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工作范文]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引导语: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5篇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5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一、合同甲方为:【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邮编:【甲方邮编】电话:【甲方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积极履行。
合同内容如下:一、合同产品及规格甲方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规格】数量:【产品数量】价格:【产品价格】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二、产品质量标准甲方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甲方标准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三、交货与结算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和价格,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接的产品销售任务,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交货地点。
2. 乙方应于每月【结算日期】前将销售产品的结算清单、发票及销售明细报告寄交甲方进行确认。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发票及销售明细报告后,在【结算日期】内支付相应货款给乙方。
货款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四、促销及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应共同拟定产品的促销及市场推广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用户需求分析等工作,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增加市场份额。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者违约导致产品质量损害或交货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解除通知期限】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未完成的产品交付及结算事宜。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保守合作期间内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相关资料,并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7篇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一、甲方:____________(甲方名称及地址)鉴于甲方为生产与经营国际贸易的产品,乙方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际贸易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销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信息甲方产品名称、规格、品质、单价、数量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及时查阅、了解相关产品信息。
第二条委托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的销售区域内代表甲方开展销售工作,并负责销售区域内的市场拓展、订单确认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2.乙方应积极推动甲方产品的销售,以完成销售任务为己任,不得有损甲方的利益。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产品的价格,价格以合同附件1《产品清单》详列为准。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且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以获取额外利润。
3.结算方式:乙方应在销售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算货款,结算方式详见附件2《结算方式协议》。
第四条交货与运输1.甲方产品的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详细地址),交货方式详见附件3《交货方式协议》。
2.乙方应根据客户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保障产品的及时、安全交货,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第五条售后服务1.甲方应负责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保证产品符合销售合同的品质标准。
2.乙方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客户投诉的协调解决等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但应通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协调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限)止。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精选5篇)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精选5篇)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精选5篇)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 篇1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一般销售条款(B)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详细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
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
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详细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状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 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商定的任何相关的详细条款之援引。
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商定的详细条款相抵触,则以详细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商定的任何详细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
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状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书面商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见此项规定。
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供应的商品名目、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
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学问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全部者。
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商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商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价格4.1假如没有商定价格,则应采纳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6篇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原则进行商品销售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描述及规格1.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商品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和乙方的企业标准,使用适当的包装,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价格条款1. 商品价格: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平原则,共同商定商品价格。
2. 货币种类及汇率:以________(货币种类)计价,汇率按照交易日期当天的汇率计算。
3. 运费及保险费用:运费和保险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4. 支付条件: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三、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天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3.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4. 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国际标准和乙方的企业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天内完成验收。
5. 异议处理: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____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天内进行处理。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所有商业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规格等。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用于转售制成品)-
编号: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用于转售制成品)甲方:乙方:年月日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用于转售制成品)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仅适用于准备转售的制成品)1997版介绍(一)一般特征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分为两部分:A.具体条款:规定具体销售合同的具体条件;和一般条件:列出采用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通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双方当事人通常同时使用甲部分和乙部分的假设下起草的,起草每一部分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只能在其合同中包含B部分(一般条件)。
如果双方仅打算采用本示范合同B部分的条款,他们必须在其具体合同中包括以下条件:“本合同受国际商会的一般销售条件管辖(仅适用于准备转售的制成品)。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甲方条款,乙方对甲方条款的任何提及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具体合同中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如果有)的提及。
(见b部分第1.1条)(2)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主要针对制成品转售销售合同。
这种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合同是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
该模式适用的合同特征描述如下:(一)“成品”:这种模式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销售合同中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供转售”:这种模式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买卖的、易于更换的商品,但不适用于最终用户购买的定制商品或设备。
对于这些特殊产品,或者对于机器设备,使用其他标准条款可能更合适。
例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应的通用术语。
这种模式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业务的买家的销售,如分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一次性销售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应协议设计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示范合同不包括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提示只是想让可能采用本合同范本的人知道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它并不妨碍在起草委员会未具体针对的交易中使用这一示范合同(特别是第二部分所载的一般条款)。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4)_买卖合同.doc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4)_买卖合同(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 ⑤;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
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
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
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
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1和第10.4条规定的方案。
(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
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该数额与按照第10.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
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
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
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i)项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
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为限。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机遇。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并探讨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一、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的概述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是由国际商会编制的,旨在规范国际销售合同的一份标准文件。
该合同主要适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采用的范本。
示范合同的使用不仅可以减少合同起草的时间和成本,还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示范合同的重要性1. 规范交易行为:示范合同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标准,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各方可以根据示范合同的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2. 保护各方权益:示范合同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示范合同的条款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交易效率:示范合同的使用可以减少合同起草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此外,示范合同的标准化还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为各方提供了更稳定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三、示范合同的适用范围示范合同适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即将购买的产品用于再次销售的情况。
这类产品通常是经过加工和生产,具有一定的附加值。
示范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种行业和领域,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等。
示范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描述:示范合同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以确保买卖双方对产品的理解一致。
2. 价格和支付方式:示范合同规定了产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货币种类、支付期限、付款方式等。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页4]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页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 ⑤;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
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
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
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
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1和第10.4条规定的方案。
(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
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该数额与按照第10.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
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
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
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i)项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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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页6]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1.3 任何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 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但,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为另一方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货物特征2.1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
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惟一所有者。
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价格4.1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 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
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支付条件5.1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账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
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账户;并且,当各到期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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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页7]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 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 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
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
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所有权的保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
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第9条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则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 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迟交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的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
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 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定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未交付的货物,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 若第10.2条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未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 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引导语: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1997年版本A具体条款卖方(姓名及地址)联系人(姓名及地址)买方(姓名及地址)联系人(姓名及地址)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具体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卖买方A-1所售货物货物说明:A-2合同价格(第4条)货币:金额:A-3 交货条件A-4 交货时间A-5 货物检验A-6 所有权保留A-7 支付条件A-8 单据A-9 解约日期A-10 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4、11.3条)A-11 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A-12 买方保留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A-13 诉讼时效(第11.8条)A-14 适用法律(第12条)A-15 争议解决(第14条)A-16 其它BICC一般销售条款(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 部分)结合使用。
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
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
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
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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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
售的制成品)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
(见b 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
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
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
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
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①。
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
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
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
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
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
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
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
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
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
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
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a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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