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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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10〕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优化农村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耕地规模经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整治的统一要求,以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分年度下达土地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确保农村土地整治按规划、分步骤进行。
(二)占补平衡、保护耕地。
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优先选择增加耕地潜力大的行政村进行整治,腾出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保障、耕地保护有成效。
(三)增减挂钩、统筹发展。
村庄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农村建设用地需要。
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积极开发、注重保护。
保持农村风貌和地方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实际需要。
(五)尊重民愿、维护权益。
在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土地整治的参与者、受益者,享受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六)典型引路、规范推进。
优先安排增加耕地潜力大、村民意愿强、政府积极性高、资金有保障的农村进行土地整治,优先安排省级新民居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区分不同类型,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村,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整治规划。
各级政府要坚持规划先行,抓紧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以农田整治为基本任务,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方向,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增加耕地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为重点,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土地整治规划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农业发展、交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紧密衔接,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大力开展农田整治。
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统筹推进整治区域内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及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为促进耕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整治后的耕地要严格管
理,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控,抓好地力监测,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
(三)规范推进村庄整治。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新民居建设,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
对经济条件好、居民点布局分散的村庄,实施迁村并点;对生产生活条件差、存在重大地质和气象灾害隐患、不适宜居住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对村庄建设零乱、土地利用低效的“空心村”,实施旧村改造。
在进行村庄整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变其用途;调整公共文化设施预留地须依法进行,重新确定的预留地不得少于原面积。
通过村庄整治,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民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土地整治后,尽量维持原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
加强土地权属确定工作的法律指导,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政策
(一)实行周转用地政策。
纳入土地整治计划的村庄,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启动村庄改造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后提供周转用地。
使用周转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本县(市)范围内有偿转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在农村土地整治中,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外,对使用耕地开垦
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
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市)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时,适用上述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和省农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农口资金中的相关土地整理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三)严格规范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周转用地和节余指标
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情况,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敏感问题多,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开展。
20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