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律师365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登记流程
抵押质押登记流程一、抵押质押定义及区别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并把其拥有权或占有权交付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依约通过司法程序或变卖抵押物来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在抵押登记流程中,需要将抵押物的权属转移登记到债权人名下。
2.质押:质押是指权利人将财产或者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并将此财产对债务人交付的一个担保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依法依约处置质押物来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在质押登记流程中,需要将质押物的权益转移登记到债权人名下。
二、抵押质押登记的基本流程1.准备相关材料:在抵押质押登记流程中,首先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抵押或质押协议、抵押或质押物的证明文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手续和文件。
2.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根据抵押质押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需前往具有登记资格的相关部门(如地方登记机关或财政部门)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在登记过程中,要填写相关的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3.办理权属转移:在抵押质押登记完成后,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物的权属转移登记。
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抵押质押物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债权人要在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并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4.确认登记结果:在完成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后,需要确认登记的结果。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登记机关或者官方网站,来确认抵押质押物的登记情况,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5.履行债务:完成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欠款,并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或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三、抵押质押登记的注意事项1.权益清晰: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时,要确保抵押质押物的权益清晰明确,以免发生纠纷。
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抵押质押物的种类、价值,以及权益的转移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两者有共同的作用,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是两者又有许多区别。
那么,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什么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相同点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不同名称不同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担保的方式不同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法律常识: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一,抵押权不需要对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而质押须要转移占有质押的物品;第二,抵押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如房子,但是质押没有办法抵押不动产;第三,抵押担保须办理登记,抵押的效力自从登记之日起就生效,而质押的效力在标的物进行占有的转移时生效。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抵押的作用如何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
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须维持的较低金额。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区别,可是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虽然他们都是通过使用财务进行担保的途径来获取资金的暂时借贷,它们的本质区别就在债务人是否占有所担保的财务。
在抵押中债权人不占有所担保的财务;而在质押中,债务人需把所担保的财物转移交给到债权人的手中。
生活中当我们需要资金购买房产或者是资金周转不灵等需要钱的时候,我们可以向银行或者某些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来获得资金。
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区别,可是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虽然他们都是通过使用财务进行担保的途径来获取资金的暂时借贷,它们的本质区别就在债务人是否占有所担保的财务。
在抵押中债权人不占有所担保的财务;而在质押中,债务人需把所担保的财物转移交给到债权人的手中,当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根据合同要求把所借款项还上,用于担保的财务,可由债权人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进行使用,如拍卖,赠送等。
2、而在抵押中债权人对所担保的财物没有直接的使用权,若要使用所担保的财务需要跟债务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而使用当所有担保的财务原有价值降低的时候,在抵押中责任在债务人,而在质押中责任在债权人。
抵押和质押都有一套相应的流程。
1、他们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以抵押为例,债务人要使用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时候,需要对所用作担保的物品做价值鉴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判定进而来确定所担保物的价值;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有如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且需要对债务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诚信状态进行了解与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彼此应确立合法明确的抵押合同,使该抵押具有法律效应,明确协议时间等相关事项;但债务消失的时候,抵押的联系也相应消失了。
2、质押与抵押相同也需要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合同等基本步骤流程,不同的是,在质押当中所担保的财物需交与债权人保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6篇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6篇篇1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贷款行为中常见的担保方式。
在金融交易中,抵押和质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借款人,以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虽然抵押和质押具有相似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合同抵押是指将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品,用来保障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抵押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的一种担保协议,借款人在这份协议中将其个人财产或房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贷款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有足够的抵押物来进行抵偿。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抵押物的描述和评估:借款人需要详细描述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供担保使用。
2. 借款金额和期限:合同中需明确借款的金额及期限,以及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等具体信息。
3. 利率和费用:借款人需了解合同中的利率水平以及相关手续费用等内容,以便做好还款准备。
款人要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违约。
5. 解除抵押手续: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在完成还款之后如何解除抵押,保障借款人权益。
抵押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低的利率水平,因为借款机构有了充足的抵押物来保障贷款的安全,减少了风险。
同时,抵押合同也有一些缺点,比如需要花费额外的评估和手续费用,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二、质押合同质押是指将有价值的动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品,用来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质押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的一种担保协议,借款人在这份协议中将其个人财产或证券作为质押物,以确保贷款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有充分的质押物用于抵债。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质押物的描述和评估:合同中需详细描述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和确认其价值。
2. 借款金额和期限:合同中需明确借款的金额及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具体信息。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一,方式不同:质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二,定义不同;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抵押物和质押物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财产范围有所不同,有的财产只能抵押,有的财产只能进行质押,在生活中抵押和质押是两个很容易理解混淆的词语,抵押和质押分别对应的担保品叫做抵押物和质押物,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搜集了有关资料在文中为大家解答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现如下:(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区别
抵押的质押有哪些区别
贷款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很大,因为它能解决我们资金上的问题,一般来说,更多的人选择小额贷款,因为不要抵押,当然,也有很多需要大数额的贷款,这就需要抵押或者是质押了,那抵押和质押看起来很像,它们的区别有哪些呢?
抵押?我们知道的是房屋或者车等物品作为抵押,用专业术语来说,它是指动产与不动产,而质押是大家平时听到比较少的,在专业上来说,质押指的是有价证券或者是票据等。
除了定义不同,抵押质押的区别的区别还有其转移性,抵押是不可转移占有的,质押是需要转移才能占有。
此外,抵押需要办理登记,质押则不需,而且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是不同的。
对于需要抵押或者是质押的人来说,还需要了解抵押是合同签订后生效,并非登记生效,而质押的话基石交付相关凭证后生效。
这些就是抵押质押的区别,但是其实抵押质押还有一个相似点,那就是如果抵押者或者是质押者如果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合同到期之后,相关的部门就会进行物品的拍卖或者是变卖的方式,从而获得款项进行还款。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只是用途相似,都是用于贷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不能很偿还债务,而用于帮助偿还债务。
不管是哪种贷款,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1、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标的物所有权变化形态不同。
抵押是指在法定的担保范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却只能由出质人自己使用和处分,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具备公示效力。
3、适用条件不同。
抵押除了及到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但质押仅限于动产。
4、成立要求不同。
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生效,但质押则应进行登记。
5、期间长短不同。
抵押的期间较之质押来说比较短暂,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左右,最高也就十五年。
6、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合同,还可以签订主合同,约定双方关于抵押事项的权利义务等,这样既简便又快捷;而质押却没有上述选择余地,它只能采取法定的方式实现。
7、费用负担不同。
如果发生诉讼纠纷,那么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仍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质押来讲,抵押更加安全。
8、风险承担不同。
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虽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但他仍然拥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从而获得补偿。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面临着丧失质物的危机,甚至遭遇灭顶之灾。
9、责任免除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质物的权利抵销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其他债务。
10、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抵押权属于形成权,即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尚未交付抵押物亦可成立抵押权。
而质押权属于支配权,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质物为条件,若质物不交付,质权不能成立。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质押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质押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作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称为物质;质权人就物质变卖价款有限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
质押可分为哪几种?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质押资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改变性质和不降低的物,如车辆、机器设备、金银首饰、家用电器。
权利是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等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质押和抵押同为担保方式的一种,但具有两点不同之处。
(1)从是否转移财产看,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须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而抵押中虽然债务人或第三人也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须将该财产移交给债权人所有。
(2)从债权实现的方式看,质押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出质人如果愿意以金钱清偿债务,质权人则应当允许,而不能一定将质物拍卖、变卖;如果出质人不愿以质物折价,即不能用金钱将质物“购买回去”时,债权人就有权独立的直接作出决定,将质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规则予以拍卖、变卖。
而抵押则不同,抵押权人享有的是处分抵押物的请求权:一是与抵押人协议,经协商抵押人同意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二是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权人并不享有直接决定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权利。
到底质押和抵押有何不同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到底质押和抵押有何不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到底质押和抵押有何不同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从审判实践中发现有许多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交通运输的登记部门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区别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它们在实践中都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进行详细解析。
**一、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仍然保有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而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出售该动产以优先受偿。
**二、标的物**在抵押中,债务人可以将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或动产(如车辆、存款、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
而在质押中,通常只能将动产(如有价证券、存款、贵重物品)作为质押物,不允许将不动产作为质押物。
**三、处置权**在抵押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而在质押中,债权人也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但在处置后优先受偿的顺序上,质押物的优先顺位通常低于抵押物。
**四、登记要求**在法律上,抵押通常需要进行登记,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而质押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登记,但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质押物的交付通常需要有书面证明或其他形式的确认。
**五、法律适用范围**抵押和质押的法律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抵押通常适用于房地产、车辆等大型资产的担保,而质押更多地适用于有价证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担保。
**六、法律责任**在抵押和质押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在具体的法律责任范围和方式上,抵押和质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七、终止方式**抵押和质押的终止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抵押的终止需要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经债权人同意解除抵押,而质押的终止通常是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质押物返还给债务人。
**八、法律效力**最后,抵押和质押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抵押在法律上具有较强的担保效力,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优先受偿;而质押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的优先受偿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抵押与质押有何不同?简单说,抵押与质押都属于担保行为。
那么这二者又存在哪些差异呢?首先从法律特征来看。
抵押与质押虽然均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应手续,但其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二者性质不同。
前者指抵押权与质权具有相互依附性;后者则反之。
在质押中,只需通过登记即发生效力,抵押则须经过公示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我们认为,抵押仅适用于动产,且必须交付占有才能设立抵押权,否则无法成立。
而质押除了动产外还包括权利凭证等。
二、标的范围不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既包括普通债权也包括特殊债权(如留置权)。
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三、价值判断基础不同。
抵押权设定时,当事人未约定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权设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期间不同。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而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限制。
五、消灭原因不同。
抵押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抵押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使得抵押权归于消灭。
而质权的消灭是指出质人代替质权人清偿债务,使得质权归于消灭。
六、流转程序不同。
抵押权的变更、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导致抵押权丧失。
而质权的变更、转让却比较灵活,不受任何限制。
七、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抵押权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而质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着质权人的利益,故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风险承担责任不同。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
而质权人在质物丢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只能请求出质人返还质物,若出质人拒不返还,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九、禁止流质不同。
抵押权不得流质,而质权可以流质。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主要区别在于1. 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土地、林地、厂房、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有价证劵、银行存单)。
3.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政府登记部门登记:林业局、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土地局、海监局等);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 担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句话,浅显一点讲:抵押的标的物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的标的物要交给债权人占有!。
贷款中的抵押与质押方式
贷款中的抵押与质押方式在金融领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为了保障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
抵押与质押是贷款中常用的两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一、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以物权方式担保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或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弥补债务损失。
抵押的优点是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贷款,并且利率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抵押物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减少了贷款机构的风险。
同时,抵押的灵活性较高,借款人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抵押物,以适应个人需求。
然而,抵押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抵押物的价值会随市场变动而波动,如果市场价值下降,贷款人可能难以变现或实现预期收益。
此外,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和鉴定,这涉及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最重要的是,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丧失抵押物的风险。
二、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债权方式担保借款的行为。
在质押贷款中,借款人将自己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珠宝首饰等有价值的资产进行质押,以确保还款责任的履行。
与抵押不同,质押物并不移交给贷款机构,而是由借款人保持所有权。
质押的优点是操作简便,不需要将财产移交给贷款机构,借款人仍然拥有和使用质押物的权利。
质押也可以提供较高额度的贷款,并且对于借款人来说,风险较低。
此外,质押物的价值相对较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然而,质押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质押物需要具备一定的价值和流动性,才能被接受作为担保。
其次,质押物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存在,并且不能被借款人随意处置。
最后,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是贷款中常用的担保方式。
抵押适用于有固定资产、较高额度需求的借款人,而质押适用于有流动资金或市场投资需求的借款人。
抵押与质押的注意事项
抵押与质押的注意事项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金融术语,它们都涉及到以某种形式的资产作为担保来获取贷款或信用。
以下是抵押和质押的一些注意事项:
抵押(Mortgage):
1. 利率和还款期限:注意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
理解清楚利率类型(固定或浮动)以及还款计划。
2. 抵押物估值:对于抵押贷款,确保对抵押物的估值进行独立评估,以确保公正和准确。
3. 附加费用:确保了解与贷款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抵押手续费、评估费、保险费等。
4. 提前还款条件:查看合同中有关提前还款的条件,以避免可能的额外费用或限制。
5. 保险要求:部分贷款可能要求购买贷款保险,确保了解这些要求以及其可能的费用。
质押(Pledge):
1. 清楚质押资产:明确质押的是哪些资产,以及这些资产的价值。
确保它们具有足够的价值来支持贷款或信用额度。
2. 了解违约条款:确保了解质押的违约条款和条件。
在不履行合同时,了解可能的后果。
3. 监控资产价值:如果质押的是金融资产,要定期监控其价值,以确保其价值足以满足贷款或信用额度的要求。
4. 维护资产:如果质押物需要维护,确保及时进行维护,以保持其价值。
5. 了解解质的过程:在贷款偿还或信用额度不再需要的情况下,了解解质的过程,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费用。
总的来说,在考虑抵押或质押时,最重要的是全面了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
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财务顾问。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所谓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
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两者均是以权利为标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仍在许多方面存有差异:一、标的范围不同。
担保法规定,权利抵押权限于土地使用权以及随附于此基础上的草原使用权、水面使用权、滩涂使用权、荒地使用权。
可以作为抵押标的之权利范围较窄。
而可以设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符合质押条件的权利范围远远大于可以抵押的权利。
二、权利性质不同。
参照法理,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但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也可以出质。
虽然这规定不能在法理上找到合理的依据,只是最高法院综合国情,着眼于便利实践的角度对质权进行权宜之计的补充,但这一特例无损于质权为动产担保的特性。
三、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
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是其区别于权利抵押的一个显著特征。
但对于性质上难以交付的权利之质权,如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法律特别规定以公示方式表明权利的变动或限制,即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与权利抵押生效要件不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为占有或登记。
抵押质押方案
抵押质押方案1. 背景介绍抵押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通过将资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获得信用额度。
在金融市场上,抵押质押方案被广泛应用于个人和企业的融资活动中。
本文将介绍抵押质押的基本概念、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2. 抵押质押的基本概念抵押质押是指将具有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股票等)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获得信用额度的一种方式。
质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支付借款。
通过抵押质押,借款人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和较高的融资额度,同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借款人的财产作为担保。
3. 抵押质押的流程抵押质押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选择贷款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贷款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机构的信誉度、利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评估财产价值:借款人将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以及可用于抵押质押的金额。
3.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材料齐全后,贷款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4.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和财产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5.签订合同:贷款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利息等相关条款。
6.完成贷款手续:借款人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完成相关贷款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登记、交付财产担保等。
7.按时还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 注意事项在参与抵押质押方案时,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利率:不同贷款机构的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借款人应选择利率较低的机构,以减少还款压力。
•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充分估计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金额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选择质押物:借款人应选择具有稳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品,以确保贷款顺利进行。
•维护质押物价值:借款人需要妥善保管质押物,并确保其价值不会大幅下降,以避免出现担保不足的情况。
•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果有能力提前还款,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利息,并提前解除质押关系。
抵押质押方案
抵押质押方案摘要:抵押和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用于融资、借贷或者获取信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抵押质押方案的定义、应用场景、利弊以及操作流程,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抵押质押的核心概念和运作机制,并为其提供实际操作建议。
一、定义抵押质押是指将一项资产或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借款人或相应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信用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抵押物或质押物将作为一种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信用的保障。
二、应用场景抵押质押方案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景:1. 房产抵押:借款人将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房屋贷款或者其他贷款服务。
这是最常见的抵押质押方式。
2. 资产质押:借款人将自有可流动资产(如存款、证券等)作为质押物以获取融资或者信用贷款服务。
3. 企业担保贷款:企业以其自身或者高管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 库存质押:企业将其库存商品、原材料或半成品质押,以获取融资服务。
三、利弊分析1. 利:抵押质押方案能够为借款人提供更灵活的融资途径,降低融资成本。
抵押质押方案可以通过借入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降低借款风险,提高借入方的信用度。
2. 弊:抵押质押方案需要提供一定的资产或者财产作为担保,可能存在财务压力和风险。
抵押质押方案可能存在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和手续费用高等问题。
四、操作流程抵押质押方案的操作流程如下:1. 借款人选择拟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或财产,并评估其价值和可行性。
2. 借款人与相应金融机构联系,提交申请材料。
3. 金融机构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借款额度和融资条件。
4.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协商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5.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合同,并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6. 借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7. 在贷款期满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赎回抵押物或质押物。
8. 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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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抵押担保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中,以财产抵押担保的活动与日俱增。
依法识别抵押贷款的法律效力,已成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
而在涉讼的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效力,不但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审判人员和律师必须十分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下面结合多个金融案例来揭示我市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出现的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探析。
一、常见的抵押无效的情形:1、抵押主体不合格导致房地产贷款抵押无效。
房地产贷款抵押主体不合格是指贷款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本身存在瑕疵。
实践中常发生的因抵押主体不合格导致房地产贷款抵押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房地产贷款抵押法律关系中另一方主体抵押人是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人(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人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人本身有瑕疵,不符法定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实施,而由其实施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主体不全,即抵押人未征得房地产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以共有的房地产作贷款抵押,常见的主要是夫妻共同房地产,已经出现了因夫妻一方签字设定抵押而被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案例,所以这一点应得到各金融机构的重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不能作如此简单的认定。
抵押设定属于财产处分行为,而共有人之一的擅自设定抵押应属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一律认定无效不妥。
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很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具体分析。
如虽是夫妻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但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没有注明其他共有人的,将该房产用以抵押时,即使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不宜轻易认定无效;是夫妻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房产证上明确载明属多个共有人,抵押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而擅自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知(如共同生活在一起)抵押人将房产抵押贷款而未持异议的,视为默认,不能认定抵押无效。
(3)国有企业的房地产用以抵押贷款,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2号)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2、以法律禁令抵押的房地产作贷款抵押的无效。
贷款抵押有效的条件是用以抵押的房地产须符合合法性,流通变现性,产权明晰和公共性的原则,因此,作为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只要违反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当属无效。
A、以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无效。
除《担保法》第34条、36条第一款第5项所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抵押外,以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无效。
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异议的房地产不能作抵押物。
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
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办经济实体"的名义非法所建的房屋不少,这些房屋既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更谈不上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这样的房地产当然不能作抵押物。
但对有些已有合法审批手续,仅未办理产权证的,如以此类房产作贷款抵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要抵押人补办了产权证书和抵押登记,就不应该被认定抵押无效。
C、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分别抵押的无效。
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这是房地产抵押必须遵循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两项基本原则,据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如抵押人将房屋向某一个银行设定贷款抵押,而将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向另一银行设定贷款抵押的无效。
D、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特定条件下的抵押行为无效。
(1)未经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这就是讲,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未经"投资开发"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相应地以未经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也无法将抵押权变现为债权。
(2)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抵押的无效。
以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债权时,对拍卖的价款,抵押权人只对缴纳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的剩余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E、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反之,虽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但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闲置房产,仍可作抵押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所有权已受到限制,房地产所有人用此房地产作抵押的无效。
3、抵押内容违法而导致的抵押无效。
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所确认的房地产抵押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违法,而导致抵押无效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A、因抵押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贷款抵押的无效。
是指抵押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自愿,而是受欺诈,胁迫等迫使其实施的抵押。
这种抵押行为,一般发生于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情况,因它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B、房地产重复抵押的无效。
抵押人用一特定的房地产,以其全部价值分别向两个以上的贷款人进行贷款抵押的行为。
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出现抵押物谁优先受偿的争议,必然导致其中一个以上贷款人的贷款无法得到担保清偿。
因此,重复抵押行为属法律禁止,应认定无效。
但如果先经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已依法登记的,先经抵押有效,后经抵押属无效;反之,先经抵押未登记,而后经抵押已依法登记的,则先经抵押不得对抗后经抵押,先经抵押的无效,后经登记抵押的有效。
C、房地产贷款未办理登记的无效,房地产抵押采用强制登记方式,即任何房地产贷款抵押,未经有关部门登记的,一律无效。
但因《担保法》不具有溯及力,应视抵押行为发生在不同时段而区别对待:对于抵押行为与纠纷均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后的,无疑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合同才合法,否则抵押无效;对于抵押行为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纠纷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后,根据法理的一般原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抵押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
1990年5月19日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和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都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论是否登记,均属有效。
而自1990年5月19日后发生的房地产抵押行为,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尚未开始办理抵押登记的例外。
二、鉴于以上多种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并结合以往办理金融案件的经验,就金融机构常见的抵押合同签订问题谈一下看法。
以往的贷款抵押合同在诉讼中的教训告诉我们金融机构贷款重在前期审查,除要审查贷款人是否是依法成立,避免将贷款发放给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更要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的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几项:A对抵押物的权利审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用权利有瑕疵的物做抵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借款人用无权处分的财产抵押②借款人用所有权不完全的财产抵押③借款人用设定出租权的财产做抵押④借款人用限制民事权利人的财产抵押B对抵押物的实物的审查,真实的案例中就出现了抵押全部材料齐全,但抵押物实际却不存在的情况,尽管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金融机关却不得不承受经济损失。
另外最应当注意的是,审查后,编辑:julius 上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逐条评议下篇文章: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应当认定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是否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未作明确规定。
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依物权法定原理,抵押担保物的范围亦应遵从法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其本意在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编辑:yehq上篇文章:“百年合同”效力之争下篇文章: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设立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随着现代信用经济的发展,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成为现代融资的常用担保方式,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为我国《担保法》所确认,但其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担保法》对股权质押的设立未专门作出规定,虽可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但因股权质押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规定适用的冲突,同时也暴露出《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本身存在的缺陷。
因此对股权质押的设立有深入探究的必要。
一、股权质押的标的范围(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毕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单不属于流通证券,不像股票那样具有流通性和自由转让性。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