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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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思考

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思考
法 , 殊 情 况 下 它 们 可 以 共 同 执 法 , 是 德 国 反 垄 断 执 法 的 特 这

现代意义上 的反垄断法起 源于美 国 , 国 的反 垄断 法律 美
主要 包括《 尔曼法 》《 莱顿 法》 《 谢 、克 和 联邦 贸易 委 员会法 》 ,
执行 这些法律 的反 垄 断机 构主 要是 司法 部反 托 拉斯 局 和联
第2 3卷 第 1 期 21 0 0年 3月
文 章 编 号 :09—4 1 (00 0 —0 1 —0 10 38 2 1 )1 03 4
连 云 港 职业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n l fLa y n a gT c nclC l g o ra i u gn e h ia o ee o n l
出有 益 的 构 想 。

莱顿 法 , 能执行联邦 贸易委 员会法 。联邦 贸易委 员会作 为 还

个 高度独立 的执 法机构 , 拥有广泛 的权力 , 括行政 权 、 包 准
( ) 国 二 德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概 念 界 定
立 法权和准司法权 。 德国反限制竞 争法将反垄断执 法机关 统称为 “ 卡特尔 当
法机构体 系。但 在我 国, 现有执 法体 系混乱 , 新颁布 的反 垄断 法对执 法机 构设置 的规定含 糊不 清。文章 分析 了美 国和德 国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设 置 的模 式 , 结合 我 国现 状 , 出 了 一 些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设 置 的 完 善 建 议 。 并 提
的, 由联邦 卡特尔局管辖 。 均 l 联邦 卡特尔 局有广 泛的职 权 , 3 从性质 上讲 主要是行政 权 , 包括 行政调 查权 、 行政 审批权 、 行 政指导 权和行政 处罚权 等 。它不 同 于美 国 的联 邦 贸易 委员 会, 不享有准立法 权和准司法权 。联邦经 济技术 部负 责监督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

快审理,做 出判决。 ④
2 .德 国模 式
在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联邦卡特尔
收稿 日期 :2交易法》 97年 , 。14
作者简介 :罗锦烽 (9 1一) 18 ,男 ,福建连城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 2 0 0 5级经济法硕士生。 8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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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1 07 期
我 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 构的组成人员基本上都是 由经济学家 、法学家及其
他学科 、行 业 的专 家组成 。
4 .高效 性
根据 该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日本 成 立 了公 正 交 易 委 员
会 。公 正交 易委员 会名 义上 虽然 属于 内阁总理 大 臣
局、联邦经济部 、各州卡特尔局 以及反垄断委员 会 。联邦经济部与联邦卡特尔局在反垄断执法方面 关系十分密切。根据 《 反限制竞争法》 第 5 条 的 1 规定 ,联邦卡特尔局 “ 属于联邦经济部长 的业务 范围” ,联邦卡特尔局内部的各决议处要 “ 依据联 邦经济部 的规定而设立” ,规定联邦卡特尔局的业
联邦贸易委员会 负责执行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可 以对 某种 违反 反托 拉 斯 法 的行 为 提起 民事 诉 讼 ,
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现状和预期发展做出评估 ,对 有关合并监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做出评价 ,并对其 它竞争 政 策方 面的 现实 问题 发 表意 见 。
3 .日本模 式
罗 锦 烽
[ 州 大学 福

法 学院 ,福 建
福州
300 ] 500
要 :我 国的反 垄断法酝酿近 2 0载 ,至今仍 未 出台。其 中的掣肘之 一便是 关于反 垄断执 法机 构的设 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作者:刘亦庸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

不足: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

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

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

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比较研究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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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5 期
V 1 2 N . 0 . 7 o5
西藏 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OfT b tNa o ai e nt ue (hlsp y a d S ea ce c s ie t n lis Isi t P i o h n o ilS in e) i t t o
11 9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创 立的一个独立的执法 路和邮政行使其职权 。 2联邦经济部。 、 联邦经济部可就依反限制竞争 机构 。 它由 5 名委员组成 , 委员由总统任命 , 并经参 议院推荐和批准。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 3 , 法应作 出或不应作 出处分 向联邦 卡特尔局作 一般 名 性指示 , 但应将这些指示 在联邦公报 上公布 , 以防 任期 7 年。委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或休假。 增加透明度 。联邦经济部部长可 以根 联邦贸易委员会 内部设立 了三个主要 职能部 止乱加干涉 , 据当事人的申请批准 已经被禁止的卡特尔或合并。 门: 竞争局 、 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 。 竞争局主要职 责是通过收集情报对商业和 贸易领域 中的限制竞 3垄断委员会。由 5 、 名具备国民经济学 、 企业 社会政策学 、 技术工艺学或经济法学方面 争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并为消费者寻求民事救济。 经 管理学 、 委员会成员经由联 济局负责调查 、 搜集和分 析有关数据资料 , 准备经 的特别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 成。 济报告和检查 , 并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经济方面的活 邦政府提议 , 总统任命 , 联邦 他们既不得任职于政 府机构或立法机构 , 也不得担任联邦 、 、 州 或其他公 动提供咨询 。 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 司法人 的公职。垄 断委员会 每两年制作一份鉴定 免遭不正当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的损害。 联邦贸易委员会 的基本职能是制止商业或 贸 书 , 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现状 和预期 对有关 合并监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易领域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贸易委 发展作出评估, 联邦 并对其他竞争政策方面的现实问题发表 员会 除行使行政权外 ,还享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 作出评价 , 权。行政权主要包括 : 对不正 当竞争及欺诈行为发 意见。垄断委员会独立活动 , 只受基于反限制竞争 布禁令 的权力 、 广泛 的调查权 、 询问权 、 与违法行为 法所产生的委托 的约束 。 委员会制作 的鉴定书常常 人签署“ 同意令”行政指导权等。 、 准立法权 , 即享有 能够深刻影响德 国反 限制竞 争法的具体执行 , 甚至 国会授权 的制定与法律具有 同等效力 的行政规则 还能影响联邦经济部的决策 。 和命令 的权力。准司法权 , 即对具体的违法案件进 ( ) 三 日本 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 又称行政裁判权 。联邦委员 日本的反垄 断法 是战后美 国占领 当局强制制 会在反对贸易限制 和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执法过程 定的 , 全面体现了美 国的 自由市场理念。但在很长 中 ,它是作为一个 能宣 布 自己裁决 的准司法机构 的时间内 日本政府并 未真正将反垄 断法付诸强有 “ 来行使职权 的。一旦提出指控 , 行政法官就会处理 力的实施。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 O O 客观经济状况的 这个案件并听取必要的陈述和审阅有关文件, 然后 改变使得反垄 断法在经 济健康运行 中的作用得以 宣布初步的裁决。”1 [ 5 凸显 , 并进而改变了 日 本政府的政策选择。尤其是 需要指 出的是 , 委员会和司法部两者共 同承担 在 8 年代末 以来 ,日本反垄断法 的执行在某些方 O 着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任务 ,职责有许多重叠之处。 面甚至可 以与美 国相 比。 往往两者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 由哪个机构行使管 日本禁止垄 断法第八章设立 了 日本反垄断的 辖权。 行政执法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 , 对委员会的组 ( 德国 二) 织制度 、 掌管事务、 执法权力等进行了规定 。 德 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包括联邦卡特尔局、 联邦 1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 委��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和德国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其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

1、立法背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许多行业出现了垄断组织,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美国于 1890 年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石。

2、主要法律除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还有《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主要对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价格歧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

3、执法机构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司法部反垄断司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来打击严重的垄断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反垄断案件。

4、法律适用原则美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认为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无需考虑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直接判定违法;“合理原则”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效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5、典型案例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案和微软案。

标准石油公司因被认定垄断石油市场而被拆分;微软案则涉及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1、立法背景德国在二战后经济迅速复苏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垄断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德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定位——对现有争议的分析与探讨

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定位——对现有争议的分析与探讨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6 2006(Sum No.57)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定位———对现有争议的分析与探讨李勇军1,胡晓玲2(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2.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710063) [摘 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而必须借助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广泛关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提出的各种见解可谓仁智互见。

由谁来担此重任是问题的焦点,而对其设置的合理定位则是该问题的关键。

应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破除对级别的升格和权力扩张的过分迷信和盲从,设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其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统一执法,正视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争议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024-04 [收稿日期]2006-09-26[基金项目]5年度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5jq 5) [作者简介]李勇军(),男,江西永丰人,讲师,法学硕士;胡晓玲(),女,山西大同人,教师,法学硕士。

时下,我国反垄断立法正如火如荼。

虽然目前已经有了该法律的草案,但在这次“马拉松”式的立法过程中,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一直没有确定,以至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瓶颈”问题。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争鸣中,如何在现有框架下对其作出合理定位,成为近来广泛关注的问题,各方观点也是仁智互见。

笔者拟从问题产生的渊源出发对该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人。

一、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争议:理想与现实中徘徊 (一)对多元格局现状的反思依照立法的思路,我国现行经济立法中大都确定有一个执法机关,以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法律,反垄断立法也不应例外。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

在 实践 中, 由于存在多家执法机构, 由于案件 的不同导致执 法 且
成本 的差异 , 使得执法机 构在执法时会犹豫不决、 自盘 算, 各 导致“ 油
水案 ” 着 办 ,赔 本 案 ” 眼看 。 争 “ 瞪 ( ) 法 不独 立 、 法权 受 限 二 执 执
国家的制度, 应在 批判的基础上加 以合理采纳 ,矛盾的特殊性” “ 又要 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现状 结合 具体国情和执法 实践设计出在我国行之1 实行“ . 一元” 模式的执 法体制 。将三大执法机构 ( 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商总局 、 商务部) 的执法职能加 以集中, 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
济 、 易等 相 关 知 识 , 一 方 面 又 要 具 备 一 定 的 相 关 工 作经 历 。不 妨 贸 另
实际中出现的案件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 。 这就会给实际执法造成麻烦 , 而现有 的执法机构都会依据各 自的执法 依据对其执法, 这样势必会引起管辖权 的冲突 , 出现各部 门或相互推 诿或相互争抢的局面, 导致案件执行的延误 , 终损 害的还是社会 的 最 竞争秩序 , 这有悖于反垄 断的立法宗 旨。
执法机构的行政级别远不及管辖的行政机关, 胆怯 的执法或官官 的现 象相护屡有发生。
( ) 法 的依 据 不统 一 三 执
机构 , 可暂称其为国家反垄断总局, 隶属于国务院所属的直属机构 。
这样能够避免多头执法局面的出现 , 也解 决了管辖权 的冲突, 节约 了 执法资源和执法成本。 2 设置层次。 . 只设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两级执法机构 , 上下 级是监督预备监督、 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而不是隶属关系, 这样 能突 出执法机构 的独立性 。 跨省市 的案件 由中央执法机构负责执行 , 各省 市分支机构协助执行 , 同时各省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反垄 断 案件 。在情况 比较特殊的一些地区 , 如垄断案件高发地 , 如确有 设立 反垄 断机构之必要 , 由其所属省 、 可 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反垄断执行机 构报请 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 , 在该地区设立统一的派出机 构, 由 其管辖并接受中央和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两级机构 的监督, 令其隶属于 所在省、 自治区或直辖 市的反垄 断机构 。 3 人员任职 。执法时往往会涉及大量 非常专业而具体的技术性 . 问题 , 因而执行反垄断法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 的工作 。 这种专业性 要求进入执法 队伍的人员一方面具备较 高的专业 知识 , 包括法律 、 经

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

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

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

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

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

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

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关于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

关于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

2 中 国 反 垄 断 执 行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 垄 断法 》 九 条 和 第 十 条 规 定 了 中 国 反 垄 断 法 执 行 的 就是 严 格 执 法 , 存 在 再 进 行 反 复 妥 协 、 调 的 必 要 , 反 第 不 协 也 机 构 的 设 置 。国务 院 没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负 协 指 不 应 该 在 严 格 执 法 的 过 中 掺 入 太 多 的 政 策 考 量 , 响 法 影
对 于 我 国反 垄 断 的贯 彻 执 行 是 不 利 的 。在 借 鉴 西 方 国 家 反 垄 断执 行 机 构 的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反 垄 断 执 行 机 构 设 置 进 对
行 了研 究 。
关 键 词 : 垄 断 法 ; 行 机 构 ; 垄 断委 员 会 反 执 反
中图分类号 :8O2 F l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7 1—0 90 1 7 —18 2 0 ) 00 5 —2 导 反 垄 断 工 作 , 行 下 列 职 责 : 1研 究 拟 订 有 关 竞 争 政 策 ; 履 ()
法 。2 0 年 8月 3 07 0日 ,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十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垄 断 法 》 该 法 案 将 自 2 0 反 , 0 8年 8月 1日起
施行 。
设 立 反垄 断 委 员 会 , 来 的 好 处 是 潜 在 的 , 其 弊 端 则 带 而
摘 要 :0 7年 8月 3 日《 垄 断 法 》 式 出 台 。《 垄 断 法 》 出 台对 预 防 和 制 止 垄 断 行 为 、 护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等 都 20 0 反 正 反 的 保 将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 但 《 垄 断法 》 没 有 具 体 规 定反 垄 断 执 行 机 构设 置 , 反 垄 断委 员会 的 性 质 定 位 于 协 调 性 的 机 构 , 反 并 且 这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之思考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之思考


外 国反垄 断执 法机构 的设置 模式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会设立专 门机构来负责执行 反垄断法 , 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即在具体 的体 制上却有各 自不同的做法。 在机构设置的数量上 , 的国家 由一个机关作为 有 反垄断执法机构 , 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 如 匈牙利 的经济竞争局。有的 国家则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如德国的联邦经济部 、 联 邦卡特尔局 、 州卡特 尔局, 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 和 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这两种体制各有所长, 单一的 反 垄断执 法机 构便 于反 垄 断权力 集 中 , 处理 问题 程序 简便 , 效果迅速 , 而设置多个反垄 断执法机构便 于扩 大反垄断执法 的活动范围和权限 , 强反垄断执法 加 力度。 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 , 有的国家的反 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准司法性 , 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 会 、 本的公正交易 委员会 , 日 它们分别隶属于总统和
第 3期
V0 . 9 No 3 1 1 .
文章编号 -N 3—14/ 20 O 0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5 13 D(06)3— 0 4一 3
法学 与实践
我 国反垄 断执 法机构 设置之思考
华 慧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武汉 40 7 ) 304 摘 要: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进程中一直被 高度关注的问题 , 因为其将深刻影响 《 反垄断法》 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 式的基础上 , 对我 国现有关于反 垄 断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 , 然后结合我国 娶 国情, 出我 国反 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一 体 提
收 稿 日期 : 0 5—1 20 0—3 0

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与研究

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与研究

规定, 反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授 权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相 辖 权 做 出详 细 的职 权 划 分 , 通 过 4 条 2 设 立 了 一 个权 力共 直 还 4 款 应 的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负 责 有 关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法 定 反垄 享 型 的体 制 ,这 是对 现 实 的妥 协 ,在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的 情况 断执 法权 授 权 的对 象 ,只 能 是 省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避 免 执 下 各 部 门职 能只 能 在 具 体 案 件 中 具 体 分 析 执 行 ,设 置 了 一 个 反
企业 是 否 违 反 了反 垄 断法 的只 能也 相 差 甚 远 。
根据我 国 《 反垄 断法 》的 规 定 , 国采 取 了双 层 次 、 机 构 我 多 的 反垄 断执 法 模 式 。 要机 构 有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商 管 理 总 局 、 主 工
商务 部 、 改委 等 。反 垄 断 委 员会 进 行 组 织协 调 , 务 部 对 经 营 发 商
经济观察
中外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比较 与研 究
陈 达
( 东政 法大学, 华 上海 2 12 ) 0 6 0
【 要】 摘 法律 的 实施 与一 个 良好 的执 法机 构 有着 密不可 分 的关 系 , 只有 一 个 良好 的反 垄断执 行机 制 才能 使反 垄 断从应 然 走 向实 然,
调 解 决 , 积 极 作 用 将会 更 加 明 显 。 其 3 反 垄 断 与促 进 规 模 经 济 发 展 想 协 调 。按 照 《 垄 断 法 》 . 反 的
白 。在 多 部 门联 合 执 法 的 过 程 中 必 然 会 出 现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与 空 白 ,法 律 制 定 者 不 仅 没 有 在 充 分论 证 的 基础 上对 各个 部 门 的管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机构是否能有效实施其职权, 是否能很好地担负起反垄断的任务。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 三) 首先, 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者 , 必须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反垄
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竞争的自 公平和经济能 维护 由、 力的法律制度。与
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是在原有机构中确立的, 例如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 防止市场竞争过度相比, 反垄断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原有的机构。但如果原有的机构根本不适合作为 更注重维护宏观的经济秩序、 防止市场竞争不足。反垄断法具有政策性、
题。
断法的这些特点是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础, 如果对此没有深刻的认
识和理解 , 执法机构的设置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 兼顾制度的实效与成本 二) 制度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交易成本 , 获取最大的实效。但是,
小的交易成本, 制度供给将丧失其价值。因此, 判断制度价值的尺度便是 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制度实效。法律的实效是通过立法目的
作者 简介 :胡艳秋 ( 9O , , 1 8 一) 女 山东临 沂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国栋( 9 1 宋 18 一) 男 , 东淄博人 , 士, 山 硕 主要从事刑法、 经济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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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学 院 学 报
20 09年 4期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垄 断执 法机 构 ; 垄 断执 法机 构 特 点 反 反 反
中图分类号 :9 2 24 D 2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6 1 35(09)4—0 7 0 17 -56 20 0 0 5— 3
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真正有效的运转, 在设置的时候 特点。因为, 只有考虑到了一些因素才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更加 合理, 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138金融经济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守护神的作用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对草案内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关注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相对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的经济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将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欧盟的竞争政策已有近半个世纪的经验而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二战后效仿美国建立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一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欧盟的竞争政策包括禁止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地位和控制合并等三个主要部分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基础是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二是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若干规则和细则三是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就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执行欧盟委员会有20名委员各自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下设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办事机构即竞争总局竞争当局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供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此外竞争总局还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08亿美元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做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李姝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一直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现行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美国欧盟日本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盟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盟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他没有能力执行欧盟竞争政策的全部任务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他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盟竞争政策方面的活动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有两个联邦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和12个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2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督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法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1392006年第12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尽管两个机构都有详细的分工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并且设置了联络官机制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根据备忘录首先是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个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法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三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日本的反垄断法是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制定的全面体现了美国的自由市场理念但是由于日美传统和经济环境的巨大差异日本的反垄断法经过数次修改发生极大变化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职能于一身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设立的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独立行使职权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首相任命并经两院同意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依法第二十七条之中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的事务包括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队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立法权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事务总局设有5人的审判官其他职员包括相当数量检察官律师或者有律师资格的人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事务总局还在7处设有地方事务所四比较及启示1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体制的特点及比较通过以上对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欧盟相比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它本来就存在的法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法庭的权力分布更广不当判决造成的影响面较小第二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执行反垄断法的水平较容易得到持续提高第三美国是习惯法体系案件随时间逐渐变化判决比较容易向理性靠拢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一个由受委派的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其执法机构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反垄断官员没事儿找事儿干反垄断官员越积极市场经济受到的干扰就越大第二官员并非终身制他们没有持续学习维护自己终身荣誉的冲动第三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下属机构远不如美国的法院体系具有独立性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既有相当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组织机构设计人员构成及执法程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组织机构设计上都体现了独立性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总统任命不得轻易罢免权威性委员会具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且在执法中具有准司法权有效的制衡性委员会可以做出准司法判决并通过法院予以强制实施但两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一权力进行了制衡当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较美国要弱一些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审判和上述程序也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二在执法机构和权限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体制而日本则是集权加制约的准二元执法体制这种差距基于两国经济背景和政治传统上的巨大差异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2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国际合作交流的任务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模式但是我们应吸收他们合理科学的组织原则建立稳定的独立执法机关和有效的执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与日本战后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设立一个一元的集权的执法体制可以说我们比日本更急切的面着制约性与有效性的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创立的关键具体体制上可参照日本的一元执法体制和制约模式在有效性方面可参照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赋予每一省地的执法权而不是建立中央执法机构的地方分支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称之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竞争委员会如果因编制问题没有建立新机构的可能作为选择方案之一我们何不将现有的机构如国家工商总局改建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然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应当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而是应当来自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中对这个法律有比较深入研究和有经验的官员此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参考文献[1]于立等欧盟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2]于立吴绪亮国际竞争政策的分歧互动与展望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9.5[4]庞瑞芝美国和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及启示经济纵横2006年第7期。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作者:葛庆敏葛晓格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但相比国外,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着级别设置低、独立性不高等缺憾。

因此,在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位界定和职权健全等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154-021 立法之憾: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1.1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另外,反垄断机构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还体现在该法第六章涉及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中。

但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看,立法只是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机构采取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这会使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存有缺憾。

1.2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法设置存在的缺憾因立法过程中“先出台后完善”策略的影响,《反垄断法》并未过多关注立法技术细节等问题。

对于有效执行反垄断法而言,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立法规定使得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显现诸多不足,具体如下:(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具体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反垄断政策的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措施反垄断政策是指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打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有序。

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将逐步思考并详细论述反垄断政策的措施,并结合实例进行说明。

一、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反垄断措施:1. 限制市场集中度:- 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和政策,限制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控制权,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市场集中度,避免出现过高的垄断程度。

这可以通过设定市场份额限制、实施并购审查制度等方式实现。

2. 控制产业结构调整:- 政府可以通过产业规划和指导政策,控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这可以包括设定重点产业支持政策、限制过度扩张和并购、引导和培育新兴产业等措施,以避免出现过度集中和形成垄断格局。

3. 扶持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 政府可以通过减税、补贴、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的发展。

这有助于增加市场竞争的多样性,降低垄断程度,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活力。

示例:中国反垄断法(2007年实施)是中国政府推行的反垄断政策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性新进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中国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门的垄断调查部门,对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罚,并通过设立市场份额阈值等方式,限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

二、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反垄断措施:1. 禁止垄断协议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和政策,明确禁止涉及垄断协议、价格操纵、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可以通过设立反垄断法规、明确禁止竞争限制协议、打击价格垄断行为等方式实现。

2. 审查经济实体的合并与收购:- 政府可以建立并购审查机制,对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企业合并与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

这有助于防范并阻止过度集中和形成垄断局面,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多样性。

3. 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规,并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王 健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王  健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王健西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07-8-13关键词: 反垄断法的执行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中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一元执行体制和二元执行体制之分。

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二元执行体制逐渐成为主流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实质上采一元执行体制。

二元执行体制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它比一元执行体制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二元执行体制。

引言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

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指的是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中的地位和配置。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二元执行体制和一元执行体制之分。

二元执行体制强调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等重要,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其代表性国家是美国;一元执行体制则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应该依赖公共执行,对于私人执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发展,其典型代表是欧盟及其成员国。

最近几年,实行一元执行体制的国家越来越重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一元执行体制正在逐步向二元执行体制过渡。

我国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并且已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从提交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来看,我国比较重视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定,对于执行体制问题,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和运作即公共执行问题,而对于私人执行问题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同时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21 0 0年 第 1 2期
法 治 研 究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米
颜运秋
周 晓 明
摘 要 : 国反 垄 断 法 实施 中存 在 许 多 问题 。 垄 断执 法机 构 设 置 问题 、 行 政 垄 断 问题 、 垄 断 法 私 我 反 反 反 人 诉 讼 问题 、 垄断 司 法机 制 问题 是 反 垄 断 法 实施 过 程 中的核 心疑 难 问题 。 过 对 这 四个 疑 难 问题 的 分 析 , 反 通
本 文 是 颜 运 秋 主 持 的 2 0 ~ 0 0年 度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项 目与 南京 大 学 博 士 后基 金项 目— — “ 济 法 实施 机 制 研 究 ” 082 1 经
的 阶段 性 成果 。
作 者 简介 : 运 秋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研 究 人 员 , 颜 南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 士生 导 师 ; 晓 明 , 南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博 周 中
多 . 是 处 理 的 结 果 却 不 太 理 想 . 少 案 子 都 被 法 院 裁 但 不
定 不予受 理 . 即使 能 够 被 受 理 . 告 胜 诉 的 案件 几 乎 没 原
起 。 附条件批 准的两起案件 : 起是批准辉瑞公 司收购 ① 一
惠 氏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另一 起 是 批 准 松 下 公 司收 购 三 洋 ② 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 商 务 部 的批 准公 告 都 比较 简 单 . 括 ③ 包 “ 案 和 审 查 程 序 ” “ 查 内容 ” “ 查 工 作 ” “ 争 问 立 、审 、审 、竞 题 ” “ 加 限制 条 件 的 商 谈 ” “ 、附 和 审查 决 定 ” 个 部 分 。 六 缺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是旨在防止和打击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并维护健康竞争环境的法律框架。

其基本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垄断禁止: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垄断行为的禁止,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
争、价格操纵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单一企业或企业团体对市场产生过度控制。

2.竞争政策:反垄断法设立了监管机构,如反垄断委员会或竞争局,负责推动和执行竞争
政策。

这些机构负责审查合并与收购、监督市场行为、调查投诉以及对违反反垄断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3.禁止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垄断供
应等。

此举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确保自由竞争的环境。

4.调查和处罚:反垄断法赋予监管机构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这些机构可以收集证据、开展听证会以及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罚款、强制性改变行为或拆分等措施。

5.国际合作:由于跨国公司的存在,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

各国政府
和监管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合作调查和法律协议等方式,加强了对全球垄断行为的打击。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可能因国家而异,不同国家可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

但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平交易。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旨在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和有效运行。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和反垄断法的监管主体。

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是指负责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机关或组织。

在大部分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通常是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

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是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的。

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负责实施和修改的。

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应当充分考虑国内外市场竞争现状和发展趋势,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规和政策。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实施和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或组织。

在大部分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通常是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如反垄断委员会或反垄断部门。

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是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的机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应当具备充分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经验,能够有效地打击和处置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的监管主体是指负责监督和管理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机构或组织。

监管主体通常是上级机构或组织,如行政部门、法院或监察机关。

监管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加强对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研究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制定、实施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

制定主体应当与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的法规和政策;实施主体应当与制定主体和监管主体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主体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总之,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深入理解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管过程,推动反垄断法的科学发展和实施的重要途径。

在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亟待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竞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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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
摘要: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

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委员会
1引言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一条即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产生重要影响。

2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存在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带来的好处是潜在的,而其弊端则是现实的。

(1)尽管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反垄断机构是否属于监管机构一直存在一些争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执法活动。

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最为基本的要求是独立、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执法机构不同于宏观政策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政策咨询机构(如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后者的基本要求是多元、协商、妥协与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

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剩下的就是严格执法,不存在再进行反复妥协、协调的必要,也不应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掺入太多的政策考量,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

(2)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该有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并且,通常都只有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最多,分别是发改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国务院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另外还有一批行业监管机构也承担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

因此,未来的反垄断执法将会是一种3+x或者4+x局面,在这种格局下,如何确定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会引起许多争议与争执。

(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缺少实质性的权力,尤其是规则制定权,只能起协调作用。

同时,由于权责划分不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各自管辖权
边缘地带的新问题,也难有制定规则的积极性。

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反垄断领域的新问题,整个执法体制必然陷入被动的应急反应模式,很难预先通过规则提供明确的指引,其结果是全社会需要为这种不确定性支付额外的成本。

3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比较
目前,关于反垄断的执行机构有三种模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主管机构、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所谓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是指在一国内部设置有两种主管反垄断法执行德行政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这两种机关与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上既分工又合作,推动反垄断工作的协调进行。

这种设置实际上存在一个三角关系,即:两种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第二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

这一类型可以在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以美国为典型的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以法国为典型的非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世界上采纳由主管机构、顾问机构和法院构成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组合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英国。

德国的顾问咨询机构垄断委员会是一种纯粹的顾问咨询机构,而英国的竞争委员会承担了双重职能,即在承担顾问咨询职能的同时还承担了其他职能。

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又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单一的准司法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前者以日本最为典型,而后者则韩国较为典型。

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是法院。

韩国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如同其他国家那样,韩国法院也承担了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能,他们共同构成韩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

三种模式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的核心组成基础有二:一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设置;二是主管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三种模式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专业性要求组成人员具有法律、经济或贸易的知识背景;独立性要求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它机关或首长的干涉,也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干扰;权威性要求机构规格高,所做出的决定具有很高的效力。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来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体系表现为设立单一的专门主管机构的趋势。

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具有明显的国别性。

4结论
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

栗田诚曾经说过:“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则是深深扎根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的土壤中,每个国家都必须结合本国的社会和历史的具体情况设计出最适合自己、最有效的程序。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本身构成一个复杂的程序。

我们不能孤立的分析某种制度的好坏,也不能简单地将某种制度从一种法律秩序移植到另一种法律秩序。

美国著名的反托拉斯法学者格伯指出,在机构设置的出发点方面,中国的情况与欧洲相似,而与美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他认为中国在建立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方面,可以借鉴欧洲的行政控制模式。

我国应设专门的主管机关,可借鉴德国设立垄断委员会的作法,在主管机关之外另由经济学家、法学家等专家组成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的机构,可以考虑赋予新设的主管机关以适当的准司法权。

另外,执行机关要能与行政垄断所倚重的国家公权力相抗衡。

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有着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它是一个独立(人事和经费)的、有权威的准司法机关。

它应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德国的卡特尔局,该机构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中有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

否则,中国的反垄断法就会陷入一种以一
个行政机关去制裁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怪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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