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本协议由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托管银行)和丙方(施工队伍)三方签订,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工作的管理和使用。
一、托管范围甲方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托管。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托管资金安全可靠。
二、权利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为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务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甲方应按照有关工资、税金、保险等规定,扣缴并上缴相关款项,并保证将足额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账户信息及操作权限。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托管的资金安全可靠。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对账户及资金情况进行披露,并保密相关信息。
3.发现甲方未按规定转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转入并做好记录。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授权,可向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
2.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劳务合同等约定,认真履行施工义务,为施工队伍内的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务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丙方不得私自挪用或调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3.丙方应按照甲方授权的操作权限,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信息,并保证资金安全。
三、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及其相关费用,且不得挪作他用。
四、合同期限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期限及施工期限,届满时协议自动失效。
五、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为保证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突出,因此有关负责人一定要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拖欠,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规范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的制度。
1.设立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账户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账户管理的专人,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中的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专用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农民工。
4.账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
5.账户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应保留专用账户的流水记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农民工和法律机构进行核查。
6.账户冻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专用账户,停止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管理账户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民工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施工企业和民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 全额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货币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 透明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让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条工资支付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
2. 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3. 工资预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民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 工资结算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1. 设立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违法行为查处:对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包括对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就业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在银行开立,用于接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流程1. 施工单位每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2.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3. 银行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支付指令和资金后,将款项划入农民工专用账户。
三、工资保证金管理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施工单位需要在政府规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
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流程如下:1.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
2. 银行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安全可靠。
四、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监督检查流程如下:1.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定期对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2.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资料。
3.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发现的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资专用账户的合规运营1.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账户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2.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账户的合规运营。
建设工程建设人工费制度
建设工程建设人工费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人工费用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人工费组成与计算
1. 直接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计算。
2. 间接人工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员工福利、培训费用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
三、支付方式与周期
1. 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固定津贴等应于每月约定日期前发放至职工指定账户。
2. 项目结算支付:绩效奖金、加班费等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在项目结束后或达到一定节点时一次性结算。
四、加班费管理
1. 加班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条件和程序执行,确保加班合法合规。
2. 加班费计算:依据法定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同标准计算加班费,并及时足额支付。
五、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对于表现优秀的职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违规行为的职工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六、争议处理
1. 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职工对人工费用的疑问和异议。
2. 对于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新变化,本制度应及时调整以符合最新要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劳务费
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劳务费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在我国的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费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支出,是建筑工程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劳务费的设置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关键。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明细科目中的劳务费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
二、劳务费的构成建筑工程劳务费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和社会保障等。
其中,工资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是工人劳动报酬的基本来源。
福利和奖金是对工人的奖励和补贴,能够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是对工人生活的一种保障和支持。
三、劳务费的计算方法1.工资计算工资计算是建筑工程劳务费的核心内容。
工资的计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等。
基本工资是工人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绩效工资是对工人工作绩效的奖励,加班工资是对工人超时工作的报酬,节假日工资是对工人在节假日加班的报酬。
不同类型的工资计算方式不同,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进行具体计算。
2.福利计算福利是对工人生活的一种保障和补贴,能够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
福利主要包括住房补贴、餐费补贴和交通补贴等。
住房补贴是对工人住房困难的一种支持,餐费补贴是对工人饮食的一种补贴,交通补贴是对工人通勤的一种支持。
福利的计算需要结合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标准。
3.社会保障计算社会保障是对工人生活的一种保障和支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障的计算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计算,保障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四、劳务费的控制和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费的控制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劳务费的控制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减少加班和节假日工资的支出。
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减少因工人原因的产生费用。
工程施工建设劳务费
工程施工建设劳务费一、施工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工资是工程施工建设劳务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施工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师、技术员、普通工人等,其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成本和施工质量。
在实际施工管理中,要根据施工人员的不同工种和技术水平,合理确定他们的工资标准。
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施工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且按时足额发放。
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安全感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上述五项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施工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工程施工建设劳务费中应作为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纳入考虑范围。
三、福利费福利费是指为施工人员提供各项福利待遇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住房补贴、餐饮费用、交通补贴等。
这些福利待遇是对施工人员的另一种形式的工资报酬,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施工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福利费用,并保证其按时到账。
四、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设施和设备所需的费用。
劳动保护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方面。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在工程施工建设劳务费中按成本加以计提。
五、劳务派遣费在一些工程施工建设中,为了满足短期用工需求或配合特殊任务需求,施工企业可能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雇佣施工人员。
劳务派遣费是指招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施工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派遣服务费、工资、社保等。
在实际施工管理中,施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合同明确费用结构和服务内容,确保派遣人员的权益和施工质量。
总结起来,在工程施工建设中,劳务费作为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对于工程施工成本和施工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
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楼盘,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经过严谨的施工过程和维修保养,而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支出,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概念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和维修过程中,用于支付劳动力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费用以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等。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的质量和数量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合理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二、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计算方法1. 施工阶段的计算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工天计算和按工程量计算。
按工天计算是指按照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种来确定费用,一般是以每天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
按工程量计算是指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费用,一般是按照完成的任务量或者工程量来计算费用。
2. 维修阶段的计算方法在建筑工程维修阶段,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计算方法也有两种:按照维修工时计算和按照材料消耗计算。
按照维修工时计算是指按照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维修的内容来确定费用,一般是以每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
按照材料消耗计算是指按照维修所需材料的消耗量和价格来确定费用。
三、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影响因素1.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决定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工程施工维修劳务费相对较低;相反,供不应求时,劳务费用会相对较高。
2. 技术要求工程施工维修的技术要求越高,需要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也会相应增加,从而劳务费用也会增加。
3. 管理成本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费用也是劳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好的管理团队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施工维修的效率,降低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关于劳务费和人工费的一些区别
关于劳务费和人工费的一些区别人工费和劳务费是两个常见的概念,而且在建筑行业中经常使用。
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人工费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辅助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工资性津贴总和。
而劳务费则是指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劳务费和人工费的区别:1. 不同定义:劳务费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人工费按工资总额支付给劳动者。
2. 范围不同:劳务费用由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如设计其他劳务;人工费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会人员的工资。
3.不同的计算方法:劳动费等于转让收入减去特许经营费用;人工费等于机器人均收入/消费物价指数-100%。
4. 雇主义务不同:劳动费不能协商变更;人工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
5. 调整法不同:劳务费用《劳动法》调整;人工费用《合同法》等调整。
6. 税收内容不同:劳务报酬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人工费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收入。
我们给对方发工资,需要给工人提供工资明细表吗?是的,应该给对方提供工人的工资明细表,以作为服务费的发票明细。
开具劳务费发票,必须提供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发放的明细。
发票是实行税收征收制度的重要凭证,应该特别重视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发票作为税收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哪些涉税风险呢?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但也有建筑企业用《工资表》和《用工记录表》为依据来发放农民工工资,这样的处理容易产生税务上的风险。
1.建筑企业直接以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这种方式比较常见。
就因为常见,从而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认可建筑企业以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形式,也就意味着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税务局稽查罚款的隐患。
3.现阶段,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都会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引言建设工程是现代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
而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企业和专业人员,包括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
然而,在工程建设中,还有一群非常重要却经常被忽视的人——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以原籍在农村地区为主的工人,们通常离开家乡到城市地区从事建筑工程等方面的劳动。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缺乏稳定性和收入保障的特点,使得农民工问题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包括工资拖欠、工作环境的问题、工作时长过长等。
在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因此,这篇文章主要讨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农民工的问题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通常是半工半农的人群,他们的雇佣关系通常是以天为单位的,一些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障以及工资拖欠的风险。
当前,建筑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极为不平等,其中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低,并且还存在一些不公正、恶性的现象。
在这些问题中,以工资收入、劳务费、工伤保险等为重点,本文就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问题的现状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1. 工资拖欠问题工资拖欠是当前建筑工程中最普遍且严重的问题之一。
许多建筑施工单位出于为增加利润的目的,为了降低成本而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政策,要求所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前11个工作日必须向工人交清工资,但这种情况仍时有发生。
2. 非法用工问题由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易受到非法用工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黑心企业将农民工当成廉价工力,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雇佣。
这种情况下,无论农民工是否愿意工作都无法得到应有的工资和保障。
3. 环境安全问题在建筑工程中,还存在一些跟农民工安全环境相关的问题,包括劳动环境、工作时间等。
有些建筑企业为了进度,不顾农民工身体和快乐,白天甚至夜间都要让农民工长时间工作。
解决方案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问题,对于政府和施工单位来说都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見》〈国办发(201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62号〉,《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三条各项目部到公司财务部申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按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建立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水务局直管的工程,每个工程建立一个“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建立情况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外阜工程项目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各项目部上报的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确认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劳务分包企业帐户中,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建设领域农民工
晋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和《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支付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专款专用。
—1—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分包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样本附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支付分包单位上报工资)、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九条银行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存储、转账(提现)、销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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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样本)
甲方(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
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XX 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