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规范
处方点评制度
三都湘一医院处方点评制度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点评内容根据临床诊疗规范、药物治疗原则、处方管理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使用管理的要求,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1、处方药品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为一个月的用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2、抗菌素的规范使用。
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作出评价。
3、高价位药品用法用量。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4、处方药品费用。
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5、处方药品名称。
处方药品名称必须用中文、通用名称书写。
6、特殊药品的规范使用。
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出评价。
二、评价方法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临床科室的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在院内通报结果及在院内公示栏公布不合格或不合理处方。
三、处方评价标准: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处方格式1、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住址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等栏目有缺项。
2、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3、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点评标准及奖惩细则
西安国医肿瘤医院处方点评标准及奖惩细则为规范临床用药使用管理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医院处方评价制度,确保处方规范的可持续监管. 医院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定期对门诊处方和住院处方进行评价。
将处方点评细则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
处罚以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两个标准.一、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个人10元,主任20元1.处方开具应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期有效,需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
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2.处方字迹统一深蓝的笔迹,字迹应当清晰,不能出现潦草,涂改,有修改处需签字及修改日期。
同张处方不得出现两种笔迹,或不同颜色的笔迹。
3.处方信息填写栏。
信息填写不完整,缺项漏填。
4.不得使用药品的商品名的开具处方。
5.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口服药与注射药品同一处方书写,西药与中成药不可同一处方,均属不规范处方6.外用药不得同口服药,静脉用药同一张处方,需单独开具.7.药品用法用量不准确与常用剂量比较,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时间不合理。
8.开具处方的空白处,下画斜线,以示处方开具完毕.二、严重缺陷及不合格处方每张处方个人处罚50元,主任100元1.未经卫生部考核许可通过的医疗工作者不得从事开具处方工作。
2.未在本医疗机构进行注册和名样登记的医务工作者不得从事开具处方工作.3.按药典要求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的处方。
4。
药品的适应症与临床病情诊断明显不符合的处方5。
存在有害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6.抗菌素没有严格按抗菌素合理使用条例的,使用超量,或没有临床依据的滥用抗菌素的处方。
7麻醉药品有书写错误,或为虚假病情开具处方。
8。
西药口服药与中药方剂同一处方的,为不合格处方。
以上条例望各科室严格执行,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同时监督管理。
有不规范情况可以现场解决并进行处罚.医务科药械科1.处方个人信息漏填,空白,错填。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是医院药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医生开具处方进行点评,可以有效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误用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因此,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十分重要,下面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一、处方点评管理流程规范1.1 确定点评标准:医院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处方点评的标准和指标,包括药品的合理性、用药安全性、用药经济性等。
1.2 制定点评流程:医院应明确处方点评的流程和责任人,包括处方点评的时间节点、点评的方式(人工点评、系统自动点评等)、点评结果的反馈等。
1.3 完善点评记录: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点评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处方点评的内容、结果和反馈,以便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医生处方开具规范2.1 合理用药原则: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情况进行个体化用药,避免不合理用药和滥用抗生素等情况。
2.2 遵守规范用药指南:医生应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用药指南和规范,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用药方案,避免使用过时或不推荐的药物。
2.3 注重用药安全: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考虑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用药禁忌等因素,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药师处方审核规范3.1 审核处方合理性:药师应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判断药品的合理性和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医生沟通。
3.2 提供用药建议:药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帮助医生优化处方,提高用药效果。
3.3 记录审核结果:药师应将审核的结果和建议记录在处方审核系统中,供医院管理人员查看和分析,为医院的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四、处方点评结果反馈规范4.1 反馈医生:医院应将处方点评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开具处方的医生,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帮助医生提高用药水平。
4.2 定期汇总分析:医院应定期对处方点评的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处方点评制度
处⽅点评制度处⽅点评制度为了加强处⽅管理,促进合理⽤药,根据卫⽣部《处⽅管理办法》和《医院处⽅点评管理规范(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领导组长:成员:、各科室及处⽅医师应根据《处⽅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合理⽤药。
三、药剂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相关部门参加处⽅的评价⼯作。
四、处⽅的评价应依据《医院处⽅点评管理规范(试⾏)》和《医院医院处⽅评价表》进⾏。
(⼀)处⽅书写1、患者⼀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致。
2、每张处⽅限于⼀名患者的⽤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规范的中⽂名称书写,没有中⽂名称的可以使⽤规范的英⽂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法、⽤量要准确规范,药品⽤法可⽤规范的中⽂、英⽂、拉丁⽂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遵医嘱”、“⾃⽤”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年龄,新⽣⼉、婴幼⼉写⽇、⽉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也可以开具⼀张处⽅,中药饮⽚应当单独开具处⽅。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每⼀种药品应当另起⼀⾏,每张处⽅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法⽤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法⽤量使⽤,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时,应当注明原因。
(⼆)药品⽤法⽤量处⽅⼀般不得超过7⽇⽤量;急诊处⽅⼀般不得超过3⽇⽤量;对于某些慢性病、⽼年病或特殊情况,处⽅⽤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 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以克(g)为单位。
⽚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盒为单位;注射剂以⽀、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以剂为单位。
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我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组领导下,由医务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具体进行。
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
处方点评点评周期每月一次。
具体会议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
二 .处方抽样方法和抽样率。
各门诊科室、急诊科处方每月各抽取不少于50张,各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每月各抽取出院病历不少于5份,进行处方点评。
三 .处方点评小组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病历)》对病房(区)用药医嘱进行点评。
四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按规定统计处理点评数据。
五 .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清楚日、月龄的;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
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处方点评及合理用药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3号)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三、名词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内容(一)门诊处方点评1.每月由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抽查当月门诊处方100张,对中成药、抗菌药物、精麻药品进行专项点评。
2.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
3.处方点评依据处方项目填写的完整性、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剂量的准确性以及处方限量以及临床诊断,从药物的选择、用法用量、疗程、给药途径、联合用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潜在的不良反应等方面,分析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及经济性。
4.要求处方合格率≥95%,每月公布处方点评结果,对于处方开具不合格的医师或未按照规定审核处方的药师,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二)住院病历点评1.每月由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点评病历不少于30份。
2.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在医院处方点评专家组的指导下,对病历进行点评,并对重点患者撰写药历。
3.具体点评内容参照“门诊处方点评”。
4.病历点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院领导、相关临床科室及医院职能部门。
5.经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干预后,药剂科再随机抽查该临床科室病历30份,评价合理用药干预效果,并上报药事会。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得通知发布时间:2013-06-05卫医管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您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就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得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得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得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与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得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就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与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得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与持续改进得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得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与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与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与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得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得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得具体工作。
p卫医管发〔2010〕28号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标题: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引言概述: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是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评价和管理的过程,其规范性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医院处方点评管理的规范性进行详细介绍。
一、处方审核流程规范
1.1 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2 严格按照医疗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
1.3 对处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药品使用规范性评价
2.1 对处方中药品的种类和用量进行评价
2.2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进行药品选择
2.3 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三、处方点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3.1 建立完善的处方点评管理系统
3.2 实现处方点评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3.3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优化处方点评管理流程
四、医生处方行为规范
4.1 强调医生的处方责任和义务
4.2 严格执行医院的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4.3 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五、患者参与处方点评管理
5.1 加强患者用药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5.2 鼓励患者对处方进行反馈和意见提出
5.3 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定期进行用药效果评估
结语: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点评管理的规范性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处方点评标准及细则
处方点评标准及细则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我院的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们制定了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这包括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的评估。
我们会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并制定干预和改进措施来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实施处方点评是我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点评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二、组织管理及点评的实施1.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由医务科和临床药学室共同组织实施。
2.临床药学室负责具体实施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3.点评范围包括全院门诊、急诊电子处方、在院病历和出院病历。
三、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四、处方点评标准及细则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用药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注: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应重新备案。
3.调剂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a.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b.处方后记审核等对应项药师签名或签章有缺项。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注: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注: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者代号。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点评标准及奖惩细则(4篇)
处方点评标准及奖惩细则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即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干预和改进措施并实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实施处方点评是我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点评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____号)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____‟____号)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____‟____号)二、组织管理及点评的实施1、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由医务科、临床药学室共同组织实施。
2、合理用药处方点评由临床药学室负责具体实施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3、点评范围。
全院门、急诊电子处方、在院病历、出院病历。
三、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四、处方点评标准及细则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用药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注。
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应重新备案。
3.调剂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a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b处方后记审核等对应项药师签名或签章有缺项。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注。
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注。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一、总则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
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1、门急诊处方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
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3、专项处方点评根据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每年进行1-2次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使用情况进行点评.(二)评价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药品说明书等.(三)点评结果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对处方进行点评的规范与评分标准
对处方进行点评的规范与评分标准
简介
本文旨在制定对处方进行点评的规范与评分标准,以确保医生
提供的处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
以下是对
处方点评的具体规范和评分标准。
规范
1. 法律合规性:处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
括药品管理法规、隐私保护法规等。
2. 审核准确性:点评人员应仔细核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其准确无误。
3. 专业性和合理性:处方应基于科学依据,符合医学知识和临
床实践的规范,避免不合理用药和滥用抗生素等情况。
4. 安全性和有效性:处方应考虑患者的过敏史、疾病情况等个
体差异,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评分标准
1. 法律合规性(20分):处方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违规行为。
2. 审核准确性(20分):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3. 专业性和合理性(30分):处方基于科学依据,符合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的规范,避免不合理用药和滥用抗生素等情况。
4. 安全性和有效性(30分):处方考虑患者的过敏史、疾病情况等个体差异,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结
通过制定对处方进行点评的规范与评分标准,可以确保医生提供的处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
同时,评分标准的制定也有助于提高处方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处方点评内容
处方点评内容
1、处方书写规范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自备”“自服”等含糊不清字句。
3)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健康查体”不能作为诊断名称。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师开具电子处方完毕后必须电子笔签名。
2、药品用法用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理由。
2)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3、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抗菌药
物处方专项点评制度》的规定执行。
4、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5、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6、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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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规
范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点评工作,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病房(区)用药医嘱单)点评是处方调配后的应用评价,是指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或者事先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改进措施。
第二章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或医师;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或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八条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得少于1‰,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得少于5%。
第九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处方进行点评。
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十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点评制度。
专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如血液制品临床应用、中药临床使用、肠外营养制剂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辅助治疗药物应用、激素临床使用、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用药、围期用药等)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与中药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的;
11.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第十五条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
第五章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药学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因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至2年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品的,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可以限制其处方调剂权;经教育不改正的,医院应当取消其处方调剂权;因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