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投资
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说明书
XX省XX县小型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计说明书仅供学习交流,图纸可联系作者目录前言 (2)Ⅰxxxx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单项工程设计 (3)一、项目区工程概况 (3)二、设计依据 (3)(一)文件依据 (3)(二)规范依据 (3)三、xx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设计 (4)(一)工程设计标准 (4)(二)末级渠系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原则 (4)(三)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设计 (5)(四)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15)四、末级渠系改造工程总投资 (16)Ⅱ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单项工程设计 (32)一、项目区工程概况 (32)二、设计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程设计 (44)四、高效节水工程总投资 (81)Ⅲ小型水源工程单项工程设计 (87)一、项目区工程概况 (87)二、小型水源工程设计 (88)(一)设计依据 (88)(二)工程建设标准 (89)(三)塘坝典型设计 (89)(四)大口井典型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小型水源工程总投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 工程综合效益 (90)附图前言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山东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实施方案,县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主要建设任务是:对xx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进行配套改造,面积0.9242万亩;维修加固塘坝6处、新建及维修机井25眼,其中河边大口井23眼,深井2眼;蓄水池13处。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中 图 分 类 号 : 2 文 献 标 识 码 : D I 码 :03 6 / i n 6 6 0 . 0 50 9 js 0 0 0 0
P ee t i aino mal ri t nW ok ini n sac nP o l n o nemes rs rsn t t f Su o S lIr ai r snT a j a dRee rho rbe a dC u tr au e g o i n ms S E og G N i _i Z A GD n H NH n O Gx a j , H N og , 0 n
力 , 保 粮 食 生 产 安 伞 , 进 农 业 增 效 、 民 增 确 促 农 收 、 村 发 展 以及 缩 小 城 乡 经 济 差 距 , 进 城 乡 农 促
统 筹 和 谐 发 展 , 进 农 村 社 会 安 定 团结 具 有 极 其 促
共 计 投 入 45 元 , 中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07 元 , .亿 其 .亿
摘
要: 根据天津市小型农 田水利T程的现状 , 分析 目前存在的T程老化失修严重 、 投人不 足 、 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 , 提
加 大 财政 投 入 , 合 支农 资 金 , 村 级 “ 事 一 议 ” 资 筹 劳政 策 , 整 完善 一 筹 吸引 民 营资 本 投入 , 进 农 村水 利 建设 管 理 制度 改 革 的对 策 。 推
小 型 农 村 水 利 T程 是 天 津 市 农 村 、 业 的重 农 要 基 础 设 施 ,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和 抗 灾 减 灾 能 对
设 , 级 小 型 农 田水 利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增 至 40 0 市 0 万元 。 十一 五 ” “ 以来 , 津 市 小 型 农 田水 利 工 程 天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4•【字号】津财农[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1〕30号)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附件: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选择在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以节水灌溉发展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调研报告
理财经纬天津市是海河五大支流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海河要冲”之称,也是华北地区蔬菜、水产品等名特优新农产品重要生产基地。
全市高标准设施农业面积达到60万亩,进入农业产业化体系的农户比重达到90%,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
近年来,天津市按照“以三区联动推动三化同步”的思路,坚持建设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方向,以节水灌溉为支撑,着力推进农业设施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良好成效。
近期,我们对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扎实推进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天津市小农水专项资金1.75亿元,支持宝坻、蓟县、武清、静海、宁河等5区县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其中,武清、静海是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
天津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推动,扎实做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市成立了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市级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12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1期责重点县的方案审查、资金整合、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各重点县也相应成立了县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工程推动、施工监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
项目乡镇负责自筹款的筹措、施工协调,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二)足额落实建设资金。
截至目前,天津市四批重点县已累计下达资金28185.7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0100万元,市财政8000万元,区县财政4353.15万元,农民自筹5732.58万元)。
第一批重点县宝坻区三年建设任务全部如期完成并通过总体验收,累计完成投资8274.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2400万元,市财政2400万元,区财政915.27万元,农民自筹2559.58万元)。
第三批重点县武清区2011—2012年已累计完成投资6133万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目录综合说明 (1)(一)项目建设概要 (6)(二)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 (11)(三)主要单项工程设计 (14)1. 工程建设内容 (14)2.设计依据 (15)3. 渠道配套与改造设计 (16)4. 小型水源工程设计 (24)(四)施工组织设计 (27)(五)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及管理 (31)(六)效益分析 (37)(七)项目建设组织与实施 (45)(八)工程运行管理 (47)附件:设计概算书综合说明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2010〕53号)和《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以及《**县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实际效果,强化工程配套,延伸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突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与大、中、小、微与渠系配套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机制,以统一规划、尊重民意为前提,以财政补助为引导,以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等为载体,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农民被动建为农民自主建,努力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以渠道配套建设为主,高台地辅以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该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工作。
设计队具有丙级资质,从事水利水电设计工作有二十余年的经验。
建设目标和任务:**县2010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项目区内基本完成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工程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旱涝保收。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 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建设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建设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02期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强调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和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发展。
一、“十一五”时期财政支持农村水利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筹集资金,不断加大农村水利投入,为全市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大幅增加财政投入规模,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农村水利投入力度,特别是大幅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节水灌溉及相关配套,国有扬水站更新改造,农用桥闸涵维修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骨干河道及沟渠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投入。
市级财政累计安排农村水利资金12.65亿元,比“十五”期间市级财政农村水利投入4.75亿元增加7.9亿元,增加了1.7倍。
(二)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农村水利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率远远大于其他基础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十二五”期间,针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投入不足等问题,市级财政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先后设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专项资金,农用桥闸涵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农村骨干河道及沟渠清淤整治专项资金,同时大幅增加节水灌溉及相关配套工程专项资金。
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了农村水利投入渠道,引导区县及农民投资40.67亿元,初步形成多元化农村水利投入格局。
(三)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探索
项 目下达后 , 首先 由村 召开村 民 代表会 议 , 进行公 示 , 宣传本 次项 目 实施 的由来 、 内容 、 义 、 意 管理 办 法
项 目法人 ,民办公助项 目实施 主体为
等 ,征得群 众的支持 和参与 ,然后
村组村 民委员会。
选择一批 县市 区 ,实行 重点扶 持政 策, 通过集 中资金投入 , 全面开展 小 型农 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通过竞争立 项 ,泰兴市被列为全省第一批 1 9个
重 点县 之 一 。 前 2 0 至 2 0 此 05年 0 7年
工程 完工后 , 作为项 目实施 主体 的所在村整理好工程决算资料 、 务 财 报表 、 目实施总结 、 项 管护合同等 , 报 请市财 政 、 水务部 门组织验 收 , 收 验
21 0 0年 第 8期
江苏水 利
小农水 工建项管模的索 型 田利 程 设 目 理 式 探
朱 根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全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编 制 切 实 可 行 的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结束时 , 参加施 工
会精神和中央关 于扩大 内需 、 促进经 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 , 围绕促进 粮食增产增 收, 进一步加快小型农 田
公 室 , 招投 标办审批 后 , 经 由公 开 招 标 转 入 直 接 发包 阶段 。 月 2 日, 市 2 在 招 标 办 、 证 处 监 督 见 证 下 , 们 采 公 我 用 竞 价 谈 判 的方 式 确 定 了 各 标 段 施
按照 《 江苏省小型农 田水利重点 县建设 管理办法 》 的要求 , 点县项 重 目实行 项 目法人 负责 制 、招标 投标 制、 建设监理制 、 同管 理制 。为此 , 合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臵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
(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
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市水务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市内六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3元调整为1.53元。
二、调整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税。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31日
——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津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号有农业的区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我市农村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我市财政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投入机制,推进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逐步推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2017年5月9日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天津市农村水利改革发展的市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水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等农村水利发展项目。
第三条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拟定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对各区农村水利发展提出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农村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资金明细计划,组织安排对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市级审批的农村水利项目组织验收,指导各区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01•【字号】津财农〔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三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
中央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说明_
数多, 可列表说明各级渠道水力要素)
(四)工程设计
6、主要建筑物、量水点布设与结构设计 7、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设计
包括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各级管径及管材选择、 灌水器(给水栓)的选择、管网布置及灌水器 (给水栓)间距、管道水力计算、设计扬程确定、 水泵选择或系统工作压力校核等。 8、工程量、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 地方可从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 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 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六) 预期效益
• 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用增加、 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新增补灌面积,新增蓄引 提能力、发展节水灌溉面积,新增节水能力,增 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新增经济作物产值,受益
竞争定项、自主实施、监督监管、验收奖 补、确权发证。 •
三、需要各县尽快完成的工作
1、根据指南要求,尽快确定项目区;
2、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完成《2010年小型农 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标准文本》
的编制工作,完善上报手续。
(一)项目区选择要求
• 项目区的选择原则
• “集中连片、突出重点”
• 两个转变
建设内容
渠系工程
水源工程
雨水集蓄利用 工程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排涝工程更新改造
排涝泵
渠系
配套改
站
建
造
更
筑
泵
新
投
改
资 小 计 ( 万 元 )
造 渠 道 长 度新 ( k m )
物 投
改 建造 座座 数数 (( 处处 ))
整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2010年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2010年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2010年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2010年11月19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按照《关于推荐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津水人〔2010〕18号)要求,根据《天津市水利系统专家库管理办法》(津水发〔2006〕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定王可玉等100名同志为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2010年入库专家。
附件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2010年入库专家名单及专业划分情况一、建设管理:(11人)王可玉、卢岩、代才江、刘广兴、刘国庆、李泽、李建海、李秋香、张乐、秦继辉、常子贺二、水工建筑:(18人)王文广、王克强、王瑞海、乔良国、吴亚斌、张连会、张洪雨、张振、张钰、陈新桥、武文术、岳会通、赵东亮、郝云波、钟永全、董树果、韩长胜、魏立生三、工程地质及基础处理:(1人)郑洪四、机电设备制造及安装:(1人)路明利五、工程造价(经济):(7人)于清贤、孙乃萍、杜建国、李晓琳、金立玫、侯秀、贺超六、工民建:(9人)牛占蓬、仙燕明、刘弘、李莉、李淑玲、杨凡、殷晋嫒、郭玉林、黄青七、通信:(2人)许武燕、张洋八、自动化:(2人)XXX升、高建萍九、农田水利:(1人)娄秀静十、水文水资源:(6人)刘建国、陈敏、黄晓明、董克刚、路旭、廉铁辉十一、水土保持与水环境:(3人)秦华联、徐立、曹志东十二、财务经济:(4人)王相佐、王胜军、张瑾、陈磊十三、给排水:(31人)马旭东、王立成、王宇、王雨、王宝森、石强、申毅蓉、边莹、孙乃弘、杜树发、李向辉、李莉、李涛、李敦勇、杨卫华、张金梅、张辉、陈秋荣、苗茁、苑媛、庞静娜、单承安、赵丽琴、胡继斌、贾松涛、高俊婕、陶冶、曹勇、韩礼东、舒福荪、翟培健十四、环保(1人)梁延华十五、其他(3人)宋文藻、果立松、盛阳——结束——。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水务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水务科技项目投
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水务科技项目投资计划
的通知
(2011年3月7日)
局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水务科研工作,市水务局以津水技〔2011〕2号文,对2011年第一批水务科技项目进行了批复,核定项目投资335万元。
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将第一批水务科技项目资金计划335万元随文下达,资金来源为局自筹。
主要用于城市绿地节水灌溉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海水淡化水安全利用研究、北大港水库生态修复技术研究、滨海新区咸化水体水生植物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等28个科研项目。
请据此抓紧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津水规计〔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津水规计〔2022〕6号有关区水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市财政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水务改革发展、库区移民扶持两大专项资金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随文下达。
请你区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农〔2019〕11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次下达的2022年第一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等工作。
调整后的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明细计划文件请于2022年8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附件:1.2022年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任务清单(略)2. 2022年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略)3. 2022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0年11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呈报<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津丽水建[2010]1号)收悉。
依据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和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包括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浆砌石护坡、砼、机电工程、金属结构安装等建设内容。
由于工程建设扰动地表、损坏植被,工程建设期易产生水蚀和风蚀,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极易造成水土流失。
为保护水土资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报告书编制内容全面,依据充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天津市新地河调线工程(东丽湖段)及泵站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防治分区及分区措施进行治理;各类施工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和植被恢复。
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与运行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天津市蓟州区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
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水规[2017]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天津市蓟州区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津水规〔2017〕27号)
蓟州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天津市蓟州区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实施方案的请示》(蓟水务报〔2016〕419号)收悉。
2017年1月,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天津市蓟州区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经研究,基本同意修改后的报告。
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东河是蓟州区重要的二级河道,主要功能为行洪和排涝,起自下营镇刘庄子东山,流经孙各庄乡,至马家庄村汇入淋河,全长约21.5km。
本次工程治理朱耳峪至马家庄村段约5.42km,该段因多年未治理,河道淤积,堤防薄弱,配套建筑物年久失修,影响区域行洪排涝,亟待治理。
根据《天津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调整报告》,对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进行治理是必要的。
二、水文
(一)基本同意采用十年一遇防洪设计标准。
(二)基本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成果。
关东河孙各庄镇项目二区设计流量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