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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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形成的企业。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一)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开展试点的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非公有资本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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