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津教委法[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教委法〔2009〕4号)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或驻津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全市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本着“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契机,逐步建立管理措施科学、服务网络完善、理赔及时高效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现就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投保范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提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及投保时间校方责任保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承保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学校特点,为投保人每年办理投保和续保手续提供便利。
三、责任范围和理赔范围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为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校方责任的具体内容、赔偿范围等,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投保学校方与承保保险机构方签约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津财教〔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津财教〔2014〕72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适用范围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
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结合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我市制定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四、有关要求(一)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在2014年达到上述标准。
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二)要按照办园规模及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预算,同时兼顾幼儿园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幼儿园倾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津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第四条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
其中: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津教委财[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18号)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4月28日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以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学校示范作用,带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应符合津教委财〔201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津教委〔2010〕171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精神,切实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引领全市学前教育改革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全面提高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该工程分为三个项目,即天津市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天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天津市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对于加强我市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力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形成协调、开放、和谐的学前教育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天津市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天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农村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学员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和后期考核等相关组织工作,为打造一批懂教育、善研究、会管理的园长队伍,培养一批师德好、素养高、能力强的幼儿教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
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教[2010]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6号)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办学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津财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3号各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津教政〔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我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教委〔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财[2014]1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19号)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做好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财〔2012〕7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4月28日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做好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财〔2012〕7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是指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和重点发展领域,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居民需求,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配置。
通过新一轮布局结构调整,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到50所以内。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是指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特色专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5.24
•【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的通知
津教委规范〔2017〕1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精神,为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
我市国家助学金工作,现就资助标准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调整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0〕1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4•【字号】津教委办〔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办学,我市实施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支持我市特色高中发展。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评估验收与认定第四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五章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第六章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办学,我市实施特色高中建设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并安排特色高中建设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为加强奖补项目管理,规范奖补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项目,旨在促进我市从2011年起分三批建设的50所特色高中进一步高质量有特色发展,支持相关学校形成独特的学校文化、鲜明的办学特色、丰硕的育人成果、较高的办学品质,实施在全市乃至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
奖补项目分为"特色鲜明学校奖补"、"特色形成学校奖补"两个子项目。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0〕170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目标任务,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满足广大群众子女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目标任务,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子女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整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明显改善。
新建改扩建120所公办幼儿园;按照市一级幼儿园的标准对农村146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建设500所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立15所“阳光乐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津财教[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津财教〔2013〕66号)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具体做法:一是确定基础标准。
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
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引入绩效经费拨款机制在按照生均拨款标准核定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上,增设绩效经费预算,向办学水平较高、社会声誉较好、优势特色鲜明、服务能力突出以及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较好的学校倾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津财教〔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要求,自2012年起,市财政安排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对各区县在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奖补。
现将《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2月11日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扶持学前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是对各区县积极扶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的奖励。
市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总体安排,确定当年全市奖补资金总额。
第三条奖补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2.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3.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4.其他奖补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主要用于以下幼儿园:(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收费合理、办园质量较好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
主要包括街道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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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
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
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