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前言】公路桥梁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路桥梁的运营和维护是保障安全畅通交通的重要保障,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对于全面提高公路桥梁运营维护水平,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当前的形势,为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制定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1.1 为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运行状态监测和预警,本制度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保养公路桥梁的单位和个人。
【二、桥梁养护管理组织】2.1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
2.2 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责任:2.2.1 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养护方案和计划,建立档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制;2.2.2 监测桥梁状态,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预警;2.2.3 负责桥梁维修和加固;2.2.4 负责对桥梁使用和养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运营单位承担以下责任:2.3.1 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检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2.3.2 对桥梁的负荷、车速、车重等进行合理控制,减少桥梁的损耗;2.3.3 对使用和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维修和加固工作。
【三、桥梁养护管理流程】3.1 公路管理部门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桥梁的状态,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3.2 运营单位对每座桥梁实施定期巡查和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3.3 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维修队伍对桥梁进行修缮和加固。
3.4 公路管理部门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和监测工作,对桥梁的安全状态进行预警和维护。
【四、桥梁养护管理要求】4.1 在进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2 桥梁养护工作应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确保养护计划的实施效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延长桥梁使用寿命,提高桥梁运行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科学规范、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养护、创新发展。
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组织架构: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2. 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桥梁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合作,负责桥梁养护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进行桥梁养护技术交流和培训。
三、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1. 桥梁养护计划:根据桥梁的使用状况、结构特点和技术标准,制定桥梁养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查、维护检修、定期保养等内容。
2. 巡查检测:定期对桥梁进行巡查检测,发现桥梁病害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修复和加固。
3. 维修养护:根据桥梁的使用寿命和损伤情况,制定维修养护方案,包括桥面防水、护栏修复、伸缩缝维护等。
4. 安全管理:建立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
5. 档案管理:建立桥梁养护档案,记录桥梁养护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结果,包括巡查记录、维护修复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等。
四、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建立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机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2. 评估: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效益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经费来源:桥梁养护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公路收费等。
2. 使用原则: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使用桥梁养护经费,优先满足桥梁养护的急需,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创新1. 技术研究:加强桥梁养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桥梁养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创新发展:积极推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桥梁养护提供科学、高效的支持。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梁是国家交通运输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则是保证其正常运营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本文将从桥梁养护管理的意义入手,阐述制定和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实施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桥梁养护管理的意义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是指对公路桥梁所依托的结构体系、构造、设备及特殊部位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和修缮,以保障其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地运转使用,减少失效,延长使用寿命。
公路桥梁具有重要的交通运输功能,建成后会受到多种自然、技术、人为因素影响。
如不进行及时的养护管理,公路桥梁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桥梁裂缝、腐蚀、倒塌等,直接影响安全及通行效率。
因此,桥梁养护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乎着公路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也关乎着公路交通运输的持续发展。
二、制定和执行管理工作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是首先要保障桥梁的安全性。
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发现桥梁的缺陷和问题,从而进行及时的维修,提高桥梁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二)节约经济资源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不仅对用户和行业产生直接效益,也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综合效益。
不断提高公路桥梁使用寿命,可以有效减轻对经济资源的耗费,保护社会环境,节约资源。
(三)提高整体性能制定和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助于提高公路桥梁的整体性能,提高桥梁的设计水平,从而可以提高其承载能力和耐用度,减少出现桥梁失效的风险,大大提高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率。
三、实施方法和存在问题(一)实施方法制定和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需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完成:1. 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要对公路桥梁进行周密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维修。
2. 通过制定与桥梁养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任务,规范养护管理的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性与规范性。
3. 严把材料入库、领用、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关,确保材料的品质达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针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内容:
1. 养护管理机构:设立养护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2. 养护计划编制: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根据桥梁状况、交通流量等要素确定养护优先级和时间安排。
3. 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桥梁结构检测标准、维修措施和材料选择等。
4. 桥梁巡查和检测:设立桥梁巡查员,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桥梁的巡查和检测。
巡查内容包括桥梁结构、防腐蚀设施、桥面状况等。
5. 养护管理台账:建立养护管理台账,记录桥梁的维护和养护情况,包括巡查记录、维修记录、材料使用情况等。
6. 维护与保养:对发现的桥梁病害进行及时维修,包括补漆、更换损坏部件、清理排水系统等。
7. 预防性养护:制定桥梁预防性养护计划,定期对桥梁进行加固、改造等工作,提前预防和解决桥梁潜在问题。
8. 桥梁安全管理:建立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桥梁的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9. 应急处理与灾害防范:制定桥梁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和桥梁灾害防范措施,确保桥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10. 养护管理考核:建立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养护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是一份可能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梁是交通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承载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等重要功能。
为保障公路桥梁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必须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文将就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旨在提高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水平及效果。
一、制度的总则1.明确责任。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科学规划。
根据桥梁的不同类型、规模和状况,制定科学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3.合理安排。
合理安排养护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保桥梁养护工作的全程覆盖和有效进行。
4.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桥梁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桥梁养护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5.规范操作。
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作业规定,确保养护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养护管理的组织体系1.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桥梁养护工作,制定养护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
2.设立养护管理岗位。
根据桥梁养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设置各类养护管理岗位,确保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专职化。
3.建立工作任务分工制度。
根据桥梁养护工作的不同需求,按照责任、权限和工作量等要素,合理划分工作任务。
4.制定养护工作流程。
制定养护工作的各项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养护管理的工作内容1.定期巡查。
对公路桥梁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桥梁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2.定期维护保养。
根据桥梁的使用情况和养护计划,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桥梁的长期稳定运行。
3.应急抢修。
对于出现紧急故障或突发性事件,要进行及时的应急抢修,保障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4.养护记录管理。
建立完善的养护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次养护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
五、养护管理的工作方法1.定期检测。
定期对公路桥梁进行各类检测,包括结构、荷载、功能等方面,确保桥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科学选材。
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要根据桥梁的具体状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内容:1. 养护管理机构:设立养护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2. 养护计划编制: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根据桥梁状况、交通流量等要素确定养护优先级和时间安排。
3. 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桥梁结构检测标准、维修措施和材料选择等。
4. 桥梁巡查和检测:设立桥梁巡查员,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桥梁的巡查和检测。
巡查内容包括桥梁结构、防腐蚀设施、桥面状况等。
5. 养护管理台账:建立养护管理台账,记录桥梁的维护和养护情况,包括巡查记录、维修记录、材料使用情况等。
6. 维护与保养:对发现的桥梁病害进行及时维修,包括补漆、更换损坏部件、清理排水系统等。
7. 预防性养护:制定桥梁预防性养护计划,定期对桥梁进行加固、改造等工作,提前预防和解决桥梁潜在问题。
8. 桥梁安全管理:建立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桥梁的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9. 应急处理与灾害防范:制定桥梁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和桥梁灾害防范措施,确保桥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10. 养护管理考核:建立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养护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是一份可能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二)一、养护管理工作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通行效率,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
2. 原则:(1) 安全第一:养护工作以人民安全为核心,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 预防为主:采取主动预防和维护措施,减少故障和损坏的发生。
(3) 综合管理: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果。
(4) 特点鲜明:针对公路桥梁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养护措施。
(5)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既有国省干线公路和交工验收合格后的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省干线养护管理的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负责。
第五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管辖路段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新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全寿命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等试点,提高养护质量效益。
第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顶层设计,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牢固树立绿色养护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使用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验、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工作第七条养护人员应每天对负责的桥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巡查工作内容包括:桥面及伸缩缝的状况、桥面排水设施的畅通性、桥梁梁体的变形等。
第九条养护人员应着装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按照相应的检查指南进行,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紧急问题,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定期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巡查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十四条为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每年应对所有桥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检测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桥梁的结构稳定性、承载能力、使用功能等。
第十七条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执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的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养护第二十条根据巡查工作和定期检验的结果,确定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维修养护工作应有相应的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工期、责任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维修养护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担维修养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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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2006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提高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和设施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养护责任,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养护计划第五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对公路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养护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养护项目及工作内容;(二)养护时间和周期;(三)养护经费和物资预算;(四)养护人员和设备安排;(五)养护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养护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养护作业第八条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采取专业的工艺和方法,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养护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养护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养护作业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养护记录第十一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公路桥梁的养护情况。
第十二条养护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时间和工作内容;(二)养护人员名单;(三)养护工艺和方法;(四)养护结果和验收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养护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三)档案管理的完善性;(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养护管理部门和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好相关的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养护管理部门和养护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公路桥梁的安全问题或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养护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第三条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第五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章名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十条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章名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第十五条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第十七条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第十九条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章名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二十四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三堆放任何物品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章名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三十三条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第三十四条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第三十五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第四十三条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O-2007)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 1O-2009)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自治区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自治区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前言公路桥梁作为公路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运输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营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加强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文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以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1.保障安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必须以保障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其在使用期间不会出现结构破损、坍塌等严重事故,保障行车安全。
2.节约成本公路桥梁是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
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应采取节约成本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
3.科学管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科学、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进行管理。
通过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达到对桥梁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管理组织1. 养护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桥梁的规模、桥梁位置等因素,合理安排管理机构。
2. 养护管理人员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的工作经验,并经过相关的工程技术培训。
根据桥梁的规模、情况等因素,合理配置养护管理人员。
四、养护管理工作内容1. 桥梁档案管理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工程及权属变更等重要信息应建立桥梁档案,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包括桥梁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记录、养护工作记录等内容。
2. 定期检查评估对公路桥梁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安全状况及养护管理情况。
评估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做好记录和处理,并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和计划。
3. 桥梁养护计划根据桥梁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养护计划的内容包括桥梁的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法等。
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根据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4. 桥梁保养工作公路桥梁的保养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大修和中修等。
日常养护是对桥梁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的修缮和维护。
大修和中修是对桥梁的重要部分进行的修理或更换,如梁、翼墙、支座等。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精)
xx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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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考核辖区内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更新桥梁数据。
(四)向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并负责桥梁加固和恢复技术方案的制定。
组织实施本辖区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及更新,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时提出检查报告。
(二)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审核辖区内一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并监督、检查一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四)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提出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研究审定。
同时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更新及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职责(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桥梁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桥梁养护质量。
(二)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做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计划。
(三)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四)审核二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养护建议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七)负责全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本级桥梁数据的输入、汇总及更新。
第九条对于危及桥梁安全的特种或超重车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过桥方案,并逐级汇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出具承载试验报告,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批准后方可通行,否则禁止通行。
第十条对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技术复杂结构的构造物,可根据情况设置专门养护机构、制定专项养护制度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一条桥梁检查按规范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及检查内容进行。
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见附录A),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按年度进行更新。
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需更新的桥梁数据上报至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11月底之前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检查周期: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每天检查一次;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所列情况及时开展。
检查期间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经常检查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桥梁经常检查时,要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见附录B)。
当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缺损,达到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对检查时采集到的数据要及时录入更新。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接到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计划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定期检查。
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桥梁技术资料和以往的定期检查报告,进行对比分析,以制定周密的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有关规范程序进行。
定期检查中,要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并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附录C)。
对检查时所采集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校对复核(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三类及以上桥梁进行现场复核确定),必要时补查,并及时更新桥梁数据。
如发现四、五类桥梁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并要作出附录说明,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
定期检查作业完成后,应按要求汇总,写出检查报告。
二级桥梁养护部门每年11月底前应将审定的检查报告(同时要求报电子文档)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核备。
定期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概述检查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二)辖区内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桥梁技术状况、桥梁养护状况综合评价与养护对策。
(三)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桥梁年度技术状况汇总表(见附录E)。
(四)桥梁特殊检查需求说明,检查内容要进行详细说明。
(五)需要限制交通的建议。
第十四条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桥梁经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结果,安排对一、二类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及以上桥梁提出中修或大修方案并按审批的方案及时实施;对不能及时实施改造的危、窄桥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安排继续观察观测或进行专门检验;需安排禁止通行的及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特殊检查桥梁特殊检查按规范分为应急检查和专门检验。
桥梁特殊检查一般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检查作业完成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形成的的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同时要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对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同时抄送被检查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将对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全区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依据。
第十七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置,特别是出现影响到行车、行人安全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加固,确保桥梁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标准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一般评定由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并将评定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会同二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成立专家组进一步对四、五类桥梁进行认定。
(二)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对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进行周期性评定,评定周期为3~6年。
评定工作可结合桥梁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进行。
适应性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区内外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桥梁维护与改造第十九条桥梁小修保养计划要根据桥梁经常检查的结果制定。
桥梁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要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的结果制定。
第二十条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一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要制定桥梁日常巡视和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细则,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桥梁加固改造设计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要增加设计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加固改造设计,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经专家会审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应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五章危桥管理第二十四条桥梁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时,要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察,并立即向上级公路桥梁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对所辖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上的桥梁,经确定属危桥的,要立即开设便道或搭设便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如若没有条件开设便道或搭设便桥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同时要及时在危险桥涵处设立醒目、标准的警示、警告、绕行等标志,并派专人对危桥(涵)进行观察,密切注意桥梁技术状况的变化,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特别是汛期和交通量大的地段,要日夜看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