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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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

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

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精选6篇)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篇1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

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8、清运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环卫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篇2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有力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向“源头减量化、运输密闭化、处理无害化、资源利用化”方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努力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1、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

各地在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时,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先进的处理工艺。

在选用垃圾焚烧工艺时,各地要依据当地城市生活垃圾组分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炉排炉焚烧工艺或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集成技术。

推广选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对焚烧炉渣及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的综合利用。

要对处理工艺落后、排放不达标、对周边环境影响大的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2、积极应用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

实行餐厨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要在2013年年底前对宾馆、酒楼、饭店和单位食堂的餐厨垃圾实现单独资源化处理。

其他城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对城市餐厨垃圾的单独资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处理要采用焚烧、堆肥等资源化利用工艺,并积极推行餐厨垃圾可燃物质加工垃圾衍生物燃料、废食用油加工提炼生物质柴油、提取高养分废水培植食用菌类的餐厨垃圾零排放工艺。

在利用餐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时,要严格控制焚烧产生物(环境荷尔蒙-dioxin)及堆肥渗滤液的处理,不得对周边环境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2011 年9 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年12 月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管理科学(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韩凤涛关于推进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若干建议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城市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全国大中城市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垃圾处理问题也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国家政策梳理2000年6月建设部下发《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州等八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正式启动了垃圾分类工作。

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4月,住建部等五部委发文确定了将26个城市(区)作为第一批示范城市(区)。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将46个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哈尔滨市现状1.地方文件梳理。

2014年,市城管局环卫处按照市政府安排,执行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按照‘源头分流,投放点分类’原则,以群力新苑和漫步巴黎小区为试点。

2017年6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2018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试行)》,并提出要求制定《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评办法》。

2018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及时上交区级财政,并专项用于支付区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费用。

2.哈尔滨市主城区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处理。

哈尔滨市主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一直居高不下,据市城管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日清理垃圾量为3600吨,2017年日清理垃圾量增加到4500多吨,2018年预计日清理垃圾量达到4600吨,年均增速约为6.3%,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速远远高出人口增速,这种不平衡的发展态势不仅制约绿色发展进程,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如何化解这个顽疾,成为政府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下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主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管理队伍,并实行监察管理人员责任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市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产生单位和居民在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的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会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利用。

卫星城生活垃圾应当搜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迅速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都市生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管生活垃圾城市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卫生状况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可行性研究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性,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明确规定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提示框灌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归纳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整理自定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事件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部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1、总则1.0.1、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法规标准,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XX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管养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考核工作,各镇(街道)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2、术语2.0.1、普扫: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2.0.2、保洁:保持性清洁作业。

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清扫,随脏随扫保持环境整洁。

2.0.3、垃圾装运点:按规定设置的装运垃圾的地点。

2.0.4、垃圾收集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场所。

2.0.5、垃圾中转站:将镇街所收集的垃圾集中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具有压缩、打包或分选等功能的垃圾中转场所。

2.0.6、道路冲洗: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7、道路洒水或喷雾:对道路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8、机械化覆盖率:机械化作业道路长度占作业道路长度的比重。

3、基本要求3.1、文明生产3.1.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社会秩序、公众生活的影响。

3.1.2、各类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桶、果皮箱、器具、车辆、站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牵挂物和渗漏物;车辆要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掉漆、滴漏,标志清晰,性能良好,车体周边不得堆放或拖挂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做好垃圾覆盖,尽量减少垃圾裸露、倒腾、落地,确保周边干净整洁。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主干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主干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主干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主干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各区城管局、松北区整治办、开发区城管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三优”工程,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干净、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决定加强主干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每天实行两次清扫,全天巡回保洁。

首次清扫应在黎明作业,早6时前完成(冬季延迟30分钟);二次清扫在中午进行,中午14时前完成。

全天进行巡回保洁,保洁时间至晚22时。

2、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在“五一”至“十一”期间,要实行水冲洗作业,每周水冲洗不少于1次,洒水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具备条件的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

3、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要达到“七净五无”的质量标准,即七净:人行道净、车行道净、绿地净、路边石净、排水井口净、树、电杆、墙根净、隔离带净;五无:无浮土、无积水、无散放垃圾、无乱放杂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污物,路面应见本色。

4、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要有效控制街面积尘,以每10平方米为单位,街面积尘不得高于200克。

5、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要配齐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果皮箱设置间距不得超过50米;设置的果皮箱要样式统一、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6、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坡、装修垃坡、散袋垃坡等废弃物,做到街路整洁,无垃圾杂物积存。

7、加强一类街路建筑物立面容貌管理。

全面清除违章设置的牌匾、广告等宣示物;如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审批,规范设置。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按上述标准和要求对一类街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街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循环检查,发现问题全市通报。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现发布《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索长有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以下简称居住环境)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环境保护,是指居住环境不受噪声、烟尘、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危害。

第四条居住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全市居住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公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设计和建设单位设计、建设有噪声、振动、烟尘等污染的经营性房屋时,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房屋,不准开设对居住环境有污染的营业项目。

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申请开办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向所在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凭申报登记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区环保部门办理污染防治手续。

第八条在居民区内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进行宣传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在居民区内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不准超标准排放噪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哈政办综[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日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迅速解决社会各界关心和市民群众关注的城市环境脏乱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把哈尔滨建成一个干净的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紧紧抓住承办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有利契机,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举全市之力,迅速改变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局面,巩固保持良好的整治成果,让群众得到实惠,使全体市民精神状态和城市面貌为之一变、为之一新,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让群众满意的工作标准。

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的难点问题,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环境变化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坚持突出重点、系统组织、全方位整治的工作思路。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消除背街背巷、偏远区域卫生死角,治理大气和视觉污染,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市政设施管护水平,实现城市环境面貌的根本性改观。

--坚持集中整顿、标本兼治、重长效管理的运行机制。

加快各类环境卫生污染源的治理,尽快扭转市容环境卫生脏乱状况,深化管理体制和作业机制改革,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投入,保证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不断提档升级。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2【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体制。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2月10日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橡胶、废旧塑料、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废玻璃、废玻璃纤维、废油、废电池、废棉、废棉制品、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等。

危险废物、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科技、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17•【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22号2009年11月2日)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防止沿途撒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明确排放量、排放期限和垃圾销纳场所、垃圾运输单位等内容,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
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发包或者分包合同。

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应当载明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垃圾销纳场所等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性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l.0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7•【字号】哈政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规〔2019〕8号为了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路以内区域的废品收购站;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鼓励和引导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车、设置自动收购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购网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哈政办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切实搞好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市民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0号)。

文件公开见报后,全市大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甚至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正常征收工作。

为全面实现我市三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可予以免征。

二、征收标准(一)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三)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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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综〔2010〕6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为合理划分街路等级,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总体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清扫保洁实施分级管理按照重点区域与街路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重点区域,提升重点区域卫生环境标准。

未确定重点区域的其他街路仍按原等级标准管理。

(一)重点区域。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将政务、商务、旅游3个通道延伸为政务、商务、旅游重点区域。

全市共划定14个重点区域,均执行一级区域清扫保洁作业标准要求,具体划分如下:道里区3个:中央大街区域,市委及兆麟商圈,爱建区域道外区3个:沿江区域,靖宇商圈,哈东站区域南岗区4个:省委及秋林商圈,省政府区域,哈站区域,文化园区香坊区2个:珠江区域,民生区域松北区1个:市政府区域哈经开区管委会1个:南岗集中区域(二)升级街路。

未划入重点区域的二类街路执行二级清扫保洁作业标准要求,其中与一级保洁区域相连的二类街路实施机—2 —械化清扫。

(三)其他街路。

除上述区域和街路外,其余街路执行原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二、管理标准(一)按照建设部《全国环卫统一劳动定额标准》有关要求,配足配齐作业人员。

重点区域按每3250平方米配备1名作业人员;升级街路按每3125平方米配备1名作业人员;其他街路按每3000平方米配备1名作业人员。

实施机械化清扫的街路要按照标准配齐作业车辆。

(二)坚持夜间清扫白天保洁的作业制度。

夏季早4时出班、6时30分前结束;冬季早5时出班,7时前结束。

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可临时调整作业时间,入城口公路、“三沟”和松花江沿线、近郊入村公路作业时间可适当延后。

(三)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2时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

(四)清扫保洁的垃圾应按指定场地存放,不得裸露或扫入排水口。

(五)政务通道、旅游通道、商务通道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六)落叶季节、秋菜上市季节应有针对性地增加作业人员,提高作业频次,不得焚烧落叶。

—3 —(七)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

(八)清扫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九)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保洁垃圾车不得横向占道。

(十)不同等级区域,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废弃物控制指标要求。

三、清扫保洁作业标准(一)一级保洁区域质量标准1.实行“两扫全保”,每日保洁时间不少于17个小时,保洁周期不超过半小时,路面、边石、过街天桥、立交桥应见本色。

2.春、夏、秋季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洒水作业应不少于2次,气温28°C以上时平均每日洒水应不少于3次。

3.道路达到“七净五无”标准(七净:人行道净,车行道净,绿地净,路边石净,排水井口净,树、电杆、墙根净,隔离带净;五无:无浮土,无积水,无散放垃圾,无乱放杂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污物)。

4.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5.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机扫率和水洗率达到100%。

6.对果皮箱要每日清掏,做到不满不冒、表面整洁干净、无破损。

—4 —7.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且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量的50%。

(二)二级保洁区域质量标准1.实行“一扫全保”,每日保洁时间不少于16小时,保洁周期不超过1小时,路面、边石、人行道基本见本色。

2.春、夏、秋季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气温28°C以上时平均每日洒水应不少于1次。

3.达到“六净四无”标准(六净:人行道净,车行道净,绿地净,路边石净,排水井口净,树、电杆、墙根净;四无:无浮土,无积水,无散放垃圾,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污物)。

4.具备条件的街路应开展机械化清扫,机扫率不低于30%。

5.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且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量的50%。

(三)三级保洁区域质量标准1.实行“一扫重点保”,每日保洁时间不少于14小时,保洁周期不超过2小时。

2.整体感观应清洁,不应有连片垃圾和积水。

—5 —3.道路边角部位应比较清洁,不应有较多积存尘土垃圾。

4.“三沟一河”达到“两平五无”标准(护坡平整,堤岸平整;水面无漂浮垃圾,护坡无垃圾杂物,堤岸无人畜粪便、垃圾杂物,绿地无垃圾杂物,沿岸树木无吊挂杂物)5.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且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量的50%。

(四)机扫作业质量标准1.按规定时间、路线准时出车作业。

2.按规定时速进行清扫作业,根据路面污染情况选用一档或二档,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

保洁时选用二档或三档。

3.司机要将扫尘装到指定容器内,并打扫干净,不得露天堆放。

4.司机要及时到指定地点加水卸土。

5.作业时,要做到不扬尘、不漏土,边石无浮土、无污物,达到车走地净。

四、监督考核(一)资金保障全市每年的环卫作业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年度市投环卫作业经费(不含已纳入市对区环卫作业经费基数部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作业考核情况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6 —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后拨付;已纳入市对区环卫作业经费基数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考核责任市城管局负责街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考核的组织实施,按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督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跟踪问效。

各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街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对各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督办。

哈工大集团负责二环路和会展中心周边道路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三)考核方式街路清扫保洁作业的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为达标,具体采取通过行业检查、社会投诉、新闻媒体监督、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并将作业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情况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考评总成绩。

监督考核实行月检查、月通报、季累计、年兑现经费的方式。

市城管局根据每月平均得分情况,半年累计得分,对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总成绩95分以上的,不扣作业经费;低于95分的,每低1分扣除相应区半年环卫作业经费基数的1%。

扣拨的环卫作业经费,根据市城管部门的考评情况用于奖励作业达标及超标的区,奖励资金用于补充环卫作业经费。

—7 —对在街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专项考核中连续2个月排名最末位的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年内2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市城管委予以通报批评。

—8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范作业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垃圾源头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标准化、运输密闭化、处理无害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机制,构建生活垃圾收运新体系,实现常态化管理目标,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内容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包括垃圾的投放、倒运、巡检和拉运管理以及收集作业人员的服务管理。

二、责任分工(一)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标准、监督考核办法。

(二)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垃圾收运新体系,落实投放、倒运、巡检设备和日常管护费用。

(三)各区城管局负责实施垃圾收运新体系,组织垃圾拉运作业,监督考核街道办事处的垃圾投放和倒运作业。

(四)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垃圾收集人员,组织垃圾投放和倒运作业。

(五)社区及驻区单位负责做好垃圾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培养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三、管理标准—9 —(一)源头袋装化1.新建居民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使用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投放。

2.未实行袋装化管理的地区,逐步推行垃圾袋装化投放。

3.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免费为居民配发垃圾投放袋。

(二)投放容器化1.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单元户数在小区庭院内定位设置垃圾投放桶,原则上按每40户居民1个120升桶的标准配备。

2.收集人员每日应在垃圾倒运完毕后,将垃圾桶擦拭一次,在原位置摆放整齐,并保持其完好、干净,周边无散落垃圾。

3.居民投放垃圾袋应在每日晚20时后和早6时30分前完成。

4.未实行袋装化管理的地区,由居民自觉将垃圾投放在钩臂车斗内。

(三)垃圾倒运不落地1.街道办事处应按平房400户、楼房500户1名的标准配备垃圾收集人员,负责垃圾袋收集作业。

2.垃圾倒运采取机动车将垃圾桶运往压缩转运站,也可将垃圾桶对接压缩车、直接将垃圾倾倒在压缩车的方式。

3.垃圾产量少的地区可一次倒运完成,时间安排在早4时至7时;一次不能拉运完毕的可分两次倒运,第二次时间安排在上午10时至12时。

—10 —4.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要与各区城管局衔接确定垃圾倒运具体时间,并在20分钟内完成倒运工作。

5.垃圾倒运现场应保持路面干净,无散落垃圾,无垃圾渗滤液遗留。

一旦发生渗滤液落地现象,应立即进行清理,使用白灰覆盖,将渗滤液吸干后,及时清理干净。

6.果皮箱产生的垃圾,清扫保洁人员应每日清掏2次,就近倒运到压缩转运站或钩臂车斗内。

7.清扫保洁人员应每日擦拭果皮箱1次,保持其美观、干净。

(四)垃圾巡回收集1.各区城管部门应根据巡回收集车辆的配置数量,编制散袋垃圾巡回收集路线;各收集车辆应严格按路面作业,不得发生脱线、漏段现象。

2.巡回收集车辆应统一编号管理、专车使用,严禁将巡回收集车作为检查和管理人员用车。

3.临街商服一律在室内临时存放垃圾,于早9时和下午16时分两次定时投放到垃圾巡回收集车内,由垃圾巡回收集车就近倒运至压缩转运站。

4.对临街居民的散袋垃圾,每次巡回收集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5.巡回收集车辆应保证密闭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暴露、吊挂和遗撒垃圾。

(五)垃圾运输密闭化—11 —1.城区居民产生的垃圾全部使用压缩车、钩臂车或移动转运站进行拉运,并做到全密闭化运输。

2.城区垃圾拉运实行2个班次作业,首次拉运在每日4时至7时进行;第二次拉运在9时至12时进行。

3.在春季市容卫生环境集中清理、节假日或秋菜上市期间,各区城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垃圾拉运班次。

4.压缩车、钩臂车驶出作业现场后,作业人员应立即将撒落的垃圾进行清理,实施文明作业,保持现场整洁干净。

5.垃圾压缩中转站压缩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将散落的垃圾清理干净,并及时冲洗地面。

6.各类垃圾运输车辆在进库前,驾驶员应将车体刷洗干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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