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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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津财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在津召开或委托我市承办的会议,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津财会[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津财行政[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津财行政〔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局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制定、修订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二)指导、协调和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邀请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财政局与确定的辖区内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对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予以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等;(三)负责党政机关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四)指导、协调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工作;(五)委托区、县财政局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区县财政局提出的调整会议定点场所的意见予以审核,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七)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经专题调研和审计监督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存在软件、操作系统、管理平台等无形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的问题。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无形资产管理,更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义无形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充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提,也是资产管理接受“全天候”、“全方位”审计监督的必然要求。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管理,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名誉权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等。

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财事[1996]30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事[1996]307号)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驻津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6•【字号】津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津财预[2006]6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11.16【实施日期】2006.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6]66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由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津财基[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0〕5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央财政性资金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国债专项资金;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和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扎实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精心组织实施。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津财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9号市国资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8月22日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建立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办法不统一、制度要求不规范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资金存放管理还不够透明、不够规范、不够科学,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未能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现象。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津财库[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3]1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在职职工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单位卡的日常管理。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津财行政[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6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
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办[2012]1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津财办〔2012〕14号)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成员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已经2012年第一次党组会议通过。

现通知如下:
杨福刚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以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天津市财经学校(天津市税务学校、天津市财税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刘健副局长:协助局长管理有关综合税务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化处,以及天津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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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
公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7.18
•【字号】津民发〔2013〕84号
•【施行日期】2014.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
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现就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原来每年每户20元提高到40元。

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支付水、电、气、暖、通信费,订阅报刊杂志,服务设施维修,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及组织居民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费用。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街道(乡镇)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社区居委会没有专项账户的可实行周转金制度,定期报账结算。

四、此次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增加的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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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办[2017]1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津财办〔2017〕14号)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
局长苑广睿:主持全面工作。

分管预算处。

巡视员李伟桥:分管政法处、农业处、农发办、农改办、人教处、党办、工会、巡察办、巡察一组、巡察二组。

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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