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省直会员所的实习人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
《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实习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承诺,勤奋工作,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并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人员的录用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宣传招聘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渠道,录用合适的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二)热爱法律事业,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录用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以确保其能力和素质符合本所的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录用的实习人员应当与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对实习人员作出适当的补贴和奖励承诺。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及时更新其中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情况等内容。
实习人员同时也有权查阅和更新自己的档案。
第十条:实习人员的职务为助理律师,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不得代替执业律师办理诉讼业务。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法律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负责人,并将培训计划及时通知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内外部的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教育活动,也可以通过线上学习平台等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省直会员所的实习人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潭市律协(2011)第2号关于转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部)、县市区联络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经2011年1月17日省律协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细则执行。
湘潭市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湘司发通[1998]第95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聘用合同副本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1、实习人员分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问题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直至实习人员实习完毕;3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也由各市司法局负责,但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最终考核由各市司法局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执业的须按新规定重新申请实习;7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包括7月1日前参加实习但未按期申请执业人员的重新申请实习工作。
2、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81号)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办法(试行)》为准。
3、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2002年在江苏参加司法考试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自治区、本辖市)持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历,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在江苏实习。
4、兼职实习问题2008年6月1日前,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兼职实习。
2008年6月1日以后,高等院校老师申请兼职实习只需是在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即可,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办理。
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党校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证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高级合伙人签字推荐或同意;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需执业律师签字推荐或同意;
第四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均需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除接受指导律师的工作安排外,同时接受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的薪酬或补助由指导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事务所不统一发放;
第七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八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
的辅助性工作,如誉写、打印、装订案卷等。
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实习律师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应办妥实习期内办理法律事务经手保管的相关资料、物品的归档和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经指导律师签字同意,可以转为本所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做好我省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实习期满后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考核工作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的,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和省直会员部存档,一份报省律协备案);(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一)品行表现。
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省直会员所的实习人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
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托管至湖南省内的省、市或者县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可托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因企业改制、机构改革成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档案存放证明。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应当写明存档号;(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州)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实际审核通过的名额向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所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州)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或者选定教材。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六)省律师协会选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应当制定集中培训的计划,并通过省律师协会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合作成立的湖南律师教育学院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七条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
同时,根据培训内容选聘大学法学教授和湖南省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家及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省律师协会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考核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大纲确定,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考勤考核两项。
培训课程考试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中培训考核为不合格:(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三)笔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三天的;(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超过三天的;(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 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