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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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月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2016年1月-5月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 号 1 2 地区 (城市) 市级 北京市 天津市(宁河区) 天津市(除宁河区以外 的区县) 河北省(石家庄) 山西省(太原) 内蒙古(呼和浩特) 辽宁省(沈阳) 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 黑龙江省(哈尔滨)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 浙江省(杭州) 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 福建省(福州) 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 山东省(济南) 青岛市 河南省(郑州) 湖北省(武汉) 湖南省(长沙) 广东省(广州) 深圳市 广 西(南宁) 海南省(海口)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 贵州省(贵阳) 云南省(昆明) 西 藏(拉萨) 陕西省(西安) 11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1100 900 900 800 8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800 8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800 900 800 800 住宿费标准 局级 650 350 48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600 490 500 450 460 480 50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550 55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60 其他人员 500 320 38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500 380 400 350 350 380 400 350 380 380 380 350 350 450 450 350 350 370 370 370 380 35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7-9月 960 590 450 20% 7-9月 960 540 420 20% 7-9月 960 590 420 20% 旺季期间 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差旅 单位:元/间•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市级 局级 其他人员 上浮比例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新修订的《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14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保障审计人员出行安全,节约审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安全、高效执行公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外勤经费是指在本单位以外履行审计职责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费用。

第三条审计外勤经费按照专项经费管理。

审计外勤经费执行标准第四条环内区域审计(一)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的(有固定食堂或内部员工集中就餐地点),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早、午工作餐标准结算餐费并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审计组可视实际情况回局就餐;也可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领取补助(早餐补助10元、午餐补助30元),审计组需记录早、午就餐情况,待审计结束后按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交通费自理。

原则上不能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在环内区域就地审计期间,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晚餐标准结算餐费;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每人每晚30元标准在外就餐、网上订餐并取得正式发票,待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财政部2015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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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5]497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天津出差住宿标准

天津出差住宿标准

天津出差住宿标准根据天津市出差住宿标准,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住宿标准和要求:1. 五星级酒店:出差人员在天津市可选择入住五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2. 四星级酒店:如果五星级酒店不方便或无法提供住宿,出差人员可以选择四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

3. 三星级酒店:在无法选择四星级酒店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三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4. 行政公寓:如果出差人员需要长期住宿,可以选择合适的行政公寓。

住宿标准根据公寓所在地区的价格水平进行确定,需在审批时提供相关价格证明。

二、住宿设施要求:1. 房间:住宿房间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设有卫生间和浴室,并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

房间内应配备舒适的床品、工作桌椅、电话、电视等设施。

提供免费的互联网接入。

2. 餐饮:提供早餐服务,且餐厅内餐食种类丰富,环境整洁。

提供各类饮料和点心,并支持餐厅送餐服务。

3. 会议室:酒店应提供配备有先进的音视频设备的会议室,满足出差人员的会议需求。

4. 娱乐设施:提供健身房、游泳池、SPA 等娱乐设施,以供出差人员在休息时间进行消遣和放松。

5. 安全设施:酒店内应配备定期维护的火灾报警系统、监控摄像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出差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其他服务要求:1. 接送服务:酒店应提供从天津市内主要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等)到酒店的接送服务,保证出差人员的出行便利。

2. 前台服务:酒店前台应有礼貌、热情的员工,能够及时解答出差人员的咨询,提供各类协助。

3. 24小时服务:酒店应提供24小时前台服务、客房服务和保安巡逻,确保出差人员的日常需求得到满足。

4. 清洁服务:酒店应提供每日的客房清洁服务,包括更换床品、清理卫生间和浴室,并确保房间整洁、卫生。

总结:天津市对出差住宿标准和要求有一定的规定。

在选择酒店时,需要根据出差人员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星级酒店或行政公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津财行政[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中医发〔2018〕2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

各部门原则上应当将差旅费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实施差旅费报销审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津财行政〔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宝坻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2日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市委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建立起符合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创新。

严格落实中央、市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形成新的制度安排。

坚持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效衔接。

坚持厉行节约。

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坚持有序推进。

按照中央、市委要求,严格实施车改方案,有序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参改范围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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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5年第11期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专门列表公布。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津财行政[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07]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天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旅游船)││括出租小汽车)├─────────┤│级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卧)││││├─────────────────┼───────┼────────┼─────────┼─────────┤│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长,以及相当职│软席(软座、软│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卧)│││││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卧)││││└─────────────────┴───────┴────────┴─────────┴─────────┘(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1040
610
430
7-9月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津财行政[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3年11月29日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

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天津培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天津培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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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培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作者:
来源:《西部大开发》2014年第06期
天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节约培训费开支。

综合定额标准为350/人天,其中住宿费14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40元/人
天。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专项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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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宁河区)600 350320
天津市(除宁河区以外的
区县)
800 480380
3河北省(石家庄)800 450350 4山西省(太原)800 480350 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 460350 6辽宁省(沈阳)800 480350
7大连市800 4903507-9

96059042020%
8吉林省(长春)800 4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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