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制

合集下载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_存在_运行及规制_杨翔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_存在_运行及规制_杨翔

关键词: 法官; 自由裁量权; 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 DF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5981 ( 2016 ) 01 - 0020 - 06
一、 审判过程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界定
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为当事人实现自我利益提供了选择 诉讼理由、 诉讼方式, 挑选管辖法院等诸多行为的自由 。 然 而, 当事人的自由行为能否获得其预期的效果,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司法机构对于其行为的认可和支持 。 从一定角度 分析, 当事人的诉讼自由说明法律本身存在空隙或者说故意 留下空间 余 地, 这些空隙和余地就是法官具有的自由领 —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选择和裁量 。 这就构成一种基于 域— 自由选择而形成的司法方式 。 自由选择的权力是自由裁量 权涵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 : “自由裁量权是 授、 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 A·巴拉克指出 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 其中每一个
[1 ]7 ” 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和自由的 。
确还是错误。( 五) 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性, 即对其裁决不得 上诉。( 六) 指具有立法意义的裁判权 。
[2 ]13 - 14
美国著名法学
“无 家罗斯科·庞德在论及司法活动时所阐述的现代司法中 , “自由裁量、 法司法” 经历的五个发展阶段 自然正义、 公平与 ( 罗马法上的) 衡平、 , 良心、 法律规范的公平适用 ” 也是对于 司法自由裁量权历史过程的概括描述 。
② 现代国家运用立 衡理论无疑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杨 翔 我 国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存 在 运 行 及 规 制
“忽视” 的 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中国法律机制事实上具有的 大陆法系特征, 以为在这样的法条主义环境或者约束下, 法 “自由裁量权” , 官没有或者不应该具有任何所谓的 法官的全 — —严 格 依 法 部职责 就 是 查 明 事 实、 适 用 法 律 进 行 裁 判— 办案。 就中国司法模式而言,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运行实 际上呈现出极其宽泛和复杂状况, 原因在于当下的法律体系 仍然是不够健全和完备的, 客观上留有大量空间需要在司法 环节中通过审判进行弥补; 也在于中国目前多层级 、 多部门 复杂立法体系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仍然存在相互 矛盾和冲突, 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本身就必须面对( 尽管不是 经常面临) 如何在不同法律规则之中选择法律依据; 同时, 审 判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设置, 将形形色色 的证据、 材料通过不同的审判环节逐步归纳变成与相关法律 规则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和关系的复杂过程 。 在任一个案件 的审理过程中, 材料的选择和取舍及其与法律规则的对接都 充斥着法官经验、 智慧的运用, 因此整个审判活动充满有限 个性发挥和自由裁量色彩 。 因此, 我国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实际上普遍存 在。我们需要厘清的是: 什么是法律提供的选择行为( 比如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决定回避等) ?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行为? 什么只是法官一种简单的判断和决定( 比如选择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庭审当事人发言次数等) ? 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于 不同的行为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不同的法律规制或者保障 。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裁量权,法官,我国]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

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

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

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

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

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编号: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内容提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是世界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司法部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国内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概念阐述中,归纳其具有主体专属性、案件从属性、自由相对性、范围特定性等共性特征;从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演进轨迹中,阐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定位,英美法系对其持积极、开放态度,大陆法系对其持消极、限制态度,规制方法也各有侧重;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裁量权行使任意与失衡问题出发,在权力指向—案件、权力运行—程序、权力主体—法官等角度,阐述笔者对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的观点和建议,期冀能够推动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运行、规范行使,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和正当目的。

(全文共8777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个案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特别是行使范围及规制方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寻的重要课题。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在中国特色渐进法治进程语境中,探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既充分保障裁量的“自由”,又合理控制自由的“限度”,以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览从世界范围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于各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大量的案件审判中广泛运用此项权力解决纠纷裁决案件,乃至其成为法官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司法权力。

但何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无一个权威、公认、统一的概念。

不同学者、法官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述。

(一)国外的不同界定(1)梅里曼的观点。

法官自由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一词源自西方法律文化。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自由裁量权被视为衡平法对英美法系两大特殊贡献之一。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权力。

它确保了司法裁量的公正与合理,但也存在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所以,在我国法律中,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制。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到底是什么。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则及其精神、司法实践和社会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执行判决时,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裁量进行处理,而不受上级机关或当事人的规制。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对这种权力进行了规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表明,法官必须遵循法律、注重实际情况、坚持公正、合理、审慎原则,在裁决案件时应尽量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则。

但由于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不一定能根治所有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导致法律的适用不公,进而产生了一些意外的恶劣影响。

这些影响甚至还可能波及到当事人的生活。

而法律则规定了一些相关机制,例如上诉、申诉、监督等方式,来纠正裁判错误的行为,确保司法是公正的。

案例一:2019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入侵性隐私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的赔偿金。

但在当事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指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和赔偿金额过高等司法问题。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例的反思:判决入侵性隐私案需要拿捏度,如何权衡被诉行为是否违法并防止滥用权力本就是裁判者需要面对的难题。

此类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尊重失范行为的被诉方的权利解释,还需要权衡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道义准则等其他因素,使得经理折中的法律决策不受部分统治的恶文化认知。

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不管是认定事实,仍是适用法律,法官都应当固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边界,正确处置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法官在说明法律进程中应当尊重立法原意。

另一方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把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在行政审判中,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消解成文法与转型社会之间的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

但法官自由裁量权假设行使不妥,将会致使恣意和专横,降低司法公信力。

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需在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稳。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空间在行政审判中,不管是事实认定,仍是法律适用,都伴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事实认定方面,尽管行诉法和最高院关于行诉法证据问题的规定确信了必然的证据规那么,但法官在举证、质证、认证进程中仍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体此刻法官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把握上。

我国法律并无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若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同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决维持;关于“要紧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那么裁决撤销或部份撤销。

但是由于“证据确凿”和“要紧证据不足”两个概念本身没有明确内涵,而且这两个概念并未能穷尽行政行为的所有情形,“证据确凿”和“要紧证据不足”两个条件之间还可能存在很多其他条件。

由此造成行政审判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要紧表此刻三个方面。

一是选择裁判依据。

依照行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法院关于规章享有“选择适用权”:对以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反之那么不予适用。

可见,在判定是不是适用“规章”方面,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是说明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具体的情形下,法官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说明。

三是补充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常常面临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宜适用于某具体个案的情形,这时就需要法官通过运用适应、学说和行政法大体原那么等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对案件做出裁定或判决。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根据法律授权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

具体而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采信和认定证据。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决定是否采信和如何采信这些证据。

2. 法律适用:在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法律适用进行裁量。

这包括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判断、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定、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

3. 判决或裁定:在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进行自由裁量,决定具体的裁决或判决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量。

如果法官的裁量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公正、公平原则,可能会被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监督和纠正。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的自由决定权。

它是司法解释与行政干预之间的一个灰色地带,因为它既与司法解释有关,又与具体案件有关。

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是司法权力的行使者,他们的最终目标是依法实现公正裁判。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不能随意判断案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引发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等,以便更好地做出裁决。

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公平正义等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实现公平公正。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使案件得到公平解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法官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他们追求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依据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避免随意变动和主观判断,以保证裁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受法律的限制,又受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并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裁判的目标。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行使着重要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因此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行使原则和规范等方面进行论述。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地选择和决定适用法律规则的权力。

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官在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合理。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依法行使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能随意地、无原则地做出决定。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独立的权力。

法官在裁判活动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受限制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能违背法律和司法职责。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对法官权力的有效规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如果法律规定明确,法官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处理案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

2. 公正原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维护司法公正,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因私废公、徇私舞弊。

法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得因个人偏见或私利而做出不当的裁判。

3. 理性原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理智、深思熟虑,不能凭主观意志做出裁判,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做出裁判,不能主观臆断或非理性地处理案件。

1. 法律规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能随意地、无原则地做出裁判。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其经验、判断力、常识、常理和常情,依法对案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谨慎行使。

一、法律原则的尊重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原则。

法官所裁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二、因素的考量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意见、社会风气、公共利益等。

三、公正、公平的原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审理案件,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裁决案件。

四、具体情况的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五、裁量结果的合理性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其裁量结果的合理性。

法官应当在考虑所有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七、判决内容的准确性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判决内容的准确性。

法官裁判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地体现当事人的诉求、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符合自由裁量的权力。

因此,法官应该以严谨的态度,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立足于法律规定和精神,恰当运用裁量原则,确保其判决合理、公正、准确、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司法运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以基层法官办案为视角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以基层法官办案为视角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以基层法官办案为视角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时所拥有的决定案件走向和结果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的一个重要准则。

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的规制,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办案中。

首先,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

自由裁量权不应成为单纯主观想法的表现,应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

例如,在处理财产权纠纷时,法官不能过度依赖自己的主观判断,而应以法律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以避免裁判的不公与不准确。

其次,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评估。

在基层法院办案时,应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管和评估。

对于裁定结果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对法官的裁决进行复审,以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同时也应当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及时调整和纠正。

最后,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完善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例如,在亲情纠纷等个人关系案件中,应明确裁判的判决应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即确保公正与客观的原则,以避免过度发挥自己的主观判断而造成司法不公。

近年来的案例也充分说明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的必要性。

例如,2019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裁决。

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诉讼支出费用。

然而,法官依次将申请的费用从10万元直接裁定为1.5万元,该判决被视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引起了人民的广泛批评。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的利益,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更严格的规制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另一起典型案例是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一名女子与其前夫的房产问题。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凭个人喜好随意调整配偶财产份额,最终导致该女子损失数十万元人民币。

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上)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及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方法,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上成文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客观上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由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规制等问题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广大法官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与此同时,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对自由裁量权行使非常关注,希望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早在2009年就将“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标准及其规制”推荐作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并确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深圳中院、汉江中院四家法院作为课题承办单位。

经过广泛调研,在总结四家课题单位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民二庭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商事审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该意见可扩大适用范围,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各领域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该意见,民二庭结合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的特点对前述意见进行修改、充实、完善,形成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2月颁行全国法院实施。

现我们结合该意见谈一谈对自由裁量权的体会和思考。

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及在不同司法制度中的定位(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关于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制度中有不同的认识,但其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即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原则及公平正义理念进行选择和判断,做出合理裁判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基于其职业所固有的权力。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难以为所有问题提供明确具体的答案,客观上需要法官行使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的解释,即“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被称为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含对于事实的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对于法律的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和裁判结果,对于涉事双方之间利益均衡有直接影响。

但是,对此并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

虽然实体法对于权利义务有较为清晰的届定,对于证据的识别确认有证据规则确定。

但是缺少明确规范法官由证据到事实的认定过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官通过自我良知和法律规则公平、正确的合理认定从证据推到出事实过程,无法通过规则予以规制。

这不仅是对于法律事实本身的认定问题,还包含其依据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否可以达到对于诉讼请求或者反驳请求提供支撑的问题。

也包含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现状现行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大部分发生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较少出现。

自由裁量权从民事审判推进过程来讲,所有案件都需要法官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因为所有案件都涉及到事实及证据的认定。

只不过是有些案件的自由裁量被压缩到了很小的程度,一方面是由于审判实践和司法共识,另一方面是由于证据本身的明确性。

这两个压缩一个来源于审判实践和各种考核监督,一个来源于证据规定、民诉法的硬性规定。

除了上述被压缩到很小自由裁量权案件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需要法官运用法律逻辑基于规则公正的做出认定。

这部分案件受限于法官个人水平的差异、缺乏制度监督,有一部分案件,要么消极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么被滥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个案正义,同时也为利益交换提供环境。

且在个案中,对于司法认定的说理部分不够明晰,其审判结果无法令人信服,导致服判息诉率低。

四、如何解决现实中自由裁量权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案例有时候比法律更有作用,一个案例胜过很多法律,虽然我们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案例的引导作用还是被司法界所公认。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做出判决。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指导法官行使职权的最基本依据,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尊重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内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官的判决应当基于对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全面、深入、客观的理解和分析,不能因私利、偏见或者其他非法因素而偏离法律,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到案件的诸多因素,如案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情况、公共利益等,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尺度的适度。

法官的裁量权并非是完全的自由,裁量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合法地运用裁量权。

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和运用,不得擅自增减刑事和民事的法定刑和赔偿限额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按照法定刑和量刑规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惩罚。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重原则的尊重。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尊重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以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

应当紧紧围绕维护公正、合理、公正、稳定的目标,以尽可能减少法律裁量造成的风险和压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职责之一,但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尊重原则,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首先,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状况看,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处理刑事案件依照刑法和其它刑事法律法规定罪量刑;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法经济法和有关政策分清是非,明确法律责任”。

这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习惯”审判原则的写照,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

面对这种现实,与其对现实存在着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遮遮掩掩,敢用不敢言,不如正视它,规范它。

其次,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全部囊括和规则化,再准确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现实社会的生命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再者,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发展着的,稳定的法律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示出它的滞后性。

法官虽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规则或者以无规则为理由拖住历史的脚步。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默守陈规,也不是抛弃规则,而是更好地运用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与现实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更加完善地体现出法律规则的神圣。

为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无疑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需。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我 国法 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出现 的问题
在 讨 论 如何 规 范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问 题 时 ,首 先 遇 到并 且 应 当解决 的是 如 何 认识 在 行 使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时 出现 的问 题 。建 立法官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应 当排除影响 自由裁量权正确行 使 的制 约 因素 ,避 免不 当行使 。 ( 1 )滥用 自由裁 量 权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作 为 一种 司 法 活 动 ,应 当在 遵循 现行 法 律 规 范 的基 础 上 ,通 过 对 法 律 的合 理 诠 释 适 宜 地解 决 纠 纷 。但 在 审判 实 践 中 ,由 于部 分 法 官缺 乏 职业道德 , 未能严格依法行事 , 再加上审判监督机制运作不利 , 导致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滥用 自由裁量权。 ( 2 )错用 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 自身 能力 等 原 因,导 致 错 误理 解 法 律 的 基本 旨意 ,进而 妨 碍 了 自由 裁量 权 的 正 确行 使 。 比如 ,法 律规 范 并 未 授 予法 官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或 者 规 定 了适 用 条 件 ,而 法 官 误认 为 有 权 裁量 或 者 已经 符 合条 件 ,导致 错误 裁量 。 ( 3 ) 怠 用 自由裁量 权 。一 般 包括 不 自觉 行使 和疏 忽行 使 自 由裁 量权 两 种情形 。 究其 原 因 , 主要 是有 些法 官 的司法 能力 有 限 , 不 善 于 自由裁 量 ,或 者 担 心 承担 责 任 而倾 向于 机 械 执法 ,消 极 逃避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造 成裁 判结 果偏 离公 平正 义 。 三、 自由裁量权 的监督 ( 1 ) 法 院内部 监 督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制度 为 了保 证 司法 机 关 依 法行 使 权 力 ,制 定 了一 系 列 的监 督 制 度 ,包 括 检察 机关 的 监 督 ,法 院内 部 的监 督 以及 人 大 的监 督 等 ,这 些 监 督 机制 对 于 督促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以及纠正错案都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这 些 制 度 的监 督 往 往 是 建立 在 对 法 官违 法 裁 判 的 监督 基 础 上 , 对 于 违 法 的事 实 和 行 为有 相 应 的规 则 和处 理 办 法 ,但 是 对 于 在 法官 自由裁 量权 之 内的 ,没 有 违 反 法律 规 定 ,裁 量 又 有 悖 于公 平合 理 的原 则 的情 形 ,现行 的监 督 体制 似 乎 不 能 发挥 良好 的 作 用 。所 以 ,对 于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的制 度 控 制 ,除 了现 行 的 监 督体制以外 , 建立一些其他制度作为补充会使得监督更为有效。 判例制度就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借鉴 的方法。在英 国,判例制度 是 指 在 同一 系 统 的法 院 中 ,对 于相 类 似 事实 的案 件 ,于不 同 受上 级法 院 的拘束 ,于 同级 法 院之 间 , 后判 决受 先判 决拘 束 。判 例对 法官 的 自由裁 量权 的控制 表现 在 : 方 面 ,按 照遵 循 先 例 的要 求 对 于 相 同 或 相似 的情 况 ,必 须 适 用 相 同 的规 则 ,判 决 的结 果 应 当 大体 保 持 一致 。 目前 ,由于 我 国 没有 判 例 制 度 ,以至 于 在 案情 相 同 或 相 似 的情 况 下 ,上 下 级 法 院及 同一 法 院 的不 同合 议 庭之 间 的判 决很 不 一 致 ,造 成 人 们 对 司 法公 正 性 产 生 怀疑 。 因 此在 建 立 判 例 制度 以后 ,一 旦 先 例 建 立起 来 ,则法 官 在 制 度 中 受先 例 的 拘 束 ,从 先 例 中领 悟 解 决 同类 问题 的正 确 思维 模 式 和 方 法 ,并 使类 似案 件 达 成 大体 相 同 的裁判 。 ( 2 ) 人 民群众 监 督 。人 民法 院 要把 公 开 审判 的 司法 制度 落 到 实 处 ,除 不 公 开 审理 的刑 事 案 件外 ,要 允 许 群 众 到 法 院旁 听 审 判 ,群 众 持 有效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可 到 法 庭 旁 听 ,不 能设 卡 刁 难 群 众 ,群 众 旁 听可 以使 法 官 的 审判 过 程 充分 暴 露 在 社 会公 众 的视听 之下 , 也是 人 民群众 了解 司法 、 参与 司法 的 一个 重要 渠道 , 法 院进 行 “ 阳光 审 判 ” ,可 有 效 避免 “ 暗 箱操 作 ” 。人 民法 院 的判 决 书 除 涉及 国家 秘 密 、商 业 秘密 和个 人 隐 私 的外 都 应 当 上 网 ,群 众可 以在 网上 对人 民法 院 判 决 书 的 内容 进行 评 论 ,这 是 人 民群 众对 人 民法 院 审判 活动 进 行 监 督 的极 好 方 法 。加 强 人 大 和社 会 舆 论 监督 以立 法 的形 式 。规定 人 大 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监 督 的内容 、 方 法 和程 序等 , 使 监督 本 身就建 立 在法 制化 的基 础 上 , 定 期 听取 审 判 机关 的报 告 、执 法 情 况 ,发 现 法 官 滥用 自由裁 量 权时 ,人 大应 及 时提 出质询 并 督促 法 院纠正 。 ( 3) 新 闻媒 体 记者 监 督 。就新 闻媒 体记 者 采访 法 官 审判 的 问 题来 说 ,长期 以来 ,我 国 司法 与 媒 体 还 没有 形 成 良性 互 动 。 实践 证 明 , 新 闻媒 体记 者在 不影 响 人民法 院审判工 作 的前 提 下 , 对 法 官 审判 案 件 的情 况 及 时 进 行采 访 报 道 ,造 成 社 会 舆 论 ,有 利 于增 强 法 官 的 责任 心 ,有 利 于法 官 对 案 件作 出公 正 的 裁 判 。 要 完 善公 开 审 判 制度 ,规 制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 目前 我 国 的公 开 审 判 制 度 ,还 不 是很 完 善 ,未 能起 到 其 应 有 的 作用 ,法 院应 该 尽 快 完善 公 开 审 判 ,让 更 多 的 人和 媒 体 能 够 观看 庭 审 ,以 此来 避 免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滥 用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行使范 围 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 ,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 ,一


是认 定 事 实 ,处 理 事 实 问题 。 认 定客 观 事 实 是 正确 作 出 裁判 的 前 提条 件 。二 是 适 用 法 律 ,处 理 法律 问题 。 这两 项 工 作 的 完成 需要 法 官 通 过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来 实 现 。法 官 在 适用 法 律 上 的 自 由裁 量权 主要 包括 两个 阶段 , 第一 个 阶段 是选 择适 用何 种法 律 , 第 二个 阶段 是 根 据该 法 律 作 出具 体 的裁 决 。据 统 计 ,我 国刑 法 规定 的 4 0 0 多 个罪 名 中只有 少数 几种 情况 为绝 对确 定 的法 定刑 , 其 他罪 名 的 法 定刑 则 是 相 对确 定 的 ,比如 抢 劫 罪量 刑 幅度 是 三 到 十 年 ,八 种加 重情 节 ,从 十 年 就 直 接 到死 刑 了 ,这 中 间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权 就很 大 了 。
法制沙龙
法官 自由裁量权之规 制
谭 夙 娟
( 5 4 1 7 0 0 广 西壮族 自治区龙胜县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龙胜 )
摘 要 :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不 能 是 随 心所 欲 地 ,应 受 到制 度 和 机 制 的规 制 , 只有 将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限制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才 能保 证 案件 得 以公 正 的 审判 , 从 而最 大 限度 地 维护社 会 的公 平正 义 。 关 键词 :法 官 ; 自由裁 量权 ;规制
法 官 的 自由 裁量 权 虽 非 法 律 明确 赋 予 ,但 因其 在 司 法实 践 中客观存在并普遍被使用 ,且直接关涉司法公信和公正问题而
成 为 理论 界 关注 的热点 。党 的十八 大 提 出 了到 2 0 2 0年实 现法 治 化 的 目标 ,并 将 司 法公 信 力 建 设 提升 到 党 和 国 家工 作 全 局 的 战 略高 度 。在 此 背 景 下 ,有 必 要进 一 步 深 化 法官 自由裁 量权 的理 论 研究 ,促 进 司法 公信 力不 断 提高 、司法 公正 逐 步实 现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