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存废论评析
死刑存废论评析【摘要】本文围绕死刑存废展开论评析,引言部分介绍了死刑存废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在分析了死刑存废的历史演变与现状,讨论了死刑存废对社会的影响,探讨了死刑存废的法律与伦理思考,比较了死刑存废的国际情况,并探讨了死刑存废的实施问题。
在提出了关于死刑存废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死刑存废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死刑存废问题,深入分析各方面影响和考量,为读者提供理性和全面的思考视角。
【关键词】死刑存废论,历史演变,社会影响,法律伦理,国际比较,实施问题,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制度,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
死刑制度的存在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死刑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恶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权观念相悖。
有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渐废除了死刑,而另一部分国家则仍然执行死刑。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即是源于人们对死刑制度的深刻思考和重大改革的呼声。
通过对死刑存废论的评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复杂议题的来龙去脉,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争议,为死刑存废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1.2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探讨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道德、社会等层面的重要议题,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思考死刑制度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死刑是一个深刻的伦理难题,涉及到刑罚的公平性、合理性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影响。
对死刑存废进行理性的评析和讨论,有助于促进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审视和改革,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人道和文明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通过对死刑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确保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引领公众对死刑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推动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项具有争议的法律制度,其存废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政治领袖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死刑存废之争案例为切入点,对死刑存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依据、实际效果及发展趋势。
二、案例背景2009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抢劫杀人案。
被告人陈某因生活所迫,伙同他人抢劫杀害一名无辜群众。
经法院审理,陈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起案件的死刑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的广泛讨论。
三、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依据1. 刑法理论刑法理论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具有剥夺生命的残酷性。
关于死刑的存废,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死刑存废论:认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违反了人权原则,应予以废除。
(2)死刑保留论:认为死刑具有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应予以保留。
2. 国际法国际法方面,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这为废除死刑提供了理论依据。
然而,许多国家仍然保留死刑,认为死刑具有震慑犯罪的作用。
3. 我国法律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死刑问题上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四、案例分析1. 判决依据法院在判决陈某死刑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死刑存废之争针对陈某案件的死刑判决,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支持死刑存废的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其犯罪动机源于生活所迫,死刑过于残酷,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摘要】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围绕着死刑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展开。
支持死刑存留的观点认为它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惩罚犯罪起到重要作用,而反对死刑存在的观点则强调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法律界对死刑存废的探讨也在不断进行,同时公众的看法也对此起着重要作用。
尽管存在不同观点,但当代中国仍存在死刑存废论争,需要寻求合理和平衡的解决方案,并尊重法律程序和公众意见。
【关键词】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地位,支持,反对,法律界,公众,存废,合理,平衡,解决方案,尊重,法律程序,公众意见。
1. 引言1.1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正反两方观点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并存。
支持死刑存留的人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罪犯的应有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他们认为,在一些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面前,只有死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反对死刑存在的人则认为,死刑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存在司法错误和判决不公的可能性。
他们主张以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看待刑罚,反对死刑的使用。
在法律界和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也从未停止。
一些法律专家提出应该在保障法律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审慎使用死刑,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强调了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利。
而公众对死刑的态度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支持死刑的继续存在,也有人呼吁废除死刑以实现人道主义和进步的社会价值观。
综合以上种种观点和讨论,当代中国死刑制度仍存在存废论争。
在寻求合理和平衡的解决方案时,需要尊重法律程序和公众意见,综合考虑利弊,才能找到最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死刑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中国的死刑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刑法系统。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死刑被视为对严重罪行的严厉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历史上,中国官方将死刑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权威的手段,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随着时代的演变和社会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死刑制度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
( ) 格 尔的 死刑 存 置 论 三 黑
生命 , 终身监禁剥夺的是人的 自由, 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 其价 值远远大于人 的自由。 因此 , 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 的刑
罚, 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 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
( ) 二 边沁 的 死刑 废 除论
继贝卡里亚后 , 边沁从功利角度论证和完善死刑废 除的立论。 他
要社会生活。但是 , 一个仅仅是社会机 体的一个细胞 , 以当个人成 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做了个 比 所 较和权衡, 认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 为社会机体的有害的源泉时, 他就不再享有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权 利。
保 留着作为自然权利的生命权。因此“ 君权和法律” 是没有处死人的
( ) 德 的死 刑存 置 论 一 康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 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 因此基于报应 主义, 康德为死刑存在 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康德指出: 谋杀人 者必须处死 , 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 利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 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 的东西 。 也不能
替代性状 的等 同, 而死刑 的价值就在于生命, 而没有任何物质 的价值 刑 。死刑的这种潜在 的恶劣影响也成为其废 除死刑 的重要立论。
可以与生命相比, 唯一 的就是生命本身 。因此他指 出: 报复虽然不能
讲究种的等同, 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 必然要处死刑其理 由是, 因为 ( ) 三 菲利的死刑废除论
的立论都是基于功利基础之上 , 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 加罗法洛是死刑 把死刑的不人道作为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之一却得到后来西方学者
存置论者, 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 即排斥 出社会圈, 剥夺其 们 首 肯 。 社会权利。 而死刑正是一种完全彻底消灭犯罪人 的有效方法, 因此得 到他的认 同。加罗法洛指出: 个人有权进行社会活动, 因为他绝对需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思考。
其存在与废除之间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还涉及到法律、伦理、人权等诸多领域。
在对死刑的存在与废除进行思考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死刑存在的一个原因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一些罪行过于严重,如谋杀、恐怖主义等,常规的刑罚难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因此诉诸于极刑成为一种选择。
死刑的存在能够向潜在犯罪者传递出强烈的警告,同时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然而,死刑的废除也是有道理的。
首先,死刑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包括了生命权、尊严权等。
死刑的使用就是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这是对最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风险。
司法系统并非完美,可能会发生错误定罪的情况。
若一位被判了死刑的无辜人被执行刑罚,那将是无法弥补的悲剧。
此外,犯人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死刑剥夺了犯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可能还会使罪犯继续犯下更大的罪行。
废除死刑可以给犯人一次机会,让他们有机会检讨自己的过去,并通过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废除死刑也能够极大地提升国家的人道形象,表明有更高的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废除死刑可能会使犯罪者认为他们不会受到极端的惩罚,从而犯罪的风险会增加。
此外,废除死刑也可能导致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变得过于宽容,使得社会对犯罪者的惩罚变得低效,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
综上所述,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虽然死刑能起到强大的威慑力,但违背了人权原则并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废除死刑可以为犯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提升国家的人道形象,但也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
因此,在决定是否废除死刑时,需要充分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寻求一个平衡的立场。
无论是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我们都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在法律层面上,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死刑被认为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应有的惩罚,可以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满足和安慰。
对于一些无法挽回的恶劣犯罪行为,死刑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和制造更多的伤害。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的正确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官、法官等司法部门的腐败和滥权,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了一种无法挽回的错误,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无论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后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友、甚至整个社会都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受到伤害和痛苦。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死刑的执行还会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在临死前受尽折磨。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恕和宽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废除死刑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从野蛮的刑罚方式向更加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宁。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考虑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死刑视为一种无法接受的刑罚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显示出国家充满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
与此废除死刑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死刑的存废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入思考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层面上,还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充分权衡死刑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死刑的存废问题。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死刑存废论文篇1:《浅析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是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1. 必要性论必要性论的主张是指,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起到震慑罪犯、保护社会安全等作用。
支持者认为,对于某些严重罪行,只有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才能达到威慑效果,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2. 人道主义论人道主义论的主张是指,死刑属于残忍、不人道的惩罚方式,违背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支持者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而且,死刑的执行会使死刑犯及其家属、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负担。
3. 逐步废止论逐步废止论的主张是指,应该逐渐降低死刑的使用率,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支持者认为,死刑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对于一些非常态犯罪、减少非暴力犯罪的偏重效果不够明显。
禁止死刑将鼓励人们通过废除死刑来惩治罪行,并且增加对其他刑罚的接受度。
4. 停止执行论停止执行论的主张是指,应该暂停对死刑犯的执行,在对现行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之后决定是否保留。
支持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证人出庭、律师代理、司法独立等等,这些问题令人质疑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暂停执行死刑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的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价值观等多个方面。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尽量合理的决策。
浅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1死刑不利于保护人权, . 也不利 于与国际刑 罚方式接轨 。 人权是
一
个公 民作为人享有 的最基本权利。 生命权是人权 的核心 , 是不能被 念 , 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及其 家属最大 的心灵慰藉, 弥补受损的社会关 其他人或国家任意剥夺的, 因为没有生命权其它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 系 , 符合 民众伸 张正义的心灵 需求 。其次, 目前我国尚处于经 济转型 起。 意大利古典学派思想家 贝卡里亚指出: 死刑不是一种权利 “ “ , 要 期间, 各种 社会 矛盾 比较突 出, 不稳定因素增多, 该用“ 应 重典治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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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死刑制度 的存废
王 量
摘 要 关 于死 刑制度存 废 的争论 在 法 学界 已经持 续 了二 百 多年 , 文分 析 了我 国死刑 制度存 废 的 不同理论 , 为我 国死 本 认 刑制度 是 否废止应 由国家的 法治化 程度 来 决定 , 并需要 经过 一个 长期 的过 程 。 关键 词 死刑 存 废 限制 保 留
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 , 岂不是本来就应 才能保障社会 的正 常运转 。 他 最后 , 死刑具有从根 本上遏止犯罪人 再犯
该有这种权利吗?旧“ 不允许私人谋 杀, 却安排 公共谋杀者” 这是否 , 犯人也是人 , 那么他就应该享有生命权 , 这项作为人的最基本 的权利。 的可 能性 。 是主要表现在死刑 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 防功 能上 。 这 法。 通过特殊预 防功 能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 , 大节约 司法资 大 有悖于常理。 邱兴 隆认为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把犯人当人看待, 如果 通过一般预防功能警示威慑准备犯罪的人 , 让他们及早放弃犯罪的想 特别是我国签署 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 中 就规定“ 人人 源 。 有相 比之下 , 无期徒刑不仅浪费财力、 人力 资源 , 还存在罪犯脱逃 固有生命权” “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 所 以, 。 废除死刑既是全 或 出狱 后 再 犯 的 可 能性 。 世 界各 国 的共 同愿 望 , 也是 历 史 发 展 的 趋 势 。 二、 中国死刑制度存废的现实选择 2 死刑残忍过度, . 却威慑不足 。废除论者认为 , 死刑兴起 于原古 时代 的同态复仇 。当时人们为了惩治罪恶, 弥补损失, 倡导 “ 以牙还 牙, 以血还血” 的种族复仇行为 。但是废除论者认为这种肉体刑罚方 式不仅是残酷的, 而且它也弥补不了受害者及其家属 的损失和创伤。 贝 卡里 亚 指 出 : 对 人类 心 灵 发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是 刑 罚 的 强烈 性 , “ 不 而 笔者认为: 第一 , 刑罚的轻缓化、 明化是刑罚历史发展的不可逆 文 转的趋势。 纵观刑法的历史发展, 人类社会 中的刑罚经历 了野蛮血腥
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保留论者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
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
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废除死刑的观点: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民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
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
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可以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既有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也有主张保留死刑的声音。
下面将对这些不同声音进行解释。
主张废除死刑的论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权保护。
废除死刑是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做法。
随着全球人权价值观的普及和推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废除死刑,尊重人的生命权。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国应当积极响应国际人权标准,废除死刑。
第二,司法公平。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由于一些原因,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可能错误判决的风险较大。
许多人认为,死刑是不可逆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因此在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无辜人的生命。
人道主义。
废除死刑是尊重生命的表现,是追求人道主义的需要。
死刑本身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废除死刑可以减少对犯罪者的残酷惩罚,加强社会对犯罪者的人道关怀,提倡人道主义价值观。
第一,有效威慑犯罪。
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
有研究表明,死刑对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如谋杀等,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保护社会安全。
第二,司法正义。
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有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凿,对于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正义回应。
废除死刑可能导致对罪犯的轻判,使得他们轻易逃避惩罚,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民意支持。
目前,中国社会普遍对死刑持支持态度。
一些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废除死刑会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保留死刑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当代中国的死刑存废论争涵盖了法律、人权、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废除死刑的主张者主要关注人权保护、司法公平和人道主义,而保留死刑的主张者则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司法正义和民意支持。
对于中国政府和社会来说,如何平衡这些不同的论点,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权衡的问题。
浅议死刑之存废
除死 刑 公约》 要 求每 一缔 约 国应采 取一 切措施 在 管辖 范 围 内废 强 监管 , 善体 制 。 且 单纯 的经 济犯 罪 的危 害性相 比杀 人等暴 , 完 而 除死 刑 。 据统 计 , 截至 20 年底 , 制度上 或者 实 际上废 除死刑 力 犯罪 要低 , 主张在 立法 上废 除经济 犯罪 适用 死刑 。 . 03 从 故 2 在司法
格 死刑 的应用 ; 对于死 刑 的核准 , 更应 慎之 又慎 , 作好死刑 核准 的
笔者认 为 , 死刑 的消亡 是历 史的必然 , 但是在 现阶 段 , 据 我 按 照刑 事诉 讼法 的要 求 , 行及 其严 重 的犯 罪分 子实施 死刑 , 根 罪 严 我 国正处 于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阶段 , 但是 社会政 治、 经济 、 文化 发展 水平 落 最 后 一步 : 少死 刑立 即执 行 , 大死 缓 的适 用 。对 于 司法从 业 减 扩 后 , 权至 上 的价值观 尚待 确立 , 中 国 自古 以来 就有 “ 人者偿 人 员 , 从思想 上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观 念 , 重犯 罪嫌疑 人的人 权 , 人 且 杀 应 尊 命” “ , 不杀不 足 以平 民愤 ” 的普遍 民意 , 以死刑 来震 慑犯 罪 分子 , 年 8月 1 5日刘 涌涉 黑案 被二 审改判 死缓 , 引起舆 论一 片哗 然 , 媒 以事实 说话 。 对于 错案 的判 决 , 很大 一部 分来源 于刑 讯逼 供 。 有 的同 时 , 办案 人 员就不 得 不破 案 了。对 于此 种现 象 , 各个 部 门应 对 受害 人进 行精 神抚 慰 。 复和 报应观 念始 终影 响着 国人 。0 3 但 是对 于 “ 报 2 0 命案 必破 ~ 限期 破案 ” 的指 令和 奖金 、 誉 、 荣 升迁挂 钩 转变 思想 理念 , 改进 升迁 、 奖励 机制 , 维护 正义 的前 在 体和 舆论 对法 官 、 师和 学 者 的口诛笔 伐 , 再一 次张 显 了公众 从 上到 下 , 律 则 公 公平 。3 做 好监 督 , 善 申诉机 制 。从公 安机 关立 . 完 对死 刑 的态 度 。 此后 人 民网所 举办 的 网上调 查中 , 5 .%的 提 下 , 正 、 而 有 88 人认 为应 “ 反对 废除 死刑 , 要加 大刑罚力度 。而 选择 “ 即全面 废 ” 立 案, 检察 院起 诉 , 院审判 , 刑 执行 。各 个环 节做 好监 督 , 括 法 死 包 自身监 督 , 司法监 督 。完 善 申诉机 制 , 障犯 罪嫌 疑人 可 以充分 保
论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论中国死刑的存与废(一)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我国自奴隶社会起就存在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至今。
关于死刑的存废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论,就目前国情来说,尚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它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速战速决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
现阶段我们对于死刑,还需大量的工作相辅作为铺垫。
例如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创造有利的社会生活条件,保障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还要在数量范围上控制,严格控制其宣判数量,在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要有更严格的规定等。
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在未来的某一天,势必废除死刑。
一、世界各国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由来已久,这一争议涉及人权、法律、社会伦理、犯罪惩罚等多个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死刑是一个世界性话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死刑的态度各不相同,而在中国,死刑存废论争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话语角度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相关问题。
人权角度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与生命权和尊严权密切相关的问题。
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而死刑的执行是对这些权利的严重侵犯。
他们主张取消死刑,以此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反对者认为,死刑的实施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也容易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了无辜者的权益。
他们主张废除死刑,以此维护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的实施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在一些支持者看来,死刑并非违反人权,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们的生命权时应当采取的一种严厉手段。
他们认为,过于强调死刑侵犯人权,容易忽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引发更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他们主张继续实行死刑,以此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法律角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关乎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指出,当前中国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不严谨、律师权利不够保障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导致无辜者受冤枉,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们主张废除死刑,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社会伦理角度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与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相关的问题。
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相悖。
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人性的尊严和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而死刑的存在不符合这一核心价值。
他们主张取消死刑,以此营造一个更加人道和文明的社会环境。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死刑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发展,死刑在当代社会引起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反对者则认为死刑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而且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死刑可以有效遏制罪犯的犯罪欲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而且,死刑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能够满足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面对一些特别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犯罪行为,死刑也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也是对公民的一种保护。
相反,反对死刑的人则认为,死刑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侵犯。
无论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有尊严的生命,即使是罪犯,也不应该被侵犯其生命权。
而且,死刑存在着冤假错案的风险,一旦执行了错判死刑,就无法挽回,给无辜者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只有通过加强社会治安、扶助犯罪人的身心康复等措施,才能实现持久的社会稳定。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死刑存废的论争已成为了一个非常复杂和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政府、政策、法律、社会公众意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针对死刑存废的论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话语解释。
死刑存废的讨论也需要考虑到死刑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种根本的办法。
除了对于罪犯采取严厉的刑罚,我们更需要重视的是如何预防犯罪的发生,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教育、预防和治疗。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代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多方面的问题。
在解释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死刑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人权的保护以及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等多方面的因素。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支持死刑的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死刑被认为是社会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终极惩罚,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种观点认为,对于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唯有以刑罚相报才能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支持者还指出,死刑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应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正义。
一些支持者还认为,死刑可以减轻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包容,加强对法律的敬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有人认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审判,可以避免滥用死刑权力,确保死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反对死刑的理由也同样具有说服力。
从人权的角度看,死刑被视为侵犯了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违背了人的尊严。
支持者认为,任何罪行都不应当侵犯罪犯的生命,死刑违背了对每个人生命平等尊重的原则。
反对者认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而是延续了暴力和复仇的循环。
一些反对死刑的人士也指出,司法审判中存在冤案、刑讯逼供等问题,死刑执行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可逆的伤害。
在法律层面上,一些反对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的执行滥用和不公平现象频发,法律程序和司法审判的不完善可能导致误判和冤枉。
在这场争论中,还有一些人持中立立场,他们认为死刑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而非简单地以支持或反对的态度看待。
这些人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极为严重的罪行和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死刑或许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他们也强调,应当加强对死刑的审查和程序保障,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误判和滥用死刑的可能性。
在中国,死刑存废论争也有着特殊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中国年代久远的法制传统和对传统价值的尊重,使得死刑在中国一直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法治理念的崛起和对人权的重视,死刑存废的争议也日益凸显。
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年中一直在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死刑的程序保障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对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和变革。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中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死刑存废一直是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这场话语争论中,死刑的支持者主张其对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和保护受害者权益有重要作用;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过于血腥残忍,有冤错案件发生等弊端,且存在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司法程序不公等问题。
支持死刑的论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稳定。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刑罚威慑力是犯罪分子回避犯罪的一个必要因素。
尤其在一些严重的、社会影响大的犯罪案件中,如果不采取死刑等极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不安,使案件处理结果难以得到认可,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示范,甚至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执行死刑可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惩罚犯罪。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犯罪行为危害扰乱社会秩序,需要以适当的刑罚予以惩处。
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谋杀、绑架、恐怖活动等,仅靠剥夺自由等轻刑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用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制止。
在这些案件中,死刑是应有的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
三是保护受害者权益。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还可以保护受害者权益。
特别是在强奸杀人等严重犯罪中,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犯下了极其残忍的罪行,死刑是对这类犯罪的威慑和公正的回应,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反对死刑的说法同样值得重视。
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是出现冤错案件。
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制度的执行存在冤错案件问题,有些被判死刑的犯人实际上是无罪的,这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还会给无辜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另外,由于死刑的执行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一旦出现冤错案件,无法挽回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三是死刑标准不统一、司法程序不公。
反对死刑的人认为,由于目前的死刑制度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的判决标准存在差别,因此使得判决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障。
此外,司法程序是否公正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果司法程序不公,那么死刑的执行也就缺乏公正性,很容易引起社会的谴责和质疑。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已经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社会话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对待死刑的立场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是全球死刑执行数量最高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政府对死刑的使用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在这个话题上,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方认为死刑应当被废除,另一方则认为死刑应当维持。
支持死刑废除的人们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他们指出,死刑处决往往在司法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刑讯逼供、无罪的人被错判、判决不公等。
这不仅有可能导致错判冤狱,也会造成家庭的不幸和社会的不稳定。
死刑的执行也反映出了社会的不成熟和野蛮,而现代社会应当追求法治、人道和公正。
废除死刑还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的人权进步和尊重生命的立场,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反对死刑废除的人们也有他们的观点。
他们认为,对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者,特别是那些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罪犯,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惩罚。
他们指出,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和社会的不安定。
废除死刑也可能会给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传递错误的信号,从而降低对法律的遵守。
死刑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吓阻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保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在中国,死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维护和废除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死刑司法制度,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最后确认,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国也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通过修法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的论争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和立场,寻求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解决方案。
无论是继续执行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严格执行,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尊严。
希望中国社会在这个问题上能够呈现出更加成熟和现代的法治精神,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的贡献。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维持死刑的存在,认为死刑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威慑,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有人则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价值观,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且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
支持维持死刑的人们主要有以下观点。
死刑具有对犯罪行为的极大威慑力,可以减少犯罪发生的概率。
对于那些犯罪心理严重扭曲、罪行恶劣、屡次犯罪的罪犯来说,充分认识到犯罪必受严惩,可能能够让他们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类似的犯罪行为。
死刑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罪犯,及时执行死刑能够迅速有力地给罪恶分子以惩罚,同时也能防止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护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则提出了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价值观。
死刑是对人权的直接侵犯,剥夺了个人生命,违背了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权的基本原则。
死刑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系统的不完善、调查证据的不准确,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不公正因素,都可能导致无辜人被错误判处死刑。
一旦执行了死刑,被判错的案件无法挽回,对个人和社会都是巨大的损失。
废除死刑也能反映出社会的人文关怀和文明进步,让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
针对这一问题,现在的中国社会加大了对死刑审判和执行的监控力度,确保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正当性。
逐渐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更加注重从刑罚的制度化和人道化角度判断是否执行死刑。
并且加强了对案件评议、审查以及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中国也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并设立了严格的上诉和申诉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当代中国,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仍然存在,这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尽管双方都有其合理性的观点,但是无论怎样,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尊严应当是我们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
通过完善司法机制,加强对死刑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确保合理裁决和执行,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的追求。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当代中国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法律、人权等多个领域,各方在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话语解释是对这些观点进行解析和分析,以期更加客观地了解该问题各方的主张和理由。
一方面,主张维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可以减少犯罪率。
他们认为,严惩罪犯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人害怕犯罪,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严重罪行,如谋杀、强奸等,死刑被视为一种公平的惩罚方式,相信这样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则认为,死刑违背了尊重人权的原则,其复杂的执行过程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国家不应该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惩罚罪犯。
执行死刑存在不可弥补的风险,一旦执行错误,就无法挽回生命,这将带来巨大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还强调了犯罪的复杂性和多因素的影响。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往往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的产物,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不仅仅通过惩罚来解决。
他们主张加强社会教育、心理疏导等预防犯罪的手段,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些人提出了限制死刑的主张,主张将死刑仅限用于极端犯罪,如恐怖袭击、重大贩毒等,而对其他犯罪采取降低刑罚的方式。
他们认为,对于某些极端罪行,如即使进行教育、矫正也难以改变其行为的罪犯,死刑是一种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安全的手段。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的话语解释表明,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违背人权、是否能够有效地威慑犯罪、是否存在冤假错案等方面。
各方的观点和理由虽然不同,但都希望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权和社会安全,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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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的存废之争
黄丹翔厦门大学
【摘要】死刑的存废之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
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死刑的存废问题,包括对刑法的目的理解,和对犯罪本质的讨论等,将为我国的死刑制度提供新的完善思路与方向。
【关键词】犯罪本质刑罚目的死刑存废
一、死刑存废的讨论“功利主义下有两个基点:一是确定一种体现制度内在价值并且正当的目的,而是合目的性、具有工具价值的手段。
”这是对功利主义的认识,满足这两个基点的刑罚制度(在功利主义观下)就是正当的制度。
分析死刑是否是“正当的制度”,就要看其是否符合上述的两个基点。
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那么就从这两个目的入手。
1.一般预防。
我们固然可以认为对死刑这一严重问题进行高成本的统计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同社会、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下,死刑的效果不同的,尤其是一些特殊事件的发生,必然会震动已有的刑罚体系的功能实现效果,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到针对每个特殊时期进行不同的刑罚改革,也即死刑的存废变化呢?正如团藤重光的“运动刑罚观”所说的那样:“动”首先是对行为的一般评价,“当罚性”也要随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更;“当罚性是运动的、相对的,但可罚性必须是静止的、固定的。
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的罪刑法定”。
其实,大多数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都以“死刑缺乏有效遏制力”作为支撑其观点的重要论据。
我国陈兴良教授承上继续阐述,“频繁地适用死刑,其威慑力是呈递减趋势的”。
我们姑且承认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具遏制力,但以此是不是可以推出一种逻辑错误:之所以终身监禁更具遏制力,是因为其“时间长”,“用铁笼开启罪犯的不幸”,它“更残忍”;而这种残忍的刑罚所“侵犯”的最主要的就是自由,而最残忍的刑罚就应对应于最重要或者说最根本的法益,那我是不是就可以说自由比生命更重要?如果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回答,那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他们所有施证的出发点都是生命的至高无上性。
同样的,对于边沁所主张的死刑无效性,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任何刑罚的频繁使用都会其实威慑力呈递减趋势,是不是所有的刑罚都应废除?这一点是无法有力地论证死刑废除的必要性的,况且保留死刑,并不意味着对其频繁的适用。
2.特殊预防。
“并非所有的杀人犯都可能再犯,即无法有效的区分哪些会再犯,哪些不会再犯,基于此,死刑也就无法有效的适用”。
顺着这一观点,就很自然的过渡到“死刑的不可挽回性”这一致命问题的讨论上。
正如边沁所言:“其施加可能以不可挽回的错误告终的刑罚并非只是死刑,但它是如此可悲的一种结果作为一种必然的后果的唯一刑罚。
”可以说,死刑的不可挽回性对司法权威的冲击是致命的,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例死刑错案因其不可挽回的特质而较其他形式的错案更能吸引大众的眼球,更能引发学者的关注、反思以及对死
刑的质疑,因为它彻底剥夺了人最根本的生命权。
必须承认的是,杀死一个无辜者比放纵是个罪犯更可怕。
3.关于死刑的不可挽回性。
这里,我们必须论证两个问题了:一是,保全社会是否要求达到对某些罪犯彻底剥夺生命的效果;二是,如果存在第一个问题中的要求,是否存在另一种刑罚能够达到类似的效果?关于第一个问题,即保全社会是否要求达到对某些罪犯彻底剥夺生命的效果。
其实,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性回答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即使需要这样的效果,死刑的手段是否正当,也就是手段与目的的正当性问题。
贝卡里亚曾这样抨击过死刑:“法律是荒谬的,它们惩罚杀人,而其本身又实施杀人,”对于生命权的推崇以及对国家机关“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质疑,几乎是所有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所坚持的。
我不确定自己的类比是否合适,但如果按照他们的思路,那岂不是可以说“逮捕”是“合法的绑架”。
所以“逮捕”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它手段不具有正当性?这显然是一种混淆,及刑罚本身所带有的“恶”的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恶”的混淆。
无论表达得如何隐晦,我们都承认,刑罚的本质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恶”的特性。
只不过这种“恶”因附有正义的目的而正当的存在着。
我们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由为死刑本身的“恶”__________进行辩护呢?我们说刑罚给予罪犯的“恶”以无限接近但又高于其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为必要,如果死刑满足这一必要,是不是就可以说它的存在是一种合理呢?“大赦国际”曾经针对生命权这样反对死刑:“作为
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死刑会是错误的,即使可以表明它无与伦比的符合一种至为重要的社会需要。
”这里就涉及到对生命权的讨论了。
我曾试图这样想:如果我们只是“霸道”地认为因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所以,现实中无论基于何种目的而侵犯生命的行为都是错,就是不应发生、不被允许的。
正如安塞尔所说的那样,“有关死刑的合法性、恐吓作用及其社会、道德意义上的必要性所进行的无休止的争论是不必要的,只需重申:在一个以尊重个人和生命价值、维护人类进步的自信心或希望、实现社会增值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里,死刑是绝对不应存在的”———这样的观点能被接受吗?费尔巴哈以其关于犯罪的“心理强制说”在刑法学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实,无论死刑抑或终身监禁,都会给罪犯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在我已经谋杀,已经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抑或终身监禁的情况下,我大可以再实施另一犯罪行为,也不会再受更重的刑罚。
”这不免是刑罚的一种尴尬,但对二者进行比较时,我们不难发现,死刑毕竟是断绝了其受刑后再犯的可能,而终身监禁则不可,尤其是对其在牢内的犯罪可以说是无可奈何的。
美国刑法学家欧内斯特.丹.哈格对此有过这样的阐述:“死刑是抑制那些已经在服终身刑期的人进一步杀人的唯一威吓。
就监狱大墙外面的世界而言,被剥夺了犯罪能力,但完全留有在大墙内犯罪的能力,不可撤销性也许是死刑比终身监禁更有遏制力。
”有人说,处决并不比自然死亡更痛苦,甚至可能还更小些;但我想说,对于自然死亡,它是人类共同的敌人,而被处决,则意味着一种被抛弃的耻辱,而且,“四十不为人所知的”,我们无法预测死亡状态下
的感受。
二、死刑存废之争之权衡综上,笔者认为,死刑不应被废除,但是其适用应当严格受限。
评价一种刑罚手段,是否一定要求其同时具备大家所普遍认可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两项功能,其存在才具有合理性?在人权保护已成为主流的刑法学界,“报应主义”的确已经不是当下的主流,或者说,人们越来越多地重视、突出、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由此,愈发地排斥刑罚的“报应”与“惩罚”的功能。
但作为最为原始的刑罚目的。
它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尤其是对于类似谋杀这样的极具危险性、体现行为者极大罪恶的行为。
在难以找到另一种能够很好的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的时候,我们能否仅以死刑的“惩罚”与“报应”功能的实现,来肯定严格有限适用下,死刑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呢?我们可以将刑法的目的剥离开,分别于罪犯和罪犯以外的社会群体两方主体来看其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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