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民诉市政府古城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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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舟山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舟山旧城改造补偿标准舟山市作为中国著名的港口城市,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人文资源。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旧城区的改造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推动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舟山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以期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

首先,对于拆迁补偿方面,我们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居民搬迁费用、临时居住费用等方面,我们也将给予适当的补偿,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其次,对于旧城改造后的新建房屋,我们将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并对新建房屋的质量、面积等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居民可以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新居。

同时,我们也将提供相应的过渡期,让居民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搬迁和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除此之外,针对因改造工程而导致的临时停产、停业等经济损失,我们也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因改造工程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也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改造工程的进行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同时,我们也将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居民有一个公正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我们将积极倾听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调整补偿标准,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舟山旧城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将以公正、公开、透明的态度来执行补偿标准,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让居民能够享受到改造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

希望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舟山的旧城改造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6
•【字号】舟政发[2007]79号
•【施行日期】200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政发(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7〕38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撤地设市以来制定的26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经清理,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22件市政府令:废止、失效8件;修改3件;保留11件(详见附件1)。

二、243件市政府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154件;修改35件;保留54件(详见附件2)。

三、71件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58件;修改3件;保留10件(详见附件3)。

附件:1.《市政府令清理情况目录表》
2.《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3.《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
市政府令清理情况目录表
附件2: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最新版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最新版

舟山2022拆迁规划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舟山是浙江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由舟山群岛及属岛组成。

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舟山市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浙江省及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新区建设的启动,有关当地拆迁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因此,舟山市政府开始制定以2022年为目标的拆迁规划方案。

本文旨在介绍舟山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规划方案,帮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舟山市的拆迁工作。

二、拆迁方案的核心拆迁方案的核心是“平衡发展、科学规划、人性化保障、公平合理、和谐稳定”。

舟山市政府以此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系列拆迁政策。

###(一)平衡发展在舟山市政府的拆迁规划方案中,平衡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在新的城市化进程中,舟山市政府将拆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推动城市经济发展,调整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对于城市拆迁规划,科学规划显得非常必要。

舟山市政府将科学规划作为行动指南,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和政策。

在新城市建设中,舟山市政府将坚持“一区一策”的原则,分类管理不同区域,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

###(三)人性化保障对于被拆迁人员而言,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因此人性化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舟山市政府将“人本关怀”视为使命,为被拆迁人员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服务。

政府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买卖双方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被拆迁人员的权益不会被侵害,让他们安心购买新房,并及时得到补偿。

###(四)公平合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合理。

舟山市政府将公平合理视为基本原则,并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政府将对购房户、被拆迁户进行大数据分析,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购买和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保障新房配套设置,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五)和谐稳定和谐稳定是舟山市政府拆迁规划方案的最终目标。

政府将培育和维护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确保拆迁工作进行的和谐稳定。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73号,2009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73号,2009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6月2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

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第五条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第六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政府的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危旧住宅改造步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镇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把城镇危旧住宅改造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结合,把政府主导牵头协调作用与业主主体责任相结合,把危旧住宅改造政策与旧城改造政策相结合,探索建立完善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业主主体、政策扶持原则。

业主和相关使用人为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主体,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

对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责。

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对城镇危旧住宅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执行。

(二)坚持属地管理、合力推进原则。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城镇危旧住宅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舟政发[2011]35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非营利机构,以下同)受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作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负责审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征收补偿管理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合理控制征收规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舟政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118号)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舟山市2006年度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等级│基准价(元/平方米)│├──────────┬──────────┼──────────┬──────────┤│类别│级别│定海城区│普陀城区│├──────────┼──────────┼──────────┼──────────┤│一类│一级│5200│4800││├──────────┼──────────┼──────────┤││二级│4900│4500│├──────────┼──────────┼──────────┼──────────┤│二类│一级│4600│4200││├──────────┼──────────┼──────────┤││二级│4300│3800│├──────────┼──────────┼──────────┼──────────┤│三类│一级│4000│3500││├──────────┼──────────┼──────────┤││二级│3700│3000│├──────────┼──────────┼──────────┼──────────┤│四类││3200│2300│└──────────┴──────────┴──────────┴──────────┘ 注:一、定海城区住宅房屋区位等级划分仍按舟政办发〔2002〕44号文件执行;普陀城区住宅房屋区位等级划分除城北片和鲁家峙岛由四类调整为三类二级外,其余仍按舟政办发〔2004〕85号文件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5号议案的复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5号议案的复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5号议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5号议案的复函孔双玉等11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老旧住宅改造持续提升城市品质的议案》收悉。

市政府对此议案高度重视,毛江平副市长亲自领办并督促市住建局认真办理,多次调研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你们的建议站位高、把脉准、想得远,对我市下一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现将议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一)中央、省出台文件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并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出实施意见。

此外,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切实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

(二)加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9年起,市委、市政府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列为市政府大抓落实重点攻坚任务,全省率先谋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覆盖,计划三年时间完成1995年前竣工的全部老旧住宅小区(含单幢零星住宅)改造任务,共计1808幢,涉及居民45000余户。

截至2020年底,全市累计完成改造城镇老旧住宅1314幢,惠及群众29000余户,两年改造幢数占三年计划总数的70%以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舟政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舟政函[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函【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定海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改造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以政府推动、群众自愿、和谐拆迁为宗旨,并依法实行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改造原则。

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是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旧城区改造计划编制、协调、管理工作。

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拆迁人。

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

第六条安置房套型应当根据改造区块实际进行设置。

第七条原房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徐志伟、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志伟、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志伟、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浙09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兵谢佑岑锦山【审理法官】周红兵谢佑岑锦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志伟;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当事人】徐志伟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当事人-个人】徐志伟【当事人-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林德华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王良平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德华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王良平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德华王良平焦海天【代理律所】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志伟【被告】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

《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系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周永平、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永平、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永平、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9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兵谢佑岑锦山【审理法官】周红兵谢佑岑锦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永平;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周永平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周永平【当事人-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永平【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争议焦点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否存在违反《普陀区征收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争议焦点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否存在违反《普陀区征收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普陀区征收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协议》系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周永平签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进行安置补偿系国土部门的职责范围,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其以自己名义与周永平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系主体不适格。

从定海古城被毁事件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从定海古城被毁事件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从定海古城被毁事件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案例梗概】在旧城改造的大背景下,在浙江省舟山市,围绕着拆毁与保护定海古城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战斗。

在这场战斗中,权与法、地方政府与新闻媒体展开了反复的较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浙江省舟山市非法拆毁定海古城的事件引起了我们对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关系的思考,该事件实际上折射出,虽然公共政策一般来说是一个利益竞争、利益协调最终达到利益均衡的过程,但却并不必然地反映、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案例正文】浙江舟山的定海古城是中国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的见证人,明代抗倭斗争、南明抗清斗争和鸦片战争都发生于此。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定海是仅次于虎门的第二战场,发生过两次大的血战。

在英军攻占定海城的最后时刻,定海守军1500名官兵浴血奋战,在惨烈的巷战中,一天内葛云飞、王锡明、郑国鸿三位总兵壮烈牺牲。

县令姚怀详因不甘侵略者占领投水自尽。

定海作为一座英雄的城市,保留了当年许多历史遗址。

经过历朝历代特别是清朝和民国时期的建设,形成了定海独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这里许多民居的建筑风格既保留着汉文化传统,又吸纳了西洋石木结构的建筑特色,在建筑学上形成独特的历史风格。

由于定海处于中国对外开放的地理前沿,它还是近代民族工商业和外贸史上名扬海内外的宁波商帮的发祥地,近代和当代名人辈出。

这里由于是兵家之地,遗留有官府宅第,如蓝总兵府;有工商界知名人士如朱葆兰、刘鸿生、刘显哉、安子介、董浩云的故居,第一任香港特首董建华、文化名人三毛等人的祖居也在此地。

这些故居都蕴含有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

定海老城街区虽然在“大跃进”和“文革”时期遭到一些破坏,但整体格局保存相当完整。

1986年,舟山行署推荐定海县城关镇为“历史文化名镇”时说:“(定海)城内主要街道分布大都依旧,东管庙弄、人民北路有较典型的清晚期的深院大宅,建筑考究、工艺精巧、木雕艺术生动优美。

东西大街和中大街中,现仍保留着五道防火墙。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舟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政发【2009】31号)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舟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区域舟山市区,包括定海区、普陀区和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定海区30000-66000元/亩、普陀区30000-60000元/亩、普陀山44000-54000元/亩(详见附件)。

征收园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标准的50%。

三、实施时间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舟山市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舟山市区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三:普陀山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舟山龙湾小区拆迁方案

舟山龙湾小区拆迁方案

舟山龙湾小区拆迁方案1. 拆迁背景舟山龙湾小区是位于舟山市某区域的一片老旧住宅区,由于建筑年限较长、结构老化以及基础设施问题,该小区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和住户居住条件较差的问题。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并制定了以下拆迁方案。

2.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涵盖整个龙湾小区,共计120栋建筑物,包括居民楼、商业楼和公共设施等。

3. 拆迁补偿3.1 财产补偿•根据房屋面积、建筑年限、楼层高度等因素计算房屋补偿费用。

•拆迁户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一次性款项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款项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市政府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并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至户主账户。

•分期付款方式将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补偿款能够满足拆迁户的生活所需。

3.2 安置安居•拆迁户可选择安置安居的方式,市政府将提供新建的住房供拆迁户选择。

•安置住房的位置将力争在原居住地附近,以降低对拆迁户生活工作的影响。

•安置住房的面积将根据拆迁户家庭情况、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

3.3 临时过渡费用•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过渡费用以解决居民在临时居住期间的生活困难。

•过渡费用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规模、搬迁距离、居住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和发放。

4. 拆迁程序与时间安排•拆迁程序包括拆迁通知、拆迁协议签订、改建准备、搬迁等环节。

•拆迁时间将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户数量的大小进行科学安排。

•在拆迁启动前,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拆迁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以及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整改。

5. 社会稳定与安置•在拆迁过程中,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市政府将加强与社区居委、商业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拆迁户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对于因拆迁给商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市政府将予以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6. 环境保护与城市更新•拆迁完成后,市政府将加强对拆迁区域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污染物减排和土壤修复等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态环境安全。

舟山定海五山征收公告公示

舟山定海五山征收公告公示

舟山定海五山征收公告公示1. 背景介绍舟山市定海区是中国浙江省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位于浙江省东部,是一个美丽的海洋城市。

定海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其中五山是定海区的重要景点之一。

五山位于定海区境内,包括东澳山、南澳山、北澳山、西澳山和中澳山。

这五座山峰各具特色,景色秀丽,是游客们喜爱的旅游胜地。

2. 征收公告根据舟山市政府的要求,定海区政府决定对五山进行征收,并将其开发为旅游景区。

征收公告如下:2.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包括东澳山、南澳山、北澳山、西澳山和中澳山及其周边地区,总面积约为XXX平方公里。

2.2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五山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提升定海区的旅游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繁荣。

2.3 征收方式本次征收采用协商征收的方式,征收过程中将与相关权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4 征收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人将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权益人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在征收过程中与权益人协商确定。

2.5 征收流程•公示期:本次征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30天。

•征收申报:权益人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定海区政府申报相关权益。

•征收协商:定海区政府将与权益人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征收实施:征收协商达成一致后,定海区政府将启动征收实施程序。

3. 公告公示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定海区政府将对本次征收公告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

3.1 公示期本次公示期为3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3.2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征收补偿、征收流程等。

同时,定海区政府将公布征收公告的主要媒体渠道和联系方式,以便权益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咨询和反馈。

3.3 公示结果公示结束后,定海区政府将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改进。

4. 重要提示•权益人应在公示期内及时申报相关权益,以便享受合法补偿。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舟政办发〔2024〕14 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现就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正式项目(一)《舟山市防治陆源污水影响海洋环境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进度安排:2024年4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7月3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起草单位:市应急局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9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局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市司法局完成草案起草与审查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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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诉市政府 古城拆迁案
一、案情
定海古城
浙江舟山的定海古城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 这里的建筑经过历朝各代,特别是清代和明 国时期的建设,形成了定海城独特的古城风 貌,许多民居建筑风格既保留有汉文化传统 又吸纳了西洋石木结构的建筑特色,在建筑 学上形成了独特的历史风格。
政府下达拆迁令
从1996年开始,舟山开 1996年开始,舟山开 始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 在“旧城改造”的名义 旧城改造” 下,舟山市把大片大片 的古街区拆毁 舟山市拆毀 舟山市拆毀定海古城的 理由是:广大居民要求 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很 高;城市的面貌需要不 断更新;舟山市土地资 源十分紧缺。
拆迁决定与舟山 市政府于1996年 市政府于1996年 开始组织制定 《1996-2010年 1996-2010年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相抵触,但该规 则尚未完成省政 府批准的程序。
被告则辩称,此 规划尚未完成省 政府的审批程序, 因此被告没有义 务接受该规划的 约束。
在一审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7 在一审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25 日批准通过了《 日批准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条例》 条例》,法院认为,此地方性法规是在拆 迁决定之后公布实施的,而法不溯及既往 的效力决定了不能以此来否定拆迁决定的 合法性。 二审于2000年 20日开庭,5 14日二审 二审于2000年3月20日开庭,5月14日二审 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达原告,判决的结果 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保护古城,谁还可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 诉讼制度是个人救济诉讼,即能够提起诉讼的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 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立行政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经历的 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 三个阶段

原告认为,拆迁决 定违反《 定违反《文物保护 法》、《城市规划 法》,特别是明显 地与1987年 地与1987年《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物工作的通知》 文物工作的通知》 及国务院批转建设 部、文化部的有关 文件相抵触

被告对此辩称,这 些文件既不是人大 的法律,也不是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 不能作为本案判案 的依据。
百姓愤起保卫古城
当地政府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遭到舟山市 有识之士和当地群众的抵制。但他们没能 阻止政府地折迁行为。直到蓝理总兵府和 刘家大院面临被拆毁之际,当地群众忍无 可忍,愤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
起诉
1999年 1999年7月2日,原告方将诉状递交到舟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 此案。 1999年 1999年7月9日,原告又把诉状拿到定海区 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辩论权的全面理解
一、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完整维护辩论权是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 三、保证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是提高法院裁判 质量的充分条件
谢谢观赏
3、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拆 、
迁决定有无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不追究新法以前实施的与 法不一致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意味着此 种行为可以继续维持。根据法理,新的法律、 法规生效后,调整相同领域相同事项的同位 阶或以下位阶的旧法则失去效力,应予废止。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6条第3项规定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 止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疑点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的能否适用? 正在审批中的规划是否可以任意违反?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拆迁决定有无 溯及力? 保护古城,谁还可提起诉讼? 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三、法理研习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的能否适用?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的能否适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 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否则, 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否则,政令畅通和 国家统一、依法行政都难以实现。 国家统一、依法行政都难以实现。
第一,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 第二,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 ★ 我国目前将原告资格的范围进展到第 二个阶段但今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将进 一步发展推进
5、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 民法院审理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 的准则。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 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 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正在审批中的规划是否可以 、 任意违反
第二个城市规划虽尚未完成省政府的审批程 序,但该规划制定行为已进入了法律规定的 制定、审批程序,在该内容没有最终确定下 来时,其他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处理,更不能 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行为。尤其是制定规划的 行政主体不得任意违反,否则该规划一经批 准便造成其制定主体自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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