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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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津人工[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2007]11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二、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一条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有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老工人,以及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该文件规定改办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调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财事[1996]30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事[1996]307号)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驻津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第四章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第五章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第六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七章补贴奖励资金来源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发放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条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10.16
•【字号】津人工[1995]39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3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的福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二元。

二、福利费提高标准后,应由福利费列支的各项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福利费标准提高后,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认真解决好职工的生活困难,做好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列支。

当年结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分发给个人。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5—3一1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
任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27
•【字号】津民发〔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
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我市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依照天津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从2014年4月1日起将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85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5元。

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市财政对市内六区按原补助比例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

各涉农区县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7日。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津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社会救助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确保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标依据。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

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报请程序。

建立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残联统筹考虑本市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三、制度保障。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任务,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数据支持、资料审核、补贴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准确解读补贴政策,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务管理水平。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1987]优字15号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1987]优字15号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

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xx]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xx]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xx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提标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从xx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八、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依据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按规定末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1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1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
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

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结束——。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03.07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人工[1994]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妥善处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做出规定前,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
1 / 1。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津人工[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7]1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津人工[1996]2号)执行。

机关行政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经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继续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津人[1996]29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及时兑现新增工资,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扩大

天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扩大

天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扩大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即日起可申请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这两项补贴对象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像为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标准为:(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申请程序: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民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十九大“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二、资金拨付调整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

市财政根据市民政报送的发放人数及资金测算,将两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区财政,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民政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请各区按照调整后补贴标准做好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4月12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7.05•【字号】津人工[1994]30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晋升后,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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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
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工[2008]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8〕1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有关通知精神,依据我市2007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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