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乡村振兴活动实施方案5篇

乡村振兴活动实施方案5篇

乡村振兴活动实施方案5篇乡村振兴活动实施方案【篇1】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工作会议相关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__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乡村振兴示范村(市级)创建工作,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把示范村创建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台阶、乡村振兴开新局的重要抓手,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着力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的__样板,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市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二、创建目标坚持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基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压茬推进,稳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全市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数量为100个,其中每个县市区创建1个数字乡村建设示范村,采取先创建后认定的方式,实行当年规划、当年实施、当年建成。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抓重点、抓示范、抓模式,补短板、强弱项,探索不同区域乡村振兴的路子。

着力推动乡村产业、生态、文化、组织、人才等方面全面振兴,因地制宜发展一批优质、高效、特色产业,大力推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村集体经济,综合整治乡村人居环境,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拓宽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着力创建一批具有__特色的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示范村。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

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村庄分类和发展需求,在优先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基础上,统筹协调一体化推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

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资源禀赋、社会经济文化、基础条件等,科学把握差异和特点,注重地域特色,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振兴路径,坚决防止“一刀切”。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甘民发〔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22〕148 号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省上的具体落实措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组织振兴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按照1年初见成效、3年整体跃升的思路,推动村民委员会建设实现“四个规范”(即组织体系规范、职能事务规范、制度章程规范、阵地建设规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加快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建设幸福优美陇原新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组织体系。

1.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

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

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

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

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

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3.传承风貌,保护格局。

乡村建设要保持村庄原有风貌和肌理格局,塑造质朴、干净、整齐、富有江南特色的苏式水乡风貌,墙绘、卡通、标语及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内容一律减少使用,不做过多无谓的装饰,可做可不做的一律不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完善农村小型管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激活乡村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小型范围(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小型指:1、农村小型: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

2、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基础设施:农房整治、公厕建设、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候车候船室(亭)、水运码头工程、河道清淤、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小型渔港维护改造工程、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小型互联网工程、农村电网工程等;(2)社会事业:幼儿园、小学、中学校舍维修改造、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照料中心、公益性乡村骨灰楼堂、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改、扩建等;(3)其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二)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意见:1、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3、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4、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31号)规定的项目;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6、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要求较高的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黔财农〔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分配因素总体稳定,通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补齐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持续改善,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浙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未来乡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建设方向,以原乡人、归乡人、新乡人为建设主体,以造场景、造邻里、造产业为建设途径,以有人来、有活干、有钱赚为建设定位,以乡土味、乡亲味、乡愁味为建设特色,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建什么的原则,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建设,着力构建引领数字生活体验、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乡村新社区。

(二)总体目标。

有农村区域的县(市、区)每年开展1—3个未来乡村建设。

自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建设200个以上未来乡村。

到2025年,全省建设1000个以上未来乡村。

———主导产业兴旺发达。

现代农业、美丽经济、村庄经营成效显著。

数字化改革率先推进,“两进两回”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项目村常住居民收入县域领先,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为县域村均1.5倍以上。

常住人口实现净增长,青壮年人口占比有所提高。

———主体风貌美丽宜居。

片区化、组团式整体谋划村庄规划,城乡风貌整体优化。

深化农村垃圾、污水、厕所整治“三大革命”,长效管护机制健全。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2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第五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第六章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7号令)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

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

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吉财村〔2021〕58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21〕580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加强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村[2019]40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7月15日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有关规定和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伊政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伊政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伊春市2022年支持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美丽宜居村庄(林场)建设,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林场)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村(林场)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

支持全市未建成农村垃圾收转运体系的行政村垃圾中转站、垃圾热解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通过环保验收)和配套设施建设。

对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中实际招标采购发生的金额按30%进行奖补,垃圾中转站和垃圾热解处理设施奖补上限50万元。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伊春森工集团)二、支持农村(林场)生活污水治理。

支持全市未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林场)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对以行政村为单位,完成整村常住人口60%以上的水冲式改厕任务的,给予生活污水治理奖补政策。

对三种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进行奖补。

其中,对纳入城镇污水设施管网的,按照一户3000元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补;对通过氧化塘、集成净化槽进行集中转运资源化利用的,按照一户2000元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补;对通过建设污水站处理设施,通过整体工程运维打包或购买服务的模式,实现长效运维正常运行的,按照一户2000元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补。

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简易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简易行政指导是指针对特定行政事务,以简洁明了的方式提供的指导性文件或指导意见。

它广泛适用于各个层级和范围的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市县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等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简易行政指导,以规范和指导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2. 行政执法:各类执法部门如公安、环保、卫生等,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责,制定简易行政指导,以提高执法效率和一致性,并保障公众的权益。

3. 行政审批:各级行政审批机构如工商、质监、卫生计生等,可以制定简易行政指导,明确各类申请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标准,以提高审批效率和公正性。

4. 行政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等,可以通过简易行政指导,提供服务指南和操作指引,帮助公众和企业了解办事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服务质量。

5. 部门间协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常常需要进行行政指导,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方式,确保制度机制的顺利运行。

总之,简易行政指导适用于各类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事务,并具有促进规范化、便捷化和高效化的作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规〔2021〕1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规〔2021〕1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冀农办〔2019〕1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县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指导规划许可颁发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管理的实施意见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4
【摘要】鄂政办发[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3-4)
【关键词】省政府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建设;自然资源部;小型建设项目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D625
【相关文献】
1.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5.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1]1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宁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划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宁政规字〔2012〕27号),指导各区制定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现结合我市各地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分类管理。

规划发展村庄应允许满足建房条件或分户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或近期计划搬迁的一般村,原则上不允许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属危房确需翻建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

各区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本辖区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区的村民安置和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对于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对于不允许村民自建住宅的,各区应采用妥善方式安置村民住房,满足村民需求。

依法依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30期
发改农经〔2020〕1337号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

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

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
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

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
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

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擺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

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

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2020年8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