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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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海监督字[2009]25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5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涉嫌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三)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四)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五)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八)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九)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十)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十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十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十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十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海洋主管部门的;(十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信号、标志的;(十六)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十七)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十八)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十九)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二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第四条根据海洋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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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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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防污记录簿 ! 一# 防污设备 $ 设施的运行情况 % " 二# 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 " 三# 其他废弃物的处理 $ 排放和投弃情况 % " 四# 发生溢油 $ 漏油 $ 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 " 五# 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 " 六# 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 " 七#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企 业 和 作 业 者 在 每 季 度 末 后 十 五 日 内 ’ 应按 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 ’ 向主 管 部 门 综 合 报 告 该 季 度 防 污 染 情 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 ’ 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包括 ! 一# 采集各类样品 % " 二# 检查各项防污设备 $ 设施和器材的装备 $ 运行或使用 " 情况 % 三# 检查有关的文书 $ 证件 % " 四# 检查防污记 录 簿 及 有 关 的 操 作 记 录 ’ 必要时可进行 " 复制和摘录 ’ 并要求平台负 责 人 签 证 该 复 制 和 摘 录 件 为 正 确 无误的副本 % 五# 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 " 六# 其他有关的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 & 公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 有权登 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进行监测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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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执 行 公 务 时! 必 须 穿 着 公 务 制 服! 携带证 件" 被检查者应 为 上 述 公 务 船 舶 # 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 方便 ! 并如实提供材料 ! 陈述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 要求赔 偿 的单位和个人 ! 应按照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 ! 申请主管部门处理 ! 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 损失 " 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 ! 报告书应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 # 地点 # 范围 # 对象 ) ’ 二( 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 ! 包括品名 # 数量 # 单价 # 计算 ’ 方法 ! 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 三( 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 ’ 四( 尽可能提供 受 污 染 损 害 的 原 始 单 证 ! 有关情况的照 ’ 片! 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 # 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 需要索 取 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 有商业合同者除外( 在申 ! 请主管部门处理时 ! 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 " 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清除污染物的时间 # 地点 # 对象 ) ’ 二( 投入的 人 力 # 机 具# 船 只# 清 除 材 料 的 数 量# 单 价# 计 ’ 算方法 ) 三( 组织清除的管理费 # 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 ’ 四( 清除效果及情况 ) ’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89年12月1日经国家海洋局第十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严宏谟1990年9月20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八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查验证书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八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查验证书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溢油应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二、溢油风险分析;三、溢油应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海洋石油钻探、生产、储存、管道输送和设施建设、处置等勘探开发活动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以下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海警局及其所属海警机构(以下称海警局)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当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局举报。

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防止、减少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和相邻海域功能的损害。

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还应当遵守航道管理、海上交通安全、军事设施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

需要补充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审查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调查、监测资料。

(技术规范标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8)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7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5)8 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19)9 清洁生产、总量控制与环保措施 (22)10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3)11 公众参与 (23)12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6)13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 (27)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2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32)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洋油气勘探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与内容 (42)附录D (规范性附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格式与内容 (45)附录E (资料性附录)潮流数值模拟方法 (47)附录F (资料性附录)床面泥沙冲淤数值模拟方法 (52)附录G (资料性附录)泥沙输移扩散数值模拟方法 (55)附录H (资料性附录)污染物输运数值模拟方法 (59)附录I (资料性附录)溢油漂移扩散数值模拟方法 (63)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从事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和规范,其最终版本适用本规范。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4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SC/T 9110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正文:----------------------------------------------------------------------------------------------------------------------------------------------------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国家海洋局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于娜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附件: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国家海洋局2014年2月17日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51001海洋局海域使用权审核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资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合同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合同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合同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和陆上石油资源。

一、审批程序:1.海洋石油自1982年海洋石油条例颁布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四轮对外招标。

每一轮对外招标都有《标准合同》,该合同经我部批准后对外公开发布。

外国石油公司就某一合同区块中标后,与我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具体的某一区块的石油合同。

一般情况下,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具体签约前均报我部预审石油合同,正式签约后,再行文正式报我部审批。

石油合同中如有超越《标准合同》的地方,海洋总公司应在签字前报我部,由我部确认是否可以变更。

石油合同经我部批准后,由我部颁发《批准证书》。

除上述石油合同以外,另有一些《物探协议》、《联合研究协议》也需报我部审批,但不需给外国合同者发《批准证书》。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及《石油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外国合同者在合同中的投资权益的转让只要经中方同意,报我部备案即可。

这种转让在执行石油合同中经常发生。

2. 陆上石油1985年陆上南方十省市对外开放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来,从最初的中外双边签约发展到了目前进行的对外公开招标。

陆上石油对外招标已进行两轮,第三轮正在展开。

中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具体的审批程序基本与海洋石油的类似。

二、审批原则:1. 我国的石油合同是遵照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合同模式签订的,属于产品分成合同。

中外合作方不成立法人实体,合同的执行是通过中外方共同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来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承担“作业者”,这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条款。

2. 海洋石油的纳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专门负责。

陆上石油的纳税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3. 矿区使用费海洋石油是以年产100万吨原油为起点,向国家交付“矿区使用费”的,计算方法采用滑动阶梯式,从0-12%。

此项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陆上石油交纳“矿区使用费”的起点从原来的5万吨、10万吨提高到目前的50万吨、100万吨,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放宽了陆上石油合作条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6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6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现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按本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溢油应急计划》。

在本程序颁布前实施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本程序规定对原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符合本程序要求,并于本程序颁布后180天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根据勘探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授权实施管理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负责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作业者编制的《溢油应急计划》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作业者编制钻井作业《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一)序言1、制定计划的目的;2、海上作业的计划概要;3、应急计划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应急联络1、应急组织机构表;2、应急联络表和通讯联系;3、人员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3〕20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12.29【实施日期】1983.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发[1983]202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

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广东海上勘探开发项目审批流程

广东海上勘探开发项目审批流程

广东海上勘探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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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国海管[86]78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国海管[86]78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1986年9月5日国海管(86)780号)各分局:为保证我局各级海洋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污染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做到办案准确,处理公正,特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现发给你们,内部试行。

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内部试行)一、本程序是为保证各级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污染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做到办案准确,处理公正。

二、各级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事件,应当及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三、调查程序:(一)各级管理机构获悉海上污染事件后,应及时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要立案调查(重大污染事件必须立案调查)。

一经立案,管理机构应立即派海洋监察员进行调查。

海洋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并携带证件。

(二)对污染案件的调查1、询问污染案件的目击者;2、询问当事人;3、检查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六)规定的项目;4、提取有关的样品;5、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6、了解有关情况(现场风速、风向、流速、流向及海况)。

(三)调查中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包括:1、污染目击者的证言;2、有关证人的证言;3、当事人的陈述;4、现场调查笔录;5、污染现场的照片(彩色);6、样品分析报告;7、录音和录像;(在必要情况下)8、鉴定报告;9、其他有关材料。

广西2018普法考试题目与答案1

广西2018普法考试题目与答案1

1:根据《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决定。

答案: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2:《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是指()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答案:近代B3:涉密网络中使用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选用相关部门批准的()产品。

答案:国产A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答案:国务院A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答案:两A6: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

答案:可以C7:“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这是党章对()的表述。

答案:党的群众路线D8:《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答案:终身C9: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处置职责。

答案:调查C10:()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答案:火灾高危单位D1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追究其责任。

答案:应当A1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无连续任职届数限制。

答案:相同A1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海洋石油勘探勘探海洋石油勘探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文库

海洋石油勘探勘探海洋石油勘探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文库

采样送样流程图
COD/OIW/BTT流程图
4个有生产处理水排放口 平台每两个月取一次生产排海 水样 (HZ192,HZ26,HZ323,FPSO) 各平台取生活污水 /生产排放水样/泥 浆钻屑样 EHS部门接收水样
EHS 部门安全分析员集中水 样后送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深圳监测站
深圳监测站送指定机构检测
陆地终端含油污水的排放 生活污水
项目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COD 粪便
≤300 mg/L 经消毒和粉碎等处理
≤500 mg/L ——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固体垃圾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固体垃 圾,应符合下表的相关规定。
项目 生产垃圾 生活 垃圾 食品废弃 物 距最近陆地
CACT 污染物排放状况
近6个月生活水COD 值(mg/l)
FPSO Oct-08 Nov-08 Dec-08 Jan-09 Feb-09 Mar-09 346 326 371 334 312 319 HZ21A 1020 1010 1050 1020 1050 1030 HZ26 1030 1040 1030 1070 1010 1040 HZ322 1070 1040 1060 1100 1120 1150 HZ323 1060 1070 1050 1010 1040 1080 HZ192 1150 1170 1100 1140 1170 1130 HZ193 1180 1220 1150 1220 1230 1200


根据新国标的排放要求,海上需对钻井液和钻屑进行收集,待检验达 标后方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排放 生物毒性容许值执行“GB 18420.1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 物毒性分级》”的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海洋函〔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洋函〔2020〕51号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254号)收悉。

经审查,函复如下: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J30-1-4(d)等49口井(井名见附件1)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Z6-9-7(d)等21口井(井名见附件2)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C13-2-B18H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附件:1.向海排放泥浆钻屑的49口井井名清单2.向海排放泥浆钻屑的21口井井名清单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2020年6月15日。

近岸钻井平台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国际海事立法

近岸钻井平台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国际海事立法

Maritime Legislation海事法苑(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公约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6)ZHANG Shuang,LI Zhen,ZHANG Shuo-hui(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 Research Center,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Liaoning 116026,China )国际海事立法Maritime Pollution from Offshore Drilling Platforms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egislation张 爽,李 桢,张硕慧收稿日期:2010-07-03第一作者简介:张爽(1980-),女,汉族,河北滦县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从事国际海事公约研究。

摘 要: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漏油事件震惊世界,使国际社会再度关注近岸钻井平台的污染问题。

文中通过介绍近岸钻井平台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污染风险,分析现有的国际海事立法现状,并对此方面的立法问题作出评价和展望。

关键词:平台;污染;公约;立法Abstract: The issue of pollution from offshore drilling platforms has again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because of the astonishing oil spill caused by theDeepwater Horizon explosion in the Gulf of Mexico. In such a context, this paper introduces risks of marine pollution sustained by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ctivities, analyzes the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egislation, and makes some comments and outlook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s of the maritim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Key words: offshore platform;pollution;convention;legislation.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278(2010)08-0031-0431中国海事一、近岸钻井平台造成的海洋污染目前,全球大约有6 000座营运中的海洋油气平台,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浮动式钻井平台和水下开采设备等,规模从几千吨到几十万吨不等。

环境保护知识及清洁生产HSE培训试题

环境保护知识及清洁生产HSE培训试题

环境保护知识及清洁生产HSE培训试题1.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______。

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填空题] *空1答案:排污费2.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______、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填空题] *空1答案:酸液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______。

[填空题] *空1答案:监督和检举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______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填空题] *空1答案:区域性5.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______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填空题] *空1答案:防治污染6.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______、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填空题] *空1答案:同时施工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______事故的发生。

[填空题] *空1答案:溢油8.钻井所使用的______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填空题] *空1答案:油基泥浆9.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______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填空题] *空1答案:油气10.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______能力 [填空题] *空1答案:接收处理11.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______的工业垃圾。

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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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
排放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试行)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1017)。

三、办理依据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2项内容明确保留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职责。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明确,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

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四、受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

(二)批准条件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溢油应急计划已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申请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环保措施能够确保泥浆钻屑达标后排放;
(4)泥浆生物毒性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5)泥浆添加的重晶石中汞、镉含量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6)向海中排放泥浆和钻屑含油量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要求。

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七、审查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备注
1作业单位申请函原件1纸质加盖公章
2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含油钻井泥浆
和钻屑向海中排
放申请书
原件1纸质
本次申请排放的泥浆钻屑数
量和排放方式、环境影响评
价信息、该项目已完成钻井
数及累计排放量、泥浆钻屑
达标排放的环保措施、作业
计划等(详见申请书样本)
3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
复印件1纸质加盖公章
4
海洋石油勘探开
发溢油应急计划
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1纸质加盖公章
八、申请受理
(一)接收方式
(1)窗口送达
生态环境部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5号。

(2)信函接收
生态环境部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5号,邮编100035。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九、办理流程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关于泥浆、钻屑排放申请的批复。

十二、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出。

十三、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行政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2号线、6号线到车公庄站,从B出口方向向南走70米再向东走200米。

十六、公开查询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045
(二)电话咨询: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监管一处(010)6610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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