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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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part.1一、与中登公司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股票期权授予登记阶段,公司应确定自主行权主办券商(一家公司只能选择一家自主行权主办券商),激励对象用于登记股票期权的证券账户必须在主办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且在行权结束之前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公司确定主办券商之后,公司、主办券商与中登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part.2二、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提交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期不少于12个月,若行权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则提前至前一个交易日;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假设:(一)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分为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次一交易日起算,行权期均为12个月,对应的考核年度分别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28日,则等待期届满之日为2022年1月27日(周四)。

相应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1月28日(周五)-2023年1月27日(周五);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1月30日(周一)-2024年1月29日(周一);第三个行权期为2024年1月30日(周二)-2025年1月29日(周三)。

公司应在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之后,向中登公司申请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确定实际行权期。

如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日(2022年1月28日)之前,公司尚未完成202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实际可行权日延后,实际行权期缩短。

公司应在实际可行权日至少10个交易日前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一)股票期权行权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表》;(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资金收款账户说明(该收款账户必须与上市公司提供的红利资金退款和红利所得税款的收款银行账户相同(上述账户说明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如已经提供则无需再次提供);(四)如需本公司提供计税服务,则需提供《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扣税方案》,扣税方案中需明确计算公式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本公司对扣税方案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提供计税服务;(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商贸零售行业周观点报告:12部门印发通知提振消费,“免税概念股”持续火爆

商贸零售行业周观点报告:12部门印发通知提振消费,“免税概念股”持续火爆

万联证券证券研究报告|商业贸易12部门印发通知提振消费,“免税概念股”持续火爆强于大市(维持)——商贸零售行业周观点报告日期:2021年01月10日行业核心观点:上周,申万商业贸易指数上涨0.21%,跑输上证综指2.05个百分点,细分板块中贸易下跌0.57%、商业物业经营上涨5.36%、一般零售下跌0.2%、专业零售下跌1.3%。

建议关注:1)化妆品:颜值经济叠加国货美妆崛起,建议关注积极拓展品牌和品类矩阵、注重多元化营销以及全渠道布局的A 股化妆品公司; 2)免税:免税概念持续受市场关注,多家公司布局免税牌照申请,近期中国小商品城也申请“免税经营资质”,并已上报国务院,建议关注牌照申请审批进度。

3)电商:新零售快速发展和进化,疫情加速线下消费往线上消费转移趋势。

但近期由于中央反垄断政策的出台,如火如荼的生鲜电商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发展前景短期面临不确定性,但我们相信政策的出发点只是限制不正当竞争,鼓励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短期电商板块可能面临调整,长期来继续看好。

投资要点:⚫ 行情回顾:上周(1月4日-1月8日)上证综指上涨2.79%、商业贸易指数跑输上证综指3.96个百分点,在申万28个一级行业指数涨跌幅排第23。

年初至今,上证综指上涨2.79%、商业贸易指数下跌1.16%,申万商业贸易指数跑输上证综指3.96个百分点,在申万28个一级子行业中涨幅排名第23。

上周各细分板块情况,贸易下跌1.11%、商业物业经营上涨0.69%、一般零售下跌 1.22%、专业零售下跌2.16%。

⚫ 行业重要事件及点评:1)12部门印发通知提振消费,释放农村消费潜力;2)丰巢再融资4亿美元,拼多多也瞄准快递柜;3)零售变革抓两头,苏宁易购:用户需求反推供应链建设;4)“免税概念股”持续火爆,百联股份、小商品城双双涨停;5)华强北美妆市场陷整治风波,或利好正品市场和国产品牌。

⚫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利群股份发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家家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上海物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转拨国资委疫情专项补贴资金至本公司;首商股份10%股权无偿划转至承接主体北京市财政局;珀莱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农产品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中农网3%股权 ⚫ 风险因素:1、长期经济下行,国内消费恢复不及预期。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录⼀、新三板案例 (2)(⼀)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 (2)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 (2)(⼆)管理层直接持股 (3)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 (3)B.财安⾦融(430656)-挂牌后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作为激励来源 (6)(三)挂牌后定向发⾏ (10)维恩贝特(831117) (10)(四)挂牌后股权激励 (11)鸿盛数码(430616)-股票期权激励 (11)(五)复合股权激励 (13)百华悦邦(831008)-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13)⼆、新三板中关于股权激励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15)(⼀)认定核⼼员⼯的程序 (15)(⼆)股权激励涉及到董监⾼、核⼼员⼯是否可超过35⼈ (15)三、上市公司案例 (16)(⼀)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 (16)(⼆)员⼯持股计划 (17)苏交科(300284) (17)(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9)荣之联(002642) (19)(三)股票期权激励 (22)TCL集团(000100) (22)⼀、新三板案例(⼀)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具体情况纳晶科技共进⾏了三次股权激励:(纳晶科技挂牌时间:2014年8⽉5⽇)上述三次股权激励仅第三次股权激励规定了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执⾏。

参考⽂件:《公开转让说明书》、《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补充公告》(⼆)管理层直接持股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2014年2⽉24⽇,公司召开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摘⾃《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52-158页:1.⾸次激励对象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作满6年且为公司主要产品“谊⽣泰”研究和开发⼯作做出重⼤贡献的⾼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及核⼼研发技术⼈员。

股权激励与股权结构设计实务--7限制性股权股票

股权激励与股权结构设计实务--7限制性股权股票

第七章限制性股权/股票第一节限制性股票之设定笔者接下来介绍限制性股票的设定方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的设定方法,因为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的要求是最严格也是最规范的,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次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股权再次之。

也就是说,掌握了最规范的限制性股票的设定方法,那么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股权的设定就更为简单,且意定空间更大,可以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制定最适合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解锁的条件(一)法定条件1.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2-上市公司未出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①。

3.未发生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情况①。

(二)意定条件公司自行制定的解锁条件可能涉及公司、个人两个层面。

就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两个层面。

公司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作为业绩指标,也可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为业绩指标。

可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个人业绩考核指标则由公司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锁定期的设定和股东权利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涉及多个时间概念,如授予日、锁定期/禁售期、解锁期等。

就限制性股票而言,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锁定期或者禁售期则是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经过禁售期,便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员工满足事先约定的考核条件,同时企业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后,员工可就其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按激励计划约定进行解锁。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适用性分析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适用性分析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适用性分析作者:周利民朱广娇曾树峰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2年第13期摘要: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目前是各地区、企业“争夺”的焦点,为了吸引留住人才,企业在传统短期薪酬激励模式外,纷纷探索建设自身中长期激励机制。

中长期激励机制将骨干员工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深度绑定,形成价值链上的利益共同体,有效激活内生动力、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高质量的发展。

文章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已有文献,对常见的激励方式进行了适用性分析,以期为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一、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背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在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承接国有资本退出、员工集资入股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作为员工福利制度安排及调动核心骨干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在这方面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政策文件。

现将这些政策文件梳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2005年),为了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做了详细规定,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份,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阶段(2006~2008年),主要是对员工持股的框架进行规定,包括对员工持股人员范围、资金来源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操作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第三阶段(2008年5月~2009年),对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激励力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约束,业绩目标条件的规定更加刚性。

第四阶段(2009年4月到现在),对员工持股人员范围更加拓宽,科技人员确有必要经审批可持有下属公司股权,鼓励企业用好用足中长期激励工具,建立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国有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在国家政策方针及其配套措施的指引下,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已经成为了多数企业偏爱的工具,下面就wind数据库中所实施的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的数据做了统计。

网宿科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网宿科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股权奖励与激励对象本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职责权限2.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3绩效考核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应用方案(人员、份额等)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4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考核体系3.1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2考核内容(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必须在上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待提升<4>、不合格<5>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获得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

(2)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1>、优秀<2+>、良好<2>、合格<3>、待提升<4>和不合格<5>六个档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权激励,是指证券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第三条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一)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董事会设有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均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运行规范;(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二)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三)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证券法》规定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每一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分析激励对象与证券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一-案例分享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一-案例分享
民企成长实践者! 3
两者间存在的区别
民企成长实践者! 4
两者间的对比分析
民企成长实践者! 5
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存在一定时期的禁售期 •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限制性股票的风险相对而言要小于股票期权,更适合于
成熟型的企业,而股票期权基于其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特性在成长初期或 扩张期的企业特别受欢迎。虽两者具有诸多差异,但两者并非互相排斥的。 相反,在具体实践中两种方法的结合运用可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民企成长实践者! 6
【限制性股票】先掏钱,后解锁
限制性股票 (restricted stock)
首个限售期
分批解锁
授予
授予时就拥有股票 授予时就需要出资
解锁
限售期后才能分批解锁 每次解锁需设置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考核
民企成长实践者! 7
【股票期权】先给权,后选择
股票期权(options)
50%
2019年12月19日
民企成长实践者! 9
【案例】埃斯顿(002747)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董高+中层+核心骨干+其他 行权比例:3:3:4
份额:100万份,0.36% 有效期:3年 等待期:12个月 购股价格:34.82元/股
公司行权条件:以2015年营收为基准, 2017、2018、2019年分别不低于55%、 75%、100%
民企成长实践者! 2
股票期权 • 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
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 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执行价格和市场价之差);反之 ,如果在行权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有权放弃该权利,不 予行权。激励对象一般没有分红权,其收益来自股票未来股价的上涨,收益 实现与否取决于未来股价的波动

股权激励有什么好处

股权激励有什么好处

股权激励有什么好处什么是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一、什么是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简单点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分给管理团队和公司的员工,让管理团队除了薪资之外,还可以获得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入,从而激励管理层和员工的干劲。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因此根据授予股权的内容和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激励模式。

比如分红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股份增值权激励等等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将上述的各种激励方式予以组合,形成一个复合型的激励模式。

通常一家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会设置一定的目标,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考核,从而将激励和约束同时并用,更好的实现激励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股权激励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人力资源、公司治理、法律、财税等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股权激励时,企业较好找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或协助。

二、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激励有哪些特点一、股权激励有哪些特点1、长期激励从员工薪酬结构看,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员工职位越高,其对公司业绩影响就越大。

股东为了使公司能持续发展,一般都采用长期激励的形式,将这些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筑利益共同体,减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发挥这些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公司目标。

2、人才价值的回报机制人才的价值回报不是工资、奖金就能满足的,有效的办法是直接对这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将他们的价值回报与公司持续增值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公司增值来回报这些人才为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需监事会发表意见的事项

需监事会发表意见的事项
8
【主板、中小板】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表决权差异安排
9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三板块《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10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监事会应当对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核销
2
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披露,监事会应当出具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8
若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和调整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9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监事应对拟注销股份/期权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10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
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
对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
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6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股票解除限售的申请

股票解除限售的申请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的申请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1*月1*日实际控制人:朱*公司挂牌时间:2017年*月1*日证券代码:870***证券简称:****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情况: 截止2018年2月28日,原监事会主席李**已离职6个月,现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解限售。

公司挂牌前及挂牌期间没有因司法冻结形成股份转让限制的情形,没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导致股份转移的情形。

公司目前没有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股票转让限制的情况。

二、解限售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1三、本次申请解限售股东持股情况2四、本次公司股东股份解限情况及计算过程(一)本次公司原任职董监高的股东解限情况1、解限数量2、计算说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信息行业周报:百度宣布进军新能源汽车领域

信息行业周报:百度宣布进军新能源汽车领域

信息 百度宣布进军新能源汽车领域行业研究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目录一、行业观点 (3)二、投资建议 (4)三、风险提示 (4)四、上市公司本周公告 (4)一、行业观点百度宣布进军新能源乘用车市场。

近期百度宣布正式组建一家智能汽车公司,以整车制造商的身份进军汽车行业。

吉利控股集团将成为新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

本次百度将面向乘用车市场推出智能电动汽车,布局智能汽车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全产业链。

对于百度而言,这是其在Apollo自动驾驶平台、百度地图、百度车联网之后面向自动驾驶领域又一重要的布局。

百度Apollo平台是其自动驾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度的Apollo平台以人工智能算法作为核心,感知端采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高精度定位及惯性导航、V2X等,辅以高精度地图,构筑了Apollo平台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根基。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近期落地的Robotaxi无人驾驶出租车。

此次进军乘用车有利于将Appllo平台应用于成长迅速的电动汽车行业。

图表1:百度Apollo平台资料来源:百度,太平洋证券研究院近期科技巨头华为、阿里先后与整车厂合作。

2021年1月13日,上汽和阿里合作的汽车品牌智己汽车在上海发布了智能纯电轿车和智能纯电两款汽车,2020年11月26日,上汽集团宣布与阿里集团合作成立高端智能纯电汽车项目。

长安汽车也宣布,与华为、宁德时代携手打造一个全新的高端智能汽车品牌。

二、投资建议与传统汽车不同,新能源汽车对自动驾驶技术尤为青睐,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的突飞猛进,有望带来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

重点关注产业链相关公司锐明技术、中科创达、千方科技、四维图新、金溢科技、中海达、天成自控等。

三、风险提示自动驾驶产业落地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

四、上市公司本周公告雄帝科技(300546.SZ):公司2021年1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迄今为止最专业的股权激励经验总结(二)限制性股票在系统阐述各种模式的要义及实践操作之前,承接上文,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华扬资本对股权激励的基本逻辑:1、股权是有价值的,而且具有资本价值,所以用股权来激励是有价值的2、股权激励首要考虑是要达到激励目的,要看结果,看有无促进企业价值的增长3、用具有资本价值的股权来激励员工,隐含的前提是激励对象是有人力资本价值的4、人力资本的价值,同样也是不看过程看结果,看有无促进企业价值的增长5、所以,股权激励的模式、数量、价格等必须与有无促进企业价值增长这一结果紧密挂钩上述逻辑用一句话来描述,就是“激励与约束对等”。

理解这一逻辑,对接下来各种模式的理解才会更深刻。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之一,非上市企业中也大量应用,参考其逻辑思路。

本文和大家交流三个问题:什么是限制性股票对限制性股票的理解限制性股票在非上市公司的应用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限制性股票华扬资本对限制性股票的定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在授予日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并予以锁定(限售),锁定期(限售期)结束后,若业绩考核达标,则可分N年解除限售股票(解除限售),股票可在二级市场卖出并从中获益。

注意其中标注红色的字体,华扬资本先带领大家一起来解读下定义:1、限制性股票是面向上市公司的,但其模式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挂牌公司中亦可应用。

2、解除限售的条件在授予前就已经确定。

3、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激励对象要取得限制性股票,需要先缴纳购股资金。

4、限制性股票的重点在“限制性”三个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是有限制的,只有业绩考核达标,才可以解除这种限制。

5、激励对象获益机制是在二级市场转让时获得转让价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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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权激励草案、权益授予、行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应当适用本公告格式。

一、草案 (2)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二、授予 (1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1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15)三、行权 (19)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19)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 (23)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27)四、回购注销 (30)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30)一、草案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适用情形: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重要内容提示:●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或二者相结合●股份来源:定向发行、定向回购、从二级市场回购、其他方式●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一、公司基本情况披露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最近三年业绩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等。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基本财务指标,且必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披露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目的。

公司是否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如有,披露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并说明其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份、向特定股东定向回购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

以定向发行为股票来源的,应当说明拟发行的股票种类。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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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公告编号:2020—028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46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8%;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二六三”)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共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际可解除限售6,460,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一、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018年11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中限制性股票相关主要内容如下: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

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注: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1元现金红利,同时每10股转增7股,股权登记日是2019年5月14日,鉴于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2019年5月15日相应自动调整为权益分派前数量的1.7倍。

5、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各个解除限售期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2018年12月7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60万股,授予价格为2.55元/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7日,授予登记完成日和上市日为2018年12月7日。

8、本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名,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64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8%。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两个解除限售期分别解除限售50%。

本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12月7日,截至2019年12月7日,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到达。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对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详见下表: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根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第一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60,000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各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总数的比例均为50%。

注1: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1元现金红利,同时每10股转增7股。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是2019年5月14日,鉴于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数量和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在2019年5月15日相应自动调整为权益分派前数量的1.7倍。

注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芦兵、JIE ZHAO、李玉杰、梁京、忻卫敏、肖瑗、李光千和李波等8人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股份买卖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中小板备忘录4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监事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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