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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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咸政教师字〔2014〕44号

咸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和认定工作,确保每位教师五年一个周期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制定了《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学分认定对象为:全市高(职)中、义务段、幼儿园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和电教等机构的教师;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培、省培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形式的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教育科研成果,实施学历提升教育,承担教师培训任务,支教,人社部门安排的公需课培训等,均纳入学分认定范围,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学分登记。

第四条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是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累计修满120学分(360学时)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须修满70

学分,校本研修须修满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所修学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每年度必修10学分。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年度超出部分可计入下一年度,校本研修年度超出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修完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学分从转正后计算并登记。

第二章学分认定

第五条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形式培训的学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教师培训的职能科室审核确认。校本研修学分由教研部门审核,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直学校校本研修学分由市教研室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学分审核确认结果按年度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认定。

第六条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分认定

1、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累计须修满7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须最低修满30学分,在完成集中培训最低学分的基础上,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可以互相充抵,但不得充抵校本研修学分。

2、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集中培训,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者,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集中培训每天为8学时。

3、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2学时计1学分;参加市级集中培训,2.5学时计1学分;参加县级培训,3学时计1学分。“阳光师训”、“名师大蓬车”等市级以上送教下乡活动,

均纳入集中培训范围,按市级集中培训认定学分。

4、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组织的远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凭远程培训承办机构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结业证书认定学分,结业证书已明确学分的按结业证书上的学分直接认定,结业证书未明确学分而明确学时的,3学时认定1学分。

5、应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邀请,承担送教下乡任务,或在教师培训过程中担任主讲教师,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教学,凭邀请函、聘书、培训讲稿等认定学分。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主讲任务的教师,由组织机构颁发证书,注明主讲学时,分别按培训学时的4倍、3倍、2倍计算学时,按集中培训学分折算办法认定学分。

6、教师在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高一层次学历提升教育,凭录取通知书、单科合格证、学历证书,按集中培训认定学分。学习期间,考试合格,每门课程计3学分;获得学历证书,视为完成本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7、城区学校教师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视为完成本周期内集中培

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8、教师承担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省级及以上、市、县课题,凭课题立项通知、结题证书及成果资料按集中培训认定学分。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的前五名分别计10学分、8学分、6

学分、4学分、2学分。

9、教师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正式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发表的论文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中获奖的论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凭刊物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按集中培训认定学分。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市级刊物发表,每篇分别计5学分、3学分;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分别计3学分、1学分,二等以下分别计1.5学分、0.5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专著者,凭专著原件,每万字计4学分。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须提前两周时间向市教育局报送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学分。

第七条校本研修学分认定

1、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50学分的校本研修,且每位教师每年须修满10学分,年度间学分互不充抵,实际超出部分不可充抵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

2、校本研修根据类型和方式不同,全年设置不同的上限学分,超出部分仍按上限学分认定。

(1)专题培训。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或片区组织的有明确主题的、全校性的教师培训活动。凭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参训教师心得体会认定学分。培训半天(或4小时)认定0.25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3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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