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长期性政策,非一次性。)
新的管理办法包含了两部分内容: 一是清查(第二条) 二是核实(第三条)
清查: 因组织形式不同,主要分为三种: 政府组织的清查(本次) 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 单位自行组织的清查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怎么查 查什么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按此办法制定。
核实:
坏账损失核实: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
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 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认定为损失;
存货损失核实: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
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 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 2016年4月8日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2007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 )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
各类资产均易于产生损失
资产损失核实:
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 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 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演讲稿、总结报告、合同协议、方案大全、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条据书信、致辞讲话、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peech drafts, summary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roject plans, work plans, study plans, letter letters, speeche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ample essays, so stay tuned!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精选5篇)工作报告,范文中的一种形式。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鲁财资[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7〕50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本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核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部门是资产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有关损溢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形成定性、定量结论。

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所属单位全部损溢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属于财政部门审批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申报损溢情况时,要附报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出具的《资产清查损溢鉴证报告》、“损失(盘盈)申报表”和“待处理及有问题资产申报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数据。

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附报明细证据,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不上报明细证据。

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损溢认定文件和相关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按权限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批复的事项,要将其批复结果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资产清查损溢鉴证工作要求的通知》(2007鲁财资便字3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鲁财资〔2007〕2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损溢鉴证报告工作。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目录一、资产清查有关文件1、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16)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5)二、资产清查报表体系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36)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39)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118)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165)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财办教[2006]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讲话精神,遵照有关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附件: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006年12月21日同志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财办[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仔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细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牢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仔细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详细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办〔2023〕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托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供应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6日。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第一节前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资产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资产清查范围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 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2019-5-16
谢谢观赏
《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019-5-16
总则 机构及其职责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监督和管理 工作纪律 附则
谢谢观赏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完善资产管 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019-5-16
谢谢观赏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七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2019-5-16
谢谢观赏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一、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三、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019-5-16
谢谢观赏
管理办法:(一)概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 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财资〔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芜湖市财政局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陕财办资[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了搞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二○○七年一月三十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议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 rn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基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多视角分析——基于财政部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引起的思考 [J], 赵春霞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J],
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资金检查工作方案

资金检查工作方案

资金检查工作方案资金检查工作方案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__]52号)文件精神,落实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和教育厅直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__]2号),为保证学校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掌握各二级单位资产占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决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清查范围截止至20__年_月31日,我校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即房屋与土地、仪器设备(含软件)、家俱、图书、文物、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均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查家底。

对学校的.资产情况及各二级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标签上物,责任到人。

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以此次清查为契机,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3.推进两个结合。

通过资产清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为学校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三、工作机构、职责和任务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_副组长:___成员:_________________其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讨论并决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和协调解决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宣传资产清查工作意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审定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二)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资产清查办”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成员如下:主任:__副主任:___成员:_____________其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执行学校清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检查和督促有关方面完成学校布置的资产清查任务,审查、汇总并上报学校清查核资工作报表。

单位清查工作报告

单位清查工作报告

单位清查工作报告单位清查工作报告1根据《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一)本单位成立于X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__X,法定代表人是__X,法定地址为__X市__X,人员编制X人,在编干部职工人,实有人员(含临工)X人。

单位主要职能为__X。

(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12月31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X个,分别为__X。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__个,分别为__X。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

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时间安排:3月日至月日;(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一)资产清查结果通过对本单位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截至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差额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五)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六)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

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

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清查工作内容第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