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浙人社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的要求,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见习工作,提高见习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条件程序,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一)见习对象。
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浙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招收见习学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困生优先原则。
经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2.双向选择原则。
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3.一次见习原则。
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
各地可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合理设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见习学员相应的合格证明或鉴定意见。
(三)见习基地设立。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准予设立。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见习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的对见习学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2.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4〕3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科研支撑,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省“新春第一会”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聚焦人社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应用性对策性研究。
选题要突出创新性、针对性、前瞻性,注重实证研究,强化应用导向,研究成果要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二、课题类别本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选题可参考《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选题指南》(见附件1)。
重点课题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经费自筹。
所有项目要求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结题申请,按要求通过结题评审后,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结题证书。
三、申报条件课题负责人应当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备相关研究储备和条件,且由一人担任。
重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每位申报者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不得以已立项或结题的厅级以上课题相同或相近内容申报本次课题。
凡未按时完成上一年度我厅立项项目的,不得申报2024年项目。
四、申报程序申报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做到规范、准确、齐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97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
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期,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为规范信息发布,便于各地、各单位把握,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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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浙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
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
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人社部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2024省考浙江行测真题
2024省考浙江行测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要壮大乡村人才队伍,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强化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B.推广科技小院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服务农业农村C.推广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实施教师"轮岗制度"改革D.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大乡村本土人才培养,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答案】:C2.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把()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改革完善“三农”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压实()抓乡村振兴责任,明确主攻方向,扎实组织推动。
A.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五级书记B.解决好“三农”问题;五级书记C.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发展;三级书记【答案】:B3.2024年4月1日,中国选手()在2024举重世界杯女子49公斤级比赛中,获得抓举金牌并打破世界纪录。
A.侯志慧B.徐颖C.赵志慧D.侯晓慧【答案】:A4.2024年2月9日,航天科技集团一院表示,长征八号改进型运载火箭二子级暨通用氢氧末级近日在()成功完成动力系统首次试车。
此次试车对整个研制工作及后续型号首飞意义重大。
A.广州B.北京1/ 15C.上海D.武汉【答案】:B5.2024年5月16日,世界最长海底高铁隧道——甬舟铁路()海底隧道开始盾构掘进。
A.舟山B.周塘C.金塘D.宁塘【答案】:C6.春秋时期的介子推以忠孝闻名,为纪念他而得名的地方是()。
A.河南尚介B.山西介休C.云南介牌D.北京介山【答案】:B7.体现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B.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C.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D.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答案】:A8.燃放烟花最佳的气象条件:有较多分散性低云、碎积A.天上灰布悬,雨丝定连绵B.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宵C.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D.风雨从北来,万木皆怒号【答案】:B9.有关通告的写作要求,错误的是()。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9【实施日期】2005.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2005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
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高水平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在各地各部门申报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35项(详见附件1)。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选拔赛。
二、竞赛组织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68号)(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竞赛活动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
三、奖励措施各竞赛活动奖励政策按《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赛事文件奖励措施有另行规定的,按赛事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规范竞赛活动。
各主办单位要做好竞赛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拟定工作方案,保障赛事各环节平稳运行。
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竞赛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做好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比赛过程科学合理、比赛结果公平公正。
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
省委组织部村官政策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豫组通〔2009〕2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团委、妇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 1 -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管高校党委: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扶贫办共青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2009年6月10日- 3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意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近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十二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既注重激励保障,又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大学生村干部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大学生村干部队伍。
现结合河南实际,就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建立定期选聘制度- 4 -1、合理确实选聘计划。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 号《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服务第五章职业能力建设第六章重点群体就业第七章就业援助第八章就业权益保护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八八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本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设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5]1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民机构”)之间教师、医护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贯彻落实“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目标任务和实事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并举,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城镇困难人员就业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就业和经济发展、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就业和创业、就业能力建设和就业政策扶持的统筹,强化就业公共服务,努力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大力拓展就业门路,促进就业增长。
全省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60万人,引导和帮助2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眼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应对当前困难、扩大消费需求、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浙委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1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目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牵头,各地各部门共同实施。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2工作任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目标要求:各高等院校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各级高校团委举办讲座、座谈会、典型事迹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确立正确的就业观。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浙人社发[2013]193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精神,加快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工作人员在一个岗位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岗位匹配度进行考察、审核和评价,为使用、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岗位聘期考核工作,既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评价和合理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破岗位聘任终身制,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基础上,把岗位聘期考核管理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单位活力、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强化竞聘上岗,并与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等制度配套衔接,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二、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原则(一)宏观指导、单位自主。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自主开展考核。
(二)分级实施、分类考核。
充分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分级组织,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人社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
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浙人录[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85号)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凡属党委直接管理的公务员的调任、转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的对象、条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处长以上、市(地)机关担任副科长以上、县(市)机关担任副局长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的编制以内,出现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调任公务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人公[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6〕3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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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
的实施意见
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是建立完善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大学生“村官”工作充满活力、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引导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合理有序流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1、担任村“两委”负责人。
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有志于扎根农村基层工作的党员大学生“村官”参加村党组织选举。
乡镇(街道)党委也可通过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组织考察,任命优秀的党员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
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且户籍不在本村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由本村选举办法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村委会选举。
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期间可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并自愿选择享受大学生“村官”报酬待遇或享受同级村干部报酬待遇,选择享受同级村干部报酬待遇的,其超出大学生“村官”报酬部分,经费按村干部报酬来源渠道解决。
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可自主选择
享受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优惠政策或享受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的优惠政策。
2、继续聘任留村工作。
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以上、未进入村“两委”班子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但至多续聘一次,聘期不超过3年。
第二个聘用期满后愿意继续留村工作且当地需要的,可由所在村自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
二、择优选拔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择优考录公务员。
今后每年全省公务员考录拿出10-15%的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青年志愿服务“两项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并逐步提高定向招考名额比例。
服务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既可参加定向职位招考,也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
4、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
各地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采取定向招考、加分等形式,优先招聘到村任职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
5、选拔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要把大学生“村官”作为基层干部的重要来源。
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等中层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有2年以上大
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开选拔。
加大从有2年以上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领导干部的力度,将政治素质好、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考核优秀的大学生“村官”选拔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6、支持创业实践。
各地要加强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展各类创业技能培训,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学习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技能,积累创业经验。
要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的平台。
要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
各地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对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在创业审批等方面加强服务。
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主发展,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
四、引导帮助另行择业多渠道发展
7、为企业输送人才。
发挥大学生“村官”具有农村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优势,积极推介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工作。
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
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
各级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免费的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为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工作提供服务。
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到企业工作的适应能力。
建立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就业见习制度,将服务期满解聘且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地大学生见习计划,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见习期满尊重企业意愿优先进入见习单位就业。
8、选择到社区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就业。
从2011年开始,不再将城市社区纳入大学生“村官”选聘范围,已经在城市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纳入社区干部进行管理,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
要大力开发社区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吸纳大学生“村官”。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9、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机构,要为大学生“村官”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
对于服务期满自主择业、不再续聘的大学生“村
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培训费补助。
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10、参加研究生考试。
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
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鼓励在浙高校加大从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中招考研究生的力度,设立大学生“村官”本科专业、硕士学位点,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本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以往政策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