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财富流通和社会公益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赠与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探讨现行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赠与合同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规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难。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够完善,对于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同时也缺乏对受赠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突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赠与合同的成立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同时,对于赠与人、受赠人及双方意思表示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为了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加强对于赠与人权利的保护。
同时,应规定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赠与合同的公平性。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和程序,防止撤销权的滥用。
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监管。
四、具体完善措施(一)制定更为详细的成立要件规定,包括书面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方面。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制度,包括加强赠与人权利保护、规范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等。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
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撤销权的合法行使。
(四)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更为明确的参考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不足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不足合同管理工作总结合同管理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虽不等于法律,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WTT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本合同管理工作总结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一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
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
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
“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本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一、加强学习认识到位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公司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全面、系统地学习强化了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1、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
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2、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
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一、引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合同范本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和法律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1. 缺乏灵活性合同范本通常是为了适应一般情况而设计的,因此它们可能无法完全满足特定交易的需求。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范本可能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无法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利益和需求。
这种缺乏灵活性可能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2. 法律效力不足合同范本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法律效力。
例如,某些合同范本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而给双方带来潜在的风险。
3. 语言表述不清合同范本的语言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或模糊不清的问题,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例如,合同范本中可能使用了含糊不清的术语或定义,或者没有明确说明某些条款的具体含义。
这种语言表述不清可能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4. 缺乏专业指导合同范本通常是由非专业人士编写的,因此可能无法充分考虑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范本可能无法涵盖特定交易的特定要求和风险,或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种缺乏专业指导可能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
三、改进建议1. 定制化合同根据特定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定制化合同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合同能够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利益和需求。
这样可以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2.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双方识别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合同法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带来的五篇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1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不足与完善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不足与完善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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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篇1标题: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通过学习合同法,我对合同的概念、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有了更清晰、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我对合同法中一些特定的条款和规定,例如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也有了明确的认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了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我深刻感受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合同是各方权益的保障,也是约束各方的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必须认真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合同条款过于复杂,难以理解;有些合同条款缺乏公正性,可能会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约束。
因此,我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总的来说,合同法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
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了解到了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
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合同签订和履行,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反合同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也会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篇2在合同法的世界:探索、学习和心得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条款的严谨和精确。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更加欣赏法律世界的复杂性和精密性。
合同,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一系列问题。
对我来说,合同法的学习过程是一个深入理解法律世界的过程,也是一个更深入地理解合同本质和意义的过程。
在学习过程中,我特别注意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我了解到,合同是一种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约定,它明确了一方或多方做什么,以及如何做。
合同法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合同法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对合同法的理解不足或疏忽,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法定条件。
比如,某些合同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或者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还有些合同可能附带有生效条件或期限,只有在这些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合同才生效。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误以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必然生效,从而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就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潜在的风险。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但该合同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生效。
在审批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了一大笔预付款,结果合同最终未获得审批通过,甲方的预付款就面临着难以追回的困境。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没有做严格的限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难以证明,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只是笼统地约定为“合格”,而没有具体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标准,当双方对货物质量产生分歧时,就很难确定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履行主体错误、履行地点和方式不明确、履行期限违约等。
履行主体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货物,但甲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的关联公司,这就可能构成履行主体错误。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我很高兴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合同法》的读后感文章。
在阅读这本法律类的书籍后,我对合同法的认识和了解有了很大的提升。
下面是我的读后感。
《合同法》是一本重要的法律著作,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和效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通过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建立了法律关系,约束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威胁、错误等情形,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是,《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比如不得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弱势方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违反合同的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要求强制履行、要求赔偿损失等。
除了合同的履行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合同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未经对方同意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通过阅读《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合同不仅调整了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关系,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它不仅约束了当事人的行为,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总之,《合同法》是一本值得仔细研读和学习的法律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合同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于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合同行为更加有信心。
同样,我也认识到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加强合同意识。
只有合法、合规地履行合同,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
读完《合同法》,我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作用。
我国民法关于合同立法的不足
浅析我国民法关于合同立法的不足【摘要】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当中,合同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活动行为,它跟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民事相关法律对合同行为有比较多的规定,但是由于经济以及立法过程中一些因素,我国合同的立法也有些不足之处,本文就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规定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词】合同;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一、担保合同的规定的不足之处我国《担保法》第93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四种:“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2.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4.保证人在主合同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1]。
上述方式中的前三中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2]。
我国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这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一般担保合同大多数是口头的,或者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很少有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
那么如何对这些合同进行定性问题呢?如果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合同就不是担保合同,如果这些合同遇到履行不能的情况的情形发生纠纷,债权人依据什么合同来维护其合法利益呢?目前这是一个难题,也是担保法的一个不足之处。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一般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担保合同,由于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有限,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熟悉,很容易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认为此担保合同要式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一个相应的变通,可以改成,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有相关证据或根据当地的习惯证明担保合同存在的,其担保合同也成立。
这样的话,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符合的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的不足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儿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
合同范本的缺点和不足《论合同范本的缺点与不足》在商业活动和各类交易中,合同范本常常被视为一种便捷的工具,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参考。
然而,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合同范本也并非完美无缺,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和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定制合同范本通常是为了满足一般性的需求而设计的,无法充分考虑到每一个具体交易或合作的独特情况。
不同的业务可能有不同的风险点、特殊条款和双方的特定要求。
例如,在一个涉及高新技术的合作项目中,可能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做出非常详细和独特的规定,而通用的合同范本往往无法涵盖这些个性化的内容。
二、无法及时适应法律变化法律法规处于不断的更新和变化之中。
合同范本可能无法及时反映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旧的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存在法律漏洞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
三、语言表述可能不够清晰准确有些合同范本中的语言表述较为笼统和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对于一些关键条款和重要概念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可能给当事人在理解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带来困扰。
例如,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同的合同范本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若不加以明确和细化,在遇到实际情况时就难以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四、限制了双方的协商空间使用合同范本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一种依赖心理,减少了双方充分协商和讨价还价的动力。
这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保障。
而且,合同范本中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默认条款,即使双方对某些内容存在不同意见,也可能因为没有主动修改而默认接受。
五、可能存在不公平条款某些通用的合同范本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对另一方存在不公平之处。
例如,在一些格式合同范本中,可能会设置一些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查和修改,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境地。
虽然合同范本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便利,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经过一次修正。
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强大的作用,甚至有超过《劳动法》的地位之嫌。
然而再优良的一部法律,都会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不足之处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
接下来,笔者将会对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之处,一一作出阐述。
一、企业用工管理方面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按理说,只要该制度中的内容合理、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模式去制定合乎其意愿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其更好的经营。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了该规章制度能否被用作裁判依据的重要因素之一。
也正因为此,很多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一定程度的处于了不利地位。
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首先使众多站在不同立场的员工与企业管理者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去达成共同的观点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而规章制度也不可能一直不停的修改;再次企业作为用工管理者,自负盈亏,理应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进行自主用工管理,而“民主”程序致使企业无法充分行使其用工管理权,对其经营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
同时,由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缺失,企业在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产生进一步的赔偿,而这一切对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公的。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8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8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提高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一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过于笼统,如赠与财产的交付、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人的责任等。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赠与人的义务不明确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尤其是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方面。
这可能导致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的利益。
(三)受赠人的权益保护不足现行赠与合同法对受赠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赠与财产的质量、数量和性能等方面。
此外,对于受赠人滥用权利的情况,法律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四)缺乏撤销权的明确规定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争议。
撤销权的缺失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赠与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细化法律规定针对现行赠与合同法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建议对赠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细化规定。
同时,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交付方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明确赠与人的义务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包括交付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等。
在赠与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受赠人的权益保护完善赠与合同法应加强对受赠人的权益保护,明确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
对于赠与财产的质量、数量和性能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受赠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同时,对于受赠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四)明确撤销权的规定为了保障赠与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建议在赠与合同法中明确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以应对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同时,要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一)制度设计不完善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二)权益保护不足在赠与合同法中,受赠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一方面,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期待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如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的救济途径有限。
(三)缺乏社会公正性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公正性。
例如,在涉及社会公益的赠与活动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也可能对社会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一)完善制度设计1. 细化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法律的具体操作性。
2. 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
3. 增设赠与合同的登记制度,确保赠与行为的公示效力。
(二)加强权益保护1.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期待权保护,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2. 完善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当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提高社会公正性1. 加强对社会公益赠与活动的法律规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对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防止其对社会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一、概述在社会经济结构不断演变与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经济形态的涌现,以及国际劳务合作的加深,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与时代不完全适应之处。
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若干不足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反思,以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和思路。
本文将从立法理念与现实需求的偏差入手,探讨《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平衡点的把握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平台用工等新兴业态的兴起,传统雇佣关系的界限变得模糊,现行法律在界定劳动关系、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不足。
将分析法律条款的具体执行难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条件的实践困惑,以及集体协商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这些实际操作层面的挑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也制约了其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劳资和谐的初衷。
再次,本文将反思《劳动合同法》在应对跨地域、跨国界劳动关系时的法律空白与滞后,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跨境劳动者权益,防止国际劳动标准的差异化对待。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还将探讨可能的改革方向与建议,强调在坚持劳动者权益保护核心原则的同时,加强法律的灵活性与前瞻性,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体系。
通过这一系列的反思与探讨,期望能为《劳动合同法》的持续优化与升级贡献一份力量,推动我国劳动法制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成就及作用分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该法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原则,有效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全过程,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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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不足1986年我们颁布的民法通则,当时曾被外国的学者、专家认为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权利宣言,评价非常高。
现在等着看评价合同法。
曾经在若干年前,日本一个有名的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作讲座的时候,他看到了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专家起草的草案),他说,19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按照他的预见21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应该中国的合同法。
当然,这是法律起草人、立法机关、参加讨论的法官、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但至今还毕竟只是纸面上的操作,这种纸面上的东西需要靠法官去实施它。
能否产生当初设计时预期的效果,恐怕要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客观评价。
法律在这个时候制定有它有利的条件,最有利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被我们国家和党确立为我们改革开放的目标之前,谈不到合同法的制定。
1987年就开始修改经济合同法,一直到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公布,很长时间的修改讨论过程中,要改掉一点有关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规定都非常困难。
困难来自于多方面:(1)首先来自于强烈的反对,一方面是经济法学教授们的反对,第二方面是经济部门的同志的反对,第三方面是法院经济庭法官们的反对。
(2)法律的目的是明确的,不敢修改法律目的。
经济合同法第1条规定,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谁敢提修改法律的目的,好多修改稿当中都不敢说“把这拿掉”这几个字。
(3)还有合同管理机关的权力强大,不敢触动。
一直从1987年开始,经过87、88、89、90、91、92六年的时间,对于计划性的、行政干预的条文,没有人敢明确提出异议。
1992年下半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传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党的文件、国家文件中确定了下来,恰好《经济合同法》修改到最后一个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局主持下召开了最后一次讨论会。
我们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删掉合同计划性、删掉行政部门主动确认无效的制度。
这两个根本性的东西删掉之后,其他具体的制度就根据此进行修改。
所以,经济合同法经过那次修改后,有很多变化。
举这个例子是在说明,在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之前,合同法的修改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改变。
修改过的经济合同法刚公布,有学者马上提出,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制定统一合同法。
国家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九十年代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统一合同法应时应生。
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法官、专家、学者的响应。
1993年9月3号《经济合同法》刚公布,10月份就召开会议,讨论起草统一合同法的问题。
在这次会上提出一个建议,由学者来起草第一稿,该建议也被采纳。
这种立法思路,如果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根本就不可能。
这是说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是有利的,当然也有不利的因素:我们的政治改革、我们的立法体制改革还没有跟上。
所以在合同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中,也走过艰辛、曲折的路。
学者起草的第一稿叫做“建议稿”,最终成为正式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之手。
在由“建议稿”转变为“正式草案”的过程中,很多人参加了讨论、修改,参与者有些是很优秀的,精通民商法;也有一些是带着行业利益、集团利益而去,在法律条文上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或者体现自己本行业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
法工委对来自于不同方面的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地考虑,有时在难以协调的不同意见中间就进行委婉的妥协。
担任如此重要的立法工作,需要一批精明强干的立法工作者,可事实上有些人的能力、才干就不见得很理想。
所以造成在合同法中本应有的重要制度,在讨论中被删掉了;逻辑上的矛盾、文字上的错误也有不少。
关于这部合同法的不足,着重从以下三方面来谈:1.放弃了一些先进制度在合同法第一次草案中,专家们设计了许多先进制度。
但在后来的讨论过程中,陆续放弃了一些。
(1)最早放弃的是“不当影响”。
这个制度是借鉴英美法上的制度设计的。
主要针对我们的企业联合中发生的问题。
在80年代后期以来,全同各地出来了轰轰烈烈的企业联合、合并、兼并等。
而这种联合往往是当地的党政领导人看到某企业亏损严重,发不出工资,然后这个领导就吃个好饭睡不好觉,千方百计地找一个搞得好的企业,通过耐心地说服、动员,使两个企业合并(或者叫兼并、联合)。
合在一起的结果如何呢?当然也有搞好的,但是摘得不好的也不少,不仅原来不好的那个不行,最后那个好的也拖垮了。
这就涉及到合同问题,联合不就是一个合同吗?如果赢利企业的工人反对联合或者工会反对联合,或者说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不同意合并,能不能够给它一个反悔的机会,解除或者撤销这个合同呢?因为按照现在的制度,这份合同不构成无效,这其中不好说有胁迫,党政领导作工作哪里叫胁迫呢?更不好说是欺诈,因为合并时好企业明明白白知道对方是开不出工资的滥企业,那里有欺诈?欺诈、胁迫这些都说不上。
显失公平也说不上,因为显示公平往往与乘人之危联系在一起。
滥企业自身难保,不可能乘赢利企业之危来进行合并,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这种情况为显失公平。
因此在第一个草案上就设计了这个“不当影响”,就是说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在不当影响之下,违背真实意思所签订的合同,受不当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它。
为上述困境设计了这个出路,这是一个很大的创造。
后来法工委民法室的第二个草案上将这个制度删掉了,在讨论第三稿时,即把第一个草案和第二个草案对照最后产生第三稿的这个会上,讨论到这个制度时,反映不热烈,参加讨论的法官和学者不太积极,大家好象觉得这个制度没什么用或者怀疑这种设计能不能起到作用。
在这种状态下,我也不便一再坚持。
于是,“不当影响”这个制度就从我们的合同法中消失了。
(2)其次放弃的是一个附获奖机会的合同。
在现时生活中,有奖销售、有奖看球、有奖储蓄的现象很常见。
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很多。
针对此,合同法第一次草案规定了附获奖机会的合同,以应付现时常发生的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问题。
可也被删掉了。
(3)接下来删掉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
这个制度是1999年1月,准备第四次审议稿的那个专家会议上删掉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自于英国的一个判例。
一个剧场老板和一个有名的演员签订了一个演出合同,在演员去演出的路上被人绑架。
绑架人将演员关两天后就放了。
结果那个剧场老板遭了殃,因为那个著名演员的出演,购了高价票的观众、狂热的追星族们,早就把剧场挤得满满的。
可该演员到时候没有来,后果可想而知。
那个剧场被砸得粉碎,观众还要求退票、赔偿损失之类的。
这都是可想而知。
最后这个遭受损害的剧场老板查到了原因,得知绑架名演员的居然是竞争对手,另外一个剧场老板,因此到法院起诉告那个竞争对手。
按照传统民法,不论是英美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的法律,合同管不着第三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因此,这个剧场老板遭受的损害只能告演员,但是演员按照法律可以免责,他不是自己不愿去演出而是被别人绑架,是自己以外的意外事件致使他不能履行合同,他可以免责。
那么这个受害的剧场老板就没有了任何保护措施。
审理这个案件的英国法院的某法官说,这样不行,应当追究竞争对手的责任。
因此判决这个竞争对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创生了一个规则叫做“第三人侵害债权”。
这个规则打破了传统民法上所谓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相对人之间有效的一般规则。
我们看,侵害了所有权可以成立侵权行为,侵害了人身权可以成立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就没有看见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这是过去的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原理强调债权是相对权,合同有相对性造成的。
这个判决一下就创设了一个打破原来传统的新规则-“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个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之所以要引入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我们的现实生活。
曾经一段时间,一些小企业、一些个体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把大企业、老牌企业、有传统产品的企业掌握关键配方、关键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挖过来,这样一挖过来以后,自己生产同样的产品,一下就把那个老牌企业就挤垮了,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报纸上曾经用非常醒目的标题“小鱼吃大鱼”报导这些事实。
照道理,小鱼吃大鱼是很难的,不太可能。
仔细看报导的事实,小鱼之所以能够吃掉大鱼,就是因为小鱼采用的都是不正当的手段。
基于此,我们在设计合同法时就决定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引入我国。
它至少可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确认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挤垮他人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应为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解决类似于英国案例中展示的剧场老板之间的竞争行为造成的问题。
这个制度一直过关斩将,每一次都顺利通过,学者、法官一致理解,都认为有必要。
可在今年1月份的讨论会上,有教授提出:第三人侵害债权不是合同法上的制度,它是侵权行为,为什么要规定在这里。
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确实是侵权行为,但是它是侵害债权,与合同密切相关,所以将该制度设计在合同法中。
再说我们的侵权法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上,现在尚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短期内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迹象,所以应在合同法中进行规定。
对于某教授的意见,法工委有领导表示不赞成,其他人不表态,最后,将这个制度也放弃了。
(4)还放弃了“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就是《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这个条款在各国的民法当中,既用于侵权行为,也用于合同责任。
因此设计合同法时把它规定在违约责任上。
可后来修改中将过失相抵改成现在违约责任中规定的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在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上曾经有过。
但是有争议,什么叫双方违约?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对方不履行应该是他的权利,怎么叫双方违约呢?在后来的几次讨论当中,我都对双方违约提出不同的意见,我认为应当恢复原来规定的过失相抵。
在1999年1月份的讨论会上,外经贸部也有领导认为双方违约说不通。
但由于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领导支持双方违约。
他们认为双方违约的情况很常见,并举这样一个例子,购销合同中,需方没有按时付款,这种情况下,没有解除合同,后来他还是付了款。
而供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也不合格。
这样,一方没有按时付款,对方交货的质量也不合格,这就是典型的双方违约。
对这个例子来说,真的还不好驳倒他。
但是我个人认为,目前各个国家的法律当中没有双方违约这样的制度。
即使他举的这个例子是存在的,但恐怕是很特殊的,按照一般的违约责任也能够解决,不必单独设计一个双方违约制度。
而过失相抵制度从其内涵上讲要比双方违反合同有用得多。
(5)此外,还删掉了一个制度-“损益相抵”。
所谓损益相抵,简单地说就是损害和利益相互抵销,具体是说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通常给对方造成损害,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方在遭受损害的同时,也可能得到某种利益,这时,法官在审查这个案件判决损害赔偿金时,应该从其可得利益中扣掉已经得到的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供方没有按时供应设备,造成需方一条生产线停了下来,停下三天、五天、一周或者半个月,那么他的可得利益不就是他的盈利吗?这个盈利可以作为可得利益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