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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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津粮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粮规〔2018〕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农业区粮食购销公司: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24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良性循环、结构合理、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一)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按照规定,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执行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在异地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和进口小麦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自负盈亏。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津财库[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9〕91号)市级各改革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制度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性,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和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内容第四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及时进行止付,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税政[2012]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1.17
【实施日期】2012.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名单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公布范围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财税〔2011〕94号文件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储备粮(含大豆)和食用油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市级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24户)
1.东丽区军粮城粮库
2.天。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财建二〔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津财库〔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津财库〔2019〕19号各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全面建设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化、自动化、标准化整合业务流程,实现链条式管理,建立“环环相扣、互相牵制、有始有终、完整严密”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按照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2014年以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市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四方电子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财政服务效能,推动了业务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在我市区级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加快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是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关键的是加强内控管理和技术支撑。

通过推行电子化管理,在业务上实现链条式管理,在技术上引入安全支撑控件,从根本上实现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防抵赖和防篡改,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违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库〔2014〕1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成功,请各有关银行严格执行储蓄国债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报送备案的全部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发行业务。

在发行期间,各网点要配备专人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公示。

各有关银行网点发生变化需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二、在发行期间,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的上午9:00前,将各期国债销售的数据(包括发行首日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报送销售的数据截至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

如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周报无须重复报送。

发行首日报表与周报表格式见附件,报送的数据需加盖银行公章。

三、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的试点银行,还需加报“网上银行销售情况表”,统计口径与发行报表一致。

请各试点银行严格执行网银销售国债的比例上限的规定,并合理分配网点柜台与网银的额度比例。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部门: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可以抽取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二)熟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津政办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8日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本市存量资产的市场价值,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一)重点领域。

一是梳理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可以盘活的存量资产,重点盘活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二是聚焦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进园区等领域,统筹盘活轨道交通上盖、搬迁企业原厂区、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

三是筛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特别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房产,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二)重点区域。

一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及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津财农〔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区财政局、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2019年7月3日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市的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区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对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

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

对各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全市绩效目标、绩效自评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全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定市对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各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津财库〔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

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津政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基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章社保基金单一账户和定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经办机构设立三级收入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津财库[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4]9号2014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机制,提高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理银行履约情况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到开标现场全程监督开标活动。

第八条市财政局与中标商业银行签订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协议具体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中标商业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
意, 现转发 给你们 , 请照此执行 。
《 天津 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 市财政局 拟定 的天津 市市级 预算 单位 财政拨 款结余 结转
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 ( 津 政办发  ̄ 2 0 1 4 3 7 0号 ) 同时废止 。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 0 1 7年 4月 1 0日
高资金使用效 益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预算
法》 及 其 实施 条 例 和 《 财政部关 于印发 ( 中央 部
关 企业 ( 以下称 预 算单 位) 的财 政拨 款结余 结
转资金管理工 作 。
门财政拨 款 结 转 和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通
知》 ( 财预 [ 2 0 1 0 ] 7号 ) 、 《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地方财政 结余 结 转资 金管 理 的通知 》 ( 财 预 [ 2 0 1 3 3 3 7 2号 ) 以及 我 市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位 的项 目支 出结 余 。 财政拨 款结 转资 金 ( 以下 简称 结转 资金 ) 是 指 预 算 已列 支 但 未 支 付 最 终用 款 单 位 , 结 转 在 预算 单 位 , 以 后 年 度 需 按 原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财政 拨 款 , 包 括 项 目支 出 结 转 和 基 本 支 出
第二章 结 余 结 转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条 除 特 殊 原 因外 , 对 当 年 结 余 结 转
资金 比上年增加较 多 , 累计结余 结转资金 规模
较大 , 或 项 目执 行 进 度 偏 慢 的 预 算 单 位 , 市 财 政 部 门 在 编 制 转 年 部 门 预 算 时 将 视 其 结 余 结 转资金情 况 , 适 当 压 缩 财 政 拨 款 预 算 总 额 或 削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津财库〔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4〕58号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津政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被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津财综〔2019〕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津财综〔2019〕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津财综〔2019〕74号财政征收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资金退库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国库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退库审批流程,提高非税收入资金退库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国库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退库是指财政部门对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不含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采取冲抵办法退付给退库申请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缴入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非税收入资金退库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遵循单位申报、据实审核、依规操作、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非税收入退库范围,包括已缴入国库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非税收入退库。

(一)依法入库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库的;(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三)由于误缴、多缴、重缴等原因需要退库的;(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库的;(五)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应当退库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时,财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免罚清单》注意的问题。

(一)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单独援引《免罚清单》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三)《免罚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在《免罚清单》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6月30日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津政办发[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方案(市财政局)为深化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在确保国库现金存储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库现金管理是在确保财政国库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获得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财政管理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规范透明、安全增值理念,以统一指导部门、强化存储管理、科学选择银行、注重监督考评为重点,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手段,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

通过引入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机制,不断促进财政资金合理配置、科学调度,建立起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与公共财政改革要求相吻合、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资金存储管理体制,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理财,安全增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库现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存款结构和银行分布,引导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我市经济政策相协调,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与乘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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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
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实拨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

天津市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改革分两步走,以实拨资金业务、直接支付业务为第一步,以授权业务与自助柜面业务为第二步。

第十二条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民银行收到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回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市财政局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同时向人民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3.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人民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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