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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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营 者采用物联 网等现代信息 技 术手段 结合食 品 食

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用农产品 生产经 营过 程控制 质量检 验 特点 采 集




三 ) 会 同 相 关部 门拟 订食 品 安 全 追溯 体系 相 关
留 存食 品

食 用 农产 品 安全 信 息 建 立信 息 化追 溯


条 食 品 食用 农产 品 生产 经 营 者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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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台 的建设与 运行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綱 淀 建立健全追 溯 管理制 度

二 ) 对食品 生 产 经营服务 环节 和食 用农产 品 进


切实履行主体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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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 i 发 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 后 的信 息 追溯 实施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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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和 协调 本
产品从 田 间到 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行政 区域 内 食 品 安 全追 溯 工作 落实实 施食 品 安全

第 三 条 凡在本省 从事食 品 生产 经营活动 的单
、 、 、
追溯 的管理 机构 人员 将食 品 安全追溯 工 作经费纳
: 一


负 责 推进 食 用 农 产 品 种植 养殖 初级 加
、 、
重点 分步推 进 的原 则 实行 索证 索票 追溯 逐 步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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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哪些?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答: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问:条例如何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答: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等记录,保留相关信息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食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使用者应当正确存储、处理和使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

第十五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食品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安全信息公示牌(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为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完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2日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存档备查,在本企业适用。

标准文本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在省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承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试点委托黄冈市、荆州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机构提出。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DBS42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42/XXX—XXXX湖北泡藕带(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1—DBS42/XXX—XXXX前言本标准由华中农业大学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联合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严守雷,王会霞,李洁,王清章,梅大佐。

—2—DBS42/XXX—X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泡藕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采收的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

2 术语和定义2.1 湖北泡藕带以采收的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总称湖北泡藕带。

2.2 调味液以纯净水加入食盐、白糖或甜味剂、白醋和冰乙酸、味精,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泡小米辣等)和添加剂制成的称为调味液。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鲜藕带藕带应新鲜,无褐变、无化学处理、无腐烂、变味和虫害。

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纯净水应符合GB 17323的规定。

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5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味精应符合GB/T 2720的规定。

3.1.7 食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

3.1.8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的规定。

3.1.9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

3.2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3.2.1应符合表1的规定。

—3—DBS42/XXX—XXXX3.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表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3.4 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鄂政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1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当前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

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主任、食堂管理员等为主要成员。

2.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师生家长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管理1.严格筛选食品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采购时间、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3.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四、食品加工与烹饪管理1.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2.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以备查验。

五、食品安全监管与检查1.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情况。

3.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中毒人员。

3.事故处理结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鼓励师生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八、食品安全管理考核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进行量化考核。

2.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进行评价,通报考核结果。

3.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堂,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鄂政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日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湖北省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湖北省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湖北省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目录前言 (4)第一部分食品产业基本状况 (6)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状况 (6)二、食品工业状况 (7)三、食品流通业状况 (8)四、餐饮行业状况 (9)五、食品进出口状况 (9)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基本状况 (10)一、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状况 (10)二、农业投入品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影响 (11)三、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11)四、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11)五、食品质量监督抽检状况 (12)六、食物中毒状况 (13)七、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15)第三部分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状况 (17)一、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17)二、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18)三、食品标准及检测体系建设 (18)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20)五、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1)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2)七、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22)(一)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22)(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23)(三)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24)(四)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 (26)第四部分影响我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建议 (27)一、影响我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22)二、保障我省食品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29)前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国际上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食品安全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03年底,省政府在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004年12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57号),提出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具体监管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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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建议单位: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由标准建议人填报。

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 ”。

二、项目建议书是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或打印,并提供真实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关键。

建议书中的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四、本建议书一式三份。

五、递交的建议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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