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合集下载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论企业不征税收入及专项应付款的会计核算

论企业不征税收入及专项应付款的会计核算

的单一形 式 ; 直接减免应 并人应 税 收入 的 只有增 值 税 , 其他 直至摊销 完毕 。假 如使 用 2 O年 , 每年应 摊销 费用额 为 8 2 45 税 种的直 接减免 不并 人应税 收人 ; 即征 即退 、 先征后退 、 征 元 。会 计 分 录 均 为 : 先 后 返 属 于税 收 优 惠 的具 体 形 式 , 由税 务部 门先 足 额 征 收 。 即 借: 其他 支出—— 道路支 出 8 2 45 1 4 对 于乱 收 费而 形 成 的基 金 以 及收 费不 可 以 进行 税 前 扣 除 . 贷 : 建 工 程 — — 村 道 路 8 2 在 45
损 在 根 据企业所 得税法 , 业 的不 征税 收 入应 分 为三 类 , 企 包 补 偿 企 业 在 今 后 的 期 间 费 用 、 失 为 目的 的 , 其 取 得 时 应 首 先 将 其 进 行 递 延 收 益 确 认 , 后 于 相 关 费 用 确 认 的 期 间 而 括财政 拨款 ; 法 收取并纳入 财政 管理 的行 政事业 性 收 费、 依 如 政 府 性 基 金 ;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笔 者 认 为 在 在 当 期 营业 外 收 入 中 计 人 ; 果 是 以 补 偿 企 业 过 去 发 生 的 国
对 于 国 家 投 资来 说 , 资 金 使 用 后 需 归 还 本 金 , 其 就 在 而
对 于 同资 产 相 关 的 一 类 政 府 补 助 , 法 全 额 确 认 成 当 无
而应是在 有关 资产逐 渐使 用 的同 时 , 之在 以后 各 随 是一种 政府对企 业 借款 行 为 , 在 是否 付 息 上没 有 明确 规 期收 益 , 而
摘 要 :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业 的 财 务 工作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大 的 作 用 , 关 于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入 、 府 补 助 收 入 等 科 目 随 企 而 政 在 账 务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要 引起 A 4 的 重 视 。 需 1 " l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贷:营业外收入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案例实务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企业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5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存款585(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500/120*6=25。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款利 息
税 、集体福利 和个人 消费等项 目时视同销 售按 照适用税 率缴 纳增值税 。 四是小规模 纳税企 业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固定资产 和旧货 ,按 2 %征 收率缴 纳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除 固定 资产 以外 的物 品,应按 3 %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
借 款 利 息 总额 为该 年度 内 每 一计 算 期 不得 扣 除 的借 款 利 息额 之 和 。 因此 , 须要 比较 必
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年 1 08 2月 3 1 日前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没 进 行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的抵 扣 , 用 于 非 应 税 、 外借款所 发生 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时 扣 除 。 算 不 得扣 除 的 利 息 公式 : 计 当计 算 期 问未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额 ≤该 期 问 借 款 额 时 ,企 业 每 一 计 算 期 不 得 扣 除 的 借 款 利
是 困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
另有规定 的除外。对于 由财政拨付的国家
投 资 和 政 府 向 企 业 的 贷 款 资 金 则 没 有 明
确 。《 通知》 I , 指 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I 资金 ,除属于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均 应 计入 企业 当年 收入
利 、个人 等项 目时按 照 4 %征收率减 半缴 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0 9年 1 1日以后购进 月
二是 国务 院批准 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 征税 收入 。《 通知》 出,对企业取得的由 指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 途
4 %征收率 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 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 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 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 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 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 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 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 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
只分享有价值的Biblioteka 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 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 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 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 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 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 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 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 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135。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展开全文1.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3.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

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6.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其他收益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比较原则,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有待在配套法规中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一、对不征税收入的非税性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来看,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

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两者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从而不具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可税性。

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

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经与企业约谈发现,笔者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 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调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时都 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 100万元(附表一(1) 第 24行)-不征税收入 100万元(附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 元(附表三第 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 附表一(1)第 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 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元(附表三第 38行)=0(万元)。另 一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认为既然收入不征税, 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 (1)《收入明 细表》第 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 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 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 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调增 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 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 100万元 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调增 100万元,而政府补助 100万元却没有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原则,仍然 值得探讨。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作者:张溧翔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1期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和一般特征(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会计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支出形成费用时:借:管理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支出形成资产时: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资产折旧或摊销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争议及处理

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争议及处理

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争议及处理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业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为国家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所引发的争议,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

首先,需要明确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都应纳税。

然而,在软件生产企业中,一些不征税收入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政府补贴、研发费用补贴、软件销售额减免等。

这些不征税收入的出现引发了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降低了国家税收的收入。

随着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也大幅增加,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这对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一种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国家财政需依靠税收来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因此,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形成了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争议。

其次,不征税收入引发了企业所得税的规避行为。

软件生产企业积极寻找各种合法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以减少企业税负。

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地区或进行固定资产重估,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

这种规避行为对于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税收公平原则构成了挑战,引发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众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质疑和争议。

面对软件生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争议,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理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税收监管和合规性审查。

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审查,确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收入。

此外,应加大对不征税收入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遏制企业对税收的规避行为。

其次,探索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制度改革。

针对软件生产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政府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税收政策,推出更为明确和适应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结合软件产业的特点,设立专门的税收优惠标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处理2010年03月17日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3个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

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

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

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

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

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

六是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

《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随机读管理故事:《三个金人》
曾经有个小国到中国来,进贡了三个一模一样的金人,金碧辉煌,把皇帝高兴坏了。

可是这小国不厚道,同时出一道题目:这三个金人哪个最有价值?皇帝想了许多的办法,请来珠宝匠检查,称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样的。

怎么办?使者还等着回去汇报呢。

泱泱大国,不会连这个小事都不懂吧?最后,有一位退位的老大臣说他有办法。

皇帝将使者请到大殿,老臣胸有成足地拿着三根稻草,插入第一个金人的耳朵里,这稻草从另一边耳朵出来了。

第二个金人的稻草从嘴巴里直接掉出来,而第三个金人,稻草进去后掉进了肚子,什么响动也没有。

老臣说:第三个金人最有价值!使者默默无语,答案正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最有价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说的人的人。

老天给我们两只耳朵一个嘴巴,本来就是让我们多听少说的。

善于倾听,才是成熟的人最基本的素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