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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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保监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充分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后,下发了《关于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建议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06]第116号),文件明确了在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试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的有关办法。

自2006年11月1日实行该做法以来,市场情况比较平稳。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老办法与新办法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组织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咨询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口径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为准。

三、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尽快组织行业力量,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适合上海地区情况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要求做好上海市车险联合信息平台与《办法》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骗保骗赔的打击力度;并应加强与兄弟省市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将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协调、研究解决。

驾照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及学法减分考试模拟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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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科⽬⼀科⽬四考试及学法减分考试模拟题1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2答案解析: 掉头都是向左转弯,向右就逆⾏了,所以要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 车辆在⾼速公路匝道上可以停车。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2答案解析: 匝道是⾼速公路出⼊⼝靠右侧的⼀条道路,不准超车、停车、倒车和掉头哦。

3. 涉及驾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也可以适⽤《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协商处理。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4答案解析: 4种情况不能⽤“快处易赔”:1.有⼈员伤亡;2.⽆牌(含临牌)或⽆证或⽆本市保单;3.涉酒涉毒;4.车辆⽆法移动,请直接报警吧。

4. 采取⾃⾏协商的交通当事⼈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法获得赔偿的,可⾄事故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1答案解析: 交通事故遇到纠纷⽆法解决的,就报案处理吧。

5. ⾼速公路因发⽣事故造成堵塞时,可在右侧紧急停车带或路肩⾏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困难度: 4答案解析: 紧急停车带⽤于车辆发⽣故障临时停靠,不得占⽤⾏驶。

6. 在划有道路中⼼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做到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驶。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1答案解析: 会车要⼩⼼,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驶。

7. 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须开启⽰廓灯和后位灯,驾驶⼈只能短时离开车辆。

答案解析: 夜间临时停车还需开双闪(危险报警闪光灯),⽽且不能离开车辆。

8.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的临时⾏驶车号牌。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困难度: 3答案解析: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的临时⾏驶车号牌。

9. ⾮法拦截其他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是严重交通违法⾏为。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

(正确)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

(正确)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正确)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

(错误)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正确)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

(错误)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

(正确)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

(错误)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

(正确)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

(错误)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

(正确)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

(错误)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

(错误)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7.08•【字号】沪公发〔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7〕26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

高架、机场、海港、铁路、水上、轨道、宝江、化工区、保税区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事故责任种类和认定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确认。

第五条(全部责任、无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沪公通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的修改1.删除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中“应独立设置”;2.将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安保人员须经严格培训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和安保队员在上岗前须接受相应的治安业务培训”;3.将文件“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举行300人以上参加的展览展销或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4.将文件“八、处置突发事件”第(一)项修改为“保安部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对《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5〕33号)的修改将文件“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第(二)项第5目第(1)点中:“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三、对《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的修改1.将文件中“市经委”均修改为“市商务委”。

探索机制创新 提高服务效率——上海“车险理赔服务中心”运行半年来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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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极 提 高 保 险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 极 开 展 机 制 积
薹 创新, 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今年年初 , 上
》 海 市 保 险 同业 会 同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 估 机 构 等 公
墨 机构研究探讨车险理赔 服务机制 的创新和完
在新 的监 管 框 架 下 , 险 转 用 内部模 型 , 过 修 改 损 失 分布 未来 的发展 方向 。但 是 当前 情况 风 通 移工 具 的有效 使 用 、 险 管 理 框 的选择或 参 数 的设 置等 , 图掩 下 , 乏足够 的数据 支持 、 融市 风 试 缺 金 这对 监 管部 场不 够发达等 现实 问题 决定 了我 架 的有效 运行 , 可 以降 低 保 险 盖 本公 司风 险 状 况 , 都
方 便 了市 民的 事 故 理 赔 , 给保 险 公 司 的勘 查 理 赔 服 务 的进 一 步 升 级提 高 创 造 了条 件 。
的功能 , 符合 交 通事 故 快 速 处 理 办法 的有 关 精 神 , 并 深受 广大 客户 的欢迎 。 “ 险 理 赔 服 务 中心 ” 建 立 和 运 行 得 到 了 车 的 各 保 险 公 司 和 相 关 企 业 的大 力 支 持 和 配 合 。从 人员落实到岗位培训 , 设备 安装到 调试运行 , 从 各 单 位 积 极 准 备 , 实 到 位 。 在 理 赔 服 务 中 心 落 启 动 后 , 分 中 心 管 委 会 负 责 人 按 照 理 赔 服 务 各 中心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 极 发 挥 协 调 、 理 职 积 管 能 ; 海保 监 局 和 交 警 总 队 领 导 多 次 亲 临 现 场 上 指 导 工 作 , 对 运 行 效 果 和 服 务 、 理 , 予 了 并 管 给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须知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须知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须知一、哪些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机非事故除外),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如何进行自行协商处理?1、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2、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

如果当事人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事人还要向自行协商处理保险专用电话报备;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24小时)内一起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

三、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本市道路上(除高速公路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损不超过一万元(二千元)的交通事故,可以持确认后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四、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2、造成道路、建筑物、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5、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8、责任方车辆未投保且不能当场给付赔偿金的。

五、不能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不能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如果对事故的事实与成因没有异议的,可先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六、自行协商时,怎么判明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过错方当事人负全责;多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各方负共同负责。

七、哪些情形当事人应当负全责?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上海:加强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再增八个保险理赔中心

上海:加强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再增八个保险理赔中心

结 合 当前正 在开 展 的学 习 实践 科学发展
观 活动 突出实践特色 在科学治理 排


查事故 多发路段 科学制定 落实勤务上 、
下 功夫
扎实推进



日会 战
行动


确保冬季事故预 防工 作取得实质性效
果。
二 是成员单位要有大局意识 、
全盘
意识 .
要加强协作配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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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职 责的同 时 充分体现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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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起 到 了积极的作用 。 在此基础
上 大 队结合辖 区 的实际 狠抓危


险化学 品车辆的管理 加大查 处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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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车辆 大 队紧紧依托晋焦丹 河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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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的危 险化学品车辆一 律按照相 关 的法律法规进 行严 格 的处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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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 确认 无 异议 的 按要 求填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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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理 赔服 务 中心 进 行处 理 。 缀

肃 冬 季 甘 : 部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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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月 1 2 日 甘肃省预 防道 路交 通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沪公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8]3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篇: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

(正确)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

(正确)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正确)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

(错误)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正确)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

(错误)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

(正确)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

(错误)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

(正确)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

(错误)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

(正确)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

(错误)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

上海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一、协议双方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分别为事故责任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受害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事故经过甲方与乙方在上海市某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三、事故责任经双方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如下:1. 甲方承认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 乙方免除对甲方的任何索赔权利。

四、赔偿金额及方式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以下简称“RMB”)XX元作为赔偿金额。

2. 赔偿金额将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

3. 双方确认赔偿金额已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损失范围1. 乙方同意将赔偿金额用于修复车辆损坏、医疗费用以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合理费用。

2. 乙方同意不因事故发生而进行任何额外索赔。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将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双方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与本次事故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赔偿金额等。

七、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协议内容的解释和适用。

以上为甲方和乙方自行协商处理上海交通事故的协议书,双方确认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自愿履行协议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协议生效之日止。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处理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处理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处理协议书一、事故基本情况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上海市XX路XX号当事人:甲方(车辆所有人):XXX乙方(车辆所有人):XXX车辆信息:甲方车辆:XX牌XX型号乙方车辆:XX牌XX型号二、事故责任认定经双方协商,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1. 甲方承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X款,应承担事故中X%的责任。

2. 乙方承认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X款,应承担事故中X%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根据双方协商,对损失的赔偿如下:1. 甲方损失:- 车辆修理费用:XXXX元- 按日计算的停车费用:XXXX元/天(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的期间)- 医疗费用:XXXX元- 营养补给费:XXXX元- 精神损失抚慰金:XXXX元- 其他费用:XXXX元- 合计:XXXX元2. 乙方损失:- 车辆修理费用:XXXX元- 按日计算的停车费用:XXXX元/天(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的期间)- 医疗费用:XXXX元- 营养补给费:XXXX元- 精神损失抚慰金:XXXX元- 其他费用:XXXX元- 合计:XXXX元四、赔偿方式1. 甲方应在X日内支付乙方XXXX元作为赔偿金,乙方确认收到并对此表示满意。

2. 乙方应在X日内支付甲方XXXX元作为赔偿金,甲方确认收到并对此表示满意。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同意自行处理此事故,不通过保险公司或法院解决,并保证不会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2. 双方同意此协议书为最终协议,不得撤销或修改。

3.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为示例内容,仅供参考)本协议书是上海交通事故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旨在解决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赔偿的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
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公发[1998]1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07.02
【实施日期】1998.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公发[1998]147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价格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价格事务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客观地评估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物损评估”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质损失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物损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机关)
物损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可以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从“基础管理、基本素质”抓起,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服务活动,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规范服务考核的对象是直接为社会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的各服务分中心。

第三条各服务分中心应把规范服务标准贯穿到日常管理中,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台帐和资料,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分中心实施规范服务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五条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按照规范服务标准推行窗口服务,年度规范服务考核成绩显著的服务分中心,由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予“规范服务单位”称号。

第六条各服务分中心要建立规范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定期开展有关规范服务交流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不断完善服务内容,确保规范服务的长效性。

第七条获得“规范服务单位”称号的服务分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对照自查,梳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填写《自查情况表》(有关表格格式和填表要求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组织人员现场核实。

第八条对坚持规范服务长效管理的单位,优先获得推荐参与保险公司授权的配套服务活动。

第二章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第九条服务分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热情接待服务公开1、上岗员工着装规范,衣着整洁,服务人员佩带胸卡或工号牌。

2、礼貌待客,用语规范,了解事故情况,熟悉理赔流程和手续。

3、各接待窗口醒目位臵悬挂《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流程》、《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等相关内容,服务中心场所门口悬挂对外服务时间说明,设立客户投诉意见簿和禁烟标志等。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

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繁忙,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上海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手推出了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新举措,旨在通过协商解决事故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进行详细介绍。

一、协议书的目的和原则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的目的在于加强交通事故纠纷的协商解决,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

协议书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和互利互惠。

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应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协议书的内容和要求1. 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要求各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

各方应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以便后续协商和赔偿。

2. 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要求对于受伤人员的赔偿问题,各方应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赔偿。

同时,协议书还规定了受伤人员在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赔偿标准。

3. 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书要求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和其他财产进行赔偿。

各方应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进行合理的赔偿。

4. 协商期限和方式:协议书规定了协商的期限和方式。

各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展开协商,协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协商方式可以是当事人面对面协商,也可以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协商。

5. 协议书的生效和履行:协议书规定了协议的生效和履行方式。

各方应在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各方还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协议书的优势和意义上海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最新协议书的推出,具有以下优势和意义:1. 减轻司法压力:通过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可以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
对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2008年4⽉1⽇启动运营以来,在⼴⼤市民群众的积极⽀持下,不断发展壮⼤,为本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现场的快撤、快处⼯作发挥了积极作⽤。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调整为19家,具体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如下: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

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

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一、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上发生车物损坏或车载人员轻微伤的机动车单车或者两车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二、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可自行驶离,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以及需要民警到场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两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在事故现场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对按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并处吊扣驾驶证,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对未按通告规定及时驶离事故现场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处吊扣驾驶证早在2000年2月,市公安局就颁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不完善之处。

2002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注下,市公安局经过深入调研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于12月20日重新修订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推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新办法。

“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种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法,要求事故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快速驶离事故现场,或快速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事后再报警等候民警处理或自行协商民事赔偿。

新颁布的《通告》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

发生事故后,凡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必须迅速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恢复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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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和评估机构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向“服务中心“的警务室事故处理民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七条 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第五条前款方法处理并立即报警。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认真勘察碰撞痕迹,辨别事故真伪,查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开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仅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部分,作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的凭证。
第十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置必要的预警系统,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凡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其相关信息录入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经核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当事方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可凭《记录书》及相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规定自行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有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条 本市将在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必须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征得本市财产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可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
第十六条 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车辆的物损交通事故,凡基本事实清楚并符合撤离事故现场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填写《记录书》,事故损失的核定及赔偿方法,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记录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责任,并同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方式。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2008年03月24日 15时48分 781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安安全
“机动车”
“物损”
“交通事故”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第六条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并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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