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哲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200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6年12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06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145,012,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制药工程学
品牌形象
红五星是企业发展历史的传承,寓意东北制药秉持行 业之星的责任,继续完成引领民族制药工业走向世界的 使命。五个星角即象征公司现有的五大业务板块,也寓 意五大业务紧密携手,主动出击,迅猛发展,成为国内 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 五个星角中的“V”是胜利、成功的象征,昭示着东北 制药人积极践行“一切为了健康,向未知与不可能挑战” 的核心价值观。 内核苯环是化学制药的典型标志。东北制药是中国化 学制药工业的摇篮和孵化器,化学制药也是东北制药未 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具体产品
• 主要产品有:维生素C系列产品、磷霉素系列 产品、左卡尼汀系列产品、头孢系列产品、磺 胺嘧啶、黄连素、维生素B1、硫糖铝、金刚烷 胺、金刚乙胺、抗艾滋病药物等。
• 东北制药总厂单条维生素C生产线全球最大; 全化学合成黄连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磷霉素 钠、脑复康、维生素B1、磺胺嘧啶、左卡尼汀 等产品销售额位于全球前三位;由中国工程院 院士安静娴选题,在国内首先研制成功的头孢 噻肟钠,1985年率先在我国上市,并获国家 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
制药企业宣讲之
化学制药一班杨静
企业发展历史
• 东北制药,全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为东北制药总厂,始建于1946年,公司 现有员工1.1万人,年销售收入近90亿元,年 出口创汇1亿美元,是国有大型综合性制药企 业集团。东北制药正式成立于1993年6月,是 沈阳市首批试点股份制企业之一。2003年3月, 原东北制药集团公司完成了债转股工作,发起 成立了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东药集团),现由四家股东组成。东药集团是 中国500强企业之一,是国家首批55家试点企 业集团。
东北制药: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2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10-06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1日上午10:30时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七人、代表股份172,625,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与会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补选曹知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补选才玲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补选李松涛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东北制药:关于拟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0-050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拟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用期限为一年。
二、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一)机构信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徐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 注册,是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处: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3-08-08 12:49金开评报字(2013 )第014 号评估基准日:2013 年 6 月30 日评估报告日:2013 年7 月23 日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B E I J I N G J I N K A I A P P R A I S A LC O ., L TD 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资产评估报告. 5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5(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概况. 5(二)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8(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8二、评估目的及经济行为. 9(一)评估目的. 9(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9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9(一)评估对象. 9(二)评估范围. 9(三)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9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1五、评估基准日. 12六、评估依据. 12(一)行为依据. 12(二)法规依据. 12(三)专业规范及准则依据. 13(四)产权依据. 14(五)主要取价依据及参考资料. 14七、评估方法. 1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6(一)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阶段. 16(二)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分析阶段. 17(三)评定汇总阶段.. 17(四)提交报告阶段.. 17九、评估假设. 17(一)一般假设. 18(二)特殊假设. 18十、评估结论. 20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20(二)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20(三)评估结论. 2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评估报告日... 23 附件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5 附件二: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27 附件三: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 46 附件四: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8 附件五: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8 附件五: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9 附件六: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1附件七:资产评估服务协议. 54 附件八:资产评估明细表. 61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辽地税函[2008]140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8〕14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药股份公司)是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为实现东药股份公司的规范运营,解决由于1997年东药股份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剥离给东药集团公司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又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回归东药股份公司,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的规定精
神,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划转给东药股份公司,其资产调整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企业重组改制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ΟΟ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核准豁免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关于核准豁免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2008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08]1298号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豁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豁免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豁免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豁免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豁免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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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1-03-16
东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08]716 号文核准,2008 年10月29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67元,共计募集资金35,0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4,774万元,并于2008年11月6日全部到位。
公司控股股东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制剂生产区建设项目土建部分投资、张士厂区17.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项资产作价32,414.39万元及现金2,595.61万元认购3,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中以现金认购股份2,595.6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10月29日划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该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223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使用募集资金20,330.95万元,本年度使用金额1,431.77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数据分析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数据分析----2009年审计报告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ortheast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简称“东北制药”,是以化学原料药为主,兼有生物发酵、中西药制剂和微生态制剂的大型综合性制药企业。
设有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拥有医药工业研究院、设计院、环保研究所和质量检测中心,并设有“博士后”工作站,具有较强的新药开发能力。
拥有集批发、配送、调拨、零售、仓储和商务中心为一体,辐射东北地区市场终端,建筑面积近 4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
公司主要生产抗生素类、维生素类、心脑血管类、消化系统类、抗病毒类、天然药物类、抗艾滋病类、麻醉精神药品类、抗结核药品类和计划生育药品类、化妆品类等800多种原料和制剂产品。
主营业务主要以原料药、制剂药和医药商业三大部分。
从09年年报看,原料药占主要收入40%(VC和其它原料药各占50%),制剂占20%,医药商业占40%,公司产品内销占60%-75%,出口占25%-40%。
二、行业背景介绍及行业地位分析1.行业背景随着医改的推进,化学制药、医药商业将显著受益医改的扩容。
医药行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限,尽管医改对医药行业利好,但同时也将带来利润率降低的问题。
化学制剂作为医药中最大的子行业,其利润总额占行业的36%,也是医改受益面最广的行业。
受医院终端用药快速拉动影响,2008年9-11月化学药制剂是各子行业中表现最突出的行业,在收入保持了22.39%的高速增长外,其毛利率还有所提高,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都出现了30%以上的高速增长,环比6-8月,化学药制剂利润也有正的增长。
2008年原料药行业不仅是利润规模的井喷,也是盈利能力的大幅提高。
从化学原料药的价格走势来看,大部分品种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局面。
到2008年底,部分品种价格已经达到底线,2009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周期。
原料药产量大,品种多且走势各不相同,大品种格局较稳定,小品种竞争激烈。
000597东北制药: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1-06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铁西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拨付的政府补助款212万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收到的上述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根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沈西政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东北制药获得政府补助款212万元,上述资金已划拨至公司账户。
该项政府补助系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后年度是否持续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二、补助类型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1.补助的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次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其他收益;(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其他收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212万元计入公司当期损益,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
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本次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北制药:关于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0-066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8号)核准,公司2018年4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2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931,013股,发行价为8.96元/股。
2018年4月26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0,581,876.4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4,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6,581,876.48元(含尚未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10,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8]2108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规定,2018年5月15日,公司、盛京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36510102000009089。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维生素C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东北制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1-05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东北制药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2019年度权益分派事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相继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7,199,083元调整为1,347,873,265元。
基于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拟修订《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彭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彭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4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彭文杰【当事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彭文杰【当事人-个人】彭文杰【当事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彭文杰【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彭文杰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彭文杰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有合法事实依据并依法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并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彭文杰系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放长假职工,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彭文杰复工及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公司邮寄送达地址与彭文杰劳动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不一致,该公司在未向彭文杰有效送达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且向彭文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程序不合法。
褚艳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褚艳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褚艳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褚艳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褚艳龙【当事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齐婉清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张健慧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齐婉清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张健慧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欢齐婉清张健慧【代理律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褚艳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提出不应当支付褚艳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提出不应当支付褚艳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本案中,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同褚艳龙劳动合同,并提交考勤记录用以证明褚艳龙存在旷工行为。
但经本院审查,褚艳龙原工作地点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后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对褚艳龙进行调岗,要求褚艳龙到沈阳上班,双方对调岗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同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陈述褚艳龙钉钉打卡没有固定地点,可以在任意地点进行打卡,因此钉钉打卡不足以证明褚艳龙是否存在旷工事实,同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自制的考勤记录表没有褚艳龙签字确认,已不足以证明褚艳龙存在旷工事实。
周光、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光、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智谢宏孙晓芳【审理法官】赵智谢宏孙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光;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光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光【当事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光【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2014年1月至3月生活费及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生活费差额部分的上诉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证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2014年1月至3月生活费及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生活费差额部分的上诉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因上诉人系于2017年1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其该项主张确已超过了仲裁时效。
故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的生活费差额部分的上诉主张,因被上诉人在此期间以“工资"名义向上诉人已支付的该期间的生活费(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公积金)每月都不低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故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钧、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钧、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钧;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钧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钧【当事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钧;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刘钧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刘钧自2010起开始待岗,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其原就职的岗位已不存在,尽管其要求刘钧返岗的具体岗位未明确,但亦属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解决员工就业的举措,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一审认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钧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因刘钧仲裁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0元,一审其变更为赔偿金,增加数额为272100元,因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一审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现刘钧上诉主张支持其变更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审理。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庭审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刘钧原负责药品销售,现要求刘钧返岗到物业公司,具体岗位待定。
刘钧陈述知晓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到物业公司工作一事,但本人不同意,双方一直在协商。
本院认为,刘钧自2010起开始待岗,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其原就职的岗位已不存在,尽管其要求刘钧返岗的具体岗位未明确,但亦属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解决员工就业的举措,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一审认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东北制药: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0-10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3.会议符合《公司法》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0-10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8日。
某东北制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某东北制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和治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治理要求,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公司总部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和谐、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工作;各企业及子公司单独设置财务部,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工作,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畴内的所有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治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不断规范各项治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运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公司财务治理的差不多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成本治理体系,健全推测、核算、操纵、分析和考核等治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成效;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公司财务治理职责第六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组织公司的税收核算和治理。
第七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形,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贯彻实施。
第八条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依照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组织编制公司的全面财务预算和参与经济责任制方案,建立和健全成本治理基础工作,制订和完善成本治理制度,加强成本推测、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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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09-013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DHLBJSEC000337-08]号 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戴钦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9年1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载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2月3日上午9:00 在公司贵宾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震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172,28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9年2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9项,即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6、《关于将北厂区土地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办理 2.1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7、《关于以东北制药总厂持有的22,92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8、《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申请3亿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借款的议案》;9、《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戴钦公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