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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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矿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成立地测通防部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通防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与保证。

第二条制订水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由总工程师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每年组织1~2次专业技术骨干培训。

第三条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至少配备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煤矿必须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探放水工程要按有关规程规定,编制正规探放水设计,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矿井必须有独立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防治水机构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队伍,定期对煤矿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重要图件。

第六条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制度》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要结合矿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七条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西部公司备案。

⑴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

20、30日),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⑵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⑶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采场充水因素和充水水源。

⑷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⑸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⑹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途径积累资料。

第八条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第九条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

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

作为探水线。

⑸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11、矿井地质报告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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