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
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1、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建筑工程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
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
2、内容不同。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的内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
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从主体、内容、合同效力、法律后果上,对他们进行区分。
如主体不同,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等等。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区分:工程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叙述,转包即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都严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肢解分包行为。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转包和肢解分包也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肢解分包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建筑工程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
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
2、内容不同。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的内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的解读 黄寿根
工程转包 、 分包及劳务分包的解读
黄寿根 周建文 湖州电力局
摘 要】 本文 阐 述了 工 程 转 包 、 分 包 及 劳 务 分 包 的定 义 与 特征 , 深 入 分析 了 三 者 之间 的 区 别 , 为 各 方提 供 借 鉴 意 见 。 【 【 关键词 】 转包 分包 劳务分包 解读
属 于 从 合 同, 没有建设 2. 1 劳务分包是依工程施 工 合 同 派 生 而 来 , 工程施工合同 , 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 2. 2 劳务分包的对象是 计 件 或 计 时 的 施 工 劳 务 。 主 要 是 指 人 工 费 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 理 费 用 , 劳 务 分 包 人 仅 提 供 劳 务, 而 材 料、 机 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 。 劳务合同的 承 包 人 是 企 2. 3 劳务分包的内容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 , 业, 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 而不是劳动合同 。 2. 4 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 。 劳务分包的本质 。 在 劳 务 分 包 中 , 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 3. 具有相应资质 , 分包内容 是 完 成 工 程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而 不 是 分 包 工 程 本身 , 这是劳务分包的 本 质 。 劳 务 分 包 中 , 分 包 人 仅 提 供 劳 务, 纯粹属 于劳动力的使用 , 其他一 切 施 工 技 术 、 施 工 机 械、 材料等均完全由承包 人负责 。 劳务分包人是通过工日的单 价 和 工 日 的 总 数 量 进 行 费 用 结 算 的, 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 工 费 以 及 相 应 管 理 费 , 是 纯 粹 的 工 费, 劳务分 机械使用费等费用 , 更不应该有管理费包的区别 四 、 工程转包与分包 的 区 别 。 工 程 的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为 法 律 、 法规 1. 所禁止 , 但又实际存在 。 区别分包与转包的有三个原则 :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劳务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个概念。
它们都涉及到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下面将分别从定义、特点、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可以理解为是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施工工(如专业工程、设备安装等)转包给其他的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以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作。
这种分包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分工,可以实现优劣工程的分别施工,减轻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压力以及提高工程质量。
劳务分包的特点如下:1. 工作分割清晰,任务明确因为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是独立完成工程的一部分,所以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任务和分包范围。
这些工作是经过合理分配的,不会出现工作冲突的情况。
2. 分包合同相对简单在劳务分包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相对简单,双方只需要达成协议,确定分包范围和价格等,然后就可以开始施工。
3. 施工质量可以得到保障由于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都是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因此可以保证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并且可以分工合作,减轻总包的核心施工单位的工作压力。
二、转包转包指整个工程的总承包商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承包单位获得相应的利润。
也就是说,转包与劳务分包共同之处是都需要将本身的一部分工程交由另一家企业施工,通过这种方式减轻施工单位的压力。
但是转包的本质是销售资产,而劳务分包则是提供服务。
因此,劳务分包与转包还是存在一些本质差异。
转包的特点如下:1. 中间环节较多在转包中,因为总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单位需从其他企业中承接工程后再将其并在一起统一承包。
因此,该模式中涉及到的类似平台、组织者、中介等多个运营环节,中间成本往往对企业和领导者来说是无法掌控的。
2. 不同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难因为转包涉及到多个承包方,会出现信息泄漏、未知风险等因素。
同时,由于这些承包方分别来自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之间的语言、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施工工程的误解和问题。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转包与分包一、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转包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区别则主要表现在: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是经常使用的两种。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包方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分包方进行承包的合同。
总包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与协调,而分包方则负责承担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
主要特点- 工作范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涉及具体的工程施工内容,例如土石方、钢筋混凝土结构、设备安装等。
- 项目管理:总包方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包括组织设计、采购材料、施工协调等。
- 工期与成本:分包方通常需按照总包方的工期和成本要求进行实施。
- 担保义务:分包方需要提供合适的履约担保,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某些特定工作环节中的人力资源需求委托给分包方进行管理与操作的合同。
分包方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并负责完成委托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主要特点- 劳务性质:劳务分包合同关注的是特定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人员的雇佣、工作指引和绩效管理等。
- 工作人员:分包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工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等。
- 工作任务:委托方会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和要求,而分包方需按照约定完成任务。
- 绩效评估:委托方通常会对分包方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应的费用。
两者的区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工作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涉及具体的工程施工内容,而劳务分包合同关注的是特定工作环节中的人力资源需求。
2. 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包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与协调;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委托方保留对工作内容的管理权。
3. 资材采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大部分情况下委托方负责采购所需材料。
4. 担保义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要求分包方提供履约担保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而劳务分包合同一般不要求提供担保。
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1. 引言建设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两种商业模式。
尽管它们在名称上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之间的不同之处。
2. 定义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将一个建筑项目分为多个独立的子项目或工程包,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劳务分包则是将工程项目的特定部分或阶段的劳动力需求委托给独立的劳务承包商。
3. 合同关系在建设工程分包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通常通过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分包方负责完成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与之不同,劳务分包中的主包方与劳务承包方之间签署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方提供特定的劳动力,以便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
4. 项目组织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通常是独立的实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子项目的所有方面,包括人力、资源和质量控制。
与此相反,劳务分包中的劳务承包商通常派遣其员工至工程项目现场,与主包方的工作团队一起工作,由主包方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5. 责任和风险承担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通常对其分包工程负有责任和风险。
他们需要确保分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并承担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延期交付而产生的责任和违约风险。
而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方只负责提供劳动力,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没有直接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6.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包括具体的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工期要求、分包价款等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则更注重劳务提供的具体要求,如工种、工时、报酬等。
尽管两种合同都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内容上存在差异。
7. 合作模式建设工程分包通常适用于大型建筑项目,其中涉及多个承包商合作完成整个项目。
劳务分包则更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工程项目阶段,如装修、设备安装等。
每个项目都会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8. 结论虽然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在名称和概念上相似,但它们在合同关系、项目组织、责任承担、合同内容以及合作模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专业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区分
专业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区分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转包,这三包在现实中比较普遍,但很多人并不是弄得很明白,它们中有的合法而受法律保护,有的是违法被法律禁止。
首先看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分包有两种: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而转包是法律禁止的。
怎么区分这三者呢,首先我们解释下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指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部分,比如给排水、电气、通风、钢结构等,总包不想做,就可以分给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单位做。
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是不能分包的,必须总包自己干。
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完成,无须征得发包人和总包单位同意,不属于二次分包。
但是不得将专业工程本身再分包。
转包我举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不想自己做,就把工程转给王老板,但要收三百万的“管理费”。
而王老板同意给这笔管理费,是因为刨掉这300万,剩余的利润王老板也能接受的。
这样一来,二建公司赚了快钱,王老板也接到了自己愿意干的工程,双方都有利益空间。
这个就是典型的转包,也是违法行为。
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且该部分分包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直白点说,就是一个工程的实施必然需要人,就是进行实际操作的那些人,他们一般不负责管理,只负责干活,例如钢筋工,模板工,架子工等等,而这些人一般就是由劳务公司召集来的,这部分劳动力的承包就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且该分包的工程是法律允许分包的,再就是具体承包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
反观,劳务作业分包一般不用经业主单位同意,事实上也无此必要;转包就自惭形愧了,因为不管经过谁协商和同意,都是非法的,因此我们通常叫非法转包。
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的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内容,而且包工包料。
【案例】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150 平方米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张三等12 名农民工。
劳务分包与分包、转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与分包、转包的区分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分包人完成。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转包后,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转包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
转包和肢解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工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禁止。
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在建工领域,为了降低成本,承包人可能采取支解分包的方式,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
由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而且规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专业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经发包人同意”,因此,有些承包人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符合形式上合法的分包合同形式,而实质上的合同内容却是由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专业工程。
对于该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基于合同当事人明知劳务分包内容虚假,故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有些劳务分包企业出于一些目的,也可能将承包的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此也进一步明确,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因此,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再分包,在实质上损害了公共秩序,该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建筑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故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相关问题辨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形下,指定分包的法律效力如何?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不同承包模式间,如转包与挂靠、转包与内部承包、转包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之间如何准确识别?转包、分包情形下不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以上问题不仅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也给律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带来不小难度。
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法规、案例和办案实践,着重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为建筑从业者和律师同仁们提供有益参考。
O1转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工程转包为非法行为,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
关于转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认定的转包行为,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转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的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也有类似的处罚规定。
如《招标投标法》第58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虽然都属于分包合同的范畴,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参与主体、合同内容和履行义务等方面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参与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般涉及三方:主包方、分包方和业主。
主包方为整个工程的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并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方为主包方的合作伙伴,负责完成总包合同中分包的工程内容。
而劳务分包合同的参与主体相对简单,通常只有两方:承包方和分包方。
承包方即劳务总包方,负责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并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要规定了工程的分包内容和分包价格等。
它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支付方式以及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了劳务分包方提供的劳务类型、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等。
它一般比较简单,不会涉及到工程的范围和工期等具体内容。
三、履行义务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主包方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分包方进行指导和监督。
分包方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分包工程。
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方负责劳务的组织和管理,对分包方进行监督。
分包方需要按照约定的劳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按时提供劳务服务。
四、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主包方是委托人,分包方是代理人。
主包方对业主负有直接责任,而分包方则对主包方负责。
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是雇佣关系,承包方是雇主,分包方是员工。
承包方对业主负有直接责任,而分包方则对承包方负责。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在参与主体、合同内容和履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涉及三方,内容较为复杂,主包方负责对分包方进行管理和指导;而劳务分包合同一般为两方,主要约定劳务类型和质量要求,承包方负责对分包方进行监督。
分析并对比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劣
分析并对比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劣1. 引言在建筑工程中,分包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根据分包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种分包模式的优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式。
2. 工程分包模式工程分包是指总包方将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工程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风险分担:总包方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方,降低自身风险。
- 专业性:分包方通常具有更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提高工程质量。
- 效率提高:分包方负责一部分工程,可以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效率。
然而,工程分包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成本控制:分包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为总包方需要支付分包商的利润和费用。
- 协调管理:总包方需要对多个分包商进行管理和协调,可能增加管理难度。
3. 专业分包模式专业分包是指总包方将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承包商。
专业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专业性:分包方具有专业资质和经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 质量控制:总包方可以更专注于质量控制,减少质量问题。
- 合作紧密:专业分包商通常与总包方有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更为紧密。
专业分包模式的劣势包括:- 分包范围限制:专业分包商只能承担某一专业工程,分包范围有限。
- 成本问题:专业分包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分包商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润。
4. 劳务分包模式劳务分包是指总包方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降低成本:劳务分包通常成本较低,因为分包商只负责劳务工作。
- 管理简化:总包方不需要对分包商的劳务工作进行过多管理,减轻自身负担。
- 灵活性:劳务分包模式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调整分包工作。
但是,劳务分包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质量控制难度:劳务分包可能导致质量控制难度增加,因为分包商质量控制能力参差不齐。
- 安全隐患:劳务分包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总包方加强监管。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认定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
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
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区别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工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显然,工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成立项目部,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
②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均由转承包人完成。
③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内容、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1. 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指的是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负责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合同内容涉及工程的施工、材料供应、质量控制等。
-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是指总承包商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提供劳动力,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劳务人员的管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
2. 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
- 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则侧重于劳务人员的配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处理等。
3. 管理方式:-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通常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主要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工资发放,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对独立,主要通过劳务输出来完成合同任务。
4. 风险承担:-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风险较大。
-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主要承担劳务人员管理的风险,如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风险相对较小。
5. 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能够独立承担工程任务。
-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能够合法提供劳务服务。
6. 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对总承包商造成较大影响。
-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的行为主要影响劳务人员的利益,对工程整体的影响相对较小。
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需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或劳务公司,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区别
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区别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区别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在建筑领域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在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实施中都需要分包,但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对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进行比较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
1. 合同主体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是委托方,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劳务承包单位的工作,而劳务承包单位是被委托方,承担具体的施工或劳务工作。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是委托方和建设工程的总体承包者,分包单位是被委托方,承担总包单位委托的具体工程范围的施工工作。
2. 合同内容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劳务类型、数量、质量要求、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
劳务分包合同以分工明确、劳动成果为核心,强调劳动过程中劳务承包单位的劳动和技能。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施工方法、工程报酬等。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注重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工程成果,强调分包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管理。
3. 法律适用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务承包单位的权益和劳动条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以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
4. 责任归属劳务分包合同中,委托方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但对工人的日常管理和责任承担主要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
委托方对工人的福利和待遇等问题也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资质审核负有一定的责任。
5. 合同风险劳务分包合同中,风险主要集中在委托方和劳务承包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如工资支付问题、劳动条件不合理等。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有哪些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有哪些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是能够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
在分包在中又有劳务分包这一概念,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分呢?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分有哪些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供应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单独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供应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
承包单位供应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供应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
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供应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二、建筑工程分包1、建筑企业要把工程劳务分包出去,首先企业自身要具备总承包或则专业分承包资质,才能够进行劳务分包。
2、劳务分包企业本身也要有劳务资质的,才能够接劳务工程。
3、总承包企业都有自己聘请的工人,有自己公司所属的架子队,那么施工的时候就不属于劳务分包了,而是属于自行组织施工。
三、工程分包1、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利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详细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酬劳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好像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2、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屡见不鲜。
正确认识、理解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对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及区别进行浅析,以求与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一工程分包的概述(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
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
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虽然两者都属于分包合同,但实际上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性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之间的区别。
首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要涉及到建筑工程的执行阶段。
在建设工程中,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然后主承包商将工程中的某些任务或工作范围以合同的形式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这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而劳务分包合同则更加注重人力资源的分配。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主劳务公司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然后主劳务公司将一部分劳务工作以合同的形式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或个人。
其次,两种合同在物资供应方面也存在差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般包括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条款,以确保分包商有足够的资源进行工程的完成。
而劳务分包合同中一般不涉及物资供应,主劳务公司只是将具体的劳务工作分包出去,并对分包商的劳务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
另外,两种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有所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般以工程进度为导向,主要关注分包商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
主承包商会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劳务分包合同则在劳务质量和成果上更加注重,主劳务公司会对分包商提供的劳务进行评估和验收。
此外,两种合同的法律性质也存在差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受到《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劳务分包合同则被视为普通民事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
由于法律性质的差异,两种合同在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也略有不同。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内容、法律性质、履行方式和物资供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建筑行业中,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参与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非常重要。
正确理解和运用分包合同的类型可以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承包商经常会与分包商合作来完成项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它们在合同性质、责任范围和权利义务等方面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之间的区别。
首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强调的是实物工程的分包。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将项目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来完成。
分包商承担了一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包含了工程规模、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而劳务分包合同则注重的是人力资源的分包。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将一部分的劳务工作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或个体工人来完成。
分包商负责提供人力资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费用。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的管理、劳务费用的结算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其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在责任分配上也有所不同。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通常要承担一定的工程质量责任。
如果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有权要求其返工或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主要负责提供劳务,并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如分包商提供的劳务者出现工作纠纷或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通常归于承包商或工人自身。
此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在费用支付上也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以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情况为基础来支付费用。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或达到的质量指标支付相应费用。
而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是按照劳务工作的时间或任务完成情况来支付费用。
分包商通常根据提供的劳务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或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来支付相应费用。
最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也有所差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通常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对工程计划、技术方案的审核和修改权等。
同时,分包商也有一定的义务,如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完成分包工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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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毛卓良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进行分析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本文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民事责任近年来,我国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
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动纠纷时,由于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承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常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案件仍屡有发生。
鉴此,笔者尝试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和民事归责原则进行辨析。
一、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定义(一)工程转包的定义关于转包,城乡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企业,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工程分包的定义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笔者认为,分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三)劳务分包的定义2004年4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除此之外“劳务分包”在基本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上均无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劳务分包的现状结合该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务分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一)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根据分包的定义结合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应重点指出的,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分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据此,笔者认为,劳务分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计时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此外,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三、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认定(一)转包的认定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二)工程分包的认定根据分包的定义,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的行为,均属工程分包。
在实际签订的合同中或结算支付中,若有如下表现形式之一者,也可认定为工程分包:1、以部分工程的中标价扣除一定的百分比后按总价结算支付;2、以包含工料机械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3、以包工包机械不包材料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4、以包工包机械包部分材料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
另外,凡在合同条款中具有超越劳务合作范畴或具有工程分包实质性内容的,均可以认定为工程分包。
在此应注意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限。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此可知承包人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
3、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另外应注意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三)劳务分包的认定根据劳务分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工程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其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劳务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