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分公司_招标190922
厚德载物 自强不息——记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健
全国建筑 业率 先进 行 了国
有企 业 民营 化 的尝试 , 在 传承 具有 国企 的规 范的管 理 平 台和 深 厚 的 管 理 人 才 董事长、 总经理 于健 基 础 上 , 吸 收 和 融 入 了 民 营 企 业 的 经 营 理 念 、 锐 的 市 场 意 识 、 型 的管 理 机 制 。 敏 新 他用 自己对 国企 、 对职工 的一 片情 怀 , 取 了一 系列 对 国 采 家、 对企业 、 对职工高度负责 的措施 , 为企业的内部和外围创造 了一 个 和 谐 的改 制 环 境 , 企 业 从成 功 改 制 到 平 稳 过 渡 再 到 良 使 性发展 , 完成 了如 凤凰 涅 檠 般 重 生 的 过 程 。
1 辉煌成往事 日时 大 势 所 趋 勇 改制
2 0 年初 , 03 四建与浙江某知名集 团开始洽谈合作 。由于该 集 团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 在津 对四建经 过审慎调查 , 为四建的 认 资产质量 不 良, 员包 袱过重 , 提 出如进行 企业 改制 , 人 并 四建 1 6 名职工只 能留5 0 , 78 0 名 其余人 员全部 解除劳动合 同等许 多 建工 集 团和 四 建都 难 以 接 受 的 条 件 。 于健 和领导班 子考虑到 大多数职工 的切 身利 益和社会 的 稳定 , 断然结束 了与该集 团的洽谈。 时, 此 于健想到的是 :我们 “ 几个 领 导 走 了 能 生 存 , 会 有 很 好 的发 展 。 可 是 大 多 数 职 工面 还 临下 岗 , 们 于 心 不 忍 。 我 在 四建 工 作 了2 多年 , 企 业 、 工 我 O 和 职 建立 了深厚 的感情 , 应该和大家一起共度难关。改制 的 目的是 为了企业能够 驶上 良性 发展的轨道 , 企业 要发展 , 员工也要稳 定 的 工 作 岗位 , 为员 工 谋 幸 福 , 不 是 把职 工们 都 改 下 岗 。 而 创造 属于 我们 自己 的 四 建 公 司 , 们 的条 件 我 们 不能 接 受 。 ” 他 第一 次改制谈 判未果以后 , 四建又与天津某科技 发展 有限 公司洽商合作 。在各项 工作 基本就绪和完成 的情况下 , 想不 意 到的事情 发生 了, 再次打击 了四建 的改制工作。该公 司出资额 经 数 次催 促 但 仍 不 能 及 时 到位 , 次 改 制 又 失 败 了。 这 两 次 改 制 谈 判 失 败 没 有让 性 格 倔 强 的于 健 和 四 建 人 丧 失 信 心 。但 是 , 时 距 四建 资 产 评 估 有效 期 限 不 足 1 天 , 势 十 此 O 形 分紧迫 , 四建 已被逼上梁 山。 如果超过 了评估时效 , 引起企业 会 职 工的不稳定 , 业债 务诉讼 等一系列 问题会 接踵而至 , 企 后果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4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彭殿平【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彭殿平【当事人-个人】彭殿平【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殿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07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9298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07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9298元。
上诉人应依法向被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06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患病,自2007年6月开始休病假至2018年6月。
对此,上诉人并不否认且接受被上诉人休病假的事实,故其应当依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一审法院经核算确认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39298元工资差额,对该数额上诉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22:3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因企业改制,在中国十三冶基础上分立设立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当事人-个人】刘亚平【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刘亚平【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性不强,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亚平经济补偿金;2.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返还刘亚平押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亚平经济补偿金;2.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返还刘亚平押金。
关于焦点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冶天工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亚平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冶天工公司收取刘亚平押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8【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莹国【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莹国【当事人-个人】刘莹国【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骥原【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刘莹国【本院观点】刘莹国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项,系针对中冶天工公司2020年10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莹国收到通知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18)津0110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针对的是中冶天工公司2016年10月作出的解除同刘莹国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刘莹国的该项主张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应在本案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莹国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项,系针对中冶天工公司2020年10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莹国收到通知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18)津0110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针对的是中冶天工公司2016年10月作出的解除同刘莹国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刘莹国的该项主张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应在本案中审理。
另,对于医疗费的各主体的具体负担比例和金额等事实,亦应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庞秋丰【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宁赵毓丽【代理律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庞秋丰【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上诉人相关时段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上诉人相关时段的工资。
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某某桥,上诉人作为该企业的劳动者对此非常清楚,其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本案事实表明,上诉人是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非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而是寄往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经理宋佳华本人,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宋佳华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且被上诉人亦否认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书。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国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单 位 ” 、 全 “ 国 优 秀 施 工 企 业 ” 等 荣 誉 称 号 。
秉承 “ 不 断突破 上 限 , 打造成长型 企业” 的企业核 心 价值观 和 “ 诚 信社会为本 , 客户满意 为 荣” 的企 业经 营理 念 , 愿
:的 管 理 、 雄 厚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巧 夺 天 工 的 精 湛 技 艺 ,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铸 造 精 品 工 程 , 为 天 津 市 科 学 发 展 、 和 谐 发 展 、 率 先
:承 继 了 中 国 第 十 三 冶 金 建 设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业 绩 , 是 以 从 事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为 主 的 综 合 E工 企 业 。 公 司 具 有 冶 炼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 公 路 、 矿 山 、 房 屋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质 ; 地 基 与基 础 、 建筑 装修装饰 、 钢 结构 、 炉 窑 、 管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质 ; 能够 进 行 ;与 安 装 、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 承 包 境 外 工 程 及 境 内 国 际 招 标 工 程 ;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境 外 工 程 所 需
紧紧把 握 国家滨海 大 开 发 这 个千 载 难逢 的发展 机 遇 , 以新 的体 制 、 新 的机 制 、 新 的管理 、 新 的形 象 融入 滨 海大 开 发 ,
业 的 勃 勃 生 机 和 活 力 。 改 制 以来 , 中冶 天 工 在 滨 海 新 区 已 陆 续 承 建 空 客A 3 2 0 基 础 实 施 配 套 工 程 、 空 港 国 际 中心 工 程 、
‘两 个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 、
当 好 “ 一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卜福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卜福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卜福民【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卜福民【当事人-个人】卜福民【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高克玮【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卜福民【本院观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详尽的调查和通知义务即以被上诉人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均于法无据,本院依法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2-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4.1 重点项目
(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王顶堤大街(简阳路-苑中北路) 中 铁 建 大 桥 工 程 局
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施工
集团南方工程有限
2790.1
2022-08-2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2)质检技术服务(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TOP4 TOP5
TOP6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机关苑中北路(王顶堤大街-迎水 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地铁监 测、检测、安全评价服务 苑中北路(王顶堤大街-迎水道) 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排水管道项 目基坑监测中标结果公示 2022 年南开区自建房安全隐患鉴 定项目(项目编号: TJBD-2022-C-253)成交结果公告 王顶堤大街(简阳路-苑中北路) 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排水管道项 目基坑监测中标结果公示 南开区老旧小区改造一期项目-观 景里、翠湖温泉花园(不含 B 座)、台北花园消防检测服务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机关苑中北路(王顶堤大街-迎水 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地铁监 测、检测、安全评价服务(项目编 号:...
一种建筑施工中电梯井道便携式防护门[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建筑施工中电梯井道便携式防护门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史洲洋,王瑞,王磊,董帅,杨鹏,时东健,杨立行申请号:CN201921944073.0
申请日:20191112
公开号:CN211393498U
公开日:
20200901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施工中电梯井道便携式防护门,包括防护门网片、上调节轴、下调节轴、自锁拉环、踢脚板、防护门主框架,所述防护门主框架为门字形框架,所述的上调节轴,下调节轴为直径14mm的圆钢,上调节轴的两端焊接在防护门主框架的上部,下调节轴的两端焊接在防护门主框架的下部,上调节轴,下调节轴上分别套装两个自锁拉环。
该便携式防护门以电梯井道结构剪力墙或者构造柱为依托利用防护门的四个自锁拉环固定,结构简单,方便安装,易拆卸,适应范围广,稳定可靠,能够有效减少电梯井道各到工序施工中防护门反复安装造成的施工不便问题,同时具有施工速度快、成本低、安全可靠等特点。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300300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国籍:CN
代理机构:天津诺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王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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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建筑施工用可调节托举支架[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建筑施工用可调节托举支架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李咏,梁海姣
申请号:CN201910718327.5
申请日:20190805
公开号:CN110422791A
公开日:
20191108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属于模块化钢结构建筑施工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建筑施工用可调节托举支架,包括一个顶部支撑托盘和支撑在该顶部支撑托盘下面的多根支腿;其中,顶部支撑托盘可翻转,且支腿的高度可以调节,支腿包括一根调节支腿和多根辅助支腿;调节支腿包括调节柱、支撑套筒和高度调节结构,调节柱的上端与顶部支撑托盘的下表面通过一个翻转连接件铰接,调节柱的下端插接在支撑套筒内,高度调节结构位于调节柱和支撑套筒的连接处,高度调节结构可用于调节调节柱在支撑套筒内的插接深度;发明可以解决目前在配式钢模块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装效率低、人工劳动强度大的问题。
申请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300480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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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杨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杨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5【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萱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邓晓萱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杨华【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杨华【当事人-个人】杨华【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杨华【本院观点】中冶天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华涉诉期间工资差额;2.应支付的数额。
中冶天工公司未经与杨华协商一致,即单方安排其待岗,且亦未对安排待岗的合理性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其支付杨华待岗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中冶天工公司主张即便认定支付工资差额,根据杨华的情况应支付的差额也应为44518.46元。
庭审后杨华表示对中冶天工公司主张的44518.46元认可,不再坚持其主张的56525.02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华涉诉期间工资差额;2.应支付的数额。
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中冶天工公司未经与杨华协商一致,即单方安排其待岗,且亦未对安排待岗的合理性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其支付杨华待岗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2,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杨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工资差额为44518.46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杨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一种外墙施工结构
专利名称:一种外墙施工结构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马全丽,史洲洋,王险峰,曹传波,王乃坤申请号:CN202111429770.4
申请日:20211129
公开号:CN113969632A
公开日:
20220125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一种外墙施工结构,包括:外墙,用于安装各零件;结构板面,用于安装支撑组件;所述结构板面设置于所述外墙的内侧,且与其连接;铝合金模板,用于保护所述外墙的外侧面;所述铝合金模板设置于所述外墙上;紧固组件,用于紧固所述外墙与所述铝合金模板;所述紧固组件分别与所述外墙和所述铝合金模板连接;支撑组件,用于支撑所述紧固组件;所述支撑组件设置于所述结构板面上,且与所述紧固组件连接。
本申请提供的一种外墙施工结构在满足外墙垂直度及平整度前提下,预留了外墙K板胀模空间,避免因胀模而产生大量打磨打凿工作,加快进度的同时节约了大量打凿成本。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300300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国籍:CN
代理机构:天津诺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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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冶中标重庆项目公示
中国四冶中标重庆项目公示摘要:1.中国四冶中标重庆项目公示2.项目概况3.中标单位:中国四冶4.项目建设内容5.项目投资及工期6.项目意义正文:中国四冶中标重庆项目公示近日,中国四冶建设有限公司成功中标重庆某项目,这一消息已经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示。
作为一家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实力的建筑企业,中国四冶在此次招标中脱颖而出,赢得了重庆项目的建设合同。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项目的概况、建设内容、投资及工期等方面的信息。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重庆市某地,具体位置尚未公开。
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住宅、商业、基础设施等。
整体规划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力求打造一个宜居、环保、舒适的高品质生活环境。
中标单位:中国四冶中国四冶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60 年代,是一家集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钢结构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企业。
公司具备国家一级建筑资质,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此次中标重庆项目,充分体现了中国四冶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区、基础设施等。
住宅楼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
商业区将规划为多功能、综合性的商业中心,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基础设施方面,将包括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为整个项目提供便利的交通和生活条件。
项目投资及工期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XX 亿元,具体投资额度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计划于XX 年XX 月开工,预计工期为XX 年。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中国四冶将全力以赴,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项目意义重庆项目的建设,对于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的实施,将为当地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同时,项目的高品质建设标准,将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
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重庆项目的建设将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一种管廊变形缝密封膏注射工具
专利名称:一种管廊变形缝密封膏注射工具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阴小军,李利霞,刘宇昆,隋新,韩晓强申请号:CN202120776761.1
申请日:20210416
公开号:CN215801631U
公开日:
20220211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管廊变形缝密封膏注射工具,包括主体压力箱,主体压力箱为槽式压力箱,下部具有排气口,内部中空,用于盛放密封膏和将密封膏注入管廊变形缝。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有效解决目前管廊的不均匀沉降,以及做好管廊变形缝的密封,从而降低管廊之间的变形情况,提升管廊使用年限和运营时间,降低管廊渗水情况发生的问题,提供一种管廊变形缝密封膏注射工具,使用密封膏对管廊变形缝进行密封,防止管廊渗水,降低管廊之间的变形情况,提升管廊的使用年限和运营时间。
且制作简单,施工快捷,施工效率高。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300308 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天津诺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代理人: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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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现浇综合管廊暗埋式变形缝及其浇筑方法[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现浇综合管廊暗埋式变形缝及其浇筑方法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马全丽,姜云龙,柳旭,褚丝绪
申请号:CN201710953206.X
申请日:20171013
公开号:CN107761762A
公开日:
20180306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现浇综合管廊暗埋式变形缝及其浇筑方法,包括底板暗埋式变形缝、侧墙暗埋式变形缝、顶板暗埋式变形缝和隔墙暗埋式变形缝,底板暗埋式变形缝与侧墙、顶板和隔墙暗埋式变形缝均包括混凝土、钢筋骨架和止水带,止水带通过钢筋骨架固定,通过一次性浇筑所述混凝土形成暗埋式变形缝。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现浇综合管廊暗埋式变形缝,结构模板及混凝土浇筑一次性完成,有效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减少变形缝暴露时间,利于成品保护及质量控制,外观平整美观。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300350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国籍:CN
代理机构: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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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支护型止水帷幕[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支护型止水帷幕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崔浩川,李发亭,姜帆,张义,张志全,杨婷婷,刘娟申请号:CN201721696081.9
申请日:20171208
公开号:CN208023589U
公开日:
20181030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支护型止水帷幕,包括沿基坑壁间隔设置的支护灌注桩、设置于支护灌注桩之间的第一钢筋钉,以及设置于支护灌注桩内的第二钢筋钉,支护灌注桩的顶端设置有顶冠梁,支护灌注桩靠近主体结构侧墙的一侧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包括依次设置的钢筋网片层和防水卷材层,钢筋网片层设置于靠近支护灌注桩的一侧,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简化了施工工序,在有限的空间内,通过反向施工的方式,在支护桩上做止水帷幕,再通过管廊与灌注桩的紧配合浇筑做到了良好的管廊防水效果。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300000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国籍:CN
代理机构: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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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墙体拉结筋预埋组件及施工方法[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墙体拉结筋预埋组件及施工方法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马全丽,任杰,张驰浩,张伟明
申请号:CN201810635466.7
申请日:20180620
公开号:CN108661188A
公开日:
20181016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墙体拉结筋预埋组件及施工方法,拉结筋预埋组件包括拉结筋,拉结筋固定板以及PVC套管;所述拉结筋固定板上设置有若干拉结筋孔;所述拉结筋包括预埋部分以及弯折部分;所述拉结筋固定板与墙体连接;所述拉结筋预埋部分穿过所述拉结筋孔,通过拉结筋固定件与所述拉结筋固定板连接;所述PVC套管套接于所述拉结筋弯折部分;施工方法包括安装拉结筋预埋组件,弯折拉结筋并套上PVC套管,支模,浇筑,拆模,调直拉结筋;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定位准确,减少模板损耗,操作方便。
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300300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国籍:CN
代理机构: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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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分公
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62675229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562675229
法定代表人:曾天勇成立日期:2010-10-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河东区成林道26号综合楼2-6层
营业期限:2010-10-28 至 /
营业范围:建筑工程科研设计、咨询(不含中介);冶炼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炉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土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设备及建筑工具租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防腐涂料、木材、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检修及工具修理;绿化工程;劳务服务;起重设备检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7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3月2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招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天津2019-09-21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C地块土方工程
2天津2019-06-12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A地块临建工程
3天津2019-05-09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B地块临建工程
4天津2019-04-10泗县漕运人家安置房EPC项目北区模板脚手架工程5天津2019-04-10泗县漕运人家安置房EPC项目南区模板脚手架工程6天津2019-03-08蓟县上仓镇东蔡家庄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桩基7天津2019-03-01津天管元通管材制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检修保驾工程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3
【建设工程】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天津2019-09-21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C地块土方工程
2天津2019-04-10泗县漕运人家安置房EPC项目南区模板脚手架工程
3天津2019-03-08蓟县上仓镇东蔡家庄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桩基
1
【矿山工程】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天津2019-06-12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A地块临建工程
1
【环保工程】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天津2019-05-09泗县雪枫家园安置区EPC项目B地块临建工程
2.4 投标企业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2.5 中标企业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