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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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2007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6)第五章附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全面评估引言在压力容器领域,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备受关注。

作为压力容器制造行业的重要法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实施将影响整个行业的生产、质量监管和产品出口。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估这一规则,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其影响和意义。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背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压力容器的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产品安全和质量。

该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和出口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对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主要内容1. 生产许可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生产条件和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质量监管要求该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质量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生产过程的监控、质量记录的保存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 出口标准和认证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还对出口产品的标准和认证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和出口许可证方可将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

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意义和影响1. 对企业的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实施,要求企业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企业需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生产工艺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2. 对行业的影响该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整个压力容器制造行业,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加强质量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也将加大不合格产品的淘汰力度,提升了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23对企业和整个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TS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认证要求与条件

TS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认证要求与条件

TS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认证要求与条件1、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认证流程: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许可项目级别代表产品范围限制范围阀门A1①设计温度大于425℃,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阀门;②公称压力大于1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阀门。

A2①公称压力等于或大于6.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阀门;②设计温度低于-46℃的阀门。

B1除A1、A2和B2之外的阀门。

B2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0MPa的阀门。

4、许可标志可以喷、刻、钢印,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5、通用条件5.1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2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助理工程师);5.3应当设置制造和产品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如材料、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理化、装配、试压、成品等;5.4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5.5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无损检测责任人应当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如果有对接焊焊接接头的,应当持有UT或RTⅡ级资格;5.6理化检验人员必须有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检测资格证;5.7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8热处理工、行车工、叉车工等要持证上岗;5.9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5.10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

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包括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和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5.11成品保管:有专门的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5.12产品档案管理:应当有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档案室;5.13生产环境: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材料要求,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2. 设计规范,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工程标准,包括尺寸、壁厚、连接方式等,以保证其在设计压力范围内安全可靠地工作。

3. 制造要求,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必须符合一定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包括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工艺流程。

4. 许可审批,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审批,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符合性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 检验检测,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定期检验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总的来说,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是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遵守和执行对于预防压力管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以适应当地的压力管道工程建设和管理需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 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分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高级别,C类为 最低级别 A类许可:适用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包括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 安装、维修等 B类许可:适用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包括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 安装等
C类许可:适用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包括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等
许可的依据和标准
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许可范围: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 许可条件: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条件
03
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
具备独立 的法人资 格
具备相应 的生产设 备和检测 设备
具备相应 的技术人 员和管理 人员
变更条件:企业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
延续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压力
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延续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 出延续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证书的撤销和吊销
撤销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规定等
撤销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撤销决定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监督和检 查
06
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 项检查等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检查结果:合格、不合格、整改等
检查内容:产品质量、生产环境、设备 设施、人员资质等
检查处理:整改、处罚、撤销许可等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检查内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防护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资料审查等 检查频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检查结果:合格、不合格、整改等 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等 检查责任:明确检查责任,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

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为了确保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制造许可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制定并发布。

这些规则包括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资质要求、制造过程的管理要求、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

企业在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时,需要符合这些规则的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其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通常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包括了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的设计和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人员素质的要求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制造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的要求,从而生产出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压力管道元件。

另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还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这包括了对产品外观、尺寸、材质、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此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管控,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元件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制造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出符合标准和规范的产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压力管道元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是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一项规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

在压力管道系统中,压力管道元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这些元件没有制造合格,会影响到整个压力管道系统的安全性能。

因此,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出现非常有必要。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这些规则阐明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并规定了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检测标准。

这些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包括生产、检验、销售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等。

通过遵守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可以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技术水平,确保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能够符合各种安全性能要求,从而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工艺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控制和检测,包括原材料采购、检验、加工、装配、清洗和包装等。

同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还要保证生产工艺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每件产品都符合严格的质量要求。

2. 材料要求压力管道元件是由材料制成的,因此,其材料要求非常重要。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压力管道元件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而且需要在工艺设计和加工过程中进行适当的控制和检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3. 检测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强调了检测的重要性。

规则要求对生产的每一批压力管道元件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检测过程需要依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检测设备和人员需要得到相应的认证。

4. 证书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对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进行登记和备案,并颁发制造许可证书。

这个证书是企业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和销售的凭证,只有不断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1. 背景介绍压力管道在工业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压力管道的制造过程中,元件的制造是关键的环节之一。

如何确保制造出的压力管道元件符合安全标准,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 制定背景为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的监管,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中,制造许可制度是关键的一个环节。

3. 制造许可的定义制造许可是指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

制造许可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使用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有效手段。

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必要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降低爆炸事故和人身伤亡的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需要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许可。

申请表格可以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或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取得。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质量保证体系手册以及管理文件等;拿到以上材料后,质监局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合格的企业将会获得批准证书。

6.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制造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

制造许可证的管理需要比较严格,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每年对所有获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

企业需要按照制定的质量保证方案进行质量管理,合格率和查询率要达到制造许可标准的要求。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是国家对压力管道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企业需要深入了解相关制度和标准,并按照要求配合实施。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经验,完善制度,提高生产效率,为该领域的安全保障注入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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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许可证号。

第六条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

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相应的无损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

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

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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