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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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1]2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29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附件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区县、乡镇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的效益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和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市和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区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市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开展区县级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绩效考评一年一次,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市重点县绩效考评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形成市级自评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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