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规则,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四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明确规定各种车型的停车费用。
第六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城区、非城区进行差异化,城区停车费用高于非城区。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周边设施、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等不同时间段,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每小时收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
如停车时间不满一个小时,按一个小时计费。
第九条特殊场所和特殊车辆可以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停车场公示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明确标志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提供清晰的收费计算方式,方便车主了解和校验。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月卡缴费等。
车主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使用合法的收费设备,确保收费过程公平、公正。
车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月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未续费的,停车场有权停止提供月卡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月卡的费用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未支付完整费用的,停车场有权取消月卡停车资格。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保障车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和滥用车主的个人信息。
同时,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小区、商场、机场、车站等停车场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采用歧视性地收费标准。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条件、范围和期限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示。
第二章停车场的设施和管理要求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标识,包括入口和出口标识、车位划线、道路安全设施等,以便车辆有序停放。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停车收费设施,包括收费亭、自动收费机及相关设备,以方便车主缴费。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道、出入口,并应当保持畅通,确保车辆出入的方便和迅速。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决停车场内的问题。
第三章停车收费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和停车需求,制定相应的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停车收费方式可以包括计时收费、按次收费、包月收费等多种形式,但应当公示,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停车收费应当采取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收费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数据准确性,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收费亭和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密切监控,防止收费人员违规行为,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和透明。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物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车辆和财物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包括停车场、停车库、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事前征收、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收费资金合理运用并用于停车设施维护、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规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停车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或者日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长确定,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停车服务质量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合理划分泊位,确保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及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苏州市停车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管理办法
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14]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
(2)摩托车15元/辆、月。
(3)三轮车10元/辆、月。
(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60元/辆、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苏州市停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维护交通秩序和停车场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标准1. 停车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停车位数量、停车场设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方便车主了解。
2. 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公平、合理性。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将收费标准与车辆的品牌、车型、驾驶员的身份等因素挂钩。
3. 收费标准应当与停车场提供的服务相对应。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适当的停车位数量、安全防护设施、便利设施等,以保障用户的停车需求。
三、收费方式1. 停车场可以采用时间收费方式或根据停车时长收费。
2. 时间收费方式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过高的出场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的计费规则,方便车主了解。
3. 根据停车时长收费时,停车场应当设置计时器,确保计时准确。
四、计费规则1. 时间收费方式下,停车场应当设定合理的计时单位,不得设置过短的计时单位以增加收费金额。
2. 时间计费单位可以根据停车场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合理。
3. 超过一定停车时长后,停车场可以按照递增的方式进行收费,确保停车场的周转率。
五、优惠政策1. 停车场可以针对特定车主设置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军人等。
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停车场应当公示优惠政策,并在收费过程中予以执行。
六、收费监管1.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停车收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的停车场不得进行收费。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经营者的监管,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停车场进行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七、争议解决1.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接收车主的意见和投诉。
对于车主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应当及时解决。
2. 对于停车费用的争议,车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查清事实,对合理的投诉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过高停车费用的停车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区内的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收费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时长、停放地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为道路停车和地下停车两种形式。
第六条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放时长进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规定。
第七条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地下停车场的位置、设施等条件进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停车场管理方制定,但需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停放场所。
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方应向车主开具停放服务收费凭证。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机构由市政府指定。
第十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机构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收费违规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关停车场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停车场收费情况,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征管、收费违规情况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停车场,监督机构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随着市区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需求也在增加,收费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共计1200字。
这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停车权益,维护市区停车秩序。
办法对车辆停放收费进行了分类,包括道路停车和地下停车,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和地下停车场管理方制定。
办法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停车场,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管理办法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附件四:
-2-
类型方式
车型
1小时以内放
1小时以内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辆
附件五:
现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停车停放备
停放时间收费标准
注
7:00
5元/辆、次
临~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时小20: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室内停车室外停车内部停车
停20:00
6元/辆、次
车
~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7: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2元/辆
长期(蓝牌照)
租用
45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5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2小时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时(蓝牌照)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8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车(黄牌照)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25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40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2元/辆、次
时(蓝牌照)24小时以内的4元/辆、次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3元/辆、次
车(黄牌照)24小时以内的6元/辆、次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12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200元/辆、月
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允许下浮。
-3-。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应根据停车场的级别、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要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 收费方式:可以收取时间费用(按小时、按天计费)、区域费用(按停车区域划分收费)或固定费用(按月或年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明确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3. 发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
发票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税号、收费项目、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4. 公开透明: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运营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停车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停车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和用户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关车道或其他公共用地,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地、区域位置以及停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确保收费过程规范便捷。
3. 收费时间:收费时间应当明确,确保停车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
4. 收费凭证:向停车用户提供收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电子收费记录等,确保用户有合法的收费凭据。
5.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管理人员,确保收费员的资质合格,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运作。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一)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明;(二)具备完善的管理设施和设备;(三)具备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四)依法纳税,具备合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明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便于车主了解。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停车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守车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利用。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地域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保证停车位数量与停车需求相匹配。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出入口、安全设施、停车位划分等。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停车场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缴费与出场通道,确保车主的便利。
第三章机动车停车费收取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定价进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时间计费、按次计费或者其他合理的计费方式,但不得存在任意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内外显著位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取应当就近设置收费点,并保持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涉及的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苏州市政府出台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合理引导车辆停放,缓解停车难的状况。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停车时间计费,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间来计费,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如30分钟、1小时、2小时等,根据不同的时间段收取相应的费用。
2. 停车场类型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例如,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3. 节假日收费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期间,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超时收费标准,如果车辆在规定的停车时间内未及时离开停车场,将按照超时停车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 优惠政策,停车场也会针对一些特定群体或者促销活动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学生、老年人等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1.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合理、公平。
2. 公示和公开透明,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并且公开透明,让车主清楚知道停车的收费标准。
3. 投诉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果有车主对收费标准有异议,需要有明确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1. 合理引导车辆停放,通过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合理引导车辆停放,避免车辆乱停乱放,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2. 缓解停车难问题,合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让车主有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3. 规范停车场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
通过对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合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对于缓解停车难问题,规范停车场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和停车场管理方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车主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TQC/K53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苏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区停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停车资源供需状况,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情况,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制定的。
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题,保障市民出行和交通秩序,同时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分为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段,一般分为城区主干道和次干道停车收费标准。
城区主干道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次干道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为白天的一半,即城区主干道夜间停车收费为每小时2.5元,次干道为每小时1.5元。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位置、设施、管理水平和停车服务等级进行划分,一般分为市区内停车场和市区外停车场。
市区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至15元不等,市区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
部分高档停车场收费标准较高,但也提供更加舒适的停车环境和服务设施。
三、其他收费标准。
除了道路停车和停车场收费标准外,苏州市还对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段的停车实行临时性收费标准。
比如,景区周边、医院、学校等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会根据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供给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市区内一些特殊停车场,比如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设施等,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四、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市区停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总之,苏州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需要制定的,旨在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题,保障市民出行和交通秩序。
市民在停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停车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一)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明;(二)具备完善的管理设施和设备;(三)具备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四)依法纳税,具备合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明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便于车主了解。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停车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守车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利用。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地域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保证停车位数量与停车需求相匹配。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出入口、安全设施、停车位划分等。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停车场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缴费与出场通道,确保车主的便利。
第三章机动车停车费收取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定价进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时间计费、按次计费或者其他合理的计费方式,但不得存在任意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内外显著位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取应当就近设置收费点,并保持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涉及的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放区域的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应当公示并严格执行。
2. 收费时间:机动车停放的收费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时段。
3. 停车费用缴纳方式: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电子支付或其他指定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4. 收费地点:收费站点应当设置在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入口或出口,方便收费人员进行收费管理。
5. 收费管理人员: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人员,负责收取停车费用,并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
6. 收费设备和系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收费设备和系统,如收费亭、收费柱、道闸等。
7. 收费时间限制:对于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管理机构可以设定停车时间限制,并对超过限定时间的车辆收取额外费用。
8. 违规停放处罚:对于违反停车规定、未缴纳停车费用或擅自停放的机动车,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车辆拖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请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和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以及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学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
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一)倡导免费停放。
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
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
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
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
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目的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苏州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停车难成为市民们
的烦恼。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提高停车服务水平,苏州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更加便利地停车。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苏州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上限为50元;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上限为30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
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停车资源。
其次,苏州市还规定了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警车辆,苏州市实行免费停车政策,以方便他们的出行。
对于共享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苏州市则实行较低的停车收费标准,以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此外,苏州市还对停车场的收费时段进行了规定。
工作日的白天时间段内,停
车费用按照正常标准收取;而在夜间和节假日,停车费用则会有所优惠,以鼓励市民选择非高峰时段出行,减少交通拥堵。
最后,苏州市对停车场收费进行了监管和管理。
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
责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收费合理合法。
同时,市民和游客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络平台举报停车场收费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将会对举报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
总的来说,苏州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在满足市民和游客停车需求的同时,也能
够有效管理和规范停车市场。
希望通过这样的政策措施,能够让停车变得更加便利,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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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
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以及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学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配套停
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下浮不限。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同一停车场所只能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
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一式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具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份;
、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份复印件;
、收费员寸免冠照片每人张;
、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份;
、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份。
、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
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公立医院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小时的;
(四)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小时的;
(五)进入其他各类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分钟的;
(六)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第十三条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应当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决定。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吴中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吴中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一类地区
(一)城区
运河以北。
(二)开发区
城南:东吴南路以东、以北建成区域;越溪:吴中大道以南以东,苏震桃以西,文溪路北;横泾:木东路镇区段以东,中兴路以南,乐园路以北区域;郭巷:尹南路以北、吴淞江大道以西、东方大道以南、吴东路以东。
(三)木渎
胥江运河以北;金枫南路(金山东路至竹园路段)、珠江路(竹园路至向阳路段)、塔园路(向阳路至中山东路段)、金猫路(中山东路至胥江运河段)以西;金山东路(灵天路至金枫南路段)、竹园路(金枫南路至珠江路段)、向阳路(珠江路至塔园路段)以南;灵天路(金山东路至中山西路段)、箭河路(穹灵路至苏福路段)、灵山路(苏福路至胥江运河段)以东。
(四)甪直
甫澄路以东、甪直大道以南、育才路以西、南沙路以北。
二、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附件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以上标准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
、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停放小时为次,不足小时的按次计收。
、实行以时计费的公立医院,连续停放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元辆;超过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
、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停车处临时停车不超过分钟的,在公立医院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按月、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附件
吴中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
吴中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停放时间超过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