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
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
1999 年第6 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6. 1999JOU 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 Y OF FINANCE AND EC ONOMICS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吴志忠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与1998 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及不足, 并就其完善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合同法合同法草案合同形式要约失效吴志忠: 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1957 年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于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该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是一部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 又符合我国国情, 既有现实可行性, 又有超前预见性, 既考虑通俗易行,又注意遵循科学立法技术的合同法。
与去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 以下简称“合同法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许多条款更简洁、充实、具体, 充分平衡了合同各方的利益。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主要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探究出它们的差异,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和其与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不足, 并就其不足提出了作者的具体看法和建议, 以期能引起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
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的法律行为之一,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代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当代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当代合同法在解决不平等合同中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平等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权力或经济地位上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合同双方的不对等会导致合同条款中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完整协议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弱势方常常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法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平等合同的规定进行改革,加强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
其次,当代合同法在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方面存在问题。
在商业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力量对比常常不平衡,强势方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来强制对方接受不利的合同条款。
此外,一些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无法确保公平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受到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的一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三,当代合同法在数字化时代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量交易和合同的实现已经转移到了线上平台。
然而,合同法在适应这一变革上显得滞后。
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新的困难。
例如,虚拟合同的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等问题需要得到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对合同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合同交易的新特点,为互联网时代的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当代合同法在跨国合同、国际合同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跨国合同和国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常常困难重重。
合同法无法统一处理跨国合同中的纠纷,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建设。
另外,通过与相关国家进行多边或双边合作,制定适用于跨国合同的国际公约,以便处理涉及多国的合同纠纷。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在我国的作用越发凸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着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健康,更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探讨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创新,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首先,合同法的完善需要从立法层面入手。
现行合同法制度虽然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过于严格,严重限制了合同的自由性;对于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合同缺乏指导依据。
因此,应进一步简化合同形式要求,提高合同的自由性,并根据实际需求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畅通新兴产业发展的法律通道。
其次,在合同法的执行方面,尤其是争议解决机制上,也需要进行创新。
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着重于诉讼方式,虽然具备法定程序和判决执行的优势,但随之而来的是时间和成本的大量消耗。
因此,推行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可以在监管机构建立起中立调解机构,专门负责涉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此外,可以引入仲裁制度,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提供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促进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成为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电子合同具备省时、便捷、低成本等优势,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和挑战。
例如,如何保护电子合同中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和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互联网合同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此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为合同法的完善和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性。
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技术,可以实现对合同的风险预警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从而提前预防和化解合同纠纷。
同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合同审查和撰写的自动化,提高合同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将为合同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内容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共428条,内容非常丰富。
短时间把它作一个冷静客观的评价,指出其成功与不足是有难度的。
说句实在话,这部法律从最开始的设计、第一个草案的统稿、各次草案的产生、专家会的讨论等等,我都亲自经历、亲自参加,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四个审议稿,我参加了定稿。
但现在看来,合同法中的好多条文、概念我自己觉得莫名其妙,觉得没法解释。
所以说现在就来说价这部法律优点、成功、缺点、不足,很难说得那么准确。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
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
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
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
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
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
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
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
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
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
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
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
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
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浅析合同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4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合同法》实施近九年来,其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合同法》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不足;完善1《合同法》总则的不足分析及其完善对策1.1《合同法》基本原则不足与完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两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第3至第7条分别规定了本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对整个《合同法》起着统筹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对整个《合同法》而言不周全。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仔细研读《合同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笔者发现自愿原则仅仅是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愿,而忽视了合同履行、变更、消灭的自愿。
往往合同的变更、履行才是合同当事人最最关心的事项,如果《合同法》不明文规定在合同变更、履行过程中的自愿原则,将是《合同法》的一大缺陷,也现实阻碍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全面理解。
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的立法建议
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的立法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合同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合同法的立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更加明确和全面。
目前的合同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合同等新兴合同形式也应该纳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此外,对于跨境合同的适用也需要更加清晰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二、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应该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需求。
目前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及合同形式的要求等。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此,合同法应该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
三、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和强化。
目前的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标准,并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合同纠纷。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还应该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限制的侵害。
因此,合同法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禁止不公平条款的使用,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在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应该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建议。
通过明确规定和强化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7篇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7篇篇1合同法成功与不足分析合同协议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一个基于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实体组织;乙方:[乙方名称],与甲方有商业合作的实体组织或个人。
一、合同法成功之处分析:1. 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合同法规定了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对于双方商业行为的开展具有清晰的指引作用。
清晰的合同条款使得合同双方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
2. 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合同法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愿,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交易效率的提升。
这一原则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保障了公平交易的实现。
3. 履行责任的强制力: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一旦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强制力确保了合同的履行,提高了商业合作的诚信度。
二、合同法不足之处分析:1. 条款模糊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的部分条款表述较为模糊,可能引发理解上的歧义和执行上的困难。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同法的实际效用,给某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2. 合同履行监管不足: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情况,影响了合同的实际执行效果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合同一方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损害另一方利益,导致合同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1. 完善合同条款:对合同法中的模糊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3.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对称性和交易公平性。
合同管理改进与改进建议
合同管理改进与改进建议一、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合同文件杂乱无章。
就像一个堆满杂物的房间,合同文件到处都是。
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分散在不同的文件夹、抽屉里,有时候找一份合同得翻遍好几个地方,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就像在迷宫里找宝藏一样困难。
2. 合同审批流程缓慢。
这个审批流程就像一只乌龟在爬,每个环节都要等很久。
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时候,经常出现文件在某个环节被搁置的情况,大家互相推诿,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结果合同的审批时间被无限拉长,就像一场漫长的马拉松。
3. 缺乏合同风险预警机制。
就好比在黑暗中走路,没有任何提示灯。
对于合同中的一些潜在风险,比如付款期限快到了、对方可能违约等情况,没有一个有效的预警系统。
等到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已经火烧眉毛了,只能手忙脚乱地去解决。
4. 合同执行跟踪不到位。
感觉像是把风筝放出去就不管了。
签了合同之后,对于合同执行的情况没有很好的跟踪,不知道对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己这边是否也执行到位了。
有时候到了最后才发现,合同执行得乱七八糟,就像一盘散沙。
二、改进建议。
1. 合同文件整理。
建立一个合同管理的“图书馆”:不管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要有一个统一的存放地点。
可以按照合同类型、签订时间等分类建立文件夹,就像图书馆里的书架一样,每个书架放不同类型的书。
这样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像在图书馆找书一样轻松快捷。
给合同文件贴“标签”:在合同文件上标注清楚关键信息,比如合同编号、合作方名称、主要条款等。
这就好比给每个文件都贴上了一个独特的“身份证”,一眼就能知道这个合同大概是什么情况。
2. 优化合同审批流程。
绘制清晰的“路线图”:制定一个详细的合同审批流程图,明确每个部门在审批中的职责和时间节点。
就像给审批流程制定了一个游戏规则,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玩,谁也不能耍赖。
建立审批“快车道”:对于一些紧急的合同,可以设立特殊的审批通道。
就像高速公路上的应急车道一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快速通过审批,确保合同能够及时签订。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8篇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8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一、引言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以期对完善合同法提供有益参考。
二、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 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自由。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2. 确立公平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的公平性,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合同法建立了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对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有效地保护了守约方的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4. 灵活的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规定了灵活的合同解除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降低了合同风险。
三、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 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利用合同条款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法虽尊重意思自治,但对滥用合同自由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
2. 条款不够明确部分合同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歧义。
这增加了合同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削弱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3. 违约成本较低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部分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
这导致部分当事人选择违约以获得更多利益,损害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
4. 信息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合同等新型合同形式不断涌现,现有合同法在规范这些新型合同方面存在不足。
缺乏针对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定,难以有效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建议1. 加强监管,防止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
2. 细化合同条款,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
3. 提高违约成本,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
4. 应对信息化时代的挑战,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结语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在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3篇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3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对合同法相关议题具有共同关注,为深入探讨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共同提升合同法理论与实践水平,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背景分析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现行合同法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与调整。
二、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 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法通过明确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
2. 维护合同自由: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允许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协商合同条款,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 违约成本较低: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力度相对较轻,导致违约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度。
2. 合同解释权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3. 争议解决机制不够完善:现行合同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复杂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有待提高。
四、改进措施与建议1. 提高违约成本:建议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违约成本,增强合同履行的诚信度。
2. 明确合同解释权: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合同条款解释权的归属,避免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纷争。
3.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建议完善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解决效率,降低解决成本。
五、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内容,积极参与合同法的完善工作。
2.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3. 双方应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合同法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2篇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2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评析,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 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遵守诚信,有效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4. 加强违约责任制度:合同法加强违约责任制度,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提高了合同的履行率。
二、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局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第三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在涉及关联交易、担保等复杂情况时。
2. 合同解释规则的不足:合同法的解释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合同解释的主观性过强,影响合同的执行和纠纷解决。
3. 合同违法责任的认定难度: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在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司法实践。
4.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现行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
三、完善建议1. 适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保护第三方权益。
2. 完善合同解释规则,减少主观性,增强客观性。
3. 加强合同违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4. 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四、纠纷解决机制1. 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 若协商无果,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
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对于民事、商事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对于当时的经济活动来说,已经有很好的适用。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新兴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亟需适应新的形势,对《合同法》作出修订。
本文将着重探讨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不够明确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而《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没有对电子合同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范,导致在实务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对于电子合同达成后的确认方式、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有效性、履行方式等相关问题,都需要在《合同法》中进行相应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起我国独特的电子合同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电子合同的执法监管与司法审判,确保合同的双方在签署电子合同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标准来进行操作,有力地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制定不够明确公平交易条款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工具。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企业通过强制性或者不合理的公平交易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合同法》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制定不够明确,也成为影响其实施效果的突出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对《合同法》中的公平交易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包括合同中的提示、明确和具体、合同签署时间和验收环节、违约责任承担等。
同时,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违反行为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管和司法审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规定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合同也逐渐成为重要的民商事法律文件。
然而《合同法》对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存在缺陷。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梳理互联网金融合同的特性和风险点,对于合同的签署、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制定。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合同法成功与不足分析报告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根据双方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现就合同法在本领域内的成功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并寻求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完善方向。
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法的成功之处(一)合同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明确了各方权益保护原则。
在过去的实施过程中,合同法有效推动了各类商业活动的规范进行,强化了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大大提升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二)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和终止的基本规则,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实施有效避免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降低了交易风险,增强了商业活动中的信任度。
(三)合同法强化了违约责任的追究,有效维护了合同严肃性。
通过法律手段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保障了合同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高了合同的履行率。
二、合同法的不足之处(一)合同法的某些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
在实际应用中,部分合同条款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针对具体问题的明确指导,导致在某些复杂情境下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二)合同法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尽管法律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追究,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力度和效率仍有待提高,部分违约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三)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范不够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现有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范尚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三、协议内容(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在合同签订、履行、修改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二)双方应共同推动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
针对合同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双方应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三)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性,降低交易风险。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有关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合同法律顾问专业分析: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一、合同法的成功之处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成功的几个方面:1. 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协商合同条款,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2. 保障了交易安全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同时,通过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了诚信原则的实施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有效遏制了市场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二、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尽管合同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 对电子合同的规范不够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现有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范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电子合同带来的新问题。
2. 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不够细致现实中存在大量格式条款,如合同条款的标准化、制式化等。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不够细致,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合同法协议(草案)为弥补现有合同法的不足,特制定以下合同法协议:第一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协商合同条款,订立合同。
第二条(电子合同的规范)电子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应当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和认定。
第四条(诚信原则的实施)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研究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以合同为基础构建起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合同法也在不断完善与创新中。
本文将围绕着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展开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法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合同订立程序的监督和约束力。
合同的订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合同订立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加强合同订立程序的监督,可以避免合同存在漏洞和不公平条款,保护各方的权益。
其次,完善合同法的培训和教育机制。
合同法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士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加强合同法的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加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再次,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完善。
合同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
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解决争议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公正的仲裁服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二、合同法的创新合同法的创新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变革和需求,提高合同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合同法制度,吸取其优点,进行合理的创新。
例如,可以借鉴英国的合同法实践,在一些特定领域建立更为详细和完善的合同法规。
其次,可以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合同问题的研究,如电子商务合同、网络约定合同等。
这些新兴合同形式的出现给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挑战,需要根据实践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完善。
再次,可以依托科技的力量来优化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
例如,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的履约和支付。
这些创新可以提高合同的效率和安全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的完善和创新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
新合同法存在缺点浅议
新合同法存在缺点浅议
内容摘要:新《合同法》实施近两年来,其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那么、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合同法》中仍然存在着诸如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某些具体合同、缺乏超前性和普遍的适用性、有失全面和公平等问题。
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合同法》中存在的不足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法;缺点;民事立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部《合同法》作为我国迄今通过的条文最多、内容最丰硕的民事立法公布以后,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的查验,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那么、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至于有位外国专家在看了《合同法》(草案)以后评论说,19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依照他的预见,21世纪最优秀的法典应该是中国的合同法。
[1]这无疑是对我国《合同法》最高的奖励。
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各类缘故,《合同法》中的确还存在着某些尚不尽如人意的地址,不能不令人遗憾。
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合同法》中存在的不足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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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第6 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6. 1999JOU 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 Y OF FINANCE AND EC ONOMICS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吴志忠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与1998 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及不足, 并就其完善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合同法合同法草案合同形式要约失效吴志忠: 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1957 年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于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该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是一部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 又符合我国国情, 既有现实可行性, 又有超前预见性, 既考虑通俗易行,又注意遵循科学立法技术的合同法。
与去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 以下简称“合同法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许多条款更简洁、充实、具体, 充分平衡了合同各方的利益。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主要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探究出它们的差异,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和其与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不足, 并就其不足提出了作者的具体看法和建议, 以期能引起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合同形式条款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观。
它是关系着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一个重要问题。
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3 种,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文字方式表达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表现为口头约定, 而非书面文字。
其他形式是指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任何形77式, 其中之一就是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 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 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 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 总体而论, 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 por inciple of formality) , 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 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
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 po rinciple o f informality) , 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 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现代世界上, 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 简化手续, 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 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 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 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 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方式订立。
例如法国法律把商事合同视为非要式合同, 就是说这类合同的订立不受形式的限制, 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成立可使用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在英国, 汇票与本票、海上保险、担保、地产买卖、金钱借贷以及某些动产抵押等类合同须以书面订立, 否则无效或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以外, 对其他类别的合同并无形式上的要求。
有鉴于此, 作为目前国际贸易领域重要国际公约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适应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 对作为主要合同类型之一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也采取宽松的态度, 明确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
由此可见, 合同的形式正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
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草案第十条曾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十万元以上的合同, 除即时清结的以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依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草案该条第一款首先确定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三类合同, 第二款说明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合同规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为了便于把握、判断和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合同, 该条极具特色的一点, 就是在第一款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和那些法律未特别规定的一般合同不包括涉外合同, 规定了一个固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
该限制性条件是不能“即时清结”, 这里的“即时清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该规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是价款或者报酬为十万元以上。
只要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合同不能“即时清结”者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其采取固定的经济上的判断标准而言, 笔者认为显然是受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1 条规定价款达到或超过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否则合同即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 。
但该条使用是否“即时清结”来对涉外合同或价款或者报酬超过十万元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加以限制, 却给其带来了明显的不足, 这样规定显得过于笼统, 不切实际, 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它的不当之处在于仅以“即时清结”与否作为涉外合同或价款或者报酬超过十万元的合同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唯一标准, 在于这种一刀切的法律规定, 因为“即时清结”与书面合同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现以我们熟悉的、在商事交往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主要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为例来加以说明。
按照草案的这条规定, 不论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多大, 只要即时清结, 都可以不订书面合同。
这样显然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容易导致欺诈的出现, 在有些情况下, 使卖方有机可乘, 特别是在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价格昂贵, 结构复杂的高技术产品的情况下, 尽管这类标的物多半都超过十万元, 若是即时清结, 依照本条就可以不订书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购买时因受专业知识和检测手段的限制, 不易当时发现其存在的瑕疵或缺陷, 而在购买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发现其瑕疵所在, 这时买方由于缺乏书面合同举证, 若要向卖方索赔就十分困难, 卖方时常可以78缺乏书面合同、没有具有质量保证条款为由进行推脱, 拒不认帐, 导致争议的产生。
这足以说明, 买卖标的额十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即便即时清结, 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为好。
再者, 按照该条规定, 凡是不能即时清结的十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均没有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的自由,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就是说, 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订有书面合同,仅有口头协议, 即便双方当事人系长期业务中形成的交易伙伴, 由于双方信赖度强, 都对此加以承认并自愿认真履行, 法律也不认可这种合同。
当然如果这种合同发生纠纷, 法律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
这种规定显然缺乏灵活性, 不便于买卖交易的迅速达成。
而合同法第十条对合同法草案的该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彻底摒弃了“即时清结”这一限制性条件, 对合同形式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 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笔者认为合同法的该条这样规定适应了商事交易的不同情形, 符合合同形式正朝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客观规律, 既借鉴了国外经验, 又结合了中国国情, 同时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体现了下述三个有机的结合: 1. 灵活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结合。
该条首先在合同形式上采取开放性的态度, 明确对当前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的, 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 指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这体现了其灵活性。
同时, 该条又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这又说明了其限制性。
这样对那些确实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种类, 立法机关就能运用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 并要求当事人予以遵循, 充分保证各类合同都能根据实际需要和各自不同的特点, 以与其相适应的形式订立, 从而便利于实际履行, 防止争议的产生。
2. 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与促成交易的达成的有机结合。
该条贯穿的一项原则就是凡是不违反法律, 民事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这实际上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且条款将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与书面形式一并进行规定, 实质上是注重和承认了当代社会里商事交易是以讲速度而不注重形式这样一个现实, 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交易范围与交易方式的增加以及人们对交易时间的迅速性要求越来越强烈, 不要式合同尤其是口头合同的数量必然逐渐增加,且会在买卖合同等类合同中显得更加突出, 法律上明确对这些形式进行规定, 承认其法律效力无疑会促成交易的达成, 因而它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与促成交易达成的有机结合。
3. 现实可行性与超前预见性的有机结合。
虽然目前在我国, 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处在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 但应予承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正受到愈来愈多人的重视, 合同的严肃性亦在得到愈来愈多人的维护, 基于这一情况, 承认口头合同有效在当前是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可行性的, 而且未来社会商品生产愈发达, 交换愈频繁, 合同形式必然愈趋简单, 条款这样规定就把现实可行性与超前预见性有机结合在一起。
二、关于要约失效条款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它们构成合同成立的轴心。
在合同法制定之前, 我国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 都没有关于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 这对鼓励交易、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不利。
因而在合同法中规定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缔约者的责任, 就会使在经济交住中需要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循。
这对于分清各当事人的责任, 正确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充分保障当79事人的权益, 鼓励交易, 减少与解决纠纷, 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 合同法草案和合同法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两者相比较, 合同法更为完善和全面, 这在要约失效的条款上反映得尤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