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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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知识

兽药安全使用知识

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汇总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有:1.使用新兽药必须有兽医临床处方。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使用。

3.使用中药必须辨证施治,严禁使用禁用药物,严格控制使用剂量。

4.对有配伍禁忌的药物应避免同时使用。

5.凡超剂量、超疗程、超规定动物使用药品,都视为滥用。

6.定期对宠物驱虫、清扫消毒、营养调整和疫苗接种等要进行内服给药。

7.饲料中添加药物时一定要按照药物的有效期、使用说明进行添加。

8.饲料中添加药物时药物与饲料应充分搅拌均匀,防止因药物分布不均而影响治疗效果。

9.饲料中添加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ph值,不同的动物不同的饲料药物对饲料适应性也不同。

10.饲料中添加药物时一定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过大会对动物造成伤害。

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归纳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归纳:1.使用新兽药必须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

2.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原料和有效成份。

3.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药品名。

4.严禁超范围使用同一种原料药生产不同品种的畜禽用药。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或未经批准的兽药。

6.严禁使用不注明“兽用”字样的非兽药产品。

7.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期和标签不清的兽药。

8.严禁将人药用于兽药。

9.严禁混合配伍使用作用不明、无配伍禁忌或潜在相互作用的多种药物。

10.严禁使用未注明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产品。

11.严禁在饲料中长期添加糖皮质激素。

12.严禁使用变质、霉败等不合格兽药。

13.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14.严禁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失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兽药残留监控标志、GMP证书等相关信息的兽药产品。

15.严禁销售未经批准原料和有效成份生产的兽药产品。

16.严禁超范围使用同一种原料药生产不同品种的畜禽用药。

17.严禁销售国家禁用、淘汰或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

18.严禁销售超过有效期和标签不清的兽药产品。

兽药宣传知识

兽药宣传知识

兽药是用于动物治疗和预防疾病的药物。

宣传兽药知识对于兽医保健和畜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关于兽药宣传的知识点:
1. 合法合规:宣传兽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确保兽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宣传时应明确兽药的适应症(即治疗或预防的具体疾病)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用量。

提醒用户按照兽医师建议进行使用。

3. 安全使用:强调兽药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或误用兽药,以减少潜在风险并保护动物的健康。

4. 质量控制:宣传时需要强调兽药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严格管理,以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纯度。

5. 副作用和警示:提供兽药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并提醒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咨询兽医师,以便处理可能的问题。

6. 环保和可持续性:强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在宣传
中鼓励合理使用兽药,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7. 指导和教育:提供针对畜牧业从业人员和兽医师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兽药知识、正确使用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

8. 科学研究和创新:宣传兽药行业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推动技术进步和兽药行业的发展。

重要的是,兽药宣传应该坚持科学、客观和诚信的原则,并提供可靠的信息,以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国家和地区的兽药宣传规定,确保宣传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

兽药经营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

兽药经营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

兽药经营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兽药经营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一、兽药经营法律法规概述1.1 兽药经营的定义兽药经营是指从事兽药生产、兽药流通和兽药使用的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兽药经营的分类兽药经营可分为兽药生产、兽药流通和兽药使用三个方面。

1.3 兽药经营的管理机构兽药经营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级法律法规。

二、兽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2.1 兽药生产许可管理2.1.1 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2.1.2 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2.1.3 兽药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2.1.4 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2.2.1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2.2 兽药生产质量控制要求2.2.3 兽药生产质量监督抽查2.3 兽药生产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2.3.1 兽药生产不良反应的报告要求2.3.2 兽药生产不良反应的处理要求三、兽药流通管理法律法规3.1 兽药流通许可管理3.1.1 兽药流通企业的许可申请3.1.2 兽药流通企业的许可审批3.1.3 兽药流通企业的经营范围3.1.4 兽药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3.2 兽药流通质量管理3.2.1 兽药流通质量管理规范3.2.2 兽药流通质量控制要求3.2.3 兽药流通质量监督抽查3.3.1 兽药流通合同订立要求3.3.2 兽药流通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四、兽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4.1 兽药使用管理规范4.1.1 兽药使用的目的和原则4.1.2 兽药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4.1.3 兽药使用的剂量和疗程4.2 兽药使用质量管理4.2.1 兽药使用质量监督4.2.2 兽药使用的守则和注意事项4.2.3 兽药使用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4.3 兽药使用记录管理4.3.1 兽药使用记录的要求和内容4.3.2 兽药使用记录的保存和报备五、本文所涉附件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申请表附件2:兽药流通许可申请表附件3:兽药使用记录表六、本文所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驱虫等动物疾病的药物。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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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特点 1、羁束性 :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无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例如,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向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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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虽无法律规定,但允许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将自 己的意见评价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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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 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及动物防疫管理, 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管理,饲养、屠 宰、运输、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 检疫、消毒管理,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 志的统一管理,动物防疫合格许可证照 的管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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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 性质及任务
兽医法律法规
绪论 第一节 基础知识 第二节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 性质及任务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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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础知识 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一可、的畜,牧以兽国医家法强规制的力概来念保证实施的,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 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通知、通告、命令、有关法律法规 的解释及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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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四行、政畜职牧权兽过医程行中政实行施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6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为。
3、相关行为 包括准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技术行为、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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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命令权 依法命令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为或不为的权力。具有强制作用,无须征 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后者有遵守命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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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兽药检验机构 n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国
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 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 括: n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n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n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n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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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n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 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 个。
兽药法规知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四)兽药标准 n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n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n 2.实验室: n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
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学 n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
兽药法规知识
2020/11/6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一)行政机构
n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 市、县4级管理体系。
n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n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n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药国家标准。 n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

兽药经营法律知识问答十问十答

兽药经营法律知识问答十问十答

兽药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法律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购进兽药产品一般需要核查哪些证号?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标示为“(兽药类别简称)XXXXXXXXX”,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兽药品种编号(4位数字)。

兽药类别简称有兽药生字、兽药字、兽药原字、兽药临字;2.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为“(XXXX)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编号(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3.兽药GMP证书编号,标示为“(XXXX)兽药GMP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GMP证字+编号(省份序号2位数字+办理顺序号3位数字)。

三、查询核实兽药产品信息的官方网站是什么?网名: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四、兽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有哪些?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五、兽药经营需要什么资质?符合相应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等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

动物检疫员主要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足额收取检疫费用; ■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
《兽药管理条例》-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第一节
基础知识
(2)各机构设置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②省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1949年起设农林厅或畜牧厅、农牧厅, 厅内设畜牧局(或畜牧兽医局),局内设兽医科(或兽医处)。 ■ 1992年起各省畜牧兽医局内设动物检疫科(或检疫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基础
1 第一节
概述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基础知 识 行政司法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概述
一、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 (p1) ●法-喻意公平和正义,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驶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 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 的活动。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国家强制、普遍性、程序性。
局长:舒炎发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2)各机构设置
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设农业部,内设畜牧兽医司,司 ■ 1954年起国务院设农业部(1982年~1988年曾改名为
内设畜牧局,局内设畜禽疫病防治处、动物检疫处、药政药械管理处。 ■ 1952年成立农业部兽医生物药品监察所,1984年改名为中国兽药监察所。 ■ 1978年成立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在青岛市)。 ■ 1981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总所。 ■ 1982年成立全国畜牧兽医总站,1984年与畜牧兽医司合署办公。

兽药生产基本知识

兽药生产基本知识

兽药生产基本知识
1.兽药的定义和分类:兽药是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

根据用途和药物的性质,兽药可以分为预防用药、治疗用药、诊断用药和生产用药等不同类别。

2. 兽药生产的法律法规:兽药生产需要遵守《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兽药管理办法》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3. 兽药生产的工艺流程:兽药生产一般包括原料采购、检验、配料、混合、制粒、包装等环节。

不同种类的兽药生产工艺流程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药品种类和生产要求进行调整。

4. 兽药生产的质量控制:兽药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原料的检验、生产过程中的监控、产品的抽样检验等环节,以保证生产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5. 兽药生产的设备和环境要求:兽药生产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环境,包括高效、安全、卫生的设备和生产车间,以保证生产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6. 兽药的包装和储存:兽药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储存,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不同种类的兽药需要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储存条件,以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7. 兽药的使用和管理:兽药使用需要遵循医疗机构的用药规定和兽医的处方,同时需要加强兽药的管理和监控,以减少药品滥用和药品残留的风险。

兽药基本知识

兽药基本知识
摇匀。如复方甘草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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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药物的制剂与剂型
• 3. 乳剂 • 乳剂指两种以上不相混合的液体,加入乳化剂 (如阿拉伯明胶等) 后
制成的乳状悬浊液,可内服或外用。 如松节油乳剂。 • 4. 酊剂 • 酊剂指将药物用规定浓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而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
也可用流浸膏稀释而成,可供内服或外用。 如碘酊。 • 5. 醑剂 • 醑剂指挥发性药物的酒精溶液,可供内服或外用。 如樟脑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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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药物的保管与贮藏
• 妥善地保管与贮藏药物是防止药物变质、 药效降低、 毒性增加和发 生意外的重要环节。
• 2. 3. 1 药物的保管
• 保管药物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否则不但会造成药 品的损失,甚至可能危害人、 畜生命。 特别是毒、 剧药品和麻醉药 品,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 条例进行管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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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 各种给药途径产生药物作用快慢依次为: 静注、 肌注、 皮下注射、 直肠给药和内服。 选择给药途径时,除根据疾病需要治疗外,还应 考虑药物的性质,如肾上腺素内服无效,必须注射给药; 氨基糖苷 类抗生素内服很难吸收,做全身治疗时必须注射给药。 有的药物内 服时有很强的首过效应,生物利用度很低,全身用药时应选择肠外给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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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药物的保管与贮藏
• 2. 3. 2 药物的贮藏
• 按药物的理化性质、 用途等科学合理地贮存药物,是防止事故、 避 免损失的重要措施。 各种药品的贮藏原则是遮光、 密封贮藏,以免 药物被污染或发生挥发、 潮解、 风化、 变质、 燃烧甚至爆炸等事故。
• 对于有保存期限的药品,应经常检查,以免过期失效。 有效期是指 药物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指药物自生产之日起到失效之日止; 失 效期指药物开始失效的日期。 生产批号是用来表示同一原料同一批 次制造的产品,其内容包括日号和分号。 日号用六位数字表示,若 同一日期生产几批,则可加分号来表示不同的批次。

《动物药理》任务二 兽药常识与处方开具

《动物药理》任务二 兽药常识与处方开具
膜可以主动变形,将某些大分子物质包裹后吞饮入细 胞内。通过胞饮作用摄入固体物质时称作吞噬。 ③胞吐作用:
是利用细胞膜的主动变形,将大分子物质由细 胞内释放到细胞外。(腺体的分泌)
动物机体对药物的作用:药动学
二、药物的吸收
药物由用药部位进入血液循环的过程。 除静脉注射药物直接血液循环外,其 他方法给药,都要吸收进入血液循环才能 到达作用的组织器官发挥作用。 吸收率:静脉注射>呼吸道吸入>肌内注 射>皮下注射>内服>皮肤给药
四、药物的构效关系
➢ 药物的化学结构与其药理效应具有密切 的关系,药物的药效特异性取决于特定 的化学结构,此谓构效关系。
药物对机体的作用:药效学
五、药物的量效关系
➢在一定范围内药物的作用与药物在作用部位 的浓度成正相关,随着浓度的提高,药物作用 也加强。而药物在作用部位的浓度取决于用药 剂量和药物在血中的浓度。 ➢这种药物效应与用药剂量的关系就是药物的 量效关系。
动物机体对药物的作用:药动学
➢药物的跨膜转运
药物在体内产生作用,大多在细胞内甚至是 在细胞器内进行。
药物从给药部位进入动物体内,首先吸收进 入血液循环,再分布到各种器官组织,到达作用 部位,经过生物转化最后由体内排出等过程,都 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细胞膜或生物膜,称为跨膜转 运。
动物机体对药物的作用:药动学
药物对机体的作用:药效学
五、药物的量效关系
1.剂量的概念
➢最小中毒量:出现毒性反 应的最低剂量。
➢致死量:引起死亡的剂量。
➢半数致死量:引起一般动 物死亡的剂量(LD50) 。
药物对机体的作用:药效学
五、药物的量效关系
2.量效曲线
①直方曲线:纵坐标表示效应强度,横坐标表示剂 量。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
1、农业部部令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11号令)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8日6号令)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45号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55号 《兽药注册办法》44号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3号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号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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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兽药管理条例》要点
兽药的含义、授权管理范围; 兽药行政审批事项:新药试验\进口兽
药\兽药生产许可证GMP\经营许可 证GSP\批准文号\兽药广告\菌毒种 兽药监督检查事项:兽药质量标准\标 签说明书\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管制 兽药\兽药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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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兽药管理配套法规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 单》(2002年3月5日农牧发[2002]1号 文件 )
《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 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 [2005]16号)
整理ppt
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序号 品名 标准归属 1 阿拉伯胶 1965GF 2 白陶土敷剂 1965GF 3 滴滴涕 1965GF 4 滴滴涕粉剂 1965GF 5 二硫化碳 1965GF 6 甘氨酸钠注射液 1965GF 7 甘汞 1965GF 8 汞溴红 1965GF 9 汞溴红溶液 1965GF 10 哈拉宗 1965GF 11 哈拉宗片 1965GF 12 含醇樟脑注射液 1965GF 13 氯仿醑 1965GF 14 凝血质 1965GF 15 凝血质注射液 1965GF 16 氰乙酰肼 1965GF 17 三磺片 1965GF 18 四氯化碳 1965GF 19 四氯化碳胶丸 1965GF 20 四氯化碳注射液 1965GF 2l 四氯乙烯 1965GF 22 四氯乙烯胶丸 1965GF 23 亚砷酸钾溶液 1965GF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工作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四个常考):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防控;动监所:检疫;疫控:检测和监测;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7、动物疫情划为4个级别:(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较大用黄色表示;(4)一般用蓝色表示。

8、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0、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1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人兽共患病的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3、动物疫情封锁令的解除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第一节通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医药品安全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特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控制动物疾病、调节动物生理生化过程以及改善动物生产性能的药品、药物、药料,包括西药、中药饵料、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消毒剂等。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生产、流通、使用应依法合理使用,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标准。

第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六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对流通过程中的兽药进行追踪和溯源,确保兽药流向的安全和可控。

第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遵守医疗机构规定的用药准则,合理使用兽药,不得滥用、误用或超量使用兽药。

第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用药档案,记录兽药使用情况及效果,对不良反应加以监测和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对兽药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兽药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兽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利益,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索要、收受药品采购人员或医务人员的财物。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未获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药师或药师团队,保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控,负责对兽药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派遣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兽药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十六条兽药规章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

猪场兽药管理制度

猪场兽药管理制度

猪场兽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猪场的兽药使用管理,确保猪只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猪场内所有使用兽药的工作。

第三条猪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保障兽药合理使用,确保猪只健康。

第四条猪场应当根据兽医处方使用兽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兽医处方中应当包括兽药种类、用量、使用频率等信息。

第五条猪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兽药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的采购、储存、使用、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猪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负责兽药的合理使用和疾病的防控工作。

第七条猪场应当定期组织兽药使用与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兽药的使用理解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兽药采购管理第八条猪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兽药供应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猪场应当建立兽药采购登记台账,记录兽药的品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猪场应当对购入的兽药进行检验,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猪场应当对购入的兽药进行储存管理,采取防潮、防晒、防冻等措施,确保兽药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猪场应当定期清点兽药库存,做好兽药的使用情况记录,及时补充不足的兽药。

第三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猪场应当按照兽医处方的要求使用兽药,不得超量使用或擅自更改兽医处方。

第十四条猪场应当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兽药,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方法或剂量。

第十五条猪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对猪只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及时发现疾病并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猪场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账,记录兽药的使用情况、疗效、副作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猪场应当对使用兽药的猪只进行追踪管理,及时调整兽药使用方案,确保疾病的有效治疗。

第十八条猪场应当对使用不良反应的兽药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兽药废弃处理第十九条猪场应当建立废弃兽药的回收制度,不得将废弃兽药随意丢弃或流入环境中。

第二十条猪场应当统一收集不合格的废弃兽药,送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的最小化。

兽药管理与法规(1)

兽药管理与法规(1)

兽药管理与法规(1)兽药GMP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Animal Drugs)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从负责指导兽药生产质量控制的人员和生产操作者的素质到生产厂房、设施、建筑、设备、仓储、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工业卫生、包装材料与标签至成品的储存与销售来保证兽药质量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兽药药事管理(anim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目的。

兽药管理条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兽药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兽药标准:国家为了使用兽药安全有效而制订的控制兽药质量规格和检验方向的规定,是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的质量依据,是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技术依据。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兽药质量管理:是政府、兽药监督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法定的兽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售、使用的兽药质量,以及影响兽药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兽药经营:指专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将药品通过采购、销售、调拨、运输及储存等一系列环节及经营活动,最终供给消费者,完成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

属商业行为。

兽药流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

是指兽药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消费者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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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国
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 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 括: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建立了兽药管理新机制: 两本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个批准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出
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 制品批准文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31个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主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 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 个。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四)兽药标准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
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
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一)农业部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研制新兽药使用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含兽药GMP验收)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5.新兽药注册 6.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7.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8.兽药变更注册 9.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1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11.兽药广告审查(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 12.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要有 10个管理办法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实验室: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
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学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
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二)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生物制品除外)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国
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兽药广告审查(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
广告) 4.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三)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核上报事项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核 2.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4个 方面

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6个重要文件 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
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3.《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
品种》 4.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 6.《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 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 机构负责。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国家标准 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中国兽 药典》是国家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而制定的 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技术法规,是兽药生产、 经营、进出口、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 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一)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1987年5 月颁布,2004年4月修订。《条例》自1987年发布以来, 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较大的修改。
---扩大了调整范围:涉及兽药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 者、兽药的进出口者、兽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屠宰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者。
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 3.《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的审
所 ---部分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四)农业部成立的挂靠单位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评审委员会 农业部兽医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 农业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法规 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 市、县4级管理体系。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主要有: ---2005年版《兽药典》三部; 一部为化学兽药、抗生素、生化兽药、原料
药和制剂的质量标准; 二部为中药材和成方制剂的质量标准; 三部为生物制品的质量标准。 ---《兽药规范》(1992年版);《兽药质量
标准》(2003年版以及2004年增补本); 《兽药质量标准》(2006年版);《进口兽 药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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