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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商法案例集——精选推荐
第一编公司法【案例1】张某和王某是邻居,王某驾驶技术过硬。
张某便约王某合伙成立一个张王运输公司,从县城运蔬菜到省城。
两人约定张某出资买汽车,组织货源。
王某负责运输,利润对半。
3个月后,王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成刘某损失20万元。
经鉴定,事故责任在于王某,且王某驾驶的汽车仅值12万元。
刘某要求张某和王某以他们的个人财产对自己的20万远损失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运输公司,只能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2】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乙公司,乙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1998年5月,乙分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乙分公司上门提货。
1998年7月,乙分公司去丙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查,乙分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账上已无资金,原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乙分公司负责人A已于1998年8月辞职。
乙分公司与甲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乙分公司自负盈亏,甲总公司不承担乙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乙分公司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3.甲总公司与乙分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能否改变甲总公司必须承担其乙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4.【案例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
2001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问题: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4】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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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案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国际惯例: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利需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当采取其他救济方式而丧失。
票据行为: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的,有独立的,以为的。
承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设立要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有形、无形资本行为要件:公司的章程规定组织要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法人制理机构2.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①难受与疼痛②精神痛苦与苦恼③收入的减少与政权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4.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四,男,4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和李四。
张三持有公司60%的股份,李四持有公司4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2018年5月,李四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张三协商转让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6月1日达成一致意见,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三。
然而,李四在2018年6月30日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8年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3. 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李四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
3.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法案例(推荐5篇)
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商法案例分析
原告诉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报告。中软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即未能达到约定的收购条件。且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尚存在瑕疵。 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600万元。
被告答辩
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合同签订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基础不属实,有些无形资产未列入评估范围。实际净有形资产加无形资产为1530万元。我公司收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转让价款后,即将此款项给付中软公司。现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向,我公司虽然并没有过错,但同意终止合同,由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资金已经付给其他单位,我公司需要一定时间用于准备还款。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委估资产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万元。 报告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但由于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重视不够,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由于权属存在缺陷,财务公司在征得原告、中软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不将该公司拥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同月,财务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报告,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估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估算结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实:中软公司独家拥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持续经营、中软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业务。
两家公司均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名为“XX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科技公司提供项目需求、技术支持等;软件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测试、上线等工作;双方共同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科技公司支付软件公司开发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开发工作。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
科技公司多次与软件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软件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科技公司决定终止与软件公司的合作。
随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软件公司则认为,科技公司单方面终止合作,属于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已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软件公司赔偿损失。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行为(1)原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延误。
(2)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当事人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纠纷。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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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案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际惯例: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利需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当采取其他救济方式而丧失。
票据行为: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的,有独立的,以为的。
承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设立要件?
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
物的要件:有形、无形资本
行为要件:公司的章程规定
组织要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法人制理机构
2.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①难受与疼痛
②精神痛苦与苦恼
③收入的减少与政权能力的减弱
④合理的医疗费用
⑤身体残废
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4.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合适注意义务
服从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申报帐目的义务
通知的义务
1.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不合法之处至少有:
(1)发起人人数。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依法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的,可少于5人。
本例中的发起人只有3人,且不都是国有企业,因而不合法。
(2)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虽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发起人可少于5人时,依法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本例中在发起人只有3人的情况下,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是不合法的。
(3)股本额。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额依法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虽拟筹资额为1200万元,但按其拟定的股份面值和股份数额计算,其股本额只有800万元,未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4)发起人出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虽允许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折股,但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缴股的,其作价折股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拟定乙和丙各以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作价折股50万股和200万股,所折合的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已达31%以上,显然不合法。
(5)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股东可以自行转让所持股份而不受其它股东及公司的限制,虽然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但也仅仅限制其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实施股份转让行为。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限制发起人在公司存续期间转让其股份,剥夺了发起人股东合法的股份转让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6)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选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一般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瓜分名额后由各自委派;公司董事会应依法选举产生一名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能由董事兼任的经理行使董事长职责,且公司经理依法应由董事会聘任而非选任。
(7)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依法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例的组建方案中约定将设立责任归于两个国有企业,是既不公平又不合法的。
2.甲厂与乙商店于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乙商店所在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铁路,交通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乙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立即装船9日运达乙火车站,乙拒不接货,要求降价,甲不接受,租房保管,8月15日乙地大雨,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减价处理。
问:1.甲乙合同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通知乙若乙受损害,甲应否赔偿?
3.乙不收货是否违反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洗衣粉灭失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赔偿,为什么?
1.虽发生不可抗力,但合同没解除,因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2.洪水是不可抗力。
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造成的损失,甲不承担责任。
但不可抗力后甲负有通知义务,甲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拒不受货,违反合同,虽然甲迟延履行合同,但原则上不允许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乙不能拒收货物。
4.甲的损失虽然由不可抗力引起,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将货物运到乙地,即算交付,乙应赔偿灭失的损失,但甲在迟延履行后未通知对方也有责任,故应分担一定损失,乙承担主要责任。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定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抵押,但
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 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的债务。
(3) 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2万元债务。
水果店的价值仅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各题。
(8分)
(1) 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 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定合同及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 该合伙与银行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 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请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7)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赔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满意水果店,有名称的合伙可成为诉讼主体。
2、有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无效,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后合同生效。
4、如果甲在诉讼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免除了债务,则行为有效,如甲无上述权限又未得到特别授权,则行为无效。
5、按比例清偿,对未清偿部分各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优先支持合伙企业债权人,财产有相对独立性,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应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用合伙财产。
7、要追偿,连带无限责任。
4.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
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有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