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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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天津的城市定位,进一步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现就我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河流水系众多,流经本市的行洪河道19条,总长约1100公里;排水河道109条,总长1890公里。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全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入境水量减少和污染治理滞后,目前我市部分河道水质仍然较差,主要河道劣V类水体长度占总长度的76%。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堤岸环境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围垦放养、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亟需强化管理。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市容园林、农业、环保和水务等多个部门。现有管理体系责任不清,条块分割,协调联动机制不强,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治理水污染和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实行"河长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提高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早日实现生态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河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按照我市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经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优先安排与重点河道相连河道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河道水环境质量。要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区县人民政府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