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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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 四、其他规定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
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 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 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 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 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 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 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 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 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 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 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 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 为。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天津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津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8日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万吨、0.04万吨、2.08万吨、0.99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推动实施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分行业制定节能改造目标,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环境质量保护1. 大气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高污染排放项目的建设。

2. 水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擅自改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

3. 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天津市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或者改变土壤的质量。

三、资源利用和保护1. 资源合理利用天津市要加强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在天津市内,鼓励以下行为:推广和应用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

2. 自然保护区管理天津市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捕捞、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开发天津市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在天津市内,限制以下行为:进行未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破坏矿区的生态环境。

四、环境管理与监督1. 环境监测天津市要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公开监测数据。

2. 环境执法天津市要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环境应急管理天津市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 ) 条 例 结 构 设 置 一
体 系 。 各 区县 建 设 主管 部 门负 责辖 区 内的 建 筑能 耗 统 计 工作 。并 要 求电 力 、热 力 、燃 气部 门按 时 上报 建 筑 能 耗情 况 .为 我 市建 筑
能耗 统计 工作 奠 定 了法律 基 础 。


从 《天 津市 建 筑 节 约能 源 条 例 》 名称 上 标 明 了管 理 范 围不 仅
限 于 民 用 建 筑 , 包 含 了 对 民 用 建 筑 工 业 建 筑 和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的
起 率 先 建 立 地 方法 律 渠道 逐 步 建 筑 建筑 能 耗 统计 制 度 。 《 条
例 》 规定 ,市 建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 市 统计 主 管 部 门 负责 建 立 健
全 民用 建筑 使 用 能耗 统 计 制 度 ,制 定 民 用 建筑 使 用 能耗 统 计 指 标
源 利用 效 率 。
( ) 一 般 规 定 主 要 内 容 三
本章 节 着 重 考虑 了建 筑节 能 制 度 的设 定 。主 要包 括 建 筑 节能
专 项 规 划和 实 施 计 划 的编 制 、 目标 考 核 制度 、地 方 建筑 节 能 标准 体 系的 完 善 、我 市 建 筑材 料 使 用制 度 、能耗 统 计 制 度 以及 民用 建
技 术 的 进 步 是 提 升 建 筑 节 能 水 平 的 主 要 方 式 。 建 筑 节 能 不 是 孤 立 的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通 过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拉 动 建 筑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
市 人 大发 布 实施 了 天 津市 建筑 节 约能 源条 例 》 。
建 立 目录 管 理 和备 案 制 度 有利 于 引 导企 业 节 能 建 筑材 料 的 开 发 和

天津市2012年节能评估人员培训考试大纲

天津市2012年节能评估人员培训考试大纲

天津市2012年节能评估人员培训考试大纲一、考试安排考试时间:12月22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天津市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河西区利民道48号)考试形式:闭卷二、试卷结构满分100分。

(一)填空题15空,共15分;(二)单选题10道,共20分;(三)多选题10道,共20分;(四)判断题10道,共10分;(五)简答题5道,共25分;(六)计算题2道,共10分。

三、考试范围及分值(一)节能评估专业知识,25分;(二)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25分;(三)热能基础与节能技术,20分;(四)电气基础与节能技术,20分;(五)节能基础知识及常识,10分。

四、重点内容(一)节能评估专业知识(掌握)1.《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59号)4.《天津市节能评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5.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二)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第一章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第一节法规与政策的概念与效力法规的概念与效力(掌握)第二章《节约能源法》第一节《节约能源法》概述《节约能源法》的制定与修订(了解)《节约能源法》中的基本概念(掌握)节能的战略地位(掌握)节能的基本要求及制度(了解)节能的管理体制(掌握)第二节节能监管制度节能监管的主体、内容和职责(掌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掌握)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制度(掌握)节能服务机构(掌握)节能技术进步(了解)节能激励措施(了解)第三节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掌握)第四章节能法规与规章(了解)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建建筑节能(掌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掌握)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掌握)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措施(掌握)第三节节能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掌握)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法办法(了解)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了解)第五章节能政策(了解)第六章能源与能量第一节能源(掌握)第二节能量能量的定义(掌握)能量的分类(掌握)能源与能量(了解)第七章能源发展现状与意义第一节能源资源(了解)第二节我国能源发展现状与任务能源发展面临的问题(了解)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掌握)第三节能源的意义能源对经济社会的意义(了解)第八章节能的意义与途径(掌握)第九章基础管理第一节能源计量管理(了解)第二节能源统计管理(了解)第三节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掌握)第四节能源标准化与节能标准(了解)第十章用能管理第一节用能设备管理(掌握)第二节节能监测(了解)第三节能量平衡(掌握)第四节能源审计(掌握)第五节能效对标(了解)第十一章监管制度第一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掌握)第二节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掌握)第三节能耗限额制度(了解)第五节节能考核与奖惩制度(了解)第六节节能监察制度(了解)第十三章主要节能机制简介第一节能源效率标识(了解)第二节合同能源管理(了解)(三)热能基础与节能技术第一章热力学基础第一节基本概念(了解)第二节热力学第一定律(了解)第四节热力学第二定律(了解)第二章流体力学基础第一节基本概念(了解)第六节泵与风机(掌握)第三章传热学基础第一节基本概念(了解)第六章锅炉节能技术第一节简介(了解)第二节锅炉节能的主要措施(掌握)第三节锅炉主要节能技术(掌握)第八章保温保冷技术第一节绝热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第九章蓄冷蓄热技术第一节蓄冷蓄热技术简介(了解)第二节蓄冷蓄热技术及应用(了解)第十一章换热节能技术第三节强化传热技术(了解)第十二章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第一节余热余压利用(掌握)第二节余热利用设备(了解)(四)电气基础与节能技术第三章电力基础知识第一节电力系统与电力网(了解)第二节电力负荷(掌握)第六节无功功率补偿(掌握)第五章电气线路第三节室内线路与照明(了解)第六章高压电器及成套装置第一节高压电器的定义及分类(了解)第十章输配电系统节能技术第一节输配电系统(了解)第二节供配电系统的节能方法与措施(了解)第十一章电机系统节能技术第一节电机系统(掌握)第三节风机和泵类负载的节能(了解)第五节变频调速节能技术(掌握)第十四章照明节能技术第一节照明与光源(了解)第二节照明节能措施(了解)第三节采用高效电光源节电量的计算(掌握)五、注意事项1.准考证号为4位数字,前两位为考场号,后两位为座位号(如0102表示第1考场2号座位),将于12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各单位联系人;2.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关闭手机,将身份证放在桌上备查;3.考试不设答题卡,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作答,可携带无存储功能计算器;4.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示时间,考试时间到立即交卷离场;5.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翻阅材料、交头接耳或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情况的人员将被取消考试成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竞赛试题-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竞赛试题-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天津港(集团)”杯节能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65题)1.2009年我国节能宣传周主题是()。

A、节约能源,从我做起B、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C、依法节能,全民行动D、节能减排,科学发展2.全国性的节能宣传活动最早开始于1979年10月。

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精神,从()年起,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A、1991年B、1995年C、1997年D、2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1998年1月1日B、2007年10月28日C、2008年1月1日D、2008年4月1日4.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确定为基本国策。

A、节约资源B、保护环境C、节约用水D、开发资源5.国家实施()的能源发展战略。

A、以需定供B、节约与开发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C、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D、可持续发展6.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左右,这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A、10%B、20%C、30%D、40%7.经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08年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

A、26.5B、27.5C、28.5D、29.58.国家实行(),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节能目标责任制B、节能考核评价制度C、节能管理责任制D、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9.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的部门指导。

A、市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同级管理节能工作D、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10.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天津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1天津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市工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工信部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制定本市工业节能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市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诊断服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的相关政策,运用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工业节能领域,提升能效水平。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数据中心的创建工作,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鼓励工业企业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目录

地方性法规目录

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9月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五号)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1月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8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天津市信访条例(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0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5月8日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页数】9页(P18-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D625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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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1〕19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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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大力开发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大力开发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在工 业节 能 方 面 , 我们 支 持 了天 津 大学 和天 津 化: 工厂联合 承 担 的“ 碱工 业 用 纳米 催 化 析氢 活 性 氯
电极 ” 目, 过 对 现 有 电解 阴极 表 面 纳 米 结 构 化 项 通
共 制 定 了 《 中供 热 住宅 计 量供 热设 计 规 程 》 《 集 、集
再生 能源 的规 模化 发 展 。 在 《 划》 ” 规 中确 定 了 4个 优

贯 彻 实施 “ 法 一 例 ” 做 好 正 确 引 导 和 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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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 好地 贯 彻 实施 “ 法 一 例 ” 天 津 市科 委 在 一 , 各类 规 划 计 划 中充 分 重 视 节 能技 术 和 新 能 源 开 发 以及成 果 的转化 。 “ 五 ” 间 , 津 市 科 委 将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十 期 天
能 源开 发 作 为重 点 支 持 的 高新 技 术领 域 ,共 投 入 近 40 0余 万 元 , 0 支持 各 类 新 能 源 开 发 项 目 7 0多 项 以及 创 新 体 系 的建 设 ( 能 源 产 业 基 地 、 型 储 新 新
能 材 料 工 程 开发 中心 、 动 车 研 发 中 心 ) 电 。
顺利 开 展 。
家 在 这方 面 节能 工 作 , 有 其 归 口主 管 部 门 , 有 没 没 统 一 的行 业 标 准 , 国工 业炉 平 均热 效 率 只有 1 % 我 0 左右 。针 对 目前 工业 耗 能设 备 工业 炉 的低 效 率 、 高 能耗 和节 能潜 力 大 的特 点 , 我们 正 在组 织 机 械 部第 五 设计 院 、天津 大学 和赛象 科 技 有 限公 司 等单 位 ,

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概述近年来,能源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天津市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企业和居民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和落实。

本文将对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1. 背景与意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天津市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

为了改善能源供需矛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天津市政府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能源管理的全面落实、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意义重大。

2. 法律法规依据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该办法还参考和融入了国家层面和其他省市的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做法,兼顾了各方面的经验和规定。

3. 主要内容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求该办法明确了能源管理合同的基本要求,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源目标的设定与考核、能源消费量的监测与分析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合同能源管理的签订与实施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签订和实施程序,包括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的选拔与评价、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这些规定为能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操作规范。

3.3 合同能源管理的监督与奖惩办法强调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对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能源管理目标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对能源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制度,以激励各方参与能源管理工作。

4. 实施效果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促使企业和居民加强能源使用的监控和分析,有效实施了能源节约措施,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相关服务行业的繁荣。

5. 存在问题与展望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监管不够严格,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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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是《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规划、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其他节能社会团体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监督、协调、推动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其承担的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督促其落实所承担的节能降耗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工作指导监督时,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能源统计制度和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相关能耗调查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市和区、县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地方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实行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全市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共同制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超出节能降耗预警控制线时,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对超过节能降耗指标的高耗能单位采取应急调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目录,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市的淘汰目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指导用能单位对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施技术改造,推进有利于节能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运输结构和运力调整,对重点交通运输耗能企业实施监测和考核,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设备。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市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征询节能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节能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科学论证。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本市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资金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规定予以列支。

第二十八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执法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执法监督程序;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节能监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费。

第三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节能制度和措施:(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二)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三)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四)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制度;(五)其他有利于节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记录和汇总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用能单位与同行业的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会员单位进行能效指标对比和优化节能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用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垃圾、农作物秸秆和低热值废弃物生产电力;符合上网要求的,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排上网。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并网技术标准和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通过加强电网建设,优先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三十六条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系统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第三十七条本市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八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条本市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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