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集下载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最新合同法重点知识

最新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法学合同法重点

法学合同法重点

法学合同法重点好的,下面就来谈谈法学合同法的重点。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合同的订立。

订立可是合同产生的起始点。

在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忽略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概念,就往往在这里卡住了。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像我之前看到一个案例,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货物想卖给你,价格大约1万块,这个“大约”就使要约不太明确,就容易产生纠纷。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而且承诺一旦做出是不能轻易撤回的。

合同的主体也特别关键。

一定要注意主体的资格,像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外,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例如13岁的小孩去购买昂贵的电子产品,这种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

后来发现重点在于看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内容必须要清楚明确也是个重点。

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有模糊不清的条款,比如说履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我之前在解读一个装修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里只说用较好的材料进行装修,这个“较好”就很模糊。

一定要注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确切的规定。

违约也是重要的内容。

什么情形算是违约,违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了还有个关键点,违约金的约定。

它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过高可能会被法院酌情降低,过低可能就不能很好地补偿受损方。

比如说甲乙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支付100万违约金,但实际造成的损失才10万,这种情况下100万可能就过高了。

合同的形式有时也不能忽视。

虽然很多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像一些重大的、涉及金额巨大或者法律规定必须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我们就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权益。

像房屋买卖,法律就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合同。

在理解合同效力方面,像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这些类型之间是一定要区分清楚的。

我之前就理解错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后来仔细研究才知道可撤销合同往往是订立的时候存在一些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重点

一、要约和要约邀清(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科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椅品房开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埔正,开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若即便未载入商品房实台问,亦应当视为台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和要约邀清的区别1、定性不同要约为“意思表示”,要约中包含了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冒:要约邀请为“表示”,当事人不受拘束。

2、效力不同要约到达樊要约人后生效,要约不得撤回也不得随施撤要约这济可以任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3、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主要目 B 的。

4、内容不同(核心区分点)要约包含合同主条款,5、根据交易习惯区分如询问商品价格,要约邀请不包含。

仝般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一)概念也称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1)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3)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4)必须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5)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①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②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记经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6)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间的,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原则上应即时承诺,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例:甲乙吃饭的时候,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左顾而言,到分手时一直没有作出回应,,三天以后,乙给甲发短信。

表示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手机,未置可否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a合理的在途时间 b合理的考虑时间 c合理的到达时间(三)承诺期限的起算1、对话万式要约﹣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要约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 合同编号
2. 合同名称
3. 合同签订日期
4. 合同签订地点
5.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的身份:甲方、乙方
2.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乙方应该履行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 甲方/乙方的权利是什么?
3. 履行方式:甲方/乙方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期限:甲方/乙方的义务应该在何时履行?
5. 违约责任:甲方/乙方违约后应负担的责任是什么?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等
2. 合同所处的领域、行业等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乙方应该分别履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 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2. 合同的可执行性如何保障?
六、其他
1. 合同的生效条件
2. 合同的保密条款
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4.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方式
以上是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条款都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知识点

合同法的知识点

合同法的知识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一旦签订可就有大作用啦!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定一起做一件事,这就是一种口头合同呀。

比如说,你答应帮朋友搬家,朋友也答应请你吃饭,这要是反悔了可不行哦!所以合同法就是来保障这些约定的呀。

2. 哇哦,合同法里还有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呢!就像盖房子得有牢固的地基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你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发现对方是骗你的,那合同法就会站出来说“不行”!比如买东西时商家承诺的和实际不符,这就违反合同法啦。

3. 嘿呀,合同的变更也不是随随便便的呢!就如同你原本计划去公园玩,后来突然想改去看电影,那也得大家都同意呀。

比如租房的时候想增加一些设备,那得和房东商量好并写进合同里呀。

4. 哎呀呀,违反合同法可是有后果的哟!这就好像你做错了事得接受惩罚一样。

要是有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就得承担责任。

像那种收了钱不办事的,不就得被追究嘛!
5. 你看,合同法对我们多重要呀!它就像是我们在合同世界里的保护神。

就说工作签合同吧,如果公司不按合同来,我们就能用合同法保护自己呀,对不对?
6. 哇塞,所以说呀,一定要了解合同法呀!它可不是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就像每天要吃饭睡觉一样平常又重要呀。

我觉得每个人都得好好重视合同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其中包含了许
多重要的法条。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必须对这些法条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的重点法条,
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订立、权利平等、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为成立。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
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时间。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
履行义务和变更程序。

4.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
后的补救措施。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点法条,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您需要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充分考虑这些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
我联系。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包括:
1.双方的基本信息
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并指明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即双方的法律地位。

权利是指一方可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权益;义务是指一方应该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履行方式指达成协议之后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协议的履行时间和限期;违约责任是双方违反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房租的支付、维修责任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避免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律风险。

6.其他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其他条款。

如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细节问题。

总体而言,合同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合同效力的目的,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纠纷。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合同法需要掌握一系列的重点知识,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则是法律未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则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如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对形式没有特别要求。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

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1.3 合同的法律效力2. 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2.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3. 合同的履行3.1 履行主体与履行期限3.2 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3.3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5.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6. 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6.3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7. 合同纠纷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8.1 国际合同的适用8.2 涉外合同的适用8.3 国内合同的适用9. 合同法的修订与解释9.1 合同法的修订历程9.2 合同法的解释主体9.3 合同法的适用解释10.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10.1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与判断10.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10.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例外11. 合同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1.1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1.2 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11.3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2.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12.1 风险负担的原则12.2 风险负担的转移12.3 风险负担的特殊情形13. 合同法中的利益冲突13.1 利益冲突的概念与判断13.2 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13.3 利益冲突的法律后果14. 合同法中的隐私保护14.1 隐私保护的原则与范围14.2 违反隐私保护的法律后果14.3 隐私保护的适用例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一件商品、租赁一处房屋,还是达成一项合作,合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习合同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要明确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这些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3、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学习合同成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自始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重点归纳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二)撤销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三)撤销的后果A、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于第三人1、构成要件 1)有效的债权存在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2、法律后果:1)让与人债权丧失,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2)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合同法》第82条3、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二)债务承担1、三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合同——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连环套2、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抗辩权随之转移三)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考点六合同的消灭一)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1.不可抗力2.迟延履行注意:催告要件的限制3.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注意:解除的时间4.根本违约注意:违约后果要件的限制(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1.性质:形成权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合同法第97条)(四)特别法定解除权1、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3、定作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4、货物托运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二)合同的消灭1、清偿2、抵销(法定抵销):1)双方互负债务2)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3)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抵销禁止的规定3、混同注意: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无效4、免除5、提存考点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2、不履行3、延迟履行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二、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3、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1)完全赔偿:现实损害+预期利润(2)合理预见(3)减损规则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附:消保法35条第1、3款与第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考点八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下的风险、孳息移转(一)风险移转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路货买卖: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不动产交付主义(二)孳息移转孳息的移转与风险相同,都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非所有权。

二)租赁合同中租赁人的保护注意1: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的综合运用注意2:转租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224条)经同意转租:两个租赁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对第三人:排除妨害转租:租赁合同:构成违约,解除合同:未经同意转租:对承租人:不当得利转租合同: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免责抗辩(一)主债权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二)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三项例外: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25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三)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28条)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法解释第29条)3.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4.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四)技术合同1.一般规则(1)职务技术成果归于单位,但署名权、优先权、获得物质奖励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