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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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新建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会议纪要》及贵广铁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广西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结合集团公司承建的贵广铁路ggtj-8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原则: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铁路工程为中心,以合理利用土地为重点,以提高项目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强化现场管理为手段,以复垦后的土地用途为目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树立企业信誉和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贵广铁路ggtj-8标段第一项目经理部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李春中为组长,项目部书记魏作权、安全环保部部长岳明日为副组长,以及项目部相关部室和各架子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各架子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积极有序的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确保土地复垦效果。

三、时间安排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结合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如下的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阶段。

集团公司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及各架子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大力宣传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爱护资源,爱护土地培训教育,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爱护资源,爱护土地思想意识。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新建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会议纪要》及贵广铁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广西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结合集团公司承建的贵广铁路ggtj-8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原则: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铁路工程为中心,以合理利用土地为重点,以提高项目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强化现场管理为手段,以复垦后的土地用途为目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树立企业信誉和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贵广铁路ggtj-8标段第一项目经理部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李春中为组长,项目部书记魏作权、安全环保部部长岳明日为副组长,以及项目部相关部室和各架子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各架子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积极有序的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确保土地复垦效果。

三、时间安排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结合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如下的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阶段。

集团公司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及各架子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大力宣传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爱护资源,爱护土地培训教育,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爱护资源,爱护土地思想意识。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临时用地方案(复垦方案)(专家评审)(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方案(复垦方案)(专家评审)(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办理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镇、街道签署同意意见);2、《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河流水面的,应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3、需临时用地涉及的项目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4、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授权书等材料);5、由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围图(80坐标系统,比例尺1∶500或1∶1000);6、土地权属地类核对表和利用现状图(由测绘单位协助提供);7、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8、临时用地使用合同;9、土地复垦方案;10、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操作细节1、申请报告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核查表。

3、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证明中补偿金额由申请单位与村(社区)商定,并由村(社区)签字盖章。

4、临时用地呈报表由申请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市区规划区围的需市城乡规划局签字盖章;涉及林地的需市林业局签字盖章、涉及河流水面的需市水利局签字盖章。

5、临时用地合同(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在最后一页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

6、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镇(街道)、国土局在最后一页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日期不填。

7、用地单位需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备注:材料中要有项目名称、用途、原土地使用单位、面积、金额)项目名称: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市某某某某道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堆料场临时用地复垦项目项目单位: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市某某某某道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单位地址:某某市某某某某某村联系人:某某某电话:18送审时间:2018年5月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2复垦方案摘要 (2)1.2.1服务年限 (2)1.2.2面积说明 (3)1.2.3土地损毁情况 (3)1.2.4土地复垦目标 (3)2 总则 (4)2.l 编制目的 (4)2.2 编制原则 (5)2.3 编制依据 (6)2.3.1 法规、政策依据 (6)2.3.2 规依据 (7)2.3.3 其它依据 (7)2.4 目标 (7)2.5 主要计量单位 (8)3 项目概况 (9)3.1 项目简介 (9)3.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10)3.2.1 自然环境 (12)3.2.2社会经济状况 (12)3.3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12)3.4 项目建设工艺流程 (13)3.4.1施工工艺流程 (13)3.4.2施工过程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14)3.5 项目建设占地耕地分析 (14)4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5)4.1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15)4.1.1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15)4.1.2已破坏土地现状 (15)4.1.3拟破坏土地预测 (15)4.1.4复垦区与复垦责任围 (18)4.2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 (18)4.2.1土地利用类型 (18)4.2.2土地权属状况 (19)4.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9)4.3.1 水土流失 (19)4.3.2 对动植物资源的影响 (19)4.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19)4.4.1拟破坏土地状况 (20)4.4.2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20)4.4.3土地复垦必要性 (21)4.4.4复垦技术路线与方法 (21)4.4.5土地利用潜力分析 (23)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4)4.6 复垦标准 (24)4.6.1土地复垦标准 (25)4.6.2水利工程标准 (26)5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27)5.1 预防控制措施 (27)5.2 工程技术措施 (27)5.3 生物化学措施 (28)5.4 管护措施 (28)6 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30)6.1 工程设计 (30)6.1.1 土地平整工程 (30)6.1.2排水工程 (33)6.1.3道路工程 (37)6.2 工程量测算 (37)6.2.1工程量测算说明 (37)6.2.2工程量测算 (37)7 投资概算 (40)7.1 编制依据 (40)7.1.1编制依据 (40)7.1.2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1)7.2投资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42)7.2.1工程投资费用 (43)7.3土地复垦投资估算表 (47)7.4项目资金来源 (80)8 耕地质量评价 (81)8.1耕地质量评价 (81)8.1.1评定依据 (81)8.1.2评定方法、目标与步骤 (82)9 效益分析 (96)9.1 社会效益 (96)9.2 生态效益 (96)9.3 经济效益 (96)10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8)10.1复垦资金预存与使用 (98)10.2土地复垦时间安排 (98)11 保障措施 (101)11.1 组织与管理措施 (101)11.1.1 组建领导措施 (101)11.1.2 政策措施 (102)11.1.3 管理措施 (102)11.2 技术保证措施 (103)11.3 资金管理措施 (103)11.4 公众参与情况 (103)11.5 竣工验收与监督管理措施 (104)12 附表、附件 (105)12.1 附表 (105)12.2 附件 (105)1 前言1.1编制背景及过程土地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

土地复垦报告

土地复垦报告

矿区土地复垦报告矿区土地复垦报告摘要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现状进行了总结,煤炭开采会破坏和压占大量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功能发生较大变化,污染周围环境,对矿区土地资源破坏进行了地表沉陷对土地质量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开采引起土地破坏的评价方法。

复垦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的前提和基础。

探讨了山地煤矿开采时地表的影响与平原地区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土地复垦;现状;破坏;评价;适宜性评价引言煤炭开采对土地的破坏相当严重,据国家环保总局调研,煤炭每新增100万t/a 产能,将形成地表塌陷或挖损面积2 100公顷。

目前全国采煤沉陷区面积已达40万公顷,造成大量土地破坏和移民搬迁。

由于开采,地表塌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和盐碱化,不仅使区内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而且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煤炭与农业的矛盾;西部矿区的地面塌陷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同时采煤引起的地表塌陷还引发大量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矿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我国耕地资源人均数量少,质量低,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实现耕地的复垦利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探讨开采沉陷对土地造成的破坏以及预测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藏资源被过度开采,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矿区生产形成塌陷、挖损,压占土地,人地矛盾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复垦利用已成为解决我国人地矛盾,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要实现复垦土地的合理利用,必须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新河矿区待复垦土地主要是以塌陷地为主,塌陷地是指地下开采煤炭资源后,由于地表塌陷而废弃的土地_1]。

塌陷所毁损的土地原本多是耕地,且大多数是生产力较高的良田。

矿区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在对破坏土地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选取影响因素,确定各因素因子指标值及权重,评定被破坏土地最适宜的复垦利用方向和构建土地最佳复垦模式[2]。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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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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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试行)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

《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5.1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

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

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

《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

6.“项目概况”6.1 “项目简介”。

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0〕4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 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O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 -2009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附件2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二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属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项目用地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部分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经我厅(局)核查,该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动工用地,但未超出**年**月经部同意先行用地范围,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和**县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地(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宗地已登记发证,**宗地未登记发证(说明原因),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6•【文号】国土资发[2007]217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有关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确定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

“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按照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面查清2007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范开山采石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山开采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6〕35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从事矿山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测绘资格证书(乙级以上),具备小型以上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能力;(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

地质、测量、采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0人;(四)具备野外测量、定位和室内数据处理、成图等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二、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矿业协会,由省矿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四)机构章程;(五)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从事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以及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复印件(外聘人员应注明)。

(七)能够反映具有独立从事开山采石矿山监理的材料。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人员培训力度,充分认识到铁路工程建设肩负环境保护、节约土地等重要社会责任,认识到在大规模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落实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措施的自觉性。

二、做好复垦方案编制和复垦工程设计工作,为有效实施临时用地复垦和节约使用土地奠定基础1.各建设项目应按《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要求编写临时用地复垦内容。

2.在申请用地之前,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3.建设项目各阶段要在临时工程详细设计基础上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计算详细工程数量。

4.复垦方案编制与复垦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合理设置临时工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

三、认真编制并计列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为临时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1.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和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均应以工程措施和工程数量为基础,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大型临时工程、过渡工程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的复垦费暂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工程数量进行编制,并在相应概算章节单列,现行铁路工程定额不满足概算编制需要时,可参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进行补充单价分析。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协议书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1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完成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工作。

结合本方案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作内容及要求:1、工作内容乙方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2、工作要求①. 本项目工作工期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启动预付金日起算天完成送审稿。

②.提交通过专家评审审定的技术成果份。

③.因甲方原因、国家政策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工作进度的,工期顺延。

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义务:1、甲方:①.按协议及时拨付预付款、结算款;②.派专人协调报告评审、专家咨询等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协调项目占用土地权属人相关意见等;③.提供以下资料给乙方a.项目1:500或1:1000实地测量成果图、用地红线图(注明坐标系等);b.现有的地质资料及其他资料;c.项目相关批复或申请、立项相关文件;d.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遥感监测影像图,涉及耕地的需耕地质量等别图;e.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根据相关要求补充的资料。

2、乙方①、保证按有关规程规范等进行报告编制工作,负责评审及修改等技术问题;②.保质保量按时按要求提供成果资料。

三、工作费及付款方式1、本报告编制费经双方协商后为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仅为项目编制技术服务费,不含评审费、税费及其他协调产生的费用。

2、合同签订后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元);说明:如甲方原因项目不做的,该费用作为乙方成本不在返还。

3、待报告通过评审修改后审定稿交甲方时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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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9月30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内容及格式)国土资源部2007年4月6日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图表目录l.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原则1.3编制依据1.4目标1.5服务年限1.6主要计量单位2.项目概况2.1项目简介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2.3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2.4项目生产工艺流程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1已破坏土地现状3.2拟破坏土地预测3.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4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3.5复垦标准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预防控制措施4.2工程技术措施4.3生物化学措施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工程设计5.2工程量测算6.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7.土地复垦效益分析8.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9.保障措施10.成果要求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l.总则1.1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1.2编制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编制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1.4目标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1.5服务年限生产项目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为生产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其剩余年限;建设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建设期限。

1.6主要计量单位面积:公顷;平方公里长度:米;公里体积:立方米产量:吨;万吨;千瓦单价:万元/公顷;元/吨金额:万元(人民币)2.项目概况2.1项目简介生产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矿种、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建设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期限、项目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自然环境概况: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等。

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民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

2.3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1已破坏土地现状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垦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2拟破坏土地预测根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或项目工程安排等,阐述拟破坏土地的预测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分析预测因土地的破坏对地表、地下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4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根据对破坏土地的调查和预测,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土地复垦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确定土地复垦最佳方案。

3.5复垦标准根据可行性分析结果,按照复垦用途,明确复垦后的土地及其道路、灌溉渠系等配套工程设施所应达到的标准。

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预防控制措施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生产方式与工艺等,阐明拟采用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4.2工程技术措施阐明拟采用的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和技术措施。

4.3生物化学措施阐明拟采用的恢复植被、改良土壤与提高地力等生物和化学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工程设计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任务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标准等,对已破坏或拟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工程设计。

5.2工程量测算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测算复垦工程量,并提出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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