多精力研究疑难复杂案件,整体司法效能也大大提高了。2009年,潍坊法院81.5%的民商事案件、95.3%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3.1%的行政案件和56.2%的执行案件,都是通过调解或协调方式解决的;一、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9.8%,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案件下降22.7%,信访总量、初信初访数量分别下降了16.7%和30.2%。
同时,潍坊法院围绕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发展重点、民生热点问题,依托“联席工作机制”,积极与综治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动态,对发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苗头性问题,主动向相关组织或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三年来,全市法院针对市委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参加联席会议237次,撰写调查报告147个,提出建设性防范措施261项,从决策和政策层面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看潍坊法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潍城区一位姓张的老大爷,年近百岁,因为其养女不尽赡养义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考虑到老人的年龄情况,解除收养关系对老人会更加不利,遂将老人引导至设在法院的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现在,父女关系非常融洽。
此外,对当事人坚持立案或单纯依靠法院力量不利于彻底解决的复杂、专业性矛盾纠纷,潍坊法院就积极引入妇联工会干部、律师、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等实行邀请调解或向消协、仲裁委、医学会以及行业性纠纷解决组织等进行委托调解,三年来,潍坊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引导化解纠纷16800余件,邀请调解案件4895件(次),委托调解案件9760起,通过律师促成和解结案13500余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