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
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详情如下:《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3
新建厂
排放标准
现有厂
6~9
6~9
200
300
0.05
0.05
0.1
排放浓度 新建厂
150
200 - -
- 120 150
80 150
- 100
150 100 150
200
0.05
0.05
0.05
0.05 0.05
3 5
50
2
现有厂
200
400 200 200
200 200 250
100 200
300 150
200 150 250
300
0.25*
0.25*
0.25*
0.25* 0.25*
15 15
60
表2 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生产工艺
矿山:浮选厂 矿山:重选厂 冶炼厂及加工厂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新建厂
现有厂
70
60
80
70
80
70
表3 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
项目
生产工艺
pH值
悬浮物,mg/L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 Hg计 ), mg/L
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在我国的工业领域有很多的分支,例如纺织、造纸、化学、煤炭、电镀、制糖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有污水的产生,但是直接排放是明令禁止的,需要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行,下文就各个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给您罗列出来。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三、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四、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五、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六、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七、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八、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九、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十、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十一、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附件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修改内容如下: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HJ700-201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钢铁联合企业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冷轧热轧21总铊0.050.006/0.05c----0.006/0.05d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c.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d.钢铁联合企业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三、在“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1—要求(单位为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钢铁联合企业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21总铊0.050.006/0.05c---0.006/0.05d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c.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d.钢铁联合企业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对于钢铁非联合企业,若仅有烧结(球团)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06mg/L;若既有烧结(球团)工序也有其他工序,则总铊排放限值为0.05mg/L。
四、在“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21总铊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2014五、在“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工业废水的分类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悬浮物:有机、无机病原体油类热污染放射性工业废水的特点:1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2.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3.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4.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5.废水排放量大6.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1.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2.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3.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环境标准的分类: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UDC628.191:669.3/.6GB4913-19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85-01-18发布1985-08-0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重有色金属企业。
1分类标准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
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
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标准值2.1重有色金属矿山、桐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镍冶炼、锡冶炼、汞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过程排入大气的粉尘、二氧化硫、汞、氧化锌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
2.2.1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2的规定。
2.2.2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1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值项目生产工艺及其设备排放浓度新建厂现有厂粉尘mg/m3矿山:破碎、筛分、选矿150200铜冶炼:干燥反射炉电炉200--400200200铅冶炼:烧结机鼓风炉烟化炉-120150200200250锌冶炼:焦结、蒸馏炉浸出渣回转窑80150100200镍冶炼电炉熔铸反射炉-100300150锡冶炼:反射炉熔化炉烟化炉150100150200150250有色金属加工:熔炼炉200300二氧化硫/%钢冶炼:沸腾炉、电炉、液态鼓风炉、密闭鼓风炉、闪速炉、转炉0.050.25*铅冶炼:烧结机0.050.25*锌冶炼:沸腾炉0.050.25*镍冶炼:电炉转炉0.050.050.25*0.25*汞mg/m3汞冶炼:高炉、蒸馏炉沸腾炉351515氧化锌mg/m3有色金属加工:黄铜熔铸炉5060表2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表3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生产工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新建厂现有厂矿山:浮选厂7060矿山:重选厂8070冶炼厂及加工厂8070项目生产工艺排放标准新建厂现有厂pH 值矿山6~96~9冶炼及其加工悬浮物,mg/L矿山200300冶炼及其加工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 计),mg/L 矿山0.050.05冶炼及其加工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mg/L 矿山0.10.2冶炼及其加工0.10.1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mg/L矿山0.50.5冶炼及其加工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 计),mg/L 矿山0.50.5冶炼及其加工0.5 1.0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 计),mg/L 矿山0.5 1.0冶炼及其加工1.0 1.0铜及其化合物(按Cu 计),mg/L矿山 1.0 2.0冶炼及其加工1.0 3.0锌及其化合物(按Zn 计),mg/L矿山 4.0 5.0冶炼及其加工3.0 5.0氟的无机化合物(按F 计),mg/L矿山1515冶炼及其加工1520氰化物(按CN-计),mg/L矿山0.51.0冶炼及其加工油类,mg/L矿山1015冶炼及其加工20303其他规定3.1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九月 1目次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52.1 钢铁工业发展概况52.2 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2.3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83 制订本标准的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8 3.1 法规政策依据..83.2 技术依据.23.3 编制原则.34 铁合金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及昀佳控制技术.5 4.1 铁合金生产工艺及产生的污染物54.2 污染物的特点与昀佳控制技术..75 国内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1 国内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2 国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11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116.1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116.2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126.3 操作控制要求..146.4 环境监测要求15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157.1 技术可行性分析..157.2 经济可行性分析..157.3 管理可行性分析..1518 达标可行性分析.159 本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及国外标准的比较..169.1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比较..169.2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16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16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1710.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分析.1710.3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分析.1710.4 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1711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711.1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1811.2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812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1812.1 管理措施建议.1812.2 技术措施建议1912.3 其他建议..192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编制说明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钢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3]517号文《关于下达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向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下达了制订《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按钢铁联合企业的工序流程,分为采选标准、烧结标准、炼铁标准、铁合金标准、炼钢标准、轧钢标准、联合企业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等七个分项标准。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COD( 化学需氧量) 经常伴随着环保、污染这些词汇出现, 大家大概都能猜到, COD 是个和污染有关的词汇, 那么, 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正像人们熟知的WTO ( 世界贸易组织) 是World TradeOrganization 的缩写一样, COD 也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缩写,即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翻译过来就是化学需氧量。
那么化学需氧量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常用的化学需氧量( 即CODcr) , 是指在强酸并加热的条件下, 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 以氧的mg/l 来表示。
化学需氧量反映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
水中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
水被有机物污染是很普遍的, 因此, 化学需氧量也作为有机物相对含量的指标之一, 但只能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机物污染, 不能反映多环芳烃、PCB 等的污染状况。
CODcr 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
CODcr 数值越小, 说明水被污染的越轻。
水样的化学需氧量, 可由于加入的氧化剂的种类及浓度, 反应溶液的酸度、反应温度和时间, 以及催化剂的有无而获得不同的结果。
因此, 化学需氧量亦是一个条件性指标, 必须严格按操作步骤进行。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1914- 89》是国家规定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标准。
标准中定义化学需氧量是在一定条件下, 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 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重铬酸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
原理是: 在水样中加入已知量的重铬酸钾溶液, 并在强酸介质下以银盐作催化剂, 经沸腾回流后, 以试亚铁灵为指示剂, 用硫酸亚铁铵滴定水样中未被还原的重铬酸钾由消耗的硫酸亚铁铵的量换算成消耗氧的质量浓度。
在酸性重铬酸钾条件下, 芳烃及吡啶难以被氧化, 其氧化率较低。
在硫酸银催化作用下, 直链脂肪族化合物可有效地被氧化。
完整版)水质监测国标汇总
完整版)水质监测国标汇总1.GB-91规定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以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碳硫分析仪器的基本操作步骤是必须掌握的,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中国电子行业超纯水国家标准规定了超纯水的生产和使用标准,以确保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4.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91)是确保水质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指南。
5.GB7468-87规定了使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总汞的标准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了地下水质量的指标和限值,以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公众健康。
7.GB5084-92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以确保农作物的生长和人们的健康。
8.GB-T6682-2008规定了分析实验室用水的质量和试验方法,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GB5084-2005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确保农作物的生长和人们的健康。
10.GB-2007规定了用于城市污水再利用农田灌溉的水质标准,以确保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11.GB3838-2002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保护水资源和公众健康。
13.GBT-2007规定了锅炉用水和冷却水中油含量的测定方法,以确保锅炉的安全和可靠性。
14.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是确保水质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
15.GB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
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指南。
17.工业锅炉水质检测是确保锅炉的安全和可靠性的重要措施。
18.水中溶解氧的测定是确保水体中生物生存和水质安全的重要指标。
19.GB-89规定了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方法,以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GBT-2006规定了工业循环冷却水总碱及酚酞碱度的测定方法,以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整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COD( 化学需氧量) 经常伴随着环保、污染这些词汇出现, 大家大概都能猜到, COD 是个和污染有关的词汇, 那么, 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正像人们熟知的WTO ( 世界贸易组织) 是World TradeOrganization 的缩写一样, COD 也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缩写,即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翻译过来就是化学需氧量。
那么化学需氧量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常用的化学需氧量( 即CODcr) , 是指在强酸并加热的条件下, 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 以氧的mg/l 来表示。
化学需氧量反映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
水中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
水被有机物污染是很普遍的, 因此, 化学需氧量也作为有机物相对含量的指标之一, 但只能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机物污染, 不能反映多环芳烃、PCB 等的污染状况。
CODcr 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
CODcr 数值越小, 说明水被污染的越轻。
水样的化学需氧量, 可由于加入的氧化剂的种类及浓度, 反应溶液的酸度、反应温度和时间, 以及催化剂的有无而获得不同的结果。
因此, 化学需氧量亦是一个条件性指标, 必须严格按操作步骤进行。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1914- 89》是国家规定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标准。
标准中定义化学需氧量是在一定条件下, 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 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重铬酸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
原理是: 在水样中加入已知量的重铬酸钾溶液, 并在强酸介质下以银盐作催化剂, 经沸腾回流后, 以试亚铁灵为指示剂, 用硫酸亚铁铵滴定水样中未被还原的重铬酸钾由消耗的硫酸亚铁铵的量换算成消耗氧的质量浓度。
在酸性重铬酸钾条件下, 芳烃及吡啶难以被氧化, 其氧化率较低。
在硫酸银催化作用下, 直链脂肪族化合物可有效地被氧化。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 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 — 85废水部分及GB8978 — 88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 — 05 — 18批准1992 — 07 — 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澳化容量法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铭酸盐法3技术内容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烧结:烧结和球团;c.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连铸:连铸厂(车间);g.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整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 ~ 14470.3-93 和 GB4274 ~ 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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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批准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 烧结:烧结和球团;
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
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 连铸:连铸厂(车间);
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和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
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
4 监测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
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5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