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京地税票[2007]490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4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被纳入第四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非税收入项目类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类发票工本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购买发票时收取。
每发生非税收入的税务所,作为一个执收单位。
二、改革步骤及要求:(一)各局将收入过渡帐户保留至2008年1月10日(暂定,具体截止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到期后,请及时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相应收入过渡帐户中非税收入余额(含非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一次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同时于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为基本帐户的除外),并填写《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及非税资金划转备案情况表》(附件3),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票证中心。
非税收入改革后所收款项则通过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各局需开设的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按有关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批复后,市局另行通知。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2]28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 [2003]300 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3]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非税收入
除税收以外收入
01 基本简介
03 改革方向 05 5现状分析
目录
02 历史发展 04 4管理范围 06 6规范管理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 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 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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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分析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 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 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 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5现状分析
财政物价部门
执法部门多
现今
非税收入--研讨会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数量庞大,政府对总体情况把握不够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 部分收入:
非税收入收费和基金的实际收支、支出使用情况,都没有经过立法形式确立管理体制。1996年《国务院关于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国家所有的性质,规定各预算外资金应交财政专户储存,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将13项大基金纳入预算,对大部分收费和基金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这些制度规定在落 实过程中困难很大。以配合政府拉动国内需求。消费决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清理整顿不合理的收费与基金,从 而提高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才能带动消费。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的税费改革和税费 管理问题,在同一领域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制度建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6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主管机关和东城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票证中心
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 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组织本单位信息 化专业知识技术培训。
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本单位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本单位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单位固定 资产、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本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1、综合科
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负责税务稽 查工作综合制度建设、稽查经费的管理、各科税务稽查工作成效的考核、综合工作会议的组织、税务稽查业务培 训、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执法文书的管理、税务稽查信息系统的管理、公文的收发、印章的管理、办公用品的管 理、公文档案的管理、政治理论的学习、信息、年鉴、大事记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本单位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 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 办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科技、公安、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征收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
税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政府有关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8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
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
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
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京政办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性资金收缴和拨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支持本市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工作。
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未进行试点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方案》确定本地区改革的时间和步骤,力争“十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另行制订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八日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4•【文号】财库[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02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
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京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
本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昌平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等9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1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本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郊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东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4〕2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已经东城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9日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税务、统计登记的企业,包括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已驻区企业、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中介机构、社会机构、其他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本办法将扶持政策与企业区级财力贡献相关联。
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
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二章新办或新迁入企业资金扶持第四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档比例递增的扶持政策,执行期5年。
企业每年可分别按照区财力贡献大小享受相应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30%对企业进行扶持。
(二)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40%对企业进行扶持。
如执行期内某一年未达到标准,则当年不享受政策扶持,且政策执行期不向后顺延。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一、背景介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统一监督和审计的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效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传统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流程繁琐、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到位等,迫切需要进行。
二、目标1.简化流程:简化财政国库管理流程,减少重复环节和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效能。
3.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4.推进数字化管理: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财政国库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东城区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1.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财政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建立便捷的线上审批系统,方便各部门的审批操作。
2.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财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通过共享信息,可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效能,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3.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4.推进数字化管理:引进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财政国库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通过建立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掌握财政数据和资金流动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预期效果经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流程简化:将财政国库管理流程精简至必要环节,减少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效能。
3.内部控制强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4.数字化管理: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提高财政国库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城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城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东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城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通知东政发〔2015〕2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规范本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经2015年5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公布《东城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示1.公示形式东城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布。
2.公示事项公示事项为2014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含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处罚依据、实施主体、处罚种类、流程图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3.工作要求公示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及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在数字东城门户网站和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二、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1.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认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行政处罚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2.依托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区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实时监控机制。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数据录入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接受区政府对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情况的监控和监督,其结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中。
三、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管理1.清单编码管理要求。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附件: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非税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它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1997年4月10日)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巩固征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我局制定的《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为基础,按1996年全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上市局提出的实现征管模式的统一,稽查制度统一、机构设置的统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统一、各类税收征管表格的统一的目标要求,在总结两年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成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模式的基本统一和转换。
我局征管模式的确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规范与完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征管配套制度,强化税务稽查,调整征管机构,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积极、扎实、有效地提高征管工作水平。
模式基本到位的主要标志是:除边远地区税务所外,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适当减并税务所,设置综合的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在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作用的前提下,实行全面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格局。
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变专管户为专管事,充实税务稽查人员,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机构,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机构要根据征管改革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各区、县局、分局办税服务厅以税务所为单位组建,原则上按以下三种形式设置:(一)对本市城区国税局按区局设置1—2个办税服务厅。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财政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探索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而展开的一项试点工作。
本文将从试点背景、试点意义、试点内容、试点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试点背景东城区作为我国首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其经济实力、财政总收入居全市前列,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生的改善,东城区开始探索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此前,东城区的财政国库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效率低下、审批流程繁琐、信息化程度不高等等,这些问题严重限制了财政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阻碍了区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东城区财政局开始进行试点改革。
二、试点意义1.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财政资金的调配和使用,从而更好地满足区内的财政需要,加快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进程。
2. 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后,审批程序将得到简化,流程更加通畅,财政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更加透明、规范,避免了过多的人为干扰和繁琐的手续。
3. 提供更多公共服务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后,区内的财政资金得到更加有效合理的利用,为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
4. 推动数字化建设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也有助于推动数字化建设,在实践过程中,系统化、信息化的建设将得到更多发展,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控也更加规范。
三、试点内容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建立规范化流程制定完善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申请、审批、核准等详细流程,从而更好地规范和优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和响应速度。
2. 引入信息化手段区内财政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将得到更加重视,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如建设一套高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资金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在线化。
3.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构建一个高效、专业化的财政管理队伍,为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国税[1995]0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5]072号1995年4月24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1995年4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大,内容复杂,《实施方案》是在市局组织的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认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凡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局,同时从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入手,制定四大系列的配套制度、措施,以保证四大系列得以顺利运转,未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条件,按《实施方案》精神,确定试点范围。
《实施方案》贯彻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特制定北京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为依据,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前提,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合理调整征管要素的组合,加速计算机的应用,加大稽查力度,积极创造税务代理条件,建立既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又适应北京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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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
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各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区财政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缴款人的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按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实时传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区财政局确定的代理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代理银行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点”统一标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二条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活动的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缴非税收入、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区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按执收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收入收缴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区财政局核准后,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月代收的资金划转区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定期、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第十七条涉及到按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市级与区(县)分成的收入,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按区级分成比例或办法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市级分成部分,按市财政局规定程序缴入市财政专户。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逐步实现由各级执收单位通过软件系统按确定的市级与区(县)分成比例分别生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市或区(县)非税收入相应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代理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登记收入台账。
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登记收入台账。
第十九条办理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
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每旬、月后2日内报送。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规定时间从区财政局服务器下载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基础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编号等信息)更新数据。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电子数据格式,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的收款信息传送至区财政局服务器。
第二节直接缴库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其中,缴款人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到缴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就近到区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缴款。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受理凭证),缴款人开户行办理缴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作为银行已受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依据;第五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六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五条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四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执收单位应定期根据第六联存根对第一联回单返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回单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催缴。
第二十六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到缴款人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集中汇缴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执收单位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二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连同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并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非税收入金额,应与当日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编号和金额信息一致。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代理银行营业终了后当日所收款项,按次日收入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只用于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和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三联。
第一联(记账凭证),由代理银行审核后退执收单位,作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附属凭证登记收入台账;第二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