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12.26•【文号】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施行日期】1988.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7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88年12月26日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精选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
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
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
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第六条办公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
2020《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MODEL TEXT《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意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
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7日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
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法律法规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2024年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范文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继续加强控申举报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一、工作总体情况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重点关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始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使命。
我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接收、核实、办理举报件的过程中,坚守底线、强化法制、注重实效,全力保障了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控申举报数量2024年,我院共接收举报件数XXX件,较上一年度增长了XX%。
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我院在依法惩治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持续努力,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将问题和举报事项向我院反映。
三、处理举报情况2024年,我院共对接收的举报件进行核实办理XXX件,其中有效处理XXX件,占总数的XX%。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追踪和核实,我院积极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查处和打击,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办案成果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共立案XXX件,结案XXX件,实现了立案与结案的同步提升。
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有XXX件,依法予以严厉追究;涉及行政违法问题的有XXX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其他纠纷和问题的有XXX件,我院及时介入并积极化解。
这一系列办案成果,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改进控申举报工作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积极主动探索改进的举措,主要包括: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控申举报的工作中来;2.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举报件的核实速度和办理效率,确保公正、透明的程序;3. 加强对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机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
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办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事项。
向最高检举报的方法
向最高检举报的方法向最高检举报的方法什么事情才可以举报?四类犯罪可以向检察院举报1、涉嫌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4、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如何举报?要“按级别”举报。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
1、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2、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3、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可以不实名举报吗?鼓励实名举报,会采取保密措施。
检察院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
对于实名举报,检察院强调会“优先办理、件件答复”。
新规说,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
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检察院对举报的保密措施。
比如:通过密封机要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等。
有多少奖励?依对案件的贡献而定,最高可达五十万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
被举报不实,名誉如何挽救?举报失实检察院要澄清。
如果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同时,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澄清。
新规对澄清的期限、地点都进行了规定。
最新实名举报的答复期
检察院接受实名bai举报信后,答复有明确du期限。
附:《人民zhi检察院举报工作规dao定》第五十四条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
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实名举报纪委应该书面回复这是纪委的职责,也是对举报人负责的表现。
依据如下:1、《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
《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措施,一般奖励最高3万元,特殊贡献还会有重奖。
还要要求纪委在受理举报时必须出具书面的受理文件。
如举报内容不受理的也要出具不受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
不能以电话的形式去随意讲一下就可以。
才能有效打击保护伞。
更好的是做到公开,公平,公证的处理。
在处理结案,必须出具书面的结案内容给举报人。
(这是最基本的尊重)。
才能有效防止举报得不到处理。
才能有效打击保护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12388举报电话等渠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近日,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省纪委监委印发《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
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
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
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doc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高检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年11月13日高检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 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 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 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 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 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 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 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 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 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 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 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 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 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 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 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 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 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 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 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三年七月一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举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举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不得不说在国家反腐倡廉的这场攻坚战役当中,热心民众的举报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的,近几年国家公职人员在贪污贿赂等这些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是非常的猖獗的,而线人的举报无疑对某些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的作用。
实际上,有时举报也是需要莫大的勇气的,有些普通民众也非常的关注举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不得不说在国家反腐倡廉的这场攻坚战役当中,热心民众的举报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的,近几年国家公职人员在贪污贿赂等这些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是非常的猖獗的,而线人的举报无疑对某些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的作用。
实际上,有时举报也是需要莫大的勇气的,有些普通民众也非常的关注举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举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0.10.09•【文号】高检发控字[1990]12号•【施行日期】1990.10.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
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
一、为了方便群众,检察机关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
举报中心原则上归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领导管理,挂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也可以设两套人马。
因为地区情况差别较大,已由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管理或已独立设置的举报中心的归属问题,由各地自行决定,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检察院有关举报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向该厅报告和联系。
二、举报中心根据管辖和内部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厅、局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重大案件线索。
各级地方检察院举报中心如何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线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层次作出规定。
三、举报线索除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又必须及时办理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外,原则上都应由侦查部门进行初查,使初查和立案侦查紧密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3.09.04•【文号】高检发举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9.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高检发举字〔1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高检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
反腐败斗争,必须依靠和发动群众。
宣传是发动群众的有效手段。
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认真研究,对今年内的举报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几次大的宣传活动。
首先要立即重新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并公布邮政编码和地址。
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开辟专栏、开展举报宣传日、随案宣传等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关于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从严从重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指示精神,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具体措施以及近几年来依靠群众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提高他们的监督参与意识,激励群众踊跃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同时也要掌握宣传尺度,不要给敌对分子以攻击我们的把柄。
二、大力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要放开,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大案要案线索,一律应进行初查;初查案件包括初查要案由检察机关决定。
《信访举报办案制度》
《信访举报办案制度》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制度一、为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保护信访当事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审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办理系统内各类信访举报案件。
三、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原则: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原则;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原则;7、回避原则;8、保密原则;四、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一般公职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群众举报的问题经查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澄清事实。
被举报者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及其他协助办案人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对实名举报和来访人员,要向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十、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十一、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对如实检举、控告及反映情况,应予支持和鼓励,对属诬告陷害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三、对申诉人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不纠正,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违纪说情、开脱和保护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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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举报线索的受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
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举报的时间和方式。
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条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举报线索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
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
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七条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四章举报线索的审查第二十九条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三)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三十一条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批,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三条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
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
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
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
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来源;(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
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实名举报的答复第四十四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举报保护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